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与系统装置及免水应用厕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26
决定日:2007-06-29
委内编号:4W01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13262.8
申请日:2000-0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永立
授权公告日:2005-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曾德邻
主审员:张家祥
合议组组长:马文霞
参审员:刘亚
国际分类号:E03D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本领域是公知的技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7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与系统装置及免水应用厕所”的第00113262.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2月2日,专利权人为曾德邻。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其特征在于:厕所以尿代水冲实现对厕所排便的清除,是在对厕所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在提取、贮存或转送环节被施以下述三类处理措施中的一种或两种还可以是全部,三类处理措施分别是:
a)一种或多种物理改性措施;
b)一种或多种化学改性措施;
c)一种或多种生物改性措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其特征在于:厕所以尿代水冲实现对厕所排便的清除,是在实施尿、粪分贮基础上通过对厕所自身贮尿采取以下措施:
1)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取自原尿的贮尿、独立于原尿的贮尿被贮存;
2)对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包括对原尿的贮尿实施密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厕所采用的便器装置被施以下述措施:
1)在便器中设置尿的收集装置,对排便者无论取蹲姿、坐姿或站姿的排尿都实施收集;
2)在便器中设置机械除便装置和冲洗装置,以机械担负除便任务;
3)除便时,使冲洗装置跟随机械除便装置动作实施对便槽和除便机械的清洁;
4)使单一便器具有完全独立可控的负压消臭功能。
4、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便器的构成包含有便槽、除便装置、冲洗装置、负压装置、便体、罩板、纳便口、除便口、控制电路和电气接口;
便槽为一有底敞口容器;除便装置由装置在便槽中的刮片和刮片驱动装置构成,刮片与便槽底接触部分为弹性体;冲洗装置包括喷洗构件、引液管、阀门、泵送装置,喷洗构件为一种其上设有若干喷孔和引液头的杆状物,有随动与固定两种类型。随动型喷洗构件装置在刮片上,固定型喷洗构件装置在便槽上,冲洗装置或者是仅设置随动喷洗构件方式;负压装置由风道与抽、排风装置构成,风道有固定风道与活动风道两种形式,抽、排风装置设置在固定风道上,负压装置还可以是仅设固定风道方式;便体取为一设有围板的框架构件,构件上设置着可装置便槽、除便装置的驱动装置、冲洗装置的泵、阀及附件的空间和固定风道;便器自动控制电路设于便体内或仅在便体上设控制电路的电气接口,控制与操作电路外设;罩板为可将便体框口全部复盖或大部复盖的板状体;纳便口设于罩板中央;除便口包括除粪口与除尿口设于便槽底;罩板上或者还设置有可封闭纳便口的便口盖,构成一种具有尿粪分排,机械除便、消臭,微液冲洗功能的自动便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便槽为至少有两个对应立面为平行平面的有底盒式敞口容器,其底为平面与圆弧或者还包括与斜面在内的一种多面组合结构面,并且过组合各面任一点所作法线与便槽立面任一点所作法线垂直,使便槽构成单室便槽或双室便槽;与便槽中装设的刮片长度方向垂直的便槽两端外侧还可以附设槽形构件;除便口设于便槽底部接立面或近立面的单侧或双侧,对于单室便槽除便口可以是除粪口与除尿口合设的单口形式,也可以是分设的双口形式,对于双室便槽,除便口是除粪口和除尿口分室而设的双口形式。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便器,其特征在于:刮片的除便动作方式是,当除便口设置为单侧时,刮片是作一次始向除便口的往返双程动作,当除便口设置为双侧时,刮片是作一次始向除便口的无返回的单程动作,刮板的驱动方式是电驱动或气驱动。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罩板为一双层中空结构,在层间设置风道,在罩板底板上设置与风道相通的进风口与导风口,构成活动风道,将罩板置于便体上时,进风口与便槽内空间直通,导风口与便体上设置的固定风道相通;导风口与固定风道的联系方式可以是直通式或为可插、拨的套合方式。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泵送装置为一种电动泵或气压泵,气压泵还可以是直接作用式气压泵或活塞作用式气压泵。
9、根据权利要求4或8所述一种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直接作用式气压泵结构为:中空的泵体(1)上设置有进液口(10)、出液口(11)进排气口(8)与液位控制装置(2),进液口(10)与泵体(1)间设有止回阀(9),进、排气口(8)上装置着方向阀(7)、方向阀(7)的外设通道(6)可与高压气源联系,外设通道(5)与阀(4)联接,阀(4)的外设通道(3)与大气相通还可以与一可产生负压的气源相连系;
活塞作用气压泵结构为泵体(1)上以连体方式设置着大缸(2)与小缸(8)大缸(2)为气缸,上设有气道(3)、(5),分别位于大缸(1)的两端部,小缸(8)为液缸与大缸(2)的非连体体端设置有进液口(10)与出液口(11),进液口(10)与泵体(1)间还设有止回阀(9),大活塞(4)与小活塞(7)由柱塞(6)固连分别置于大缸(2)与小缸(8)中;
直接作用式气压泵与活塞作用式气压泵的进液口(10)与泵体(1)间或者还不设置止回阀,而是进液口(10)与出液口(11)共用一方向阀(12)。
10、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包含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区别特征在于:冲洗装置中的泵送装置或者还包括阀门、负压装置中的轴、排风装置被设置于便体外。
11、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包含权利要求4或10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或10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区别特征在于:便器还设有可封堵除便口的活门,对于除便口单侧设置情况,设单活门,除便口为双侧设置情况设双活门;双活门又可设分置式双活门驱动源各自独立方式,或迭置式双活门驱动源合一方式;驱动源可以是电磁,气动或电动方式;单活门或分置式双活门对除便口的封堵可以是侧入式或底入式;迭置式双活门对除便口的封堵为底入式;
单活门或分置式双活门的任一活门动作方式是,在非除便状态,活门受弹性作用,对除便口实施封堵,除便状态,活门受驱动源作用克服弹性作用。牵引活门平移,对除便口实施开启,除便结束,驱动源停止作用,活门受弹性作用复位至封堵位置;迭置式双活门的动作方式是,非除便状态,双活门各对一除便口的侧壁保持弹性接触对该除便口实施封堵;除便状态,使双活门平移收缩进入两除便口间便槽外底并进行保持,使两除便口打开,除便结束,双活门复出或各沿原收缩方向继续平移至与活门原相对的除便口封堵;
除便口包括尿、粪合一的除便口或除粪口;单活门或分置式双活门的机构包括活门、导向槽、弹性体、驱动源;活门置于导向槽中,受到弹性体与驱动源和相反作用,可沿导向槽导向方向滑动平移,导向槽导向方向与便槽中刮片运动方向平行,被置于便槽除便口的外侧或便槽外底;
迭置式双活门机构由导向槽,上、下活门、活门双向滑移可逆驱动装置,与活门双向弹压机构,活门中位保持装置与固定基构成,导向槽置于便槽外底沿导向方向与便槽两除便口相衔接,导向槽可以是中隔板的双腔结构体或者是无隔板的单腔结构体,在导向槽两侧壁中部对应位置处设轴座安装孔;上、下活门等宽同长,其长等于或小于便槽两除便口间底长,相迭同置于单腔结构的导向槽中或分别置于双腔结构导向槽的上、下腔中,可自由滑动,在上,下活门相向面中部各设对应凹道,于各自凹道的对应位置处沿板可滑行方向设置齿条,与上、下活门所设齿条啮合的齿轮固定在初轴上,运用轴座将初轴装置在导向槽中部的轴座安装孔上并且至少有一轴端伸出,在伸出端装设有初级从动传动件,与之相应的初级主动传动件装设在中轴上,中轴被装置在固定基上,固定基与便体为固定联系,中轴上还固定有二级从动传动件,二级从动传动件为一扇形齿轮构件,或者为其它轮形构件,当为扇形齿轮构件时,该构件中线过园心的引出线部分设一凸缘,与该凸缘绞接着一弹性体固定装置,另一对应弹性体固定装置以绞接方式被装置在与凸缘垂直位置以下的固定中轴轴座属同一固定基上,在两弹性体固定装置中设置弹性体,驱动二级从动传动件的二级主传动件与一可逆驱动源相连系,可逆泵驱动源可以是电动,电磁驱动或气动方式,由齿条、齿轮、初轴、初级从动传动件、初级主动传动件、中轴、二级从动传动件以及二级主动传动件或中轴上的凸缘,弹性体与弹性体固定装置构成活门双向弹压装置;活门中位保持机构由电磁吸引装置,活门运动中位反映构件,与导磁体构成,导磁体被装置在能反映活门运动中位的运动构件上,电磁吸引装置相对该运动构件被固定,其固定位置邻靠导磁体能保证活门处于中位的位置,导磁体与电磁装置的设置还可以是以二对一方法设置,固定基还可以是便体的本体而非另设的方式。
