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健身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健身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53
决定日:2007-06-25
委内编号:W508541
优先权日:2003-06-25
申请(专利)号:200420066863.0
申请日:2004-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华根
授权公告日:2005-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太平洋网络集团公司
主审员:刘路尧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A63C5/00,B63B35/79,B63B35/81,B32B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是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则相对于多项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18日授权公告的第200420066863.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健身板”,申请日是2004年6月16日,优先权日是2003年6月25日,专利权人是太平洋网络集团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6年7月14日针对本专利做出第8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健身板,包括: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层叠在所述顶表面外侧上的第一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第一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一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一图形层外侧上的第一透明保护层;层叠在所述底表面外侧上的第二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第二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二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二图形层外侧上的第二透明保护层;还包括:应用在所述泡沫板芯的所述底表面和所述第二粘合层之间的聚乙烯层。

2、一种健身板,包括: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层叠在所述顶表面外侧上的第一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第一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一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一图形层外侧上的第一透明保护层;层叠在所述底表面外侧上的第二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第二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二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二图形层外侧上的第二透明保护层;其中所述第二透明保护层是高密度聚乙烯层并具有光滑表面质地;所述第一透明保护层具有粗糙表面质地;所述泡沫板芯部分还包括:中心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在所述中心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的顶表面上的板面泡沫;在所述中心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的底表面上的底面泡沫,其中所述板面泡沫和底面泡沫具有比所述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更大的密度。

3、一种健身板,包括: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层叠在所述泡沫板芯的所述顶表面上的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粘合层顶部上的第一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一图形层顶部上的透明保护层;其中所述泡沫板芯是聚乙烯层;所述透明保护层具有粗糙的表面质地;所述泡沫板芯部分还包括: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在所述中心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的顶部上的板面泡沫。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健身板,其中所述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具有形成在一起的两层低密度聚乙烯,所述两层之一具有第一密度而另一层具有第二密度。

5、一种健身板,包括: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层叠在所述泡沫板芯的所述顶表面上的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粘合层顶部上的第一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一图形层顶部上的透明保护层;还包括:粘合到所述底表面的板面泡沫;层叠到所述板面泡沫顶部上的光滑聚氯乙烯表层。”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张华根(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5211593A全文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3年5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美国专利US4850913A全文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89年7月25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美国专利US5882776A全文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1999年3月16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美国专利US6358599B1全文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2002年3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美国专利US5658179A全文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公开日:1997年8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美国专利US2002/0167136A1全文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2年11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7:第8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证据8:日本专利JP2000-117868A全文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2000年4月25日(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9:声称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得到的包括公开号为CN1175504A的中国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摘要、主权项内容的网页复印件,其上标明了该申请的公开日为1998年3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8);

证据10:美国专利US6106345A全文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2000年8月22日(下称对比文件9);

