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套三通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夹套三通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59
决定日:2007-07-25
委内编号:W5077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19644.4
申请日:2001-04-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宇丰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市东海化纤设备厂
主审员:张朝伟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F16K11/22;F16K4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的启示,同时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该特征的存在而具有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夹套三通阀”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4月16日,专利号为01219644.4,专利权人为温州市东海化纤设备厂。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夹套三通阀,包括阀体、阀杆、阀座、法兰、推力轴承、手轮、填料、填料箱、填料压盖、阀套和定位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流体管、流体管加热管、阀体加热管和热介质出管,其中,流体管加热管包覆在流体管上,阀体加热管包覆在阀体上,上下阀体及阀杆分别与上下出口相对应连接,并控制上下出口的开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流体管加热管和阀体加热管相通并连接在一起,在流体管加热管和阀体加热管上开有热介质出管。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上下阀杆在一条线上,流体进管垂直于阀体中心线。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上下阀杆在一条线上,流体进管垂直于阀体中心线,二流体出管与阀体中心线成一角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上下阀杆成一定角度,流体进出管相互平行。

6、如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阀体与阀杆的顶端之间为硬金属线密封。

7、如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阀体、阀杆的顶端为锥台形,阀体为45度,阀杆为30度,阀杆的阀瓣尾部加工为锥台形,阀门全开时与填料箱尾部形成自密封。

8、如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柱式阀座是二根或三根立柱,一端用螺纹与阀体或填料箱相连,另一端安装法兰。

9、如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阀杆与导套通过螺纹相连,导套与手轮通过平键相连,导套的上端放置推力轴承和法兰及推力轴承,上推力轴承上放置手轮,并用螺帽及定位套紧固在法兰上。

10、如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夹套三通阀,其特征在于阀杆中部装有导向滑块,滑块尾部加工出一凹圆弧,其与柱式阀座的立柱直径相吻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温州宇丰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其提供了下列6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电站常用阀门手册》封面、版权页、第70、71页复印件(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一版);

附件2:《实用阀门技术问答》封面、版权页、第27、70、71、73、256~259页的复印件(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第一版);

附件3:《聚酯纤维手册》封面、版权页、第165、166页的复印件(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5月第二版);

附件4:上海安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页复印件;

附件5:《阀门选用手册》封面、前言及相关页共4页的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6: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专利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6说明基于US5499652和CN2106270,本专利权利要求1-3没有创造性;另外附件1-3、5是公知常识的手册知识,基于这些附件,本专利权利要求5-10的技术特征均已被公开,因此,也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6年6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7:公开号为US5499652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6年3月19日;

附件8:公告号为CN203701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89年5月3日;

附件9:《阀门产品样本》封面、版权页、第375、376、378、415、525、527、597、598页的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年2月第1版);

附件10:公告号为CN21062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告日为1992年6月3日;

附件11:《富士聚合物过滤器系统》产品介绍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附件6中已对附件7、10的适用作了说明,附件8具有类似功能,附件9已将本专利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公开,尚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没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6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其主要意见为:附件6是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并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不能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另外,请求人没有明确、具体地将附件1-3、5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10进行比对,且上述手册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10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了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要求请求人提供外文证据US5499652的中文译文,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7年1月17日提交了美国专利US5499652A即附件7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月3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6年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所附附件及于2007年1月17日提交的附件7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审,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作为无效理由,同时,请求人还声明放弃以附件4、11作为证据使用,并出具了附件1~3、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附件5的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期,同时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附件9的原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对附件5、9不予认可。

请求人主张以附件7、附件10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以附件7、附件8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没有明确认可对附件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对此,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如果专利权人对附件7的中文译文有异议,须于口审结束后七日内提交,过期不提交,视为无异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针对上述译文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由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声明放弃以附件4、11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11不予评述。

附件1~3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经核实,附件5(《阀门选用手册》)的出版时间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附件6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该证据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该检索报告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评价对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没有任何约束,故合议组不引用附件6的结论,只是作为参考。

经核实,请求人提供的附件7、8、10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且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未提供附件9的原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故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附件7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放射状出口的粘性液体分配器,该分配器具有入口管线1和出口管线10,且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2段中披露了其阀体具有上、下阀门2、2a,可见该液体分配器整体为对称结构,因此,在与阀门上部出口管线相对应的阀门下部应设有另一出口管线,与入口管线1和出口管线10整体构成三通结构;同时附件7还具体披露了其分配器包括阀体2、阀轴6、阀座4、控制轮9,液体加热介质流经液体分配器的内部和阀门的加热夹套22~24分别对入口管线、阀体的圆柱形内部和出口管线进行加热,以保证待分配的液体在室温下可自由地流动(参见附件7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页第19行至第4页第10行)。

另外,通过附件7的附图可以明确看出,在从动轴7的上端设有法兰,在阀轴6和从动轴的侧边具有连接上部法兰与下部加热介质上封盖的立柱,阀轴外套有与立柱相配合的滑动套,滑动套通过一个导套与从动轴连接,从而通过从动轴带动阀轴上下移动,最终带动阀头5控制阀门的启闭。