12、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包含权利要求4、10或11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10或11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区别特征在于:便器上还设有尿或冲液回流装置,回流装置结合活门与活门导向装置设置,使便槽中无论经何种姿式所排尿或冲液,只要能到达除便口和除便口不在除便时的开启状态,则都可经回流装置回收至贮尿或冲液贮器;
回流装置由过滤罩板,回流室、导流管、外管接头与外续流管并结合活门与活门导向装置构成,无论活门是侧置式还是底置式,无论是单活门还是双活门,各活门均设置回流室;迭置式双活门,回流室设于上活门的两端,回流室的形式可取为槽孔或盲孔或内凹室状,过滤罩板设在回流室上,并使活门位于对除便口封堵位置时,回流室至少有部分或全部低于便槽底;导流管、外管接头设于活门导向槽侧壁,导流管与外管接头互通,当活门位于对除便口封堵位置时,回流室经导流管与外管接头可连通,当活门位于对除便口开启状态时,回流室与导流管或外管接头连通关系中断;回流室与外管接头的通断关系还可以不设导流管,而与外管接头直接接触方式,外续流管一端接外管接头,另端与贮尿装置或冲液贮器连通。
13、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包含权利要求4、10、11或12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10、11或12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区别特征在于:便器上还设有防泻便回流装置,防泻便回流装置与活门装置一体,能与活门随动,单活门或分置式双活门的任一活门均装设防泻便回流装置,迭置式双活门是在上活门的两端活门处各装设防泻便回流装置,防泻便回流装置通过封断回流室的过滤罩板实现阻止泻便回流,在便槽中存在泻便或需除便作业时,防泻便回流装置的工作状态呈阻断状态;
防泻便回流装置由平盖、弹性装置与电磁驱动装置构成,平盖、弹性装置与电磁驱动装置一同被装置在活门上,并使平盖置于回流室过滤罩板上与过滤罩板为滑动接触,电磁驱动装置不作用时,弹性装置保持平盖对过滤罩板的全部封盖,电磁驱动装置作用时,可克服弹性装置作用,使平盖平行滑移将过滤罩板小部或大部分暴露,当电磁驱动装置停止作用时,平盖受弹性作用平行滑移,可回复到将过滤罩板全部封闭状态;
便器中还设有排便行为自动检判装置,自动检判装置的检测原件为一种光,包括红外线传感器件或者是一种气敏传感器件,还或者是一种超声波传感器件,安装位于刮板顶部与刮板保持随动关系,也可以安装于便器中的固定位置处,用以检测便器使用时内部中是否存在大便包括泻便,并将检测信号提供给控制电络,实施对防泻便回流装置动作即平盖动作的控制,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是:
1)当排便人仅有小便行为时,使防泻便回流装置动作即平盖开启人的排尿和其后的冲液经回流室可被收集入贮尿容器,当便器中冲洗作业完成,使防泻便回流装置的开启动作终止,平盖复位至全部封盖回流室位置,整个过程,活门不作开启动作;
2)当排便人有排大便行为但为非泻便时,可以在排便进行过程中或排便终了使防泻便回流装置实施开启动作。在需除便作业之前或除便作业实施过程中,始令防泻便回流装置的开启动作终止和活门实施开启动作;
3)当排便人存在泻便行为时,使防泻便回流装置与活门保持随动关系,无开启动作,活门在需实施除便作业时始开启,并在除便作业完成后自动关闭。
14、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包含权利要求4、10、11、12或13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10、11、12或13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区别特征在于:便器的除便口下,或除便口活门下设有强制送便装置,除便口单侧设置情况,强制送便器设一个,除便口双侧设置情况可以是双侧除便口下各设一个或经一个分枝导便管使双侧除便口共用一个强制送便装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一种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强制送便装置由驱动源,送便器构成,驱动源可以是独立源,驱动源方式可以是气动、液压或电动;送便器由受便口,送便室和机械送便装置,出便口构成;受便口用于对接便槽除便口或用于对接分枝导便管;机械送便装置取为螺杆型或活塞型或啮合的齿轮付,置于送便室中,并有与螺杆或活塞型或齿轮副联系的轴或杆类自送便室中伸出可与驱动源连接;送便口可直接或经管道与贮粪装置连接。
16、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包含权利要求4、10、11、12、13或14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10、11、12、13或14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区别特征在于:便器上还设有冷、热风源,并在罩板上设置可与该冷热风源相通的独立风道,该风道的风道口朝向罩板外向,可由控制电路对风源实行选择与起、停操作控制,冷风源可以是未经加热空气的普通风源。
17、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包含权利要求4、10、11、12、13、14或16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10、11、12、13、14或16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区别特征在于:便器的下底部设置有支撑构件,使便器成为坐便器。
18、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2或3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装置,包含权利要求4、10、11、12、13、14、16或17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10、11、12、13、14、16或17所述一种便器装置的区别特征在于:便器的罩板之上复盖有纳便口框,在纳便口框沿纳便口长度方向为对称线的两侧,或者直接在罩板沿纳便口长度方向为对称线的两侧以绞接方式设置两对称的纳便口围板;在便器支撑构件的前方结合在便器体或支撑构件体设置折迭式或内藏式踏级,由此构成一种蹲坐两用便器。
19、根据权利要求4、10、11、12、13、14、16、17或18所述一种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便器中还设有压力传感器或风量传感器,并以其控制负压装置中的抽、排风装的电机功率或转速,使负压装置在便槽中产生的负压在一较稳定范围内保持。
20、根据权利要求4、10、11、12、13、14、16、17或18所述一种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便器的负压装置风道出口上设置有气体处理装置,使便槽中的便臭经气体处理装置处理后变成不含便臭的气体。
21、根据权利要求4、10、11、12、13、14、16、17或18所述一种便器装置,其特征在于:便器的控制电路是一种包含或不包含微电脑的微电子控制电路或者是一种继电接触控制电路,还可以是微电子与继电接触混合控制电路,电路置于便器体内,便器上仅设对外电源接口,或置于便器体外,便器仅设控制电气接口。
22、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厕用贮器采用分室结构,对尿、粪以及厕用冲洗液实行分室贮放,分别构成尿贮器、粪贮器以及冲液贮器,三者各自独立,为非共体结构或共体分室结构;或尿贮器、粪贮器共体分室,冲液贮器独立结构;或尿贮器与冲液贮器共体分室、粪贮器独立结构;或尿贮器、粪贮器共体合室构成尿粪合贮器,冲液贮器独立结构;
厕用贮器的结构形式
包括贮尿器、粪贮器或尿粪合贮器以及冲液贮器的厕用贮器为一种结构贮器形式或者为一种地贮器形式,结构贮器形式是地面或地上还或者是半地面设施,可以搬运迁移,可以不定点与便器组合使用,以成型工艺制备;地贮器形式,属地埋设施,不可搬运迁移,以土建施工制备或工厂制造现场拼装埋设或直接埋设而成,定点与便器组合使用;厕用贮器或者还是一种由结构贮器与地贮器,经管道或经管道与阀连接而成的一种组合贮器形式;
厕用贮器的联系通道形式