证据11:美国专利US5275860A全文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1994年1月4日(下称对比文件10)。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5中泡沫板芯的结构可以概括为两层芯板结构,权利要求2、4中泡沫板芯的结构可以概括为三层芯板结构,对比文件1或6公开了权利要求1、3、5中的两层芯板结构,对比文件2、3或5公开了权利要求2、4中的三层芯板结构;对比文件1、4、7、8或10公开了权利要求1-5中用粘合层将图形层和透明保护层粘接在芯板上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6或10公开了权利要求2、5中具有光滑表面质地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9或10公开了权利要求2、3、4中具有粗糙表面质地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10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该请求书所列的附件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1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证据7为审查决定复印件,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明确具体评价方式为:评价权利要求1,以对比文件6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为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评价权利要求2,分别以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为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9(或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0);评价权利要求3,以对比文件6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为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10);评价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分别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评价权利要求5,以对比文件6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组合方式为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对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在书面意见中没有提出过的评价创造性的组合方式将不予评价,并当庭告知请求人在口审之后不再接受书面意见陈述。请求人在此基础上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7、9-10为美国或日本专利文献,由于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7、9-10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交答复意见,视为其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7、9-10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核实并予以认可;对比文件8为包括公开号为CN1175504A的中国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摘要、主权项内容的网页复印件,由于专利权人也未对对比文件8的真实性提交答复意见,视为其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8的真实性核实并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10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3年6月25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印制图案外壳的发泡夹芯结构,披露了一种冲浪板,滑板夹芯是一块闭孔泡沫聚烯烃制成的发泡板,所述冲浪板包括一层发泡板30、位于发泡板30上方驾乘面的发泡薄片32和印有图案的滑板底覆盖层40;覆盖层40包括粘合在一起的两层薄层42、44;最外层42是用透明的聚乙烯材料制成的薄塑料膜片,厚度一般为2-5密耳;内层44也尽可能采用聚乙烯薄膜,薄片44的厚度一般在2-5密耳之间并尽可能是不透明的,可以更好衬托外层上的图案;图案印刷在外层薄片42的内表面或第一层表面46上,将薄片42、44粘合在一起,薄片42印有图案的一面46朝向第二层薄片44,形成覆盖层40(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第3页第3-6自然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4);通过轧辊54、68将覆盖层40压合到加热过的发泡基材56上使覆盖层与发泡基材粘合在一起;覆盖层40在接触到发泡基材表面之前最好是未被加热,或是利用加热器64周围的热量略微加热(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第4页第1自然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5);底板覆盖层一般很平滑干洁,能形成理想的滑水表面;印有图案的覆盖层也可用在滑板顶驾乘层上;亦可引用本发明将印有图案的覆盖层粘结到其他发泡器材上(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第4页第2-3自然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水上或雪上滑行的运动滑板2,具有发泡芯板4,由聚乙烯膜6热贴合在聚乙烯发泡层8组成的膜/发泡层叠片通过热和压力粘接在芯板4上,该膜/发泡层叠片完全覆盖住芯板,包括顶面10、底面12和侧边14;用于芯板的合适材料包括聚乙烯发泡,外膜片最好是贴合在聚乙烯发泡沫上的聚乙烯膜,并且由此构成的膜/发泡层叠片贴合在滑板的芯板上,使滑板具有一个光滑和平滑的表面;滑板的性能特征可以通过变化发泡芯板、发泡片和/或膜的密度来改变,所述聚乙烯发泡层片的密度大于所述发泡芯板的密度(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1页权利要求1、第7页第8-19行,对比文件2的附图3)。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有加强物理性能的发泡板结构,该发泡板结构可以用于包装、体育运动、水上运动以及建筑领域,其结构是层叠的聚合物发泡板3的芯板4两面层叠有第一表层6和第二表层8,第一表层6和第二表层8都是发泡层,芯板是层叠的多层结构,例如由四层构成,其每一层的平均密度不同,而各发泡层的密度相对于第一表层6和第二表层8是低密度发泡(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第2页倒数第1行-第3页第16行,对比文件3的附图3);上述发泡由聚烯烃发泡组成,而聚烯烃可以是聚乙烯或聚丙烯(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书中文译文中的权利要求1、2、7、8)。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带有双密度发泡芯板的运动板10,具有板体12,该板体包括第一发泡芯部26、第二发泡芯部28、实心片状底部表层30和发泡片顶部表层32,其中第一发泡芯部26的密度小于第二发泡芯部28,实心片状底部表层30的材料可以为聚乙烯(参见对比文件6中文译文第4页第10-16行、倒数第4行,对比文件6的附图3、7、10);此外还公开了典型的运动板使用了聚乙烯芯板作为发泡芯板(参见对比文件6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3行)。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结构板1,包括基材层2、结构层3、图形层4和透明塑料膜5,透明塑料膜上设置有凹凸纹7,其中结构层3和带有印刷图形层的塑料膜5依次层叠在基材层2上,结构板1的印刷塑料膜6由塑料膜5和印刷图形层4组成,并用粘合剂层叠在结构层3上(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全文,对比文件7的附图1)。

