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吊带自粘性胸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吊带自粘性胸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040
决定日:2008-01-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8818.5
申请日:2004-08-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果庄
授权公告日:2005-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余杰鑫
主审员:危峰
合议组组长:孙跃飞
参审员:汪送来
国际分类号:A41C3/00A41C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且依据说明书的内容无法看出这种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12日公告授予的第20042008 8818.5号、名称为“无吊带自粘性胸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8月23日,专利权人为余杰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无吊带自粘性胸罩,由罩杯(1)、罩环(2)两部分组成,其特征还在于,罩杯(1)部分由硅胶层(3)和布料层(4)复合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吊带自粘性胸罩,其特征还在于:硅胶层(3)为粘性硅胶层,布料层(4)为防水布料层。”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果庄(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第200420046782.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申请日为2004年6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8日,专利权人为孔志雄;

证据2:第03257524.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7日;

证据3:第02141924.8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申请日为2002年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24日,专利权人为布莱吉尔国际公司;

证据4:第02285717.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4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扣带胸罩,图2表示有两个罩杯,其权利要求2揭示了该无扣带胸罩是由PU罩杯、布层和压敏胶层组成的,权利要求5又揭示了该胸罩的罩杯是由有机硅凝胶和弹性PU膜组成,有机硅凝胶以弹性PU膜包裹,在罩杯内覆上一层压敏胶层,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均被公开且目的效果均相同,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2)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黏及穿戴两用式胸罩,图1表示有两个罩杯,说明书(参见摘要第4~5行和技术领域第3~5行)披露了利用硅胶天然黏性紧紧贴附于胸口乳房,而具有布料层及布料层为防水层是公知常识,且材料的选择也没有任何结构特征,再加上证据3或4均公开了织物层,由此,证据2单独或者与证据3或4结合均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3公开了一种黏贴式乳形提升系统及操作方法,其权利要求1揭示了一对乳形体,各乳形体包括一定量的硅胶,其被封装于热塑性薄膜材料间,且热塑性薄膜材料上结合一对压力敏感的黏着层,使该乳形体可直接贴附于乳房上,说明书第6页第17~20行公开了织物(层),第8页第1~5行描述了织物层40,并在图3上有所表示,由此,证据3单独或者与证据2、4之一结合同样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4公开了一种无背无带式乳罩,其权利要求1或16揭示了一对乳罩罩杯(图1),乳罩罩杯内表面具有一压敏胶黏剂层,使该罩杯可直接贴附于乳房上,权利要求19即包括织物材料,说明书第7页第6~12行公开了织物层36,再参考图3a、b,由此,证据4单独或者与证据2、3结合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余杰鑫,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7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1日向专利权人邮寄的上述函件被退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5日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公告送达专利权人。

2007年9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2007年11月7日将该通知书公告送达专利权人,拟定于2008年1月15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1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而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合议组在专利权人缺席的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调查明确了以下事项:

请求人明确其全部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4或者证据4与证据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其它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使用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4,其中证据1和3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放弃,故请求人使用的证据只有证据2和证据4。证据2和证据4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依职权予以核实后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2和证据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2和证据4均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且由说明书的描述推断不出这种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无吊带自粘性胸罩,由罩杯(1)、罩环(2)两部分组成,其特征还在于,罩杯(1)部分由硅胶层(3)和布料层(4)复合组成。

证据4(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至第7页第2段,附图3a)公开了一种无背无带式乳罩,其包括一对乳罩罩杯,其内表面30具有一置于其上的压敏胶黏剂层33,其中乳罩罩杯具有一片热塑性材料34,及后者结合于织物层36。该热塑性材料可为任何类型塑胶或聚合物。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1)证据4中并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罩环”,且(2)证据4中并未明确公开罩杯中的热塑性材料34为何种热塑性材料。

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胸罩中使用“罩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硅胶为热塑性材料的下位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胸罩时会十分容易地想到在热塑性材料中选择具有良好生物相容性的硅胶等热塑性材料。由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选择。此外,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的胸罩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硅胶层(3)为粘性硅胶层,布料层(4)为防水布料层。证据4公开了在罩杯内表面上具有压敏胶黏剂层,该压敏胶黏剂层与热塑性材料一起实现了与本专利的粘性硅胶相同的、使胸罩可粘贴于人体上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粘性硅胶层是证据4中内表面具有压敏胶黏剂层的热塑性材料的等效替代;另一方面,防水布料为织物的下位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胸罩时可以根据是否需要防水而选择防水或非防水的布料;此外,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的胸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4都不具备创造性,本决定对于其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42008881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