冲液贮器:设有供液通道,补液通道与气体交互通道,补液通道又设为外补液通道与内补液通道,外补液通道上设置有外注液接口装置,经阀或不经阀可与外供液源连接,内补液通道经泵送装置与尿贮器相通,气体交互通道与尿贮器的上部相通,供液通道口设于冲液贮器的底部,可与便器的冲洗装置相连;补液通道入口与气体交互通道口设于冲液贮器的上部或顶部;
尿贮器:设有受尿通道、出尿通道与气体交互通道,其中受尿通道设于尿贮器上部或顶部,由一通管构成,通管下部置于尿贮器内、下端口开缺或不开缺相抵或接近尿贮器底部,上端设置成外管接口或设置成漏斗状并设密封斗盖,于斗盖上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管接口,可与便器的除尿口或外续流管配接;出尿通道与内补液通道口设于尿贮器底部,两者分设或以阀门实施通道路径选择共用出尿通道口方式;尿贮器与冲液贮器和与粪贮器或者还包括大气间设有气体交互通道,设于尿贮器顶部;
粪贮器包括尿粪合贮器:设有受粪通道、出粪通道与气体交互通道,受粪通道设于粪贮器或尿粪合贮器顶部,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直通接口或管接口形式;出粪通道设置有下置式和上置式,或既有下置式又有上置式;下置式出粪通道设于粪贮器下底,并在其上设有阀或可封断装置;上置式出粪通道设于粪贮器顶部,为一下部开缺或不开缺的通管被固定于粪贮器上,其下端口接近或与粪贮器的下底相抵或接近,上端管口还设置管接口装置;与尿贮器或包括与大气间的气体交互通道设于粪贮器顶部;
地贮器:地贮器的上部或顶部设置受尿或受粪通道,以及取尿或取粪通道。
23、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厕用贮器,由包含在权利要求22所述一种厕用贮器中的尿贮器、粪贮器以及冲液贮器构成,其特征在于:尿贮器、粪贮器为结构贮器,于其顶部设有充气通道;与大气、冲液贮器、或者还包括与便器相互的通道间设有可实施通断的阀;出便通道设为上置式,构成一种可实施上出便的自动卸便作业厕用贮器;或者,仅设下置式出便通道,并在下置式出便通道口上设置手阀或动力阀或在其出便通道还设置接口装置,构成一种可实施下出便的自动卸便作业厕用贮器。
24、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厕用贮器,由包含在权利要求22所述一种厕用贮器中的尿贮器、粪贮器以及冲液贮器构成,其特征在于:尿贮器与冲液贮器合并为一个尿与冲液双用贮器,为结构贮器,受尿通道取通管结构又兼为内补液通道,出便通道又兼为供液通道,外补液通道为一种外注液口结构或经阀与外供液源连通的结构。
25、根据权利要求22、23或24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尿贮器或者尿与冲液双用贮器上设有溢流通道口。
26、根据权利要求22、23或24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尿贮器顶部设有清洗引液通道,冲液贮器或者尿与冲液双用贮器底部设置有清洗泄流通道,在冲液贮器高于尿贮器设置时,清洗引液通道与清洗泄流通道可结合设置,并在通道上设阀实施控制。
27、根据权利要求22、23或24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冲液贮器,或尿与冲液双用贮器,尿贮器、粪贮器上设有内气泄压装置,在冲液贮器,尿贮器、粪贮器间设有气体交互通道时,内气泄压装置可以设置一个,设置于冲液贮器或尿贮器或粪贮器上。
28、根据权利要求22、23或24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自尿贮器的受尿通道至尿贮器至内补液通道至冲液贮器至供液通道至便器间或自尿与冲液双用贮器的受尿通道至尿与冲液双用贮器的供液通道间的一处或一处以上设置物理或化学或生物的尿处理装置。
29、根据权利要求22、23或24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冲液贮器上设有液位自动检测装置,其检测结果被用以控制内补液上通道上的泵送装置是否对冲液贮器实施自动补液。
30、根据权利要求22、23或24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冲液贮器的外补液通道直接与外供液源连通,通道上设受控阀,该受控阀可受贮液不足报警或指示装置通过控制电路的控制在尿贮器尿液不足情况下自动实施对冲液贮器的外补液。
31、根据权利要求22、23或24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尿贮器、粪贮器或者还包括冲液贮器或尿与冲液双用贮器上设有贮量显示或指示装置。
32、根据权利要求20、21或22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冲液贮器或尿与冲液双用贮器或者还有尿贮器上还设有沉淀物观察装置;对于结构贮器的冲液贮器或尿与冲液双用贮器或者还包括尿贮器,其贮量显示或指示装置与沉淀物观察装置可以为合一结构。
33、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厕用贮器,由包含在权利要求22所述一种厕用贮器中的尿贮器、粪贮器以及冲液贮器构成,其特征在于:尿贮器与粪贮器合并为尿粪合贮器,冲液贮器为尿与冲液双用贮器均为结构贮器;其中,尿粪合贮器的受便通道口仅设置一个,可与便器的除便口或强制送便器的出便口适配,出便通道独立设置于尿粪合贮器顶部,为敞口结构,或与受便通道口合并为一个,底部不设置出便通道;尿与冲液双用贮器与尿粪合贮器间还设有溢尿通道,溢尿通道还可以兼作气体交互通道,构成一种单体厕用贮器。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尿粪合贮器上还设置有方便搬移的施力装置如抠手、提把,在其下底或者还设置角轮或有轮的托架。
35、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一种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尿粪合贮器为一种箱或桶状容器,其出便通道口或者还包括受便通道口,溢尿通道口设有可对其封闭的附盖或塞,受便通道口与便器的除便口或强制送便器的出便口以及和尿与冲液双用贮器的溢尿通道或还包括气体交互通道的接口形式为套合,插拨或螺旋接口形式。
36、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便器与厕用贮器的结合方式,其特征在于:便器与厕用贮器为结构贮器的结合方式为伴设直连式或伴设管道接引方式;便器与厕用贮器为地贮器的结合式为外设管道接引方式。
37、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管道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一直通管上设置有一个总接口与按间距和并列形式设置有一个以上的分枝接口,直管两端口可封闭或被用作设置成总接口和一个分枝接口,构成多头接引管道,多头接引管道被用作多头集粪管或多头集尿管或多头冲液分配管与多头便臭排放管。
38、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多头集便与强制送便装置,其特征在于:设有总接口与按间距和并列形式设置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分枝接口的直通管,管中设置有扭矩螺旋送便装置,扭矩螺旋送便装置为一种由弹性材料制作的无心轴螺旋或者为一种由弹性材料制成的柔性或刚性轴类体上设置螺旋旋片构成的有心轴螺旋体;在有心轴或无心轴螺旋体两端固定设置着端轴;在管道两端设置轴承座,并在其中设置具有轴向负荷负载能力的轴承,将有心轴或无心轴螺旋体置于管中,使两端轴穿过轴承的轴孔,并由紧定螺母依托两端轴承对无心轴螺旋体的螺旋体或有心轴螺旋体的心轴进行牵拉和固定,使无心轴螺旋体或有心轴螺旋体的心轴被张紧于两轴座间;在管道的一端或双端设置驱动装置,使与无心轴或有心轴螺旋体端轴自轴承的伸出部分相连接,驱动装置可带动无心轴螺旋体或有心轴螺旋体在管道转动,双端设置的驱动装置为同步驱动装置。
39、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便器和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厕用贮器为结构贮器,由尿贮器、粪贮器、冲液贮器构成,出粪通道为上置式或者还设有下置式,补液通道包含内、外两种补液通道,便器具有尿粪分排和微液冲洗功能,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厕用贮器为伴设直连或伴设管道接引的结合方式,以外供水对厕所系统实施冲洗启动后,由尿任冲洗介质实施对便器冲洗,构成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厕所系统。
40、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便器和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厕用贮器为具有可实施上出便自动卸便作业功能的厕用贮器,便器具有尿粪分排和微液冲洗功能,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厕用贮器为伴设直连或伴设管道接引的结合方式,以外供水对厕所系统实施冲洗启动后,由尿任冲洗介质实施对便器冲洗,构成一种可实施上出便自动卸便作业的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厕所系统。
