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染料混合物和它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28
决定日:2007-07-02
委内编号:4W01509,4W016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23476.6
申请日:1999-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德意志戴斯达纺织品及染料两合公司
主审员:侯秋霞
合议组组长:马文霞
参审员:张家祥
国际分类号:C09B 67/36;D06P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考察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如果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4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染料混合物和它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的第99123476.6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 1999年11月9日 ,优先权日为1998年11月11日,专利权人为德意志戴斯达纺织品及染料两合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染料混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通式(1)的染料和一种或多种通式(2)的染料,其中染料(1)与染料(2)的摩尔比是70∶30-30∶70
其中
M是氢、一个碱金属或当量的碱土金属;
R1 是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磺基或羧基;
R2 是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
G是苯基或萘基;
R3 当G是苯基时,R3 是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卤素,磺基或羧基;当G是萘基时,R3 是氢、甲基、磺基或羧基;
R4 当G是苯基时,R4 是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或磺基;和当G是萘基时,R4 是氢或磺基;
RA 是氢或磺基;
D是苯基或萘基;
R5 当D是苯基时,R5 是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卤素,磺基或羧基;当D是萘基时,R5 是氢、甲基、磺基或羧基;
R6 当D是苯基时,R6 是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或磺基;当D是萘基时,R6 是氢或磺基;
RB 是氢和磺基;
R7 是氢、1-4个碳原子烷基,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磺基或羧基;
R8 是氢、1-4个碳原子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
R是氢或1-4个碳原子烷基;
Y1 是乙烯基,或是在其β-位被一个碱可消去的取代基取代的乙基;
Y2 与Y1 的定义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1 是氢、甲基或甲氧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2 是氢、甲基或甲氧基。
4、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1 和R2 都是氢。
5、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7是氢、甲基或甲氧基。
6、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8是氢、甲基或甲氧基。
7、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7 和R8 都是氢。
8、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3 是氢或磺基,R4 是磺基,和RA 是氢。
9、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5 是氢或磺基,R6 是磺基,和RB 是氢。
10、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Y 1是乙烯基或β-硫酸根合乙基。
11、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Y2 是乙烯基或β-硫酸根合乙基。
12、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Y1-SO2-基连在苯核上相对于偶氮基的间位或对位。
13、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SO2-Y 2基连在苯核上相对于氨基的间位或对位。
14、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R是氢。
15、根据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其特征在于,通式(1)染料与通式(2)染料的摩尔比为60∶40-40∶60。”
1.针对上述专利权, 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9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编号为4W01509),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第95102010.2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6年1月10日,复印件共72页;
附件2:日本特开平8-259831A,公开日为1996年10月8日,复印件共39页;
