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的旋转式补偿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的旋转式补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05
决定日:2008-05-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58709.8
申请日:2002-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姜堰市贝特管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章根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吴亚琼
国际分类号:F16L5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些证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2258709.8、名称为“改进的旋转式补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专利权人为宋章根。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改进的旋转式补偿器,包括内管、异型管接头,内管外置有以压紧螺栓连接的密封座和压盖法兰,与异型管接头相结合处的内管上置有一凸台,凸台与密封座之间形成的凹槽内设有滚珠,其特征在于压盖法兰内设有开口对着内管的凹槽,所述的凹槽内放有滚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补偿器,其特征在于内管从异型管接头端口延长伸至异型管接头的中后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式补偿器,其特征在于异型管接头内置有限位块。”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姜堰市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授权公告号为CN23361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日;

附件1-2:公告号为CN20345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89年3月22日;

附件1-3:公开号为CN11508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7年5月28日;

附件1-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70127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是:附件1-1结合附件1-2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1、1-2、1-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附件1-1、1-2、1-3结合或者附件1-1、1-2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3日予以受理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



合议组于2007年8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1、1-2、1-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1-2和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附件1-1结合附件1-2或者附件1-1结合附件1-3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1或者附件1-3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3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姜堰市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授权公告号为CN23361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日(同附件1-1);

附件2-2: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185046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8年7月14日;

附件2-3:公开号为CN13512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2年5月29日;

附件2-4:公开号为CN11508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7年5月28日(同附件1-3)。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是:附件2-1结合附件2-2或者附件2-1结合附件2-3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1或者附件2-4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4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7年8月23日提交了附件2-2的中文译文。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30日予以受理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



合议组于2007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8月23日提交的附件2-2的中文译文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附件2-1、2-2、2-3、2-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2-2、2-3、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2的中文译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附件2-1分别与附件2-2、2-3或者2-4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1或者附件2-4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4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的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即附件2-1)、1-2、1-3(即附件2-4)、2-2、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2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即附件2-1)、1-2、1-3(即附件2-4)、2-2、2-3以及附件2-2的中文译文予以接受。附件1-1(即附件2-1)、1-2、1-3(即附件2-4)、2-2、2-3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已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在其提出的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提出以下两个主张:(1)附件1-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附件1-2和附件1-3都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附件1-1结合附件1-2或者附件1-1结合附件1-3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附件2-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附件2-2、附件2-3和附件2-4都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附件2-1分别与附件2-2、2-3或者2-4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两个主张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A)关于请求人提出的附件1-1结合附件1-2或者附件1-1结合附件1-3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主张



附件1-1公开了一种旋转式补偿器,包括内管、异型管接头,内管外设有密封座、密封材料和法兰压盖,压紧螺栓使密封座和法兰压盖连接,法兰压盖连接有定位法兰和调节螺钉,定位法兰与内管之间设有滚珠,内管与异型管接头的结合处设有凸台,与密封座之间形成凹槽,所述凹槽内设置有滚珠。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在附件1-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定位法兰和调节螺钉使得滚珠定位在法兰压盖和内管之间,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压盖法兰内设置开口对着内管的凹槽,将滚珠设置在该凹槽中使得滚珠定位在压盖法兰和内管外壁之间。

附件1-2公开了一种适用于机动车辆的全挂车转盘,其中在转盘的上下法兰盘之间的配合面上同时设置有两个内含滚珠的环形滚道,一个是设置在水平配合面上的推力滚道,内含多个推力滚珠,另一个是设置在垂直配合面上的向心滚道,内含多个向心滚珠,其中推力滚珠主要承受垂直载荷,向心滚珠主要承受横向和纵向载荷。

附件1-3公开一种用于油田中的流体管道的轴承滚道旋转接合组件,由内连接器和外连接器组成,内连接器可旋转地置于外连接器内,内连接器外壁和外连接器的内壁形成有相互配合的滚道,滚道中设置滚珠。