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滑板,其包括一由聚乙烯制造的板芯和一围绕该板芯热层叠的保护层,该保护层的厚度至少为0.01毫米,该滑板具有锯齿状表面,防止滑行者滑倒,其中可以从附图9中可以看出该板芯为双层板芯结构(参见对比文件9的中文译文全文,对比文件9的附图9-11)。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相比可以发现,对比文件6中的运动板板体的两发泡芯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健身板的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对比文件6中的材料为聚乙烯的实心片状底部表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表面外侧上的聚乙烯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层叠在所述顶表面外侧上的第一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第一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一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一图形层外侧上的第一透明保护层;层叠在所述底表面外侧上的第二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第二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二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二图形层外侧上的第二透明保护层。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7公开,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的第一图形层、第一透明保护层以及第二图形层、第二透明保护层;对比文件7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第一粘合层、第二粘合层。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发泡板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泡沫板芯部分;对比文件1中的外层透明薄片4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透明保护层。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图案是印刷在外层薄片42的内表面上,外层薄片42作为印刷图案的载体,而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图形层是单独的一层结构,其本身即作为图案的载体,但是,对比文件1中外层透明薄片与内层薄片中间夹着图案油彩构成的层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由第二透明保护层和第二图形层构成的层结构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中也明确描述到:内层22尽可能是不透明的,可以更好衬托外层上的图案,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描述到印刷图形层可以是由色辊印刷的印刷膜材料,具有约0.2mm的厚度。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二透明保护层和第二图形层的双层结构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1中明确描述了印有图案的覆盖层也可用在滑板顶驾乘层上,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一透明保护层和第一图形层的双层结构技术特征。从对比文件7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7中的结构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泡沫板芯部分,对比文件7中的印刷图形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图形层,对比文件7中披露了结构板1的印刷塑料膜6由塑料膜5和印刷图形层4组成,并用粘合剂层叠在结构层3上的技术特征,而用粘合剂粘合必然在印刷图形层与结构层表面之间形成一层粘合层,即对比文件7披露了权利要求1中位于泡沫板芯外表面的粘合层的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7中的粘合层与权利要求1中粘合层的作用相同,均是将覆盖层或表皮层粘合到泡沫板表面。由上述对比可以得到,对比文件1、6、7都公开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健身板层叠在一起的各个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构成所述板的各个层的简单叠加,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为形成多层层叠结构的泡沫板,很容易从对比文件1、7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1、7与对比文件6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可以发现,对比文件2中的聚乙烯发泡芯板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中心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对比文件2中的完全覆盖住芯板并包括顶面10、底面12和侧边14的膜/发泡层叠片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板面泡沫和底面泡沫;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膜/发泡层叠片的密度大于所述发泡芯板的密度的内容,也就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板面泡沫和底面泡沫具有比所述低密度聚乙烯泡沫板芯更大的密度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层叠在所述顶表面外侧上的第一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第一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一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一图形层外侧上的第一透明保护层;层叠在所述底表面外侧上的第二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第二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二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二图形层外侧上的第二透明保护层;其中所述第二透明保护层是高密度聚乙烯层并具有光滑表面质地;所述第一透明保护层具有粗糙表面质地。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6、7公开,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图形层、第一透明保护层以及第二图形层、具有光滑表面质地的第二透明保护层;对比文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对比文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粘合层、第二粘合层以及具有粗糙表面质地的第一透明保护层。由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6中的运动板板体的两发泡芯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健身板的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发泡板30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泡沫板芯部分;对比文件1中的外层透明薄片42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透明保护层。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图案是印刷在外层薄片42的内表面上,外层薄片42作为印刷图案的载体,而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图形层是单独的一层结构,其本身即作为图案的载体,但是,对比文件1中外层透明薄片与内层薄片中间夹着图案油彩构成的层结构与权利要求2中的由第二透明保护层和第二图形层构成的层结构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中也明确描述到:内层22尽可能是不透明的,可以更好衬托外层上的图案,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描述到印刷图形层可以是由色辊印刷的印刷膜材料,具有约0.2mm的厚度。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关于第二透明保护层和第二图形层的双层结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明确描述了印有图案的覆盖层也可用在滑板顶驾乘层上,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关于第一透明保护层和第一图形层的双层结构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透明外层平滑干净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具有光滑表面质地的第二透明保护层的技术特征。从对比文件7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7中的结构层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泡沫板芯部分,对比文件7中的印刷图形层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图形层,对比文件7中的透明塑料膜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透明保护层,对比文件7中披露了结构板1的印刷塑料膜6由塑料膜5和印刷图形层4组成,并用粘合剂层叠在层叠在结构层3上的技术特征,而用粘合剂粘合必然在印刷图形层与结构层表面之间形成一层粘合层,即对比文件7披露了权利要求2中位于泡沫板芯外表面的粘合层的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7中的粘合层与权利要求2中粘合层的作用相同,均是将覆盖层或表皮层粘合到泡沫板表面。此外,对比文件7中公开了透明塑料膜上设置有凹凸纹7,因此对比文件7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具有粗糙表面质地的第一透明保护层,两者都是起到了增加滑板摩擦的作用。由上述对比可以得到,对比文件1、2、6、7都公开了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健身板层叠在一起的各个层,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构成所述板的各个层的简单叠加,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形成多层层叠结构的泡沫板,很容易从对比文件1、6、7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1、6、7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相比可以发现,对比文件6中的运动板的聚乙烯板体的两发泡芯部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健身板的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并隐含公开了泡沫板芯是聚乙烯层,对比文件6中的发泡片顶部表层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泡沫板芯的顶部上的板面泡沫。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6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层叠在所述顶表面外侧上的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粘合层外侧上的第一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一图形层外侧上的透明保护层;所述透明保护层具有粗糙的表面质地。