由附件7中文译文第3页第20~22行记载的内容“将带有阀头5的阀轴6连接到从动轴7上,后者连接到带有控制轮9的驱动马达8上,该控制轮将阀轴6从关闭位置5到开启位置5a进行移动”可以看出,其上、下阀头5分别控制上、下出口管线的开启。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夹套三通阀的技术方案与上述内容相比较,虽然两者采用的术语不同,但技术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其区别仅在于附件7中未披露推力轴承、填料、填料箱、填料压盖、定位套等技术特征。

附件10披露了一种耐高温耐高压不泄漏阀门,其中阀杆的密封结构为在支架10的底座上设有填料腔14,在填料腔内填充有填料块12,在填料块上方置有压环11,填料块的外部与填料腔相配合,内部与阀杆3中部台阶13上方相配合,从而实现了阀门的密封。同时,合议组认为在阀门的手轮部分安装推力轴承只是为了保证手轮或导套的自由转动,是阀门的常用结构,如被附件2第257页续表6-6中序号7、8所示的往复不旋转式阀门的简图和连接结构说明所披露的,其阀门的上部结构即为手轮通过键和定位螺母与阀杆螺母活套连接,阀杆螺母活套的中间凸缘上下两侧通过滚珠轴承安装在支架上,用于支撑螺母活套,其中滚珠轴承的作用即是为了保证活套的定位和自由转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附件7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0和附件2中披露的内容通过简单的组合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在附件2和10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含有推力轴承、填料、填料箱、填料压盖、定位套的阀门是很容易的,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流体管加热管和阀体加热管相通并连接在一起,在流体管加热管和阀体加热管上开有热介质出管。如前所述,附件7中已经披露了其液体入口管线1和出口管线10相通,且液体加热介质入口管线和出口管线20通过加热夹套22~24相通,并对液体管线进行加热,由此可见,附件7已经披露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仅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阀杆位置和流体进出管的位置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上、下阀杆在一条直线上、流体进出管与阀体中心线垂直及流体出管与阀体中心线成一角度。附件7公开的液体分配器中其上下阀体同样是在一条直线上,且入口管线垂至于阀体中心线,而出口管线同样是与阀体中线线成一角度即90度,由此可见,附件7已经披露了权利要求3、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上、下阀杆成一定角度,流体进出管相互平行。附件7中的上、下阀杆同样是成一定角度即180度,且液体进出口管线均垂直于阀体中心且相互平行,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阀体与阀杆的顶端之间为硬金属线密封。在附件1第70页图2-2示出的J24型截止阀中,其阀杆头部为锥台形,阀体内部为剖面为90度的柱面圆环,该截止阀的密封状态同样是通过阀体与阀杆的相切形成锥面硬密封,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10分别对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前所述,附件2已经披露了阀杆与阀杆螺母通过螺纹连接,阀杆螺母通过键与手轮连接,阀杆螺母的凸缘上下侧设有滚珠轴承、压盖及在垂直方向固定手轮的定位螺母;而附件7也已经披露了液体分配器的从动轴7的上端设有法兰,在阀轴6和从动轴的侧边具有连接上部法兰与下部加热介质上封盖的立柱,阀轴外套有与立柱相配合的导向滑动套,滑动套通过一个导套与从动轴连接,以带动阀轴上下移动。同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均知道,作为在圆周侧边起支撑作用的立柱,一般至少为两个,否则无法保证对上部法兰的稳定支撑。因此可以看出,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分别被附件2和附件7披露,故当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阀体、阀杆的顶端为锥台形,阀体为45度,阀杆为30度,阀杆的阀瓣尾部加工为锥台形,阀门全开时与填料箱尾部形成自密封。如前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仅附件1中披露了其阀体与阀杆的顶端为硬金属密封,附件10中披露了阀杆的尾部直接与填料形成自密封,但二者均未披露其阀体与阀杆的锥面形状角度,同时也未披露阀门全开时阀杆的尾部与填料箱尾部形成自密封的结构,即附件1中的截止阀只具有在关闭状态时的密封结构,但在开启状态不具有自密封结构;附件10中的阀杆上部密封方式则为填料密封,并非阀杆与填料箱进行密封。而本专利通过在阀杆的阀瓣尾部加工为锥台形,与填料箱尾部形成了自密封结构,保证了填料在阀门处于全开状态时不受液体压力,从而延长了填料的使用寿命,同时因为阀瓣的尾部是与填料箱接触进行密封,而不是直接与填料接触进行密封,因此可以通过自密封在不停产的情况下直接更换填料。本专利由于采用阀杆的阀瓣尾部与填料箱尾部形成自密封的结构,而延长了阀门的填料使用寿命,同时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在不停车时即可以更换填料,因而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8~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1219644.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8~10无效,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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