41、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便器和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厕用贮器为具有可实施下出便自动卸便作业功能的厕用贮器,便器具有尿粪分排和微液冲洗功能,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厕用贮器为伴设直连或伴设管道接引的结合方式,以外供水对厕所系统实施冲洗启动后,由尿任冲洗介质实施对便器冲洗,构成一种可实施下出便自动卸便作业的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厕所系统。
42、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便器和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具有可实施下出便自动卸便作业的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厕所系统被装置在一种可拖曳行走的有轮装置上,构成可实施下出便自动卸便作业的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可移动厕所系统。
43、根据权利要求39、40、41或42所述一种应用厕所系统,其特征在于:厕所系统整体统一设置可供一个以上便器共用的补液、尿处理、供液、便臭排放或者还包括便臭处理和电控装置。
44、根据权利要求39、40、41或42所述一种应用厕所系统,其特征在于:厕所系统设置有附属装置,附属装置有电源的输入、输出接口装置,包括太阳能电源、轻型发电机组、可存蓄电源在内的自备电源装置、气压发生装置、备用水箱、厕所无人化管理系统装置、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厕所芬香装置、音响装置、电话,厕所系统设置的附属装置可以是以上附属装置的部分或全部。
45、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便器和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厕用贮器为具有可实施上出便或下出便自动卸便作业功能的厕用贮器,便器仅设一个,便器具有尿粪分排和微液冲洗功能,与厕用贮器为伴设直连或伴设管道接引的结合方式,以外供水对厕所系统实施冲洗启动后,由尿任冲洗介质实施对便器冲洗,厕所系统被装置于交通运输工具上,其充气通道与交通运输工具所设气源相连系,构成具有可实施下出便或上出便自动卸便作业的单便位水启动冲洗免水除便交通工具厕所。
46、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便器和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建筑物内,设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分枝接口沿垂直方向布置的双管或三管构成的竖管,竖管下端口与受便贮器的受便口相接;受便贮器可以是地贮器,结构贮器或组合贮器;受便贮器设为尿贮器与粪贮器,竖管设置成尿粪分泄的双管形式或尿、粪、便臭分泄与分排的三管形式;便器具有尿粪分排和微液冲洗功能,依一对一原则与尿与冲液双用贮器或者是与一个内设尿贮器和一个冲液贮器体直连结合,尿与冲液双用贮器体或冲液贮器的外补液通道设置为外注液口形式,直接或经阀与外供液源连接,构成实施水启动,尿冲洗的单体便器与冲洗系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体便器与冲洗系统在垂直方向上分层布置,各层间便器的排便口经下设的强制送便装置与泄粪竖管的分枝接口连接,尿与冲液双用贮器或内设尿贮器所设溢尿通道在设有泄尿竖管情况与泄尿竖管的分枝接口连接,或在泄粪竖管上另外设置分枝接口使与溢尿通道连通;在设置有排臭竖管时各便器的排臭通道可分别与排臭竖管的分枝接口连接,未设置排臭竖管时,各便器的排臭通道各自独立通向室外,构成具有尿粪分贮,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的单便器或多便器分层设置的建筑物内厕所系统。
47、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便器和厕用贮器,其特征在于:建筑物内,设有尿粪分排和微液冲洗便器一个以上,依间距水平布置,各便器的排便口下设强制送便装置与一水平布置的多头集粪管理的分枝接口连接,多头集粪管的总接口与外设的或内设的粪贮器受粪通道连接;各便器的排尿口或排尿通道与一水平布置的多头集尿管的分枝接口连接,多头集尿管的总接口与一内设尿贮器的受尿通道相连,或与一尿与冲液双用贮器的补液或受尿通道相连;各便器冲液进口与一水平布置的多头冲液分配管的分枝接口连接,多头冲液分配管的总接口和尿与冲液双用贮器或和冲液贮器的供液通道连接;各便器的排臭通道与多头便臭排放管的分枝接口连接,多头便臭排放管的总接口与便臭气处理装置相连,或直接与建筑物外大气相通;尿与冲液双用贮器或内设尿贮器上设置溢尿通道,溢尿通道与多头集粪管的总接口连通,或直接与外设或内设粪贮器的受粪通道连通,还或者是在外设置尿贮器,溢尿通道与外设尿贮器的受尿通道连通;外设的或内设的粪贮器或者还包括外设尿贮器可以是地贮器,结构贮器或组合贮器;各便器的排便口连接还可以是经下设的强制送便装置或不设强制送便装置直接与一水平布置的多头集便与强制送便装置的分枝接口连接,多头集便与强制送便装置的总接口与外设或内设粪贮器受粪通道连接的方式;尿与冲液双用贮器或冲液贮器的外补液通道设置为独立外注口形式,直接或经阀与外供液连接;厕所经水启动,构成具有尿粪分贮,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的多便器水平布置的建筑物内厕所系统。
48、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便器和厕用贮器,包含权利要求46或48所述一种应用厕所系统的全部特征,与权利要求46或47所述一种应用厕所系统的区别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建筑物内,具有尿粪分贮,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的多便器分层设置的建筑物内厕所系统与具有尿粪分贮,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的多便器水平布置的建筑物内厕所系统结合设置,构成具有尿粪分贮,水启动、尿冲洗免水除便的多便器竖、平混置建筑内厕所系统。
49、一种为实施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的应用厕所系统,包括厕用贮器和便器,其特征在于:厕用贮器为单体厕用贮器;便器具有尿粪分排与微液冲洗功能,便器除便口下设置或不设置强制送便装置,置于贮器之上,与贮器以直接方式结合,构成一种水启动,尿冲洗的单体免水除便厕所系统。”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永立(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3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第96234987.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7月29日,复印件共12页;
附件2:第96234988.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7月29日,复印件共16页;
附件3:第98248422.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复印件共16页;