附件3:《活性染料》,化学工业出版社,侯毓汾、程侣伯主编,1991年11月第1版,封面,出版信息页,首页,第10和11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陈荣圻,“活性染料的近期进展”,《染整科技》,1995年第4期,第40-48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5:吴祖望等,“近十年活性染料的理论与实践的进展”,《染料工业》,1998年第1期,第1-8页,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由式(11)的一种式(B16)和其它的马库什选项式(B19)进行复配的情形,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附件1的说明书后可以直接得到这一组合,式(B16)、式(B19)与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式(1)、式(2)完全相同,区别仅仅在于前者用酸的形式表达,后者包含了酸形式和盐形式两种,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所述的70:30-30:70的比例是通常活性染料的混拼常识范围,附件1和附件2都公开了该特征,比例特征的引入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与已有技术区别开来。3)附件4的第41页表2中第一个通式,是sumifixsupra,结构通式中是盐式的,但在附件3教科书上提到同样牌号的染料,表明的结构通式是酸式的,上述内容表明活性染料酸式与碱式的意义统一是本行业的公知常识,因此,即使将权利要求1的组分缩小为盐式,仍然缺乏新颖性、创造性。4)就化学构效关系而论,在争议专利申请日前,如附件5第8页所述,活性染料的复配可以提高固色率、改善再现性、提供溶解度、提高得色率是公知常识;式(1)和式(2)是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已知活性染料,并且是在附件1中被公开并组合,在上述化学构效关系常识的指引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两者混拼,以改善染料性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式(B16)、式(B19)的组合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6年10月4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6:EP0719841A1,公开日1996年7月3日,复印件共33页,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7:第95105192.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8页。
请求人认为:1)以附件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附件6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虽然只公开了式(1)和式(2)的组合,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组分比例,但附件6与本专利有极近似的组分构成,以及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启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6的组分公开的组分比例应用到附件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以附件6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附件5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活性染料式(1)和式(2)的组合物,附件6公开了活性染料式(I)和式(II)的组合物,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6的技术方案相比较,通式(2)和通式(I)的染料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通式(2)以磺基替换了活性基团-SO2Y1,从结构上看,本专利与附件6一个组分相同,另一个组分的母体结构相同,仅有一个取代基不同;附件6也具有本专利混合物所称的良好的固色率、亲和性,从混合物的色光上看,本专利是“可把纤维材料染成黄红至红色”,而附件6是“黄光或者兰光的红色”,两者也相同;并且附件5第8页公开了活性染料的复配可以提高固色率、改善再现性、提高溶解度、提高得色率;因此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3)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不具有创造性。4)以附件6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附件1和附件5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相同的式(1)+式(2)的组合。5)附件7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附件6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7的混合物与本专利相比,一个组分结构相同,另一组分基本结构相同,区别仅在于一个活性基团上多一烷基,具体为附件7中的式(2B)化合物与本专利通式(2)相比,基本结构相同,仅在活性基团R6上稍有差别,R6是(CH2)a-SO2-Y,而本专利通式(2)相同位置的基团是-SO2-Y。上述两个基团都是常用的染料活性基团,性能基本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两者的替换。附件6给出了与本专利结构相似的组分的比例、以及协同作用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6年10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
反证1:有关本专利实施例6染料混合物的试验报告,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只公开了式(11)红色染料可以作为调色成分对具有海军蓝或黄色色调的染料进行调色的应用,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混合物中组分以及组分间的比例。2)附件2没有公开染料的混合物,其实施例的比例可能在70:30至30:7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专利性没有任何关系。3)附件5笼统地提到复配的活性化合物可以增强水性溶液中的染料的固色率、改善其再现性、提高其溶解性,但是附件5中没有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寻找本专利所述染料的内容。4)本专利的混合物显示出了协同增效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不会预料到该作用。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7年2月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8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6年10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007年3年2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2。
