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油烟过滤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46
决定日:2007-08-09
委内编号:5W080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45034.3
申请日:2002-1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成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亿诺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巩克栋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刘犟
国际分类号:B01D53/24,B01D45/08,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给出的技术启示相反,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不能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本专利是不容易想到的,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5日、名称为“油烟过滤板”的第02245034.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成都炉莱特尔净化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成都亿诺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它包括前板(1)和后板(2),前板(1)和后板(2)相对设置并间隔有距离,前板(1)上设置有进气口(3),后板(2)上设置有出气口(4),进气口(3)与出气口(4)交错间隔排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所述前板(1)的进气口(3)的边缘处设置有前翼板(5),后板(2)的出气口(4)边缘处设置有后翼板(6),进气口(3)、前翼板(5)、后翼板(6)和出气口(4)之间形成转折的进气通道(7)。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所述前翼板(5)与所述前板(1)之间的夹角α为30~150°,所述后翼板(6)与所述后板(2)之间的夹角β为30~150°。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所述夹角α与夹角β相等且均为60~120°。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所述前翼板(5)的顶端(8)和后翼板(6)的顶端(9)为锐利的棱边。
6、如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所述进气口(3)和出气口(4)均为长条形,所述前翼板(5)设置在长条形进气口(3)的长边的边缘处,所述后翼板(6)设置在长条形出气口(4)的长边的边缘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所述各条进气口(3)所组成的进风面的轮廓为长方形、方形、圆形或椭圆形。
8、如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所述进气口(3)和出气口(4)均为形状相同的圆孔、椭圆形孔或方孔,所述前翼板(5)设置在进气口(3)的周边边缘处,所述后翼板(6)设置在出气口(4)的周边边缘处。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油烟过滤板,其特征是:所述各个进气口(3)所组成的进风面的轮廓为长方形、方形、圆形或椭圆形。”
2006年8月11日,四川成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529696 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325691 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均在附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均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美学意义上的考虑,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于2006年8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6年9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补充了下述附件: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5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57112 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附件3,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8不具备创造性。
2006年9月22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5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的形状、结构、连接关系等的进一步限定,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
2007年1月3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6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07年3月12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并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确认的无效理由、范围和所使用的证据为:相对于附件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相对于附件3,权利要求1-4、6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对附件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附件2、3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是同样的发明。
(1) 相对于附件2的新颖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油烟净化器,该油烟净化器由一组平行排列的截面呈倒人字形的过滤片2焊接在其两端的槽钢型连接件5的下部组成前面板,由一组平行排列的截面呈马蹄形的过滤片1焊接在其两端的连接片3和连接片4组成后面板,前后面板相对设置并间隔有距离,相邻倒人字形过滤片2之间的缝隙形成油烟进口d1,相邻马蹄形过滤片1之间的缝隙形成油烟出口d2,马蹄形过滤片1和倒人字形过滤片2呈上下交错对置,其进气口和出气口交错间隔排列(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和附图1-4)。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油烟过滤板采用前板和后板,前板上设置进气口,后板上设置出气口的结构,其与附件2油烟净化器采用的由一组平行排列的截面呈倒人字形的过滤片2焊接在其两端的槽钢型连接件5的下部组成前面板、由一组平行排列的截面呈马蹄形的过滤片1焊接在其两端的连接片3和连接片4组成后面板,并通过相邻过滤片之间的缝隙形成的油烟进口和出口的结构不同,由于附件2与权利要求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 相对于附件3的新颖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厨房排气扇用油烟过滤器,该油烟过滤器主要由壳体1、外夹板2、过滤层3、内夹板4和手柄5所组成。外夹板2和内夹板4均为一块方形的隔板,在隔板上分别设有许多条倾斜的直缝7,外夹板2与内夹板4之间设有过滤层3,外夹板2与内夹板4上直缝的开口位置互相错开(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书)。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油烟过滤板由前板1和后板2构成,其上设置的进气口3和出气口4交错间隔排列。可见,附件3并没有记载进气口、出气口要间隔排列这一技术特征,因此附件3公开的油烟过滤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油烟过滤板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6和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有新颖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3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给出的技术启示相反,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不能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本实用新型专利是不容易想到的,具备实质性特点。