附件4:第00113262.8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2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6日,复印件共30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2-36和39-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22中包括了地理结构特征,没有工业再现性,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36、39-4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36和39-4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5中的“组合各面任一点所作法线与便槽立面任一点所作法线垂直,使便槽构成单室便槽或双室便槽”无法实现;权利要求6中的“刮片无返回的单程动作”无法实现,未公开刮片的电驱动或气驱动方案;权利要求7中的导风口与固定风道的联系方式不清楚,如何直通及可插、拔套合均未公开;权利要求9中同一个标号表示了两种以上的不同部件,一般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1中罗列了数十个技术特征,但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披露,一般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无法实施,底入式、侧入式、其它轮形构件、可逆泵、二对一方法等这些特殊提法非本领域规范用语,一般技术人员很难理解;权利要求14中的“强制送便装置”没有给出具体结构;权利要求15没有公开送便器的结构;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便器上的冷热风源”,但没有具体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21没有消除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缺陷;权利要求22未公开贮器的完整结构,共体及非共体、分室的结构无法实施;权利要求23中的“上出便方式”没有具体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8中的“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尿处理装置”没有公开具体结构;权利要求33中的“出便通道上置或与受便通道口合并为一个”没有具体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35没有消除权利要求22的缺陷,权利要求34-35没有消除权利要求33的缺陷;权利要求39中的“上置式、下置式、伴设”含意不清,“尿粪分排、微液冲洗、水启动尿冲洗”均是功能性特征,没有具体手段;权利要求40中的“上出便自动卸便厕用贮器”、“伴设直接或伴设管道接引”、“水启动尿冲洗”这些不明确的内容使得权利要求不确定、不完整,一般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41也存在相同缺陷;权利要求42中的“下出便自动卸便”、“水启动尿冲洗”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43-44未消除权利要求39-42的缺陷;权利要求46中的“微液冲洗功能”、“水启动、尿冲洗”、“尿、粪、便臭分泄与分排”无法实施,“一个单体便器分层布置”不能实现;权利要求47中的“微液冲洗功能”、“水启动、尿冲洗”、“尿、粪、便臭分泄与分排”、“便臭气处理装置”无法实施;权利要求48中的“水启动、尿冲洗”、“多便器竖、平混置”含糊不清,无法实施;权利要求49中的“微液冲洗”、“水启动尿冲洗”含糊不清,无法实施。(3)权利要求1-36和39-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中没有公开如何以尿代水冲实现对厕所排便的清除,如何对贮尿提取、贮存、转送,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6和39-4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6和39-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中“伴设”含意不清,使得保护范围不确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5、39-4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4、8-17、19-21和36-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具体限定如何对尿液进行物理、化学、生物改性,而一般物理、化学、生物改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对贮尿方法的限定也是一般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全部被附件2和3公开;权利要求4与附件2和3的区别仅仅是喷洗构件及带有围板的便体框架,都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中的“电动泵和气压泵”、权利要求9中的“泵的结构本身以及阀、管路的连接”、权利要求10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中便器上的“冷热风源”、权利要求17中的“便器下部的支撑构件”、权利要求19中的“风量传感器”、权利要求20中的“气体处理装置”、权利要求21中的对“控制电路”的限定、权利要求36中的连接方式、权利要求37中的“总接口及分接口构成的管道设置”、权利要求38中的“螺旋送料装置”均为公知技术;权利要求39中的“尿贮器、粪贮器、冲液贮器及内、外补液通道”在附件2、3中已公开。(6)申请文件中存在多处不符合审查指南的情形,如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两个以上的句号、在技术特征的叙述中采取了“包含权利要求×、×、×全部特征”的方式、申请文件中同一个阿拉伯数字序号表示两个以上部件的情况竟有几十处之多,造成技术方案叙述不清、混乱,保护范围不确定,技术方案不完整。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1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作出答复,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意见概括如下:(1)请求人自始至终没有引用附件1,附件2的技术方案和装置结构原理在具体实施和应用上存在较多问题和不足。(2)权利要求1的核心技术方案是尿代水冲处便的技术手段,如何实现以尿代水冲厕的具体技术方案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将尿液进行处理改性后用以代水冲厕是专利权人在附件2基础上的改进,权利要求1中对贮尿的提取、贮存和转送以及对尿液进行的物理、化学、生物改性在本领域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中的“贮尿、用作冲洗介质、原尿、取自原尿、独立于原尿、被贮存、密贮”等限定概念均是公知常识,没必要再描述;权利要求3中的“在便器中设置尿的收集装置”与附件2中的“集尿器”不同,附件2的集尿器实质为一种尿的贮存容器,附件2也没有涉及排便者取站姿排便时的尿液收集内容,附件2中的“在牵引链带动下的铲刀”和“由抽气机、管道、排便器与驱动控制装置构成的自动排臭系统使排便器内形成负压”服务于整个厕所系统,与权利要求3所述单一便器具有完全独立可控的负压消臭不同,权利要求3的四项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找不到任何关联表述;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已对权利要求4各项内容作出清楚、明确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5中的“组合各面任一点所作法线与便槽立面任一点所作法线垂直,使便槽构成单室便槽或双室便槽”意思是便槽底面与便槽四围立面为垂直关系,便槽底面是一种可以包含弧面、水平面与斜面在内的一种多面组合体;权利要求6中的“电驱动或气驱动”均是典型的公知常识;对于权利要求7,说明书已清楚描述导风口与固定风道的联系方式可以是直通,即直接连通,插,即插入,拔,即拔出,套合,即套入;权利要求9中同一个标号表示了两种不同部件,是请求人在文件撰写中的失误,但结合附图并不影响该权利要求对所述技术特征的完整和准确表达;权利要求11中请求人认为的数十个技术特征具体地说是在便器的除便口下设置有可开、闭的活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功能目的和本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制作出实现这一特定功能的活门,并且专利权人对活门设置的形制、动作方式、开闭手段,甚至包括功能目的在内等都作了具体交代,用作表述的概念和术语都在公知常识的范畴内,权利要求12-13同样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中的“强制送便装置”在权利要求15中有具体的介绍;权利要求16中的“冷热风源”是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中已给出明确的结构和功能性交代,权利要求17-21与权利要求16的反驳理由相同;对于权利要求22的贮器,在一个统一的贮器内分设几个不同贮存功能的贮室谓之共体的分室结构,由几个各自独立的不同贮存功能的贮室合作构成一个统一的贮器谓之非共体的分室结构;权利要求23中的“上出便方式”在说明书和该权利要求中有清楚、完整地描述;权利要求28中的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处理技术具有公知特点,技术特征的原创性允许对保护范围使用上位概念;权利要求33中的“出便通道上置”就是把出便通道设置在贮便器的上部,“与受便通道口合并为一个”就是受便通道既作受便通道使用又作出便通道使用;权利要求39中的“上置式、下置式、伴设”在针对权利要求36的回驳中已表述,“尿粪分排、微液冲洗、水启动尿冲洗”只是限定性修饰词语,具体手段已在前述对机械便器和厕用贮器的描述之中;权利要求40中的“上出便自动卸便厕用贮器”、“伴设直接或伴设管道接引”、“水启动尿冲洗”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有清楚描述;权利要求42中的“下出便自动卸便”、“水启动尿冲洗”并非是本权利要求需要表述的内容;权利要求46-47中的“微液冲洗功能”、“水启动、尿冲洗”、“尿、粪、便臭分泄与分排”、“便臭气处理装置”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已有交代,“一个单体便器分层布置”是指多层建筑中一种单便位的设厕形式;权利要求48中的“多便器竖、平混置”就是在垂直方向的各层有便器分布,而在每层的水平方向有一个以上的便器分布;权利要求49中的“微液冲洗”、“水启动尿冲洗”的回驳参见以上的陈述,构成厕所系统的三项充分要素便器、厕用贮器、便器与厕用贮器的联系方式均有明确说明,便器在说明书第3-7页和权利要求4-22中有描述,单体厕用贮器以及包含在其中的专设通道的结构特征在说明书第9-10页和权利要求33中有描述,便器和厕用贮器联系方式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第9-10页与权利要求49中有描述。
