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缸同步油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850
决定日:2008-06-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27025.7
申请日:2005-08-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美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沧州龙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魏屹
国际分类号:B30B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对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请求人要承担不利后果。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多缸同步油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20027025.7,申请日为2005年8月15日,专利权人为沧州龙马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多缸同步油压机,其包括有:支架(1)及多个液压缸(2),其特征在于:支架(1)采用等腰三角形结构,在每个液压缸(2)中梁(3)两侧均活动联接有同步导向齿轮(4),同侧的同步导向齿轮(4)由连轴(5)固定联接于一体,对应于每个同步导向齿轮(4),设有垂直的齿条(6)固定联接于支架(1)上,齿条(6)与同步导向齿轮(4)相配啮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北美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2159187.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4年7月14日,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专利号为0121174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日,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专利号为03155046.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4年5月12日,共19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5年3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3版第4卷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以及第23-43页的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1仅仅是个别部件名称稍有不同外,其部件形状及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完全相同,且是一一对应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而且,“等腰三角形”这一特征被对比文件2清楚地公开,本专利相对对比文件1、2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7年1月17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5:专利号为94236658.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5年5月31日,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专利号为200420039955.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5年9月7日,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6)。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液压缸、装在机架上的同步齿条、同步齿轮以及连轴等特征,和上述对比文件2相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6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并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发明目的都是解决多缸同步的问题,故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21日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所提供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产品形状、构造等方面有实质性区别,故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而且对比文件1-3、证据4均没有公开“支架采用等腰三角形结构”和同步齿轮齿条机构等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3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7日对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了答复,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技术方案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效果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均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2不能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将对比文件3、5、6,证据4和本专利分析比对,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7年5月18日对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了答复,坚持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并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都属于使用冲头的压力机这一技术领域。表面看,二者所使用的技术术语虽有不同,但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预期效果其实质是完全相同的,技术关键都是同步导向齿轮在齿条的轨道上做上下同步运行,带动液压缸同步平稳升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转交了对方当事人对转送文件通知书的答复意见陈述书。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以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作为无效理由,放弃将对比文件3、6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依据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2、5和证据4,其中结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证据4或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此外,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5的真实性有异议,恳请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2、5的真实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机械设计手册》作为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之后,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坚持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步导向齿轮等同步机构,即使对比文件之间相互结合也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7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坚持口头审理过程中的答辩意见,并认为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尽管对同步结构没有文字描述,但是在附图上进行了描述。而且,对比文件1或证据4也对此予以弥补,公开了同步结构。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相结合,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鉴于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意见陈述均已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表达过,故合议组不再进行转文。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
由于在2007年5月30日的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故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仅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经合议组核查,可以确定这些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2、5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4是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5年3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3版第4卷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以及第23-43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机械设计手册》作为证据4的原件,合议组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2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或证据4或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金属管的加工机械,特别是涉及一种在UOE直缝焊管生产流程中,可将钢板全长一次压成U型的成型压力机。U成型压力机包括7个龙门架1、7个上液压缸2、14个侧液压缸3、二个横梁4、模具立板5、模具6、挡板机构、开模机构、同步机构、导板及定心机构及主动导板机构。其中7个龙门架1相对设置,且相间隔地平行设置,每一个龙门架1由多块钢板叠加构成。7个上液压缸2分设在7个龙门架1的上端,每一个上液压缸2的活塞与一个模具座7固定连接。模具立板5的上端与7个模具座7固定连接。模具立板5的下端与模具6固定连接(参见图1和说明书第1页1-2行,第2页10-15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可以看出,上述对比文件2中的“龙门架1,上液压缸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支架1,液压缸2”。
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①支架采用等腰三角形结构;②在每个液压缸中梁的两侧均活动联接有同步导向齿轮,同侧的同步导向齿轮由连轴固定联接于一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辅助油缸的专用液压设备,它包括机架10、工作台1、工作油缸和液压系统,它还包括有辅助油缸3、固定板6、齿轮7、齿条8,轴承座5,机架台面9上两边分别固定有工作油缸4,中间固定有辅助油缸3,工作油缸4、辅助油缸3的活塞杆与工作台的下端面相固定,固定板6紧固在机架10上,并在固定板6上固定有竖直方向安装的齿条7,工作台1前、后面分别安装有两个轴承座5,每个面的两个轴承座5中装入两端带有齿轮7的齿轮轴2,齿轮轴2上的齿轮7分别同与其相对应的齿条8相啮合(参见说明书第2页18-25行)。
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是在齿轮轴2的两端而不是在两侧设置着齿轮同齿条配合,齿轮的设置方式和本专利不同,故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也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多缸同步油压机,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支架1采用等腰三角形结构是用于保障强度和节省物料,这一点在说明书中也有所记载(参见说明书第2页3-4行)。在中梁的两侧设置齿轮,且在这两侧中的同侧的齿轮由连轴固定,这样就分别有两排由连轴固定的齿轮和齿条配合,从而可以更好地使液压机的多个液压缸平衡同步移动,更加平稳地实现保证工作台的升降。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该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另外,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对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请求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图1的上半部分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但是在对比文件2的图1中没有相应的附图标记来明确表示相应的零件,在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任何文字对应说明。而且对比文件2的图1仅仅是U型压力机的结构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示意图中的图形并不能必然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而且,请求人也未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佐证对比文件2的图1上半部分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仅由附图也不能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并将其应用于多缸同步的油压机中。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2的图1的上半部分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的主张不予支持。
证据4公开了一种齿轮齿条式同步回路(参见第3章液压基本回路23-43页,表23.3-23),用刚性梁、齿条、齿轮将两个液压缸活塞杆刚性连接的同步回路,可实现液压缸的位移同步。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多辊轴的托架装置。适合于矫直机换辊时使用。它由液压缸1、机架2、导板3、托架4、托座5、同步齿轮6、限位开关7、同步轴8、同步齿条9组成。液压缸的缸体与机架2连接,工作时缸体不动。活塞端与托架4连接,活塞带动托架作上下运动。同步轴8装在托架上与该轴相匹配的孔内,并能在孔内作旋转运动,轴的两端有二个同步齿轮6,它与固定在两机架上的齿条9相啮合,工作时齿条固定不动,齿轮与同步轴旋转运动,托架4为一整体焊接件,它与液压缸活塞端连接,可随活塞沿着固定在机架上的滑板3作上下运动,托架上焊有与矫直辊相对应的上下排托座5,各托座中心距相对应在托架的托座上有一凸台止口10,它与万向接轴套筒上环形缺槽相匹配,止口和缺槽之间有一定间隙,可使矫直辊顺利插入托架上(参考图1,说明书第2页5-15行)。
证据4和对比文件5可以证明利用同步齿轮、同步齿条之间的配合关系来升降多个液压缸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但是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中得出获知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技术启示来实现本发明,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了如前所述的技术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证据4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520027025.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