(1) 相对于附件2的创造性
(1-1) 权利要求1
附件2公开了一种油烟净化器,该油烟净化器由一组平行排列的截面呈倒人字形的过滤片2焊接在其两端的槽钢型连接件5的下部组成前面板,由一组平行排列的截面呈马蹄形的过滤片1焊接在其两端的连接片3和连接片4组成后面板,前、后面板相对设置并间隔有距离,相邻倒人字形过滤片2之间的缝隙形成油烟进口d1,相邻马蹄形过滤片1之间的缝隙形成油烟出口d2,马蹄形过滤片1和倒人字形过滤片2呈上下交错对置,其进气口和出气口交错间隔排列(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和附图1-4)。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不同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油烟过滤板采用前板和后板,前板上设置进气口,后板上设置出气口;而附件2采用由一组平行排列的截面呈倒人字形的过滤片2焊接在其两端的槽钢型连接件的下部组成前面板,由一组平行排列的截面呈马蹄形的过滤片1焊接在其两端的连接片3和连接片4组成后面板,相邻过滤片之间的缝隙形成油烟的进、出口。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油烟过滤板制成前板或后板的形式,或者采用前面板、后面板的设计,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常设计,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相邻倒人字形过滤片2之间的缝隙形成油烟进口d1,相邻马蹄形过滤片1之间的缝隙形成油烟出口d2(参见附件2图4),倒人字形过滤片2由两弧形斜边2a和其端部向上形成的小圆弧2b构成,马蹄形过滤片1是由圆弧1a、直边1b和直边下端的圆弧1c构成,油烟进口d1、倒人字形过滤片2端部与对应马蹄形过滤片1端部之间的缝隙形成的油烟通道d3与油烟出口d2之间形成进气通道。通过该进气通道,从油烟进口向上的油烟气流所受的阻力较小,能很快地左右分流向上进入涡流室,涡流室主要由三段圆弧所构成,开口呈向内收缩状,从油烟进口d1进入的气流向上碰撞到涡流室的顶部圆弧1a后,沿圆弧壁产生强烈的涡流,并分流向下在油烟通道d3处受圆弧1c的作用再次引起涡流,经净化处理的油烟从油烟出口d2处排出。由此可知,附件2的进气通道利用圆弧设置从而达到减少阻力并产生涡流的效果。
而权利要求2中的进气通道,其由进气口3、前翼板5、后翼板6和出气口4之间形成转折的通道,空气在通过油烟过滤板的过程中发生流向的变化并折回,使形成的空气绕流和漩涡加强,通过该结构的进气通道,可以加大空气流向转折的角度,使空气绕流和涡流的形成更加充分,使得油烟更容易在空气流向改变时被惯性力和离心力抛向油烟过滤板。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进气通道利用翼板的设置,通过加大空气流向转折的角度,即通过增大阻力来产生绕流和涡流。由此可见,二者的进气通道具体的结构不相同。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附件2给出的是进气通道圆弧设置并减少阻力的启示,其与权利要求2的加大空气流向变化从而增大阻力的技术方案相反,因此附件2未给出设置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进气通道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不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具备实质性特点,并且本专利采用上述的进气通道结构,可以加大空气流向转折的角度,使空气的绕流和漩涡的形成更加充分,增加了油烟与油烟过滤板接触的几率,提高了油烟的分离效率,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3) 权利要求3-9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9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附件2附图1-2及说明书的相应描述可以看出,油烟净化器的油烟进口和油烟出口为长条形,在油烟进口d1的边缘有弧形斜边2a和其端部的小圆弧2b构成的前翼板,在油烟出口d2的边缘有由圆弧1a、直边1b和其下端的圆弧1c构成的后翼板。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附件2附图1-4公开了油烟进口组成的进风面为长方形,油烟进口和油烟出口为长方形,在油烟进口d1的边缘有弧形斜边2a和其端部的小圆弧2b构成的前翼板,在油烟出口d2的边缘有由圆弧1a、直边1b和其下端的圆弧1c构成的后翼板;而方形、圆形、椭圆形或长方形的进风面,或者圆孔、椭圆形孔、方孔与长方形孔的进、出气口的设计,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常设计,因此这些形状的改变是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常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9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6-9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3-9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6-9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此对涉及上述技术方案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2) 相对于附件3的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由壳体1、外夹板2、过滤层3、内夹板4和手柄5组成的厨房排气扇用油烟过滤器,外夹板2和内夹板4均为一块方形的隔板,在隔板上分别设有许多条直缝,每条直缝的外口与内口不在一条水平面上,该直缝从外向内为倾斜设置,在外夹板2与内夹板4之间设有过滤层3(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1段及图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披露的过滤器的不同在于:权利要求2中前翼板设置在前板的进气口的边缘处,后翼板设置在后板的出气口的边缘处;进气口与出气口交错间隔排列;进气口、前翼板、后翼板和出气口之间形成转折的通道。尽管附件3所披露的油烟过滤器设有外夹板2和内夹板4,内夹板和外夹板上设有位置相互错开的直缝7作为开口,但内夹板和外夹板的主要起夹持作用而不是本专利前板和后板的过滤作用,在上述开口的边缘处,并未设置前翼板和后翼板,同时附件3也未给出设置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进气通道的技术启示。由于附件3并未披露上述技术特征,同时附件3在结构或功能上也未给出在附件3的油烟过滤器前后板的边缘处设置单独的翼板,并形成转折的进气通道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附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不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具备实质性特点,并且本专利采用上述的进气通道结构,可以加大空气流向转折的角度,使空气的绕流和漩涡的形成更加充分,增加了油烟与油烟过滤板接触的几率,提高了油烟的分离效率,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9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也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9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3-9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 决定
宣告0224503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9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有效的基础上,维持权利要求3-9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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