2006年11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所述转送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请求人未答复。
2007年1月1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7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3月7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庭审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下如下事实:(1)请求人当庭放弃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以及权利要求4、8-17、19-21和36-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当庭补充了权利要求1-4、10、36、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4-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权利要求4-35、37-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理由,请求人还增加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4)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以及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都没有对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作出具体说明,合议组当庭宣布对上述理由不予考虑;(5)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的刮板68在便器内。
2007年3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机械除便装置或刮板和附件3中的刮板在结构性、功能性、可实施性方面有实质区别,同时收回在口头审理中对附件3中刮板的错误应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
附件1-3均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并且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首先,关于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仅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④栏中列出了上述无效理由,在第⑤栏中没有对上述理由作出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其次,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补充的权利要求1-4、10、36、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4-35和37-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⑤栏中也没有作出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再次,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无效理由不予考虑。对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增加的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鉴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提出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3又是权利要求1和2的从属权利要求,这意味着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2和/或3必然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接受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另外,由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放弃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以及权利要求4、8-17、19-21和36-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因而,合议组仅对请求人所提出的下述无效理由进行审查:权利要求5-7、9、11-35、39-44、46-4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36和39-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和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35、39-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7、9、11-35、39-44、46-4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便器装置,其中的“组合各面任一点所作法线与便槽立面任一点所作法线垂直,使便槽构成单室便槽或双室便槽”在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为“……便槽的基本结构为至少有两个对应立面即侧面为平行平面的有底盒式敞口容器,为方便刮片对便槽中粪便的清除,其底取为平面与圆弧面或包括与斜面在内的一种多面组合结构面,并且过组合面任一点所作法线与过便槽立面任一点所作法线垂直,使便槽可构成单室便槽或双室便槽……”(说明书第3页第35-38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可以理解,所述便槽的底面可以是平面与圆弧面相结合的或者平面与圆弧面以及斜面相结合的组合面,但便槽立面是垂直于整个底面的,另外,该便槽结构也是本领域常见的便槽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完全能够实现所述便槽;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4的便器,其中刮片无返回的单程动作是针对除便口双侧设置刮片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中公知的电驱动或气驱动方法完全可以实现刮片无返回的单程动作;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4的便器装置,其中导风口与固定风道的联系方式为直通式或可插、拔的套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直通”即为直接连通的意思,而“可插、拔的套合方式”则表示既可以插入,也可以从中拔出,二者实现套合,该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能够实现的;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4或权利要求8的便器装置,虽然其中同一个附图标记(7)表示了两种不同的部件,但是它们分别表示直接作用式气压泵结构和活塞作用气压泵结构中的部件,在说明书中对应的说明书附图分别是图10.1和图11.