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15
决定日:2008-05-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9992.9
申请日:2001-1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省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E04B5/32 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39992.9,申请日是2001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包括有空腔模板(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结构底板(2),结构底板(2)与空腔模板(1)连接形成多面体结构,在空腔模板(1)上有加强筋(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的板厚大于空腔模板(1)的壁厚,在空腔模板(1)或结构底板(2)内有增强筋(4)或增强网(5)或者两者的组合,增强筋(4)分别为钢筋、预应力钢筋、钢丝、钢纤维、纤维丝、束或其它增强筋,增强网(5)分别为钢筋网、钢丝网、纤维网、无纺胶粘布网或其它增强布、网。

3、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有加强筋(3)。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上的加强筋(3)或者结构底板(2)或者两者同时有露筋(6)、露网(7)或露束。

5、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与空腔模板(1)的外侧面齐平或伸出构成挑板(8),或内缩凹角(9),伸出或内缩部份为局部或全部,外挑和内缩后外边线为直线或曲线或折线。

6、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在空腔模板(1)上的加强筋(3)或者结构底板(2)上的加强筋(3)或者两者同时叠合有用于加强筋(3)成型的模板(10)。

7、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的外表面为波纹状或齿状或拉毛或者其它形状的粗糙表面。

8、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有连接模板的拉紧定位构造(11),定位构造(11)是拉环、拉钩、铁丝、或其它装置。

9、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结构底板(2)中有增强胎体,增强胎体为丝、筋细长构件。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上的加强筋(3)和结构底板(2)中的钢筋或钢网不露筋(6)或不露网(7),但预留有连接点(12)。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在空腔模板(1)的空腔内部分或全部填充或粘贴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岩棉、矿棉或者玻璃棉。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为至少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等多层叠合胶结组成,布或网至少一层以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与空腔模板(1)组合后的外形水平剖面形状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六边形、不等边八边形或者其它形状,或水平剖面形状至少有一处以上局部内凹或外凸,同一空腔构件不同水平剖面的形状、尺寸为相同或不同,结构底板(2)平面形状与空腔模板(1)水平剖面形状相同或不同。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预制空腔构件的外形尺寸是由小到大逐渐变化的;其结构底板(2)的板厚是由大到小逐渐变化的。

15、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与结构底板(2)连接的方式(13)为胶结连接或焊接连接或螺丝连接或铁丝连接或卡套连接或者其它连接。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有用于与空腔模板(1)连接定位的定位物(14)。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的定位物(14)为定位块或定位条或定位框或定位槽或定位环或定位柱或定位铁丝或定位插销。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为向外翻边或向内翻边的空腔模板(1)。

19、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在空腔模板(1)与结构底板(2)的相应位置埋设有焊接件(15)、连接卡套(16)或铁丝,或者预留有连接用孔洞。

20、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板(1)上预留有穿线管的孔洞或预埋有穿线的套管(17)。

21、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加强筋(3)为凹槽加强筋(3)或凸槽加强筋(3)。”



针对本专利权,江西省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3187Y(专利号为9420335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专利号为9320631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件公开了由模壳和底板组成的空腔构件、模壳和底板分布加强成分以及用于暗肋的特征,完全覆盖了本案专利的特征部分,故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没有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1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及证据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1不具有创造性,使用的证据是附件1、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附件1。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请求人表示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中的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是笔误,应为第3款。(2)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一个月内未对其无效理由和使用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的内容在附件1和2中已经公开,许多内容是公知常识,在请求书中有相应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2,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认为附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2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专利权人主张请求人没有就其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在提出无效请求的一个月内进行具体说明。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已经在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第五栏具体说明了附件中公开的内容,并写明了其认为本案专利没有创造性,而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明确了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也对此充分陈述了意见。因此,本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无效请求审理的理由及范围为:权利要求1-21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2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已经公开将两个构件相扣的空腔构件,附件2权利要求1公开了加强肋,虽然与本专利的加强筋不同,但二者类似。附件1作为墙体使用能够为本领域人员所知,其给出了分开构造结合使用从而形成封闭空腔的启示,这一点与本专利的构思一样。本专利浇筑形成的加强筋与附件2的加强肋虽然不同,但设计思想本质是一样的,均运用了力学原理来增加构件的承载力,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甚至还有其它的方式可以选择。附件1中哪个部件对应于本专利的结构底板和模壳,则不好说明。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砌筑墙体的半盒式空心砌块,该砌块为中间凹下的半盒式长方形几何体,砌块可面对面砌筑,这样两个半盒式空心砌块可组对成一个中间空心的立方体,也可面对背砌筑,这样仍然可以形成中间具有封闭空腔的墙体(参见附件1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

附件2公开了一种模壳构件,其由上底、下底及侧壁构成,侧壁与上下底构成全封闭空腹型多面体结构,模壳体内有加强肋(参见附件1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

由此可见,附件1中公开的是一种墙体砌块以及利用该砌块砌筑空心墙体的方法,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模壳构件用于楼板,楼板和墙体的受力形式不一样决定两者结构形式不能作简单的互换。虽然请求人主张附件1与本专利都属于建筑领域,附件1给出了构件分开构造组合使用以形成封闭空腔的启示,但附件1所形成的砌块空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形成的模壳空腔目的不同、手段不同、使用场所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容易地想到将墙体砌块用作楼板的空腔模板和结构底板。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空腔模板、结构底板以及加强筋,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即使将其应用于楼盖结构也无法形成本专利的暗密肋楼板。

而附件2中虽然公开了用于楼盖的模壳构件,但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空腔构件由空腔模板与结构底板连接成形的特征,也没有公开在空腔模板上有加强筋的特征。并且,由于附件1公开的是墙体砌块,而附件2公开的是楼盖的模壳,两者的受力形式、使用场合、所起作用均不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容易想到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起来。即使附件2结合附件1中利用砌块形成空心墙体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想到使用结构底板作为附件2中的模壳构件的底板,因为本专利中的结构底板直接作为楼盖的底层而无需在空心模壳的下方支护模板形成现浇混凝土层,从而简化了施工工艺。另外,附件2中公开的加强肋也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筋,附件2中的加强肋上端接触模壳上底,下端接触模壳下底,在整个模壳厚度方向上形成支承,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筋则仅形成在空腔模板上,其比附件2中的加强肋结构用材更为节省。

综上,无论附件1、2如何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21

权利要求2-21直接或间接的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1相对于附件1、2也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139992.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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