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14
决定日:2008-05-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9994.5
申请日:2001-1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省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3-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E04B5/18 E04B5/32 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139994.5,申请日是2001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包括有现浇钢筋砼肋(1)、模壳构件(2),模壳构件(2)为由四周侧壁和上底板构成的盆状模板(3)和下底板(4)连接而成的空腔多面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现浇钢筋砼上板(5),模壳构件(2)的下底板(4)为结构底板(4),结构底板(4)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3)的壁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内有钢筋或预应力钢筋(6)、钢筋网或钢丝网(7)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内有芳纶玻璃纤维网布、纤维布、纤维网格布、钢丝网、纤维丝无纺布或纤维束或两种以上的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有钢筋或预应力钢筋(6)、钢筋网或钢丝网(7)伸出的露筋(9)或露网(10)。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上有加强筋(8),加强筋(8)为实心的、空心的或者凹槽型的。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从盆状模板(3)的侧壁伸出构成挑板(11),伸出的挑板(11)的外边线为直线或曲线或折线。

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与结构底板(4)接触的部位为内缩凹角或倒锥形。

8、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的周边侧面(12)为内缩凹角形、倒锥形、波浪形、锯齿形侧面。

9、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的外表面为波纹状或齿状或拉毛或者其它形状的粗糙表面。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为至少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再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等多层叠合胶结组成。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上有加强筋(13)。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上有均布的孔(14),构成有孔的加强筋网格底板。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上有连接施工底模板的向下拉紧定位构造(15),定位构造(15)是拉环、拉钩、铁丝或其它装置。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在盆状模板(3)的空腔内可部分或全部填充或粘贴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岩棉、矿棉或者玻璃棉。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与盆状模板(3)组合后的外形水平剖面形状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六边形、不等边八边形或者其它形状,或水平剖面形状至少有一处以上局部内凹或外凸,同一空腔构件不同水平剖面的形状、尺寸为相同或不同,结构底板(4)平面形状与盆状模板(3)水平剖面形状相同或不同。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在梁、柱或墙边的模壳构件(2)的外形尺寸是由小到大逐渐变化的,结构底板(4)的板厚由大变小,逐渐过渡到另一端。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结构底板(4)有增强胎体,增强胎体为丝、筋细长构件,或丝、筋细长构件编织或纺织的布和网,或无纺胶粘布、网,或二种以上组合,增强胎体丝、筋为乱向或定向分散布置。

18、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与结构底板(4)连接的方式为胶结连接、焊接连接、螺丝连接、铁丝连接、卡套连接或者其它连接。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4)上有用于与盆状模板(1)连接定位的定位物(16)。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结构底板(2)上的定位物(16)为定位块、定位条、定位框、定位槽、定位环、定位柱、定位铁丝、定位插销。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为向外翻边或向内翻边的盆状模板(3)。

22、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在盆状模板(3)与结构底板(4)的相应位置埋设有焊接件(17)、连接卡套(18)或铁丝,或者预留有连接用孔洞。

23、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在现浇钢筋砼肋(1)中有钢骨(19),钢骨(19)为冷弯型钢或者槽钢或者工字型钢或者其它型钢构件,钢骨(19)隐含于现浇砼肋(1)中或与现浇砼肋(1)下表面齐平。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冷弯型钢钢骨(19)为C型、L型、┴型、U型、 型、Ⅱ型。

25、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在现浇钢筋砼肋(1)中有预应力钢筋(20)。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盆状模板(3)上预留有穿线管的孔洞或预埋有穿线的套管(21)。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其特征在于钢筋砼暗梁与现浇砼肋(1)和结构底板(4)底面齐平。”



针对本专利权,江西省抚州市金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9292Y(专利号为00203695.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3187Y(专利号为9420335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693Y(专利号为9320631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件公开了由模壳和底板组成的空腔构件,该构件与现浇部分构成有暗肋的楼板,完全覆盖了本案专利的特征部分,故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没有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1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3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及证据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7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最接近现有技术是附件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3及公知常识可得,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由附件1及公知常识可得,其它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公知常识。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2)请求人表示无效请求书表格中的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是笔误,应为第3款,所针对的文本应为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27,而非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23。(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一个月内未对其无效理由和使用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应当不予考虑,且其意见陈述书的表格中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23没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认为附件1-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3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表格中记载的范围是权利要求是1-23,但请求人在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一栏已经清楚的写明了认为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并结合所提附件进行了说明,因此可以明确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了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明确了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也对此充分陈述了意见。因此,本审查决定针对的无效理由及范围为:权利要求1-27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27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显而易??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现浇钢筋砼肋1、模壳构件2、现浇钢筋砼上板5。下底板直接作为结构底板和结构底板的板厚墀§于盆状模板的壁厚由附件2可以得到。附件2公开了分开制作的半盆式空心砌块,给出了将盆状模板与下底板连接成空腔结构的启示,并且将下底板直接作为结构底板是容易想到的,同时附件1中用于加强的预制薄板也给出了这方面的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结构底板(4)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3)的壁厚的特征,本专利结构底板直接做天花板,下面无需混凝土层,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砼暗肋楼盖板,其中公开该楼盖板是由预制薄板1,模壳2、暗肋3、上板4组成,各预制薄板1间隔水平放置,在预制薄板1之上固定有空心或实心的模壳2,相邻预制薄板1或模壳2之间设有暗肋3,上板4覆盖在模壳2之上,并与暗肋3连接为一体(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1-4)。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模壳构件由盆状模板和下底板连接而成,且下底板直接作为结构底板,而附件1中模壳2的下底板不作为结构底板,而是在其下面还设置预制薄板1作为结构底板;2)权利要求1中结构底板的板厚大于盆状模板的壁厚,而附件1中没有对厚度进行限定。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附件2可以得到,附件2公开了构件分开制作的半盆式空心砌块,给出了将盆状模板和下底板连接成空腔结构的启示,并且将下底板直接作为结构底板是容易想到的,同时附件1中的用于加强的预制薄板也给出了这方面的启示。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砌筑墙体的半盒式空心砌块,该砌块为中间凹下的半盒式长方形几何体,砌块可面对面砌筑,这样两个半盒式空心砌块可组对成一个中间空心的立方体,也可面对背砌筑,这样仍然可以形成中间具有封闭空腔的墙体(参见附件2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由此可见,附件2中公开的是一种墙体砌块以及利用该砌块砌筑空心墙体的方法,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空心楼板,由于楼板和墙体受力形式不一样,决定两者的结构形式不能作简单的互换,所以没有启示将附件2中公开的墙体砌块与附件1中的模壳相结合得到模壳下底板直接作为结构地板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得到模壳下底板的厚度大于模壳侧壁及顶板厚度的特征。而附件1中则是在模壳的下方再设置预制薄板,两者结构上并不相同,并且附件1中也没有给出模壳下底板厚度大于模壳侧壁及顶板厚度的技术启示。因此,附件1、2无法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中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模壳下底板下方不必再设置混凝土层,而下底板直接作为结构底板,取得了模壳构件强度高、结构简单的有益效果。

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27

请求人提交附件3仅用于证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因此,在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27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139994.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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