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9上下文并充分理解说明书的基础上不会对上述同一附图标记的部件产生误解;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21中罗列了数十个技术特征,这数十个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披露,但请求人没有具体陈述是哪些技术特征的连接关系没有披露,说明书第4页第21行至第7页第17行对上述内容有详细地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现有技术的内容完全可以实现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中的“强制送便装置”和权利要求15中的“送便器”的结构在说明书第7页第5-9行已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可以实施权利要求14-1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6中的“冷热风源”是公知常识,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也认可这一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7-21也不存在请求人所述的缺陷;对于权利要求22的贮器、共体及非共体、分室的结构,说明书第7页第38-43行有相应的记载:“……厕用贮器分为受便贮器与非受便贮器。采用分室结构,对尿、粪以及厕用冲液实行分室贮放,分别构成尿贮器,粪贮器或尿粪合贮器以及冲液贮器,其中尿贮器,粪贮器或尿粪合贮器构成受便贮器,冲液贮器为非受便贮器,各贮器可以各自独立,为非共体结构或为共体分室结构;或尿贮器,粪贮器共体分室,冲液贮器独立结构;以及尿贮器与冲液贮器共体分室,粪贮器独立和尿粪合贮器与冲液贮器各自独立的结构”,由此可知,非共体结构的意思是各个贮器都是独立的,而共体结构则代表两个或三个贮器是一体的,但为了执行不同的功能将同一结构中分成两个或三个不同的室,这与专利权人的解释“在一个统一的贮器内分设几个不同贮存功能的贮室谓之共体的分室结构,由几个各自独立的不同贮存功能的贮室合作构成一个统一的贮器谓之非共体的分室结构”意思基本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理解上述技术特征,从而实现其技术方案,同理,权利要求23-35中的上述缺陷也不存在;权利要求23中的“上出便方式”在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为“出便通道供粪便的取出,设置有下置式和上置式,或既设有下置式又设有上置式;下置式出粪通道设于粪贮器或尿粪合贮器的下底,在其通道口上设有阀或可封断装置,使贮粪状态不致有粪便的泄出;上置式出粪通道设于粪贮器或尿粪合贮器顶部,为一下部开缺或不开缺的通管,被固定于粪贮器或尿粪贮器上,其下端相抵或接近粪贮器或尿粪贮器下底,上端管口还可设置管接口装置,可以敞置或设盖,可以方便与粪便取运装置配接实现贮便的转运和利于在贮便将通道下部缺口浸没时,可阻止贮器内的粪臭气经通道口散发出和阻断外部空气经通道口进入与内部与贮便接触,更利于粪便的密贮”(说明书第8页第32-39行),因此,上述出便方式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是可以实现的;权利要求28中的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处理技术在本领域是公知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同该观点,因此,本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选用适合的改性方法和设备;对于权利要求33中的“出便通道上置或与受便通道口合并为一个”,根据其字面意思并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出便通道上置”就是把出便通道设置在贮便器的上部,“与受便通道口合并为一个”就是受便通道既作受便通道使用又作出便通道使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权利要求39中的“上置式、下置式”参见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伴设”在说明书中的相应描述为:“对于厕用贮器为结构贮器的与便器结合方式是:便器与厕用贮器相伴设置,便器的通道口与厕用贮器的通道口直接相连,或以管道接引相连,可称为伴设直连式,或伴设管道接引方式,如将便器置于贮器上,除便口直接插入粪贮器或尿粪合贮器上设的受便通道直通接口中,便器的外续流管直接与尿贮器的受尿通道相连,伴设管道接引方式的例子如:粪贮器或尿粪合贮器上仅设一个管接口形式的受便通道,粪贮器或尿粪贮合器上设置有便器,便器的除便口通过接引管道与管接口形式的受便通道相连,构成伴设管道接引方式”,因此,“伴设”的概念在说明书中已有清楚的记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同理,权利要求40中的“伴设直接或伴设管道接引”也是清楚的,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现;权利要求39中的“尿粪分排、微液冲洗、水启动尿冲洗”,权利要求40-41中的“上出便自动卸便厕用贮器”、“水启动尿冲洗”,权利要求42中的“下出便自动卸便”、“水启动尿冲洗”,权利要求46中的“微液冲洗功能”、“水启动、尿冲洗”、“尿、粪、便臭分泄与分排”、“一个单体便器分层布置”,权利要求47中的“微液冲洗功能”、“水启动、尿冲洗”、“尿、粪、便臭分泄与分排”、“便臭气处理装置”,权利要求48中的“水启动、尿冲洗”、“多便器竖、平混置”,权利要求49中的“微液冲洗”、“水启动尿冲洗”在说明书中均有相应的描述,从其字面意思就能理解其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实现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例如,“尿粪分排”即为尿和粪分别排到不同的贮器中,“微液冲洗”意思是用少量的尿液对便器进行冲洗,而“水启动尿冲洗”则是基于本专利的特点,在没有尿液积累的情况下,需要由水来启动,当尿液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再用尿液代替水进行冲洗,同样理由,权利要求43-45也不存在权利要求39-42所述的缺陷。因而,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5-7、9、11-35、39-44、46-4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该权利要求没有公开如何以尿代水冲实现对厕所排便的清除,如何对贮尿提取、贮存、转送,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同样理由,权利要求2-36和39-4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核心技术方案是尿代水冲处便的技术手段,如何实现以尿代水冲厕的具体技术方案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将尿液进行处理改性后用以代水冲厕是专利权人在附件2基础上的改进,权利要求1中对贮尿的提取、贮存和转送以及对尿液进行的物理、化学、生物改性在本领域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在尿被用作冲洗介质前对尿的贮存或者进一步在性状上作出处理,使尿的沉淀物、结垢性、臭气浓度、粘度、色度等方面更适合其作冲洗介质使用,权利要求1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厕所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在提取、贮存或转运环节施以一种或多种物理、化学或生物改性措施,而上述改性措施在本领域是公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理由,权利要求2-36和39-4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中“伴设”含意不清,使得保护范围不确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5、39-4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1的类型是方法权利要求,因而权利要求1的类型是清楚的;其次,根据权利要求1所用词语的含义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另外,基于以上5的评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无不完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清楚、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中的“伴设”在说明书第10页第7-12行中已有记载,由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知,“伴设”的概念是清楚的,权利要求3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理由,权利要求2-35、39-4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本领域是公知的技术,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免水自动处便方法,厕所以尿代水冲实现对厕所排便的清除,对厕所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在提取、贮存或转送环节被施以下述三类处理措施中的一种或两种还可以是全部,三类处理措施分别是:a)一种或多种物理改性措施,b)一种或多种化学改性措施,c)一种或多种生物改性措施。