反证2:补充实验报告(本专利实施例6的染料混合物和附件6实施例1的染料混合物在提升性能方面的实验数据),共11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式(2)染料比附件6式(1)染料少了一个反应基团,但多出一个磺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预料到两个染料是“基本相同”的,相反他们只会预料到它们是“基本不同”的,并且反证2清楚地显示了本专利的混合物具有实质性更大的协同增效作用。
2.针对同一专利权,请求人于2007年3月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编号为4W01659),并请求将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本专利的前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编号为4W01509)合并审理。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EP0719841A1,公开日为1996年7月3日,复印件共33页,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8:欧洲专利数据库网页,复印件共1页;其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9:EP1000983A2,公开日为2000年5月17日,复印件共15页,其首页的中文译文共1页(请求人在译文后表示专利说明书内容与本专利相同,故不再另行提供翻译件);
附件10:EP1000983的申请历史,复印件共2页;
附件11:EP1000983欧洲专利局审查意见,复印件共3页,其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12:EP1000983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意见陈述和所附实验报告(即本专利实施例1和附件6实施例6的实验数据),复印件共11页,其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3:专利权人对欧洲专利局提供的实物附件,复印件共2页;(没有实物,只有文字和图);
附件14:请求人出具的实验报告,共5页;
附件15:本专利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档案,复印件共40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6相比,一个组分相同,另一个组分极为近似。近似组分的分子结构,基本核心部分,包括发色基团以及一氯均三嗪基团的位置均是类似的,活性基团的位置也相同,其它基团也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含有个一个乙烯砜活性基团,而附件6含有两个乙烯砜活性基团;两者的发明点也相同,都为式(1)和式(2)产生协同作用,从而使染料混合物的色强度比单个染料所提供的色强度的总和还高;在附件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专利的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6公开了染料对一种特定纤维的亲和力极大地取决于染料的发色基团的结构,附件6给出了改进结构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染色混合物的技术启示。3)通过专利权人答复欧洲专利局的实验结果可知,本专利实施例6未表现出比附件6好的提升力,其提升力略差于附件6,没有意料不到的效果。4)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不具有创造性。
2007年3月10日,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3的中文译文(下文中和附件13一起称为附件13),以及“放弃补充证据声明书”,在其中表示放弃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所享有的之后再增加无效理由和补充证据的权利。
2007年3月15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8日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与W101509号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3月10日提交的附件13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7年3年2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3。
反证3:实验报告(本专利实施例1染料混合物和附件6实施例5染料混合物印染的耐漂白色牢度的实验数据),共15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申请的染料比附件6的染料少一个活性基团但是多了一个磺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预期燃料的反应性和直接性都会降低,从而亲和力以及得色量会降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预期本专利的染料混合物效果较差,而预料不到本专利和附件6的混合物具有相当的得色量,本专利的染料混合物显然比预期的好,因此具有创造性。
3.2007年3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2’(专利权人表示其是用来全文替换反证2)、反证4-6以及附件6、附件8-13全文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反证2’、反证3-6以及附件6、附件8-13的中文译文转交给请求人。其中:
反证2’: 补充实验报告(本专利实施例6的染料混合物和附件6实施例1的染料混合物在提升性能方面的实验数据),共11页;
反证4:实验报告(用本专利实施例1的染料混合物和附件6实施例5的染料混合物印染的产品的耐漂白色牢度和耐家用和商用洗涤的色牢度),共15页;
反证5:EP1000983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附件(MELLIAND TEXTILCHEMIE,3/1965,第88-93页),复印件共8页,其第3页左栏第32-48页内容的中文译文,共1页;
