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正式高温高精度涡轮流量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扶正式高温高精度涡轮流量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74
决定日:2007-06-27
委内编号:5W079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4600.6
申请日:2004-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市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06-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张惠军
国际分类号:G01F 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确定的内容,则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即使没有相应的记载,也应认为该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如果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则不能因其适用于某些情况而不适用于另一些情况来否定其实用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扶正式高温高精度涡轮流量计”的20042006460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6月2日,专利权人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扶正式高温高精度涡轮流量计,它由高温涡轮流量计和具有变径与伸缩功能的高温扶正器两部分;高温涡轮流量计包括连接头(1)、涡轮笼体(2)、滑杆(3)、引鞋(4)、干簧管(5)、宝石轴承(6)、磁钢(7)、轴杆(8)、涡轮(9);高温扶正器包括固定座(10)、耐高温扶正片(11)、滑动座(12),其特征在于:连接头(1)与固定座(10)、涡轮笼体(2)、滑动座(12)、滑杆(3)、依次连接,在连接头(1)内有干簧管(5)、宝石轴承(6)、磁钢(7),在涡轮笼体(2)内磁钢(7)依次与轴杆(8)、滑杆(3)连接,轴杆(8)两端为宝石轴承(6),涡轮(9)在轴杆(8)上;在涡轮笼体(2)外为耐高温扶正片(11),滑杆(3)下接引鞋(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扶正式高温高精度涡轮流量计,其特征在于:涡轮笼体(2)为中空的壳体,其侧面铣成等角度分布的三个导流槽,上端通过内螺纹与连接头(1)连接,下端与滑杆(3)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市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研究所(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6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0501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8日;

证据2:公告号为CN2086792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1年10月16日;

证据3: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于1991年7月第1次印刷的《试井手册》(上)的封面、版权页、第64-66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4: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于1995年6月第1次印刷的《九年义务教育四年制初级中学物理第二册 教学参考资料》封面、首页、版权页、第240-243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5:公告号为CN2058479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0年6月20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30233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30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41241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4月23日;

证据8: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于2004年4月第1次印刷的《石油开发测井原理》封面、版权页、第129-135页、第142、143页复印件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3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3、4、8的原件,明确表示使用证据3版权页、封面、第64-65页,放弃证据3中标有“图1-73”页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4-7用于证明“干簧管”是公知技术;证据2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实用性;证据8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实用性;证据2、8不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2)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认为请求人改变了证据的组合方式,即由证据1、2的组合方式改为证据1、3的组合方式;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本案适用于2001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的新组合方式一?以接受,告知专利权人可于庭后十日??针对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3结合的创造性无效理由进行书面答复;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未公开被测流体的进口和出口,涡轮流量计无法测量流体的流速,并且本专利使用特殊的导流方式取代了公知的引流方式,本专利的改进点在于导流流道,导流通道不是现有的,因此应该明确指出进口、出口的位置和结构;专利权人认为,涡轮流量计肯定有进口、出口,是公知的;本专利描述了蒸汽流道;

(4)关于实用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扶正器的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其上端是固定的、下端是自由的,这样的扶正器不能往下滑动;本专利的涡轮流量计本身没有进口、出口,涡轮不会转动,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导流槽设在侧壁,涡轮转动比较慢,甚至不能转动;根据证据8公开的内容,流量计一种是敞流式一种是导流式,不能明确本专利取代涡轮引流方式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在笼体上打了三个槽不能取代涡轮引流方式。专利权人认为,油管不可能突然变径,扶正器靠涡轮的重量下滑,认为扶正器在设计的时候需要有良好设计的弧度;扶正片是弓型的,分解后受到横向力,扶正器必须大于井筒内径,扶正片不会卡在井筒内,不可能发生井筒内径稍微大于扶正器外径的情况;认为导流槽与蒸汽流道不同,蒸汽通道在上方,涡轮是可以通过蒸汽流道转动;证据8与本专利无关,认为导流或者敞流与本专利无关,不作答辩;蒸汽能够冲到涡轮,因此涡轮能够旋转;