附件2(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8页第20-21行,附图2)公开了一种被动式无水自动排便装置,该装置包括以物料输送装置为手段的排便装置、驱动装置、驱动控制装置、无水自动冲洗系统和自动排臭系统,无水自动排水系统以所蓄排便人的尿液为工作介质实现对排便器或排便装置内部的自动冲洗,在附图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排尿室经滤孔与泄尿管相通。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在收集过程中经滤孔过滤(一种物理改性措施)从而实现自动冲洗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两者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均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当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实施尿、粪分贮基础上通过对厕所自身贮尿采取以下措施:1)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取自原尿的贮尿、独立于原尿的贮尿被贮存,2)对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包括对原尿的贮尿实施密贮。
附件2(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16行至第6页第4行、第8页第20-21行,附图2)公开了一种被动式无水自动排便装置,该装置包括以物料输送装置为手段的排便装置、驱动装置、驱动控制装置、无水自动冲洗系统和自动排臭系统,在排便装置中设置有物料输送装置,用以对所排便实施强制清运,物料输送装置的的驱动有手动与电动两种方式,其中电动方式受驱动控制装置控制,排便装置设置有集尿装置,由集尿装置、泵送系统、驱动控制装置并结合排便装置或排便器构成无水自动排水系统,该系统以所蓄排便人的尿液为工作介质实现对排便器或排便装置内部的自动冲洗,其中的泵送系统是由管道把集尿装置与设在排便器排粪室内部或排便装置内部适当位置取适当角度用以自动冲洗便器内部或输送装置必要部位的喷口相连通组成的系统,排便装置的排便器为一种双室结构,前部为排尿室,后部为排粪室,在附图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排尿室经滤孔与泄尿管相通。
将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对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包括对原尿的贮尿实施密贮,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密贮即是密闭贮藏,其作用是防止异味的扩散以及与外界的接触,与密贮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厕所采用的便器装置施以下述措施:(1)在便器中设置尿的收集装置,对排便者无论取蹲姿、坐姿或站姿的排尿都实施收集, (2)在便器中设置机械除便装置和冲洗装置,以机械担负除便任务,(3)除便时,使冲洗装置跟随机械除便装置动作实施对便槽和除便机械的清洁,(4)使单一便器具有完全独立可控的负压消臭功能。
附件2(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16行至第6页第4行、第8页第20-21行,附图2)公开了一种被动式无水自动排便装置,该装置包括以物料输送装置为手段的排便装置、驱动装置、驱动控制装置、无水自动冲洗系统和自动排臭系统,在排便装置中设置有物料输送装置,用以对所排便实施强制清运,物料输送装置的的驱动有手动与电动两种方式,其中电动方式受驱动控制装置控制,排便装置设置有集尿装置,由集尿装置、泵送系统、驱动控制装置并结合排便装置或排便器构成无水自动排水系统,该系统以所蓄排便人的尿液为工作介质实现对排便器或排便装置内部的自动冲洗,其中的泵送系统是由管道把集尿装置与设在排便器排粪室内部或排便装置内部适当位置取适当角度用以自动冲洗便器内部或输送装置必要部位的喷口相连通组成的系统,排便装置的排便器为一种双室结构,前部为排尿室,后部为排粪室,在附图2所示的技术方案中,排尿室经滤孔与泄尿管相通,由抽气机、进、排气管、驱动控制装置并结合排便器或排便装置构成自动排臭系统,自动排臭系统的进气口均设置于排便器或排便装置内部,系统通过将排便器或排便装置内部气体抽出排至室外,造成排便器或排便装置内部出现相对于临近环境的负压,实现阻止排便器或排便装置内部的便产臭气不致扩散至厕室中而获得无臭的环境。
将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除便时,使冲洗装置跟随机械除便装置动作实施对便槽和除便机械的清洁,(2)对用作冲洗介质的贮尿包括对原尿的贮尿实施密贮。附件3公开了一种公共厕所,包括侧壁(3),门(6),顶板(5)和底座(1),在底座(1) 的上表面设有大便池(42),在底座(1)的外侧设有台阶(11),其特征是:至少有一个台阶(11)与底座(1)可回转连接,台阶(11)与第一传动机构相连接,所述第一传动机构连接可往复移动的活塞推压机构,通过台阶(11)的转动,推动活塞式清扫推压机构,在所述活塞式清扫推压机构的作用下,推压从大便池(42)中落入卸料腔(80)中的粪便,使被推压的粪便经过排出装置(86)进入粪便收集器,至少有一个可回转台阶(11)通过第二传动机构与流体压力泵(92)相连接,通过台阶(11)的转动,使流体压力泵(92)工作,由流体压力泵(92)向蓄压缸(108)提供压力,使蓄压缸(108)中的液体通过连接管道,进入喷管(44),从喷管(44)中喷出的液体冲洗大便池(42)。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1)在附件3中已经公开,该区别特征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并且附件2和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也就是说,附件3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1)应用到附件2中以解决除便后进行清洗的技术问题,另外,如对权利要求2创造性评述相同,区别特征(2)是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和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12日收到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中的机械除便装置或刮板和附件3中的刮板在结构性、功能性、可实施性方面有实质区别,同时收回对附件3中刮板的错误应对。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3中的机械除便装置是上位性概念,而附件3中的刮板是下位性概念,二者都具有机械除便的作用,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附件2中公开了“在排便装置中设置有物料输送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和“使牵引链(50)作连续自动循环或定时自动间歇循环运动,带动铲刀(51)在排便槽(52)中作铲运运动”,因此,“在便器中设置机械除便装置”的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与附件3附图5中的刮板68是否在便器内无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0113262.8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49的基础上维持本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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