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6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7、9公开,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第一图形层、透明保护层,对比文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粘合层和具有粗糙的表面质地的透明保护层,对比文件9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具有粗糙的表面质地的保护层。如评述权利要求1那样,对比文件1中明确描述了印有图案的覆盖层也可用在滑板顶驾乘层上,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关于透明保护层和第一图形层的双层结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披露了权利要求3位于泡沫板芯外表面的粘合层的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7中的粘合层与权利要求3粘合层的作用相同,均是将覆盖层或表皮层粘合到泡沫板表面。此外,对比文件7中公开了透明塑料膜上设置有凹凸纹7,对比文件9公开了滑板具有锯齿状表面用于防止滑行者滑倒,因此对比文件7和9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具有粗糙表面质地的第一透明保护层,都是采用粗糙表面起到增加滑板摩擦的作用。权利要求3中限定聚乙烯泡沫板芯为“低密度”不是对技术特征的实质性描述,“低密度”的限定内容在创造性评价中不予考虑。由上述对比可以得到,对比文件1、6、7、9都公开了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健身板层叠在一起的各个层,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构成所述板的各个层的简单叠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为形成多层层叠结构的泡沫板,很容易从对比文件1、3、6、7、9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1、7、9以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6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中的聚乙烯泡沫板芯做进一步限定,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可以发现,对比文件3中的芯板4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聚乙烯泡沫板芯。由于对比文件3中披露了芯板是层叠的多层结构,例如由四层构成,其每一层的平均密度不同,由此得到权利要求3中泡沫板芯具有不同密度的两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6、7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将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相比可以发现,对比文件6中的运动板的聚乙烯板体的两发泡芯部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健身板的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的泡沫板芯部分,对比文件6中的实心片状底部表层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泡沫板芯的底表面的板面泡沫。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6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层叠在所述泡沫板芯的所述顶表面上的粘合层;层叠在所述粘合层顶部上的第一图形层;层叠在所述第一图形层顶部上的透明保护层;层叠到所述板面泡沫顶部上的光滑聚氯乙烯表层。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6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7公开,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的第一图形层、透明保护层、光滑聚氯乙烯表层;对比文件7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粘合层。如评述权利要求1那样,对比文件1中明确描述了印有图案的覆盖层也可用在滑板顶驾乘层上,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关于透明保护层和第一图形层的双层结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披露了权利要求5中位于泡沫板芯外表面的粘合层的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7中的粘合层与权利要求5中粘合层的作用相同,均是将覆盖层或表皮层粘合到泡沫板表面。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聚乙烯材料制成的透明外层平滑干净的技术特征,而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聚乙烯材料和聚氯乙烯材料都是常用材料,用于泡沫板的材料时两者的替换属于简单替换,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光滑聚氯乙烯表层。由上述对比可以得到,对比文件1、6、7都公开了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健身板层叠在一起的各个层,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构成所述板的各个层的简单叠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为形成多层层叠结构的泡沫板,很容易从对比文件1、7中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1、7以及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6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第20042006686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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