(5)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涡轮流量计的结构,结合证据4-7清楚证明采用干簧管测量流量;证据3公开了扶正器的结构,证据3的两端都可以滑动,但没有文字记载,在附图上可以看出,在证据3中可以看到滑杆、固定座等的连接关系;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内容及说明书的内容,本专利的导流槽是通透的,是液体流通的通道,这种设计必然导致涡轮笼体的侧面挤入蒸汽,使涡轮发生不规则的旋转,因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导流槽对稳定性不起作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只有附图及附图注释,没有文字表达,证据1的目的是一个流量计,而且是一个产液的流量计,本专利是用于测量蒸汽的流量,两者的介质不同;证据3的目的是要两端扶正,本专利的目的是扶正器保护仪器;本专利有一个扶正器,证据3有两个扶正器;导流槽与蒸汽流道是不同的。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共提交8份证据,即证据1至8。

证据1、2、5至7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2、5至7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这些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3是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于1991年7月第1次印刷的《试井手册》(上)的封面、版权页、第64-66页;证据4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于1995年6月第1次印刷的《九年义务教育四年制初级中学物理第二册 教学参考资料》封面、首页、版权页、第240-243页;证据8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于2004年4月第1次印刷的《石油开发测井原理》封面、版权页、第129-135页、第142、143页,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4、8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4、8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证据3、4、8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这三份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人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3中标有“图1-73”页,即第66页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中不再对证据3的该部分进行评述,即,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证据3包括封面、版权页、第64-65页。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具体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未公开被测流体的进口和出口,涡轮流量计无法测量流体的流速,并且由于本专利使用特殊的导流方式取代了公知的引流方式,即本专利的改进点在于导流流道,而导流通道不是现有的,因此应该明确指出进口、出口的位置和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涡轮叶片采用焊接工艺、一致性差、滚动轴承阻力大、扶正功能差,即,本专利的目的在于对涡轮叶片工艺、轴承以及扶正器进行改进,并且说明书对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手段进行了具体描述,至于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无直接关系的内容,并不需要记载在说明书中;(2)通常在油田上使用的利用涡轮旋转来测量蒸汽或油的流量计的原理是将蒸汽或油引入到涡轮部分并流经涡轮部分,在流经涡轮部分时,通过对涡轮的冲击使之旋转,磁钢与涡轮的旋转速度相同,借助于与磁钢配合的磁性元件(通常是干簧管)来测量涡轮的旋转,并据此计算出蒸汽或油的流量、流速等,这种原理和应用在本领域是公知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这种流量计的原理及实践经验可以直接、唯一地确定本专利的扶正式高温高精度涡轮流量计包括蒸汽的进入部分和流出部分,即进口和出口。因此请求人关于说明书未公开进口、出口从而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具体理由为:(1)本专利的涡轮流量计本身没有进口、出口,涡轮不会转动,不能实现发明目的:(2)本专利的扶正器的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其上端是固定的、下端是自由的,这样的扶正器不能往下滑动;(3)导流槽设在侧壁,涡轮转动比较慢,甚至不能转动;(4)权利要求2中,井下流体从导流槽直接导入又导出,加之涡轮笼体外部还有扶正器片阻挡,不能构成流体对涡轮整体叶片的冲击,无法测出流体的流速;(5)根据证据8公开的内容,流量计一种是敞流式一种是导流式,不能明确本专利取代涡轮引流方式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在笼体上打了三个槽不能取代涡轮引流方式。

针对上述理由(1),合议组认为,在上面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论述中已经阐明了本专利的涡轮流量计具有进口、出口,因此,对该理由合议组不再作论述。

针对上述理由(2),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扶正片为弓形,其材料具有弹性,无论是井筒内径从大到小还是从小到大的情况下,该扶正片在受到井筒内壁的阻力时,都会产生弹性形变,消除该阻力时,扶正片会恢复原始状态,扶正片的弹性形变的大小随井筒内壁的阻力大小而改变,并且,扶正器是在重力的作用下深入井筒内的,而且在重力的作用下继续向下移动,扶正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扶正作用是在重力和扶正片的弹性形变以及井筒内壁的阻力的共同作用下实现的,使扶正片顺应井筒的内径并使测量仪器位于井筒中心位置。由于扶正片的弹性形变在一定范围内,因此,扶正器要实现其扶正作用必须适用于与其弹性形变相对应的一定范围内的变径或非变径井筒,而非所有的变径或非变径井筒。在一般的应用中,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井筒的内径和变径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扶正器,使其在直径处于一定范围内的非变径井筒中,或者在处于一定变径范围内的从窄到宽或从宽到窄的变径井筒中使用,即,当在上述直径处于一定范围内的非变径井筒中、或者在处于一定变径范围内的从窄到宽或从宽到窄的变径井筒中工作时,所选择的扶正器应当是在井外人员不施加向上的力时该扶正器仍然可以向井筒内更深的地方下移,同时扶正片的外径顺应井筒内壁使测量仪器位于井筒内的中心位置。请求人提出的情况是所选用的扶正器与其所应用的井筒内径不匹配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本专利公开了扶正器在20~400℃的环境下可在Φ62~162mm自由开闭,当井筒的内径过大或过小时,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井筒的内径选择适当尺寸、材料的扶正器,使其能够完成其测量的任务,并使扶正器能够产生良好扶正的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扶正器对于内径尺寸在一定范围内的井筒是适用的,以选用不当的结果来否定本专利的扶正器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不适当的。