反证6:本专利同族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共1页。
合议组对第4W01509号和第4W01659号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理由及证据(包括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1)请求人明确了第4W01509号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理由和范围:a)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2-4和7;b)本专利权利要求1-15相对于附件6(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附件5,或结合附件1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明确了第4W01659号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理由和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15相对于附件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8-15作为参考。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的附件5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5、6、8-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由于附件14中用“色深” 的实验数据来证明效果,但附件14中却没有记载测量“色深”的方法,因此附件14不能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附件8-13的中文译文有异议。
4)请求人对反证1、2’、3、4和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反证2’、3和4不能证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对反证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5)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公开的通式(1)和(2)的基团与权利要求2-15通式(1)和(2)的基团范围有交叉。
6)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a)请求人庭后提交对当庭转送反证5的真实性,所有证据译文的准确性和当庭转送意见陈述书的意见;请求人如没有对专利权人提交附件6、附件8-13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则按照专利权人的中文译文进行审查;b)双方当事人庭后提交的任何新证据合议组不予接受。
4.2007年4月4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和附件16和17。请求人在该意见陈述中未对反证5的真实性和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异议。
附件16:实验报告,共6页;
附件17:《活性染料染色的理论和实践》,宋心远 沈煜如编,纺织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首页、出版信息页、第128-139页、第272-283页、第526-533页和第548-587页 ,复印件共36页。
请求人认为:1)欧洲专利局和专利权人对本专利的同族申请EP1000983的审查意见和意见陈述,揭示了相关的技术常识。2)本专利并没有相对于附件6好的、出人意料的提升力。3)由于乙烯砜硫酸酯基团本身含有磺酸基,因此不存在用磺酸基替代活性基团会导致染料活性降低的技术偏见,本专利并没有克服技术偏见。4)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提供耐氯漂牢度,并且水洗牢度不同于耐氯漂牢度(本专利说明书也提到),因此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不能考虑染料的耐氧化性能,否则改变了本专利的发明主题。5)专利权人关于耐氯漂牢度的反证4缺乏说服力,其中式(b)的左侧比式(c)多一萘基,这导致式(b)化合物的发色基团比式(c)大许多,式(b)化合物的耐氧化性好是可预测的,并且附件16第138页公开了“染料的直接性主要决定于发色体系,活性基也起一定影响”,第555页公开了“芳环上没有取代基的耐氯水洗牢度均很差,在偶氮基邻位和对位引入磺酸基后耐氯水洗牢度可明显提高,尤以邻位引入磺酸基提高更显著。一般来说,活性基团对染料的耐氯水洗度没有影响”。
2007年4月2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5的公证认证文件以及公证文件的中文译文。
2007年5月18日,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和16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7年6月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7-9。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对附件16的真实性表示异议。
反证7:P.Gregory和C.V.Stead的“用稀释的次氯酸盐降解水溶性偶氮化合物”,JSDC,1978年9月,第402-407页,以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8页;
反证8:Ciba-Geigy的标准样品色卡,1976年,以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19页;
