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仪的纽扣连接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93
决定日:2007-07-09
委内编号:5W07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1101.2
申请日:2002-06-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穆丽娟
国际分类号:A 61 N 1 / 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后公布的同样的实用新型,损害本专利的新颖性,但如果所述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实用新型与本专利方案并不相同,则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3 年 5 月 14 日授权公告的 02221101.2 号实用新型专利 ( 下称本专利 ),其名称为“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仪的纽扣连接结构” ,专利权人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仪的纽扣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微型主机的脉冲输出端设在主机壳底部,两块电极片分别通过金属纽扣紧贴连接在脉冲输出端上,每对金属纽扣由公扣与母扣配对构成,其中一个固定在主机壳底部,并与脉冲输出端电连接,另一个固定在电极片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纽扣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块电极片左右相距固定在一个软质胶片上,电极片位于胶片正面,纽扣位于背面并穿过胶片与正面的电极片电连接,每块电极片还贴有自粘性导电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纽扣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块电极片分别从主机壳底部向两侧延伸,使整体呈蝴蝶型无线连接。”
针对本专利,上海麦考林国际邮购有限公司 ( 下称请求人 ) 于 2005 年 11 月 13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的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 1 - 3 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3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 1 :96104837.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 1997 年 11 月 12 日,复印件共 6 页;
证据 2 :US 4207904 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 1980 年 6 月 17 日,复印件共 6 页,及其部分译文,共 3 页;
证据 3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 02221101.2 ( 本专利 ) 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 4 页。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为:
1. 权利要求 1
证据1 公开了一种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保健仪,其中包括微型主壳 6,脉冲发生电路、所述主壳底端面上固定有两个独立导电极片 10、11,该二极片分别连接电路中变压器 5 的次级线圈两抽头。权利要求 1 和证据 1 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脉冲输出端设在主机底部,且两电极片通过金属钮扣连接在脉冲输出端上,而证据 1 的电极片是直接和脉冲输出端相连。但是将脉冲输出端设在主机壳体的底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证据 2 中公开了一种用于人体医疗的电子设备,其通过电极传送电脉冲给人体,其中包括电脉冲源 16、电导引14,以及和电导引14 相连接的电极 12,电极 12上 设有公头扭扣 28,电导引14 上设有母头钮扣 30,电导引14 和电极 12 通过钮扣进行可拆卸地连接。可见证据 2 中公开了用钮扣连接电子脉冲仪器的电极和脉冲输出的特征,且其在证据 2 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传递电脉冲,即证据 2 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证据 1 以解决连接技术的启示。因此,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2 以及本领域的公共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 2
证据 2 中公开了 ( 参见摘要、说明书第 1 栏第 10 行至第 3 栏第 61 行、附图 1 ? 3 ) 一种用于人体医疗的电子设备,其通过电极传送电脉冲给人体,其中包括电极片 24,导电胶 22,非导电的胶片 26 以及公头钮扣 28 和母头钮扣 30。可以看出证据 2 中所公开的用钮扣连接电子脉冲仪器的电极和脉冲输出的特征,且其在证据 2 中所起的作用及方法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作用及方法相同,都是用于传递电脉冲。证据 2 与权利要求 2 的区别在于:证据 2 中的母头钮扣连接电导引 14,权利要求 2 中的母头钮扣连接主机壳底部。结合证据 1 电极片直接和脉冲输出端相连接的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以母头钮扣连接主机壳底部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 3
该权利要求所述电极片的延伸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共常识,且延伸的形状不属于连接结构这一主题,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范畴。
请求人又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证据,增加了权利要求 1 - 3 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同时提交的补充证据为:
证据 4 :02234728.3 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 2002 年 5 月 8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03 年 5 月 14 日、申请人为杨文,复印件共 8 页;
证据 5 :Cordless Mini Nerve Stimulator Instruction manual 英文文档,复印件共 16 页,及部分中文译文,共 4 页;
证据 2 全文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主要为:
证据 5 公开了一种迷你型经由皮肤传导电脉冲的治疗设备。该设备由电极片与电子脉冲主机组成,并使用纽扣连接电极片和主机。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 1 - 3 及附图所述的连接结构,在构造、外形及连接方式上完全一致。
证据 4 公开的用于理疗仪器的电极片,其中包括以公扣 20 连接含有导电油墨层 11 的硅胶导电皮 10,电极片外层具有导电粘胶 40;母扣 21 连接于外接仪器脉冲输出端并与公扣扣合,以达到传导电流的作用,证据 4 连接结构与权利要求 1 - 3 及附图纽扣连接结构在构造、外形及连接上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 1 - 3 不具有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 2006 年 3 月 30 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6 年 4 月 27 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主要意见为:
一.对证据 5 的真实性有异议;
二.权利要求 3 是对连接结构中的一种形状和相对位置关系的描述,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三.证据 4 未公开权利要求 1 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 - 3 相对于证据 4 具有新颖性;
四.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2 ,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如果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是不能得到权利要求 1 - 3 的技术方案的,具体理由为:
1.证据 1 涉及一种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保健仪,其电极片与主壳及脉冲输出端的连接关系上没有解决可拆卸连接问题的要求,整篇文件也未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任何启示;
2.证据 2 尽管公开了电极 12 通过纽扣,再经电导引线 14 连接电子脉冲仪器脉冲输出端的特征,但是这样的设计是针对普通电子脉冲仪器的,而非针对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仪。虽然纽扣在证据 2 中所起作用与在权利要求 1 中所起作用相同,即都是可拆卸电连接,但其产生的效果不同,权利要求 1 中这种结构能使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仪背负在电极片背部,为主机随同电极片一起贴附于治疗部位创造了必要条件,而证据 2 无此效果;
3.本领域技术人员往往受传统导线连接的影响,很难突破现有模式,只有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如权利要求 1 的方案,且所述方案从便于收藏、携带和使用的角度出发,结合微型结构特点提出一种电极片与主机之间紧贴的纽扣无线连接结构,该结构利用金属纽扣导电和可分离式连接特性,将原本服装行业的纽扣灵活运用到微型电子治疗仪的主机与电极片连接结构中,其效果是难以预料的。
4.权利要求 2、3 在权利要求 1 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同样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7年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07 年6月 22 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 条第 2 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3.请求人声称证据 5 为网页下载资料;
4.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 - 4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 5 的真实性有异议;
5.请求人当庭表示证据 2 的中文译文以 2005 年 12 月 12 日提交的译文为准;
6.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以证据 1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 2 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证据 4、5 单独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 1 - 3 不具有新颖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 一 ) 关于证据
证据 1、 2 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其真实性可被确认。另外,证据 1、2 的公开日期分别为 1997 年 11 月 12 日、1980 年 6 月 17 日,皆早于本专利申请日 ( 2002 年 6 月 5 日 ) ,因此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 4 是申请日为 2002 年 5 月 8 日 ( 早于本专利申请日 ),公开日为 2003 年 5 月 14 日 ( 晚于本专利申请日) 、由他人向专利局递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其真实性可被确认,可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证据 5 是一份名为 “Cordless Mini Nerve Stimulator Instruction manual” 的英文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未提交相应的原件而是声称该文件是从互联网上下载、打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既没有提供相关网址,也未提供任何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辅助证明其来自于互联网以及下载时间,因此,合议组对证据 5 的真实性无法考证,从而不予采信,对请求人进一步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 1 - 3 相对于证据 5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 二 )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证据 4 涉及一种改进的电极片 ( 参见其说明书第 2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2 段、图 1 ) ,主要包括有一导电皮及一导电粘胶,该导电皮采用硅胶材质制成,其上印刷有交错网状的导电油墨层,设置一公、母扣嵌合于该导电皮的区块中,并以导电垫片、绝缘片套设于公母扣具及导电皮间,并黏合导电粘胶于导电皮层,以达到电流均匀的传导。