针对上述理由(3),合议组认为,涡轮能否转动与蒸汽能否冲击涡轮直接相关,而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在涡轮笼体侧面铣成等角度分布的三个导流槽,并且涡轮笼体设有截面成等角度分布的三个蒸汽流道,涡轮直接裸露在蒸汽中,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蒸汽流道能使蒸汽进入并冲击涡轮,使之转动,因此导流槽设在侧壁并不会导致涡轮不转动。

针对上述理由(4),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涡轮笼体侧面铣成等角度分布的三个导流槽,导流槽所起的作用是将井筒内的流体导入到蒸汽流道中,而非将流体导入又导出,另外,虽然笼体外部有扶正器片,但扶正器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壳体,蒸汽可以进入扶正器内,并进一步通过导流槽、蒸汽流道冲击涡轮,因此扶正器片的存在不会影响蒸汽对涡轮的冲击。

针对上述理由(5),合议组认为,证据8公开了根据流量计是否带有机械导流装置而将流量计分成导流式和敞流式,本专利记载了“涡轮笼体设有截面成等角度分布的三个蒸汽流道,涡轮直接裸露在蒸汽中,取代引流方式”,可见,本专利所指的取代引流方式是指取代现有技术中的采用某个或某些装置引导流体冲击涡轮的方式,而非取代证据8所划分的导流式或敞流式,并且,本专利采用蒸汽流道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利用蒸汽直接冲击涡轮使之转动平稳的积极效果。

另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扶正式高温高精度涡轮流量计存在的结构缺陷与证据2所欲克服的缺陷类似,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在产业上能够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已经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至于其是否存在与证据2所欲克服的缺陷,与本专利是否具备实用性没有关联性。

综上,本专利的扶正器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行至第3页结束,图1、2)公开了一种热采井高温产液剖面测量仪,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该测量仪包括高温区3、测压4、测温5、流量测量总成6;测温5与流量测量总成6连接(测温5与联轴6-2之间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头”),流量测量总成6有耐高温涡轮6-1、联轴6-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轴杆”)、耐高温磁钢6-3、耐高温平面直孔玛瑙宝石轴承6-4、磁性元件6-5、机械伞6-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温扶正器”);机械伞6-6的上部与耐高温轴承6-4的外支撑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涡轮笼体”)焊接在一起,该机械伞具有随油井管柱内径变化自动张大与缩小的功能;在测温5与联轴6-2之间的部分中有磁性元件6-5、耐高温平面直孔玛瑙宝石轴承6-4、耐高温磁钢6-3;在外支撑套中,耐高温磁钢6-3安装在联轴6-2的上部;联轴6-2两端分别镶有耐高温平面直孔玛瑙宝石轴承6-4,耐高温涡轮6-1安装在联轴6-2的下部,与耐高温磁钢相匹配的耐高温磁性元件6-5位于磁钢附近1mm处,耐高温磁性元件6-5随耐高温磁钢6-3转动而不断打开与关闭。