在附件1-2和附件1-3所公开的方案中,容纳滚珠的滚道是由分别设置在两个相互转动配合的部件中的半槽形成的,设置在滚道内的滚珠在轴向和径向上同时被限位,并且为了安装的需要必须在其中一个部件上设置用于安装滚珠的通孔,并且在将滚珠通过该通孔设置在滚道内后需要另外的元件或手段将该通孔封堵,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仅在压盖法兰内设置开口对着内管的凹槽,滚珠设置在凹槽内,而在与压盖法兰转动配合的内管上未设置凹槽,并且设置在凹槽内的滚珠仅在内管的径向上被限位,在内管的轴向上未被限位,因此在安装时仅需先将滚珠放置在凹槽内,然后将压盖法兰套装在内管上即可,无需在压盖法兰上设置用于安装滚珠的通孔以及封堵该通孔的其他部件。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附件1-2、1-3所公开的滚珠设置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滚珠设置结构明显不同,附件1-2和附件1-3没有公开仅在两个转动配合的部件中的一个上设置开口对着另一个部件的凹槽并将滚珠设置在该凹槽中的滚珠设置结构,因此不存在附件1-2和附件1-3分别与附件1-1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附件1-1分别与附件1-2和附件1-3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2的结合或者附件1-1与附件1-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附件1-1结合附件1-2或者附件1-1结合附件1-3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B)关于请求人提出的附件2-1分别与附件2-2、2-3或者2-4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主张



附件2-1公开了一种旋转式补偿器,包括内管、异型管接头,内管外设有密封座、密封材料和法兰压盖,压紧螺栓使密封座和法兰压盖连接,法兰压盖连接有定位法兰和调节螺钉,定位法兰与内管之间设有滚珠,内管与异型管接头的结合处设有凸台,与密封座之间形成凹槽,所述凹槽内设置有滚珠。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在附件2-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定位法兰和调节螺钉使得滚珠定位在法兰压盖和内管之间,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压盖法兰内设置开口对着内管的凹槽,将滚珠设置在该凹槽中使得滚珠定位在压盖法兰和内管外壁之间。

附件2-2公开了一种在冶金领域中用于冷却夹送辊和导辊的冷却系统中的旋转式管接头,包括主接头和副接头,副接头由副本体、钢球、弹簧、套筒、制动环和弹性密封材料组成,主接头由主本体、衬套、钢球支撑件、螺栓、特富龙环、止动环、旋转接头支撑法兰、弹性密封材料、六角孔固定螺钉、六角螺钉构成。

附件2-3公开了一种使用枢转装置的旋转接头,该旋转接头由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接合而成,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的接合段称为母接合段,第二构件和第一构件的接合段称为公接合段,母接合段设有环形滚珠卡槽,卡槽内设有滚珠。

附件2-4公开一种用于油田中的流体管道的轴承滚道旋转接合组件,由内连接器和外连接器组成,内连接器可旋转地置于外连接器内,内连接器内壁和外连接器的内壁形成有相互配合的滚道,滚道中设置滚珠。

在附件2-2、附件2-3和附件2-4所公开的方案中,容纳滚珠的滚道是由分别设置在两个相互转动配合的部件中的半槽形成的,设置在滚道内的滚珠在轴向和径向上同时被限位,并且为了安装的需要必须在其中一个部件上设置用于安装滚珠的通孔,并且在将滚珠通过该通孔设置在滚道内后需要另外的元件或手段将该通孔封堵,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仅在压盖法兰内设置开口对着内管的凹槽,滚珠设置在凹槽内,而在与压盖法兰转动配合的内管上未设置凹槽,并且设置在凹槽内的滚珠仅在内管的径向上被限位,在内管的轴向上未被限位,因此在安装时仅需先将滚珠放置在凹槽内,然后将压盖法兰套装在内管上即可,无需在压盖法兰上设置用于安装滚珠的通孔以及封堵该通孔的其他部件。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附件2-2、附件2-3和附件2-4所公开的滚珠设置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滚珠设置结构明显不同,附件2-2、附件2-3和附件2-4没有公开仅在两个转动配合的部件中的一个上设置开口对着另一个部件的凹槽并将滚珠设置在该凹槽中的滚珠设置结构,因此不存在附件2-2、附件2-3和附件2-4分别与附件2-1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附件2-1分别与附件2-2、附件2-3和附件2-4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1与附件2-2、附件2-1与附件2-3的结合或者附件2-1与附件2-4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附件2-1分别与附件2-2、2-3或者2-4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0225870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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