1. 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 1 涉及一种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仪的纽扣连接结构,包括,微型主机的脉冲输出端设在主机壳底部,两块电极片分别通过金属纽扣紧贴连接在脉冲输出端上,每对金属纽扣由公扣与母扣配对构成,其中一个固定在主机壳底部,并与脉冲输出端电连接,另一个固定在电极片上。
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4 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 1 的治疗仪包括主机壳与两个极片,证据 4 仅涉及一种电极片;权利要求 1 的主机壳底部的脉冲输出端与极片用公、母扣相连,证据 4 利用公、母扣将电极片的各层扣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电极片。可见,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4 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
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4 不仅技术方案不相同,二者方案所属领域、所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也不一样:权利要求 1 的方案涉及电子脉冲治疗仪这一领域,所述方案克服了现有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仪隐密性不强,收藏、携带不方便的缺陷;证据 4 涉及理疗机电极片这一领域,其所提供的改进的电极片 ( 参见其说明书第 2 页第 1 段 ) 可以简化传统质材上的施工方式,使电流能够更均匀的传导,方便使用,降低生产成本;
因权利要求 1 的方案所属技术领域、具体技术手段及其所解决的问题和所达到的效果与证据 4的相应内容均不相同,因此,证据 4 不能影响权利要求 1 的新颖性,即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4 而言具备新颖性。
2. 权利要求 2、3
权利要求 2、3 分别引用权利要求 1 ,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4来讲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 2、3 相对于证据 4而言同样具有新颖性。
( 三 )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 1 涉及一种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保健仪 ( 权利要求 1、说明书第1 页第 4 段、第 2 页对图 1 - 3 的描述部分、图 1 - 3 ) ,由微型盒体及脉冲发生电路组成,所述盒体包括主壳 ( 6 ),其底端面上固定有两个独立的导电极片 ( 10、11 ),变压器次级输出端分别与微型盒体底端面的两个导电极片 ( 10、11 ) 相连接。
证据 2 涉及一种向人体传送电能的电极 ( 参见其译文,说明书第 1 页第 5、6 行 ),其包括 ( 参见其译文,说明书第 3 页第 4 段、图 2 ) :一种向人体传送电能的电极 12,其包括导电橡胶底层 22、作为导电网的中间层 24 、不导电的橡胶上层 26以及公扣形式的电机终端 28,公扣 28 突起在上层 26 的上表面 26a 上,可与导电线 14 末端的母扣 30 连接。
1. 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 1 涉及一种微型电子脉冲治疗仪的纽扣连接结构,包括,微型主机的脉冲输出端设在主机壳底部,两块电极片分别通过金属纽扣紧贴连接在脉冲输出端上,每对金属纽扣由公扣与母扣配对构成,其中一个固定在主机壳底部,并与脉冲输出端电连接,另一个固定在电极片上。
证据 1 中的微型盒体相应于权利要求 1 中的微型主机壳体,证据 1 中的两个独立的导电极片相应于权利要求 1 中的两块电极片。
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 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 1 中的主机壳体与两块电极片是完全分开、各自独立的,利用金属纽扣扣紧来连接所述主机壳体底部的脉冲输出端与两块电极片;证据 1 中保健仪的微型盒体与导电极片是一体的,所述盒体底端,固定两个独立的导电极片,电极片直接与变压器次级输出端连接。
上述用金属纽扣扣紧的手段在证据 2 中也有使用 :向人体传送电能的电极 12,其包括导电橡胶底层 22、作为导电网的中间层 24 、不导电的橡胶上层 26以及公扣形式的电机终端 28,公扣 28 突起在上层 26 的上表面 26a 上,可与导电线 14 末端的母扣 30 连接。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 1、2 与权利要求 1 的方案属于相同或相近似技术领域,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2 ,是无法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地得到权利要求 1 技术方案的。具体而言,证据 1 与权利要求 1 的装置结构完全不同,其不存在如权利要求 1 要解决的问题 ( 说明书第 1 页第 2 段 ) :改进以往的主机与电极片导线连接方式,即,证据 1 不存在如何解决将主机体与电极片相连的问题,因为二者本身就是一体的,因此证据 1 没有提供“使用金属纽扣实现无线连接”的技术启示;证据 2 所用公母扣是用于扣合上层、中间层和底层进而构成一个电极片的,而并不是用于提供主机与电极片的无线连接方式,由于证据 2 与权利要求 1 中各自使用的金属纽扣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也不能从证据 2 中获得“使用金属纽扣实现无线连接”的技术启示。
此外,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达到了 ( 说明书第 2 页第 6 段 ) “使微型主机与电极片实现可分离式无线连接,从而有利于整个体积的最小化,为主机随同电极片一起贴附于治疗部位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便于更换各种型式的电极配件、连接可靠,分离方便,简单实用,成本低” 的效果。所述效果是证据 1、2 分别或相结合均无法达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2 的结合而言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 2、3
权利要求 2、3 分别引用权利要求 1 ,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2 的结合来说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 2、3 相对于证据 1、2 的结合来讲同样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 1 - 3 相对于证据 4 而言,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相对于证据 1 和 2 的结合而言,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 . 决定
维持 02221101.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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