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动煎药机(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42
决定日:2007-08-06
委内编号:6W067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342214.3
申请日:2000-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6-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李婷婷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2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其区别已经使它们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明显的差异,一般消费者不会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混淆,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6月6日授权公告的00342214.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自动煎药机(2)”,申请日为2000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为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2月14日黄冈永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申请号为3019990021335的韩国专利公开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页,其申请日为1999年9月6日,公告日为2000年6月15日;
附件2:申请号为CN00342215.1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申请日为2000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6日,专利权人为北京东华原制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是: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附件1中所述中药抽出机的下面为四方形箱体,箱体上方有三个煎药器端盖,端盖环形设置旋转棱的卡固件,端盖中间向上沿伸有轴,并在轴的上端设有带手柄的转轮,端盖上还设有安全阀、排气阀和压力表,箱体前面板设有三组电控箱,整体观察,其与本专利构成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附件2所述“自动煎药机(1)”与本专利申请日相同,是同一类型产品,其与本专利的区别仅在于其不具有本专利所述自动煎药机端盖上的轴以及转轮,因此其与本专利构成近似,从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1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意见如下: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煎药器本体突起在上部,其高度为箱体高度的三分之一,附件1所述中药抽出机的煎药器只有上盖,没有煎药器本体;本专利正前方中部靠上端具有三个分立的纵向长方形的控制面板,并且控制面板下面设有五角形图案,附件1所述中药抽出机正前方只是在中部靠上端设有一个横向长方形控制面板;本专利正面下方具有横向的长方形图案,附件1无;本专利左侧具有总排液阀,后盖上有散热孔,附件1均无。因此附件1所述中药抽出机四个侧面中有三个侧面与本专利不同,只有俯视图相近似,因此二者之间不构成近似。2)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附件2为同一专利权人提出的另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其与本专利的区别在于附件2没有轴和转轮,且附件2为常温煎药机,本专利为高压煎药机。二者虽然都是煎药机,属于同一类型产品,但不是同一产品,因此附件2并不能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7年4月10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参加2007年5月15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 1、2 的真实性无异议,附件1的中文译文和原文一致;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一份声明,声明放弃专利权人同一日申请的CN00342215.1号自动煎药机(1),即附件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4、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应自口审之日起1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放弃CN00342215.1号专利权的有关手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5、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当庭充分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6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声明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和附件2,仍坚持本专利与附件1相近似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无效理由。
合议组于2007年6月2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6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7年7月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继续坚持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无效理由,并提交如下证据供合议组参考(编号续前):
附件3:申请号为CN00337379.7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申请日为2000年9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3日;