反证9:“Remazole型染料应用中的化学以及物化关系”,《Remazole型染料的十年》,1967年,以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1)乙烯砜硫酸酯基团的结构是酯类的乙烯砜活性结合基团,其中“-OSO3-”阴离子不能形成“-SO3-”阴离子,该酯结构将形成“乙烯结构-SO2CH=CH2”,该内容与请求人附件4第43页左侧第6-13行中的“带有硫酸酯乙基砜活性基的染料在碱性介质中,硫酸酯乙基砜迅速转变为乙烯砜”论述一致;虽然请求人的附件17提到染料的直接性决定于发色基团,活性基起一定影响,但其中没有提到磺基及其对直接性产生何种影响;然而根据专利权人反证5的内容,多一个磺基则减少染料的直接性。2)附件17中的“耐氯水洗牢度”与专利权人提交实验报告中所述的“耐漂白色牢度:次氯酸盐”性能不是指同一性能。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与附件6的不同,附件6没有教导或暗示本发明所述的二活性基染料可以替换附件6的三活性基染料并且得到相同的协同效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协同效应不能由附件6预期,并且反证2’清楚地显示了本专利的混合物在高染料浓度具有更大的协同作用。4)附件5表明活性染料的发展是从单活性基染料,到双活性基染料,再到三活性基染料,从附件5第5也右栏第2.1.3第3行的内容可以看出三活性基染料和双活性基染料性能是不同的;附件6的发明人没有想到或采用二活性基染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以及两者并非是可以相互替代的。5)附件1的发明目的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而且附件1与附件6和5没有结合点。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所针对的文本
本决定针对2004年8月4日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15,说明书第1-15页进行审查。
关于证据
1.口头审理中,a)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6、8-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附件8-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并提交了附件6、附件8-13全文的中文译文。b)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3、4和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反证5的真实性及其译文准确性和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6、附件8-13中的译文准确性需要在庭后再确认。c)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是本专利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档案的复印件,合议组依职权和专利局存档原件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
口头审理后,请求人在答复期限内未对反证5的真实性和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异议,故视为请求人对反证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反证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6、附件8-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在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提交了新的证据,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6和17,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7-9。合议组将附件16和17庭后转交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答复期限内未对附件17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请求人的附件17是选自教科书《活性染料染色的理论和实践》中,该证据属于公知常识类证据,合议组予以接受。请求人的附件16是实验报告,专利权人的反证7是期刊文章,反证8是Ciba-Geigy的标准样品色卡,是公司的产品手册类文件,反证9“Remazole型染料应用中的化学以及物化关系”是《Remazole型染料的十年》这本书中的一篇文章,从证据形式上来看,附件16、反证7-9不是教科书或工具书,并且其中的内容不是本领域的普通知识,故上述证据不属于公知常识类证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不予接受。
3.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6、8-15、17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提交反证1、2’、3-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5、6和17,反证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12、附件14和反证1、2’、3和4是关于本专利的实验数据或本专利和附件6的对比实验数据,其中的数据可以用来说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并且,合议组在本决定中所用附件6、附件8-13和反证5的内容来自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考察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如果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否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染料混合物,包括一种或多种通式(1)的染料和一种或多种通式(2)的染料,其中染料(1)与染料(2)的摩尔比是70∶30-30∶70,具体技术方案见本决定案由部分。本专利说明书描述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提供所述偶氮混合物,使其色强度比染料混合物中单个染料色强度的平均值还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和第2页第1段),也即本专利声称本发明的染料混合物在得色量方面表现出协同效应。
附件6公开了一种染料混合物,其中权利要求1包括了一种染料混合物,其包含一种或多种对应于通式(1)的偶氮染料和一种或多种对应于通式(2)的偶氮染料:
式中:
M 是氢或者碱金属或化学计量学上等量的碱土金属;
D1 是苯环或者萘环;
D2 具有D1的含义之一;
R1 当D1或D2为苯环时,为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或者当D1或D2为萘环基时,为氢或者磺基;
R2 当D1或D2为苯环时,为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或者当D1或D2为萘环基时,为氢或者磺基;