请求人认为,证据1附图1最下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引鞋”,作用相同;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1段记载的磁性元件6-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干簧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第12页第11行记载的“与耐高温磁钢相匹配的耐高温磁性元件(6-5)位于磁钢附近1mm处,耐高温磁性元件(6-5)随耐高温磁钢(6-3)转动而不断打开与关闭,产生电脉冲被计算机采集系统所接受”容易想到耐高温磁性元件是干簧管,并且在证据1中已经清楚的描述了耐高温磁性元件的工作原理,结合证据4-7清楚证明采用干簧管测量流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1中明确记载,位于仪器下部的机械伞6-6,具有随油井管柱内径变化自动张大与缩小的功能,扶正作用好,因此,该机械伞起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温扶正器的作用;(2)证据1中公开了耐高温磁性元件6-5,干簧管是耐高温磁性元件中的一种,属于下位概念,不能认为证据1中的上位概念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干簧管的这一下位概念,但是根据证据4-7可知,在油田上使用的测量设备中经常使用干簧管与涡轮上的磁钢配合来测量涡轮的旋转,因此,在证据1公开了磁性元件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想到使用干簧管作为磁性元件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扶正式高温高精度涡轮流量计与证据1公开的热采井高温产液剖面测量仪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高温涡轮流量计包括滑杆、引鞋,高温扶正器包括固定座、耐高温扶正片、滑动座,(2)连接头与固定座、涡轮笼体、滑动座、滑杆依次连接,(3)在涡轮笼体内磁钢依次与轴杆、滑杆连接,(4)在涡轮笼体外为耐高温扶正片,(5)滑杆下接引鞋。

证据3(参见第65页的图1-72)公开了一种港I型回放式井下流量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井下流量计包括扶正片9、中心杆2、弹簧锚3、固定销4、固定块5、调节环8、宝石轴承48、磁钢49、涡轮轴51、涡轮52、尾锥5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引鞋”),扶正片9的两端均与固定块5、固定销4、弹簧锚3连接,中心杆2贯穿两个扶正片9,扶正片9在该中心杆上滑动,中心杆2下接尾锥56,两个扶正片9分别位于涡轮的上、下两方。

请求人认为,证据3的图1-72公开了本专利的扶正器,弹簧锚3与调节环8配合套在中心杆2上公开了本专利的固定座;在证据3中,滑动位置是可调的,扶正器的两端都可以滑动,从附图中可以看出,当滑到一定位置时,其上端是固定的,也相当于一个固定座,并且在证据3中可以看到滑杆、固定座等的连接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3的附图1-72中显示有尾锥56、扶正片9,由于扶正片通常都在一定范围内变径,且其变径主要是由于扶正片两端的间距变化而引起的,因此可以确定扶正片9的至少一端可以滑动。该图还显示出,扶正片9的两端均与固定块5、固定销4、弹簧锚3连接,在扶正器的一端可以滑动的情况下,滑动端的固定块5、固定销4、弹簧锚3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座,而另一端的上述构件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座;在扶正器的两端均可以滑动的情况下,由图1-72可知,扶正片9的上部有绳帽1、下部有套环10等部件,这两端的任一端滑动到一定位置就会停止滑动,而另一端仍在滑动,此时,滑动端的上述构件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座,而固定端的上述构件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座,可见,证据3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动座、固定座。另外,根据附图1-72可知,中心杆2是贯穿两个扶正片9的中心杆,扶正片9在该中心杆上滑动,因此该中心杆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滑杆。即,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2)证据3的附图1-72公开了尾锥56,中心杆2下接尾锥56,因此,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

(3)在证据3中,两个扶正片9分别位于涡轮的上、下两方,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涡轮笼体外为耐高温扶正片的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扶正片部分的固定座、中心杆和滑动座是依次连接的,该部分经过其他部件与涡轮部分连接;而且,图中未示出在两个扶正片之间存在中心杆2,可见,证据3没有公开在涡轮部分中,磁钢依次与涡轮轴、中心杆连接。即,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至(4)。此外,根据证据3的图中所示的扶正片9的结构和涡轮部分的结构可知,在扶正片9的部分,起到滑动座作用的构件可以在中心杆2上滑动,在涡轮部分中有磁钢49、轴承座50、涡轮轴51、涡轮52,图中未示出在两个扶正片之间存在中心杆2,而且不能推导出在两个扶正片之间存在中心杆2,也不能推导出将扶正片部分置于涡轮部分的外面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3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1也未公开扶正器置于涡轮部分的外面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1也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的技术启示;另外,由于证据3的图中未示出在两个扶正片之间存在中心杆2,也不能推导得到在两个扶正片之间存在中心杆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推导出连接头与固定座、涡轮笼体、滑动座、滑杆依次连接的这种连接关系,也不能推导出中心杆2与涡轮轴51连接的这种连接关系,即,证据3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1、3的结合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公开充分、具备实用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故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6460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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