附件4:申请号为CN01353964.7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申请日为2001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10日。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其针对申请号为CN00342215.1的外观设计专利,即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2的放弃声明将在第23卷34号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A: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权人针对其对附件2的专利权放弃声明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附件1适用于本案。
请求人于2007年6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声明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因此对于用于支持该无效理由的附件2,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请求人提交附件3、4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起一个月内的期限,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合议组对附件3、4不予接受。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为涉及到自动煎药机的外观设计,附件1(下称“在先设计”)涉及到“中药抽出机”的外观设计,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可以进行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自动煎药机(2)”公告有实物照片的六幅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从各视图来看,所述自动煎药机主要分为横长方形主箱体框架和均匀分布在主箱体上的三个煎药器上下两个部分,其中主箱体具有一操作台面,在主箱体正面偏上的部分,均匀分布三个与煎药器位置相对应的竖长方形控制面板,每个控制面板下还设置有梅花状旋钮,并且在主箱体正面下部靠近下边缘长度方向的中部位置设置有与主箱体长边平行的横向长方形标牌,且主箱体后面被两个立柱分为三个竖长方形的箱体框架,每个所述竖长方形的箱体框架内分别包括一个竖长方形箱后盖,每个后盖上分布有数个整齐排布的散热通道图案,而煎药器的主体部分即煎药桶突出于主箱体框架一定的间距,用于将煎药器和煎药器盖法兰相连接的螺栓为四个均匀分布的螺栓,煎药器盖的正中部分设置有高出所述煎药器盖一定间距的具有手柄的转轴,此外煎药器盖上还设置有倾斜设置的压力表,以及相对于压力表来说小得多的排气阀。(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中药抽出机”公告有线条绘制图片的7幅视图(斜图、正面图、背面图、左面图、右面图、平面图、底面图),从各视图来看,所述中药抽出机主要分为横长方形主箱体和均与分布在箱体上的三个煎药器上下两个部分,其中主箱体具有一操作台面,在主箱体正面中间偏上的部分,设置有横长方形控制面板,控制面板上均匀分布三个显示屏、三个旋钮、三个指示灯、三个按钮,控制面板最左侧设置有一个开关按钮,且主箱体后面正中偏下设置有一截管道,管道上设置有两个阀门。煎药器主体不可见,其上缘与主箱体接触,用于将煎药器的上缘和煎药器盖法兰相连接的螺栓为五个均匀分布的螺栓,煎药器盖的正中部分设置有高出所述煎药器盖一定间距的主轴,以及位于主轴上的旋转手柄,此外煎药器盖上还具有相对于主轴对称设置的倾斜一定角度的压力表和排气阀,所述压力表与排气阀的排气阀高度基本相同。(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通过上述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描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二者均具有主箱体,主箱体上均均匀分布三个煎药器,且煎药器上均具有主轴及旋转手柄,其主要区别点在于:1)、本专利煎药器的主体部分即煎药桶突出于主箱体的框架外一定的间距,而在先设计煎药器主体不可见,其上缘与主箱体接触;2)、本专利主箱体正面偏上均匀分布三个与煎药器位置相对应的控制面板,每个控制面板下还设置有梅花状旋钮,且在主箱什?正面下部靠近下边缘长度方向的中部位置设置有与主箱体长边平行的长方形标牌,而在先设计主箱体正面中间偏上只设置有一个横长方形控制面板,上面均匀分布三个显示屏、旋钮、指示灯、按钮,并且控制面板最左侧设置有一个开关按钮,其主箱体正面下部无任何设计;3)、本专利煎药器盖上设置的排气阀相对于压力表来说小得多,而在先设计煎药器盖上设置的排气阀与压力表高度基本相同;4)、本专利用于将煎药器和煎药器盖法兰相连接的螺栓为四个均匀分布的螺栓,而在先设计所述则使用了五个均匀分布的螺栓;5)、本专利主箱体后面被三个立柱分为三个竖长方形的箱体框架,每个所述竖长方形的箱体框架内分别包括一个竖长方形箱后盖,每个后盖上分布有数个整齐排布的散热通道图案,而在先设计的主箱体后面正中偏下设置有一截管道,管道上设置有两个阀门。
合议组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产品正面最易引起其视觉关注,尽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具有主箱体,主箱体上的煎药器均为三个,且煎药器正中部分均设置有高出所述煎药器盖一定间距的主轴以及旋转手柄,但本专利的煎药器突出于主箱体一定间距,且每个煎药器桶的直径约为主轴的直径的5-6倍,并且煎药器盖上的排气阀几乎不可见,而在先设计的煎药器则不可见,但煎药器盖上的排气阀与压力表高度基本相同;且本专利主箱体上设置了三个控制面板、梅花状旋钮以及一个长方形标牌,而在先设计主箱体上仅设置了一个横长方形控制面板,本专利所述三个控制面板、梅花状旋钮以及一个长方形标牌在主箱体上所占的面积远远大于在先设计所述横长方形控制面板在主箱体上所占的面积,上述部件之间的明显的差别已经给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对二者进行区分,因此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0342214.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斜图 左面图 右面图
平面图 底面图
正面图 背面图
在先设计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