R3 为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
R4 为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
R5 为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或磺基;
R6 为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
R7 为氢、1-4个碳原子的烷基或1-4个碳原子的烷氧基或磺基;
R 为氢或1-4个碳原子的烷基;
Y1 为乙烯基、β-硫酸根合乙基、β-硫代硫酸根合乙基或β-氯乙基;
Y2 具有Y1含义中之一;
Y3 具有Y1含义中之一;
X1 为氟、溴或氯;
X2 具有X1含义之一;
基团-SO2-Y1、-SO2-Y2-和-SO2-Y3位于D1和D2苯环的偶氮位置的间位或对位,或者连接在氨基的间位或对位。
附件6说明书第1页第3段描述“本发明染料混合物的得色量是令人吃惊的,而且非常重要的是略高于单一染料染色的平均值”。
附件6实施例1中公开了含有35%式A化合物和35%式B化合物的混合物,该混合物具有高的固色度和在纤维素材料上好的提升性,式A化合物和式B化合物的结构如下:
式A
式B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同附件6实施例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附件6实施例1中的式B化合物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式(1)化合物的定义,附件6实施例1中式A化合物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式(2)化合物的区别在于两者化学式中左侧的一个基团不同,式A化合物中对应位置处的基团为-SO2(CH2)2OSO3-,该基团为一染色活性基团(本领域通常称之为乙烯砜),通式(2)化合物中对应位置处的基团为磺基,即-SO3-。通过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将已有染料混合物中的一个三活性基染料(二个乙烯砜活性基团,一个一氯三嗪活性基团)组分中的一个乙烯砜活性基团去掉形成二活性染料(一个乙烯砜活性基团,一个一氯三嗪活性基团)组分,并将被去掉的活性基团-SO2(CH2)2OSO3-换为基团-SO3-。
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现有技术中的染料混合物中三活性基染料替换为二活性基染料,使二活性基染料组成的混合物中的各单一染料表现出在得色量方面的协同效应。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中的有关内容为:
(1)附件5是一篇关于染料发展的综述性文章,其中:1)第2页右栏2.1.1部分公开了活性基不同的双活性基染料在一卤三嗪/乙烯砜复合双活性染料中,一氯三嗪活性基于中温固色,耐碱;乙烯砜基在低温固色,耐酸。把它们组合在染料上,可兼顾两者的长处。70年代国内上海染化八厂将两者接在一起,引入染料分子中,产生若干品种,称之为M型活性染料。2)第5页2.1.3右栏部分第一段公开了在分子中引入多个活性基提高了与纤维反应的几率,但同时也使染料的综合性能及分子结构和合成变得十分复杂。Omura指出,并非在分子中引入活性基数目越多,其染色性能就越好,因为多活性基的引入不但使合成工艺上繁琐,而且必然会使分子体积庞大,造成染色时直接性与扩散性的矛盾。3)第5页右栏2.1.3部分第二段到第6页公开了“从十年来发表的专利可以看出,各大染料公司研究的三活性基染料较多是建立在较为成熟的双活性基的M型、ProcionH-E型、R型及CibacronC型上,在分子的适当位置加入第三活性基,其分子结构类似于母体的双活性染料,并且公开了M型 1VS染料(20):带有二个乙烯砜/一氯三嗪活性基团的偶氮类染料;(20)染料分子与母体二活性基染料有相似的中到低的直接性。
(2)附件17是一本染料领域的教科书,其中:1)第137页第一段公开了通常测定亲和力较为困难,因而常以染色(或吸附)的直接性来比较,直接性是染料在一定条件下对纤维的吸附(或上染)能力,其是随着染色条件,如染料浓度、溶比、电解质性质及用量、助剂性质和用量等因素而变化。2)第138第一段公开了染料的直接性主要决定于发色体系,活性基也起一定影响。
(3)反证5的译文涉及对直接染料结构特征介绍,其中描述“某些基团对于直接性染料似乎有意义。这些基团中的某些基团起到促进直接性的作用,而亲水基团例如-SO3-则降低直接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附件5表明二个乙烯砜/一氯三嗪活性基团的偶氮染料是从一卤三嗪/乙烯砜复合双活性偶氮染料发展而来;附件5还表明活性基团少的染料和活性多的染料各有优势,并且活性基团数目的增加并不必然使染料的性能变好,相反使得分子结构和合成变得复杂;因此,当需要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5中能够得到二个乙烯砜/一氯三嗪活性基团的偶氮染料和一卤三嗪/乙烯砜复合双活性偶氮染料可以相互替换的技术启示。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附件6中的三活性基团染料替换为二活性染料,得到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染料混合物的过程中,只能去掉式A化合物左侧的乙烯砜基团,原因是如果去掉式A化合物右侧的乙烯砜基团,这样得到的化合物的结构与式B化合物相同,从而得到的是含有一种已知染料组分的染料,而得不到含有两种染料组分的染料混合物。
最后,根据本专利和附件6中的化合物的结构可知,两者中的染料化合物都是活性染料。附件17表明染料的直接性主要决定于发色体系,活性基对染料的直接性起一定影响,也就是说,染料的母体结构对其直接性起主要决定作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式(II)结构与附件6实施例1的式B结构的母体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将附件6的三活性基改为二活性基并不会显著改变其直接性,由此也不会对其得色量具有显著影响。至于增加了-SO3-,反证5公开的内容是指对于直接性染料,-SO3-基团会降低染料的直接性,而对于活性染料来说,没有证据表明增加了-SO3-会降低染料的得色量。通过上述内容可知,现有技术给出的教导是将附件6实施例1的一种染料中去掉一个活性基团,增加一个磺基并不会显著影响该染料的直接性,因此也不会影响染料混合物的得色量。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去掉附件6实施例1的三活性染料组分中的一个乙烯砜基团,从而在对染料混合物得色量性能影响不大的情况下,达到降低染料成本的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中的两组对比实验数据,包括50wt% A染料和50wt% B染料的染料混合物(附件6实施例1,分子结构式参见上文)和50wt% Ia染料和50wt% IIa染料的染料混合物(Ia 、IIa染料是本专利实施例6的两个组分)的对比实施例,以及35wt% A染料和65wt% B染料的染料混合物和35wt% Ia染料和65wt% IIa 染料的染料混合物(本专利实施例6)的对比实施例。本专利实施例6中,
Ia为
IIa为
通过分子式的比较可知,染料B与染料Ia分子结构完全相同,染料A和染料IIa的区别仅在于A分子左侧的乙烯砜活性基团替换为磺基。从上述两组对比实验数据可以看出,在染料提升性方面,附件6的染料混合物好于本专利的染料混合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显著的进步。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由于染料混合物中的一个组分少了一个活性基团,却取得与现有混合物相似的效果,则本专利已经取得了显然比预期好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根据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预期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二活性基染料由于少了一个活性基团、增加了一个磺基,使染料混合物的得色量变差;其次,从实际取得的技术效果看,本专利混合物也并未取得与现有技术混合物相似的效果,而是在提升性(染深强度)方面差于附件6。因此本专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声称本专利的染料混合物能够得到协同作用的高得色量,并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过程中提交了反证1、2’来证明上述协同增效作用,提交了反证3和4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在耐漂白色牢度方面优于附件6。对此,合议组认为:
反证1是关于本专利实施例6的包括染料Ia为65%和IIa35%的染料混合物的提升性的数据。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在上述两种组分的强度为8.0%-10.0%时,染料混合物才连续表现出协同增效作用,在强度为8.0%以下时,染料混合物不具有协同增效作用,从而可以得出反证1的数据并不能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在两种组分比为30:70-70:30的任何浓度的情况下都具有协同增效作用,当然也不能证明本专利的协同作用优于附件6。
2)反证2’是关于本专利实施例6的染料混合物和附件6实施例1的染料混合物在提升性能方面的对比实验数据,其中本专利实施例6中混合物含有染料Ia为65%和染料IIa35%,而附件6实施例1中含有染料A 50wt%和B 50%wt。从上文中关于染料A和B,以及染料Ia和IIa的结构式可以看出,染料B与染料Ia相同,染料A和染料IIa母体结构相同,区别仅在于染料A分子式左侧苯环上连接的是乙烯砜活性基团,而染料IIa分子式左侧苯环上连接的是磺酸钠,另外,两种染料混合物中染料组分的重量组成不同。
从反证2’第3页的表中可以看出,染料Ia(B)、IIa、A中,染料Ia(B)的提升力最好,染料A次之,染料IIa最差,本专利实施例6中提升力好的组分较提升力差的组分比重高,故其所得的结果与附件6相比并不客观。在此情况下,将两种染料混合物的染料组分设置为相同的重量组成的对比实验数据才能反映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6实施例1的染料混合物在提升性能方面的真实差别。反证2’给出的数据并不能支持专利权人在本专利说明书和意见陈述中所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高染料浓度下具有优于附件6的协同增效作用的主张。
3)反证3是本专利实施例1染料混合物和附件6实施例5染料混合物印染产品的耐漂白色牢度的对比实验数据。反证4是本专利实施例1的染料混合物和附件6实施例5的染料混合物印染产品的耐漂白色牢度和耐家用和商用洗涤的色牢度的对比实验数据。下列分子式中的(a)、(b)和(c)为专利权人在反证3和4中对组分的标识。
本专利实施例1由摩尔比为1:1的染料Ia’和IIa’为,其中
Ia’为
IIa’为
将摩尔比换算成重量比Ia’比IIa’约为48wt%:52wt%。
附件6实施例5是含有55wt%的A’和45wt%的B’,其中
A’为
B’为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染料Ia’和B’相同,染料IIa’和A’的区别在于在分子式左侧和偶氮相连的基团IIa’中为2,7-二磺基萘基,A’中为 4-((-硫酸根合乙基磺酰基)苯基。并且染料Ia’和B’、 染料IIa’和A’的重量组成相近。
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仅泛泛提及用本发明的染料混合物染色有好的湿牢度,例如耐洗涤、磨、水、海水、交染和酸及碱性汗渍牢度,而专利权人的反证3和4体现的是染料混合物耐漂白色牢度性能,而耐漂白色牢度性能并未被本专利明确提及。
另外,附件16第554页记载了活性染料染色的纤维素纤维制品在应用时有可能和活性氯接触,如家庭洗涤时就可能含有活性氯(自来水中含有微量活性氯),一般认为,这是活性氯使染料分子中的偶氮基发生氧化分解的缘故。第555页记载了活性染料中偶氮基所连接的芳环上没有取代基的耐氯水洗牢度均很差,在偶氮基邻位和对位引入磺基后耐氯水洗牢度可明显提供,尤以邻位引入磺酸基提高更显著;一般来说,活性基团对染料的耐氯水洗牢度没有影响。
从附件16可以看出,染料中偶氮基所连接芳环上的取代基对染料耐氧化漂白性能有较大影响,而反证3和4中选择进行比较的本专利染料IIa’与附件6染料A’的差别除左侧活性基团的差别外,还包括本专利染料IIa’的偶氮连接萘环,且其邻位有磺酸基,而附件6染料A’的偶氮基连接苯环,且环上无磺酸基。因此,反证3和4选择进行比较耐漂白色牢度和耐家用和商用洗涤色牢度的染料并不客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反证3和4中涉及的本专利染料混合物比附件6的染料混合物耐氧化漂白性能好是由于偶氮基所连芳环及其取代基的不同带来的,而不是由于活性基团的改变引起的,也就是说,反证3和4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染料混合物比附件6在耐氧化漂白性能方面优越。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2-1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通式I和II的取代基进行的进一步限定,这些技术特征也被附件6实施例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9123476.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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