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11
决定日:2007-06-25
委内编号:0020686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06869.9
申请日:2000-03-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12-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华赞
主审员:武树辰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42D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果在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0206869.9、名称为“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3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20日,专利权人为林华赞。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包括封皮和内页(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页(1)采用单面印刷,在印刷有文字的一面根据分级而归入生字类的内容压制成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3、4、5),在该翻块的背面印刷有该内容的注释内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生字类内容为单字或单词或短语或句子。”
针对本专利,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1份证据:
证据1: 21世纪出版社出版发行,雅图仕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好蛇多比》的封面、封底及相关页复印件共5页,1998年12月第1版,1998年12月第1次印刷,ISBN7-5391-1329-4/J?190,定价为12元。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一种语言学习书籍,包括封皮和内页,采用单面印刷,且内文中同样采用了分级标注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翻起标签翻块后,同样印刷有该内容的注释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于2006年5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2006年6月19日,请求人又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
证据2:朝华出版社出版的《女孩与天鹅》的封面、封底及相关页复印件共5页,1997年第一版,第一次印刷,ISBN7-5054-0533-0/J?0268,每册定价为12元。
请求人认为:证据2也是一种语言学习书籍,同时包括封皮和内页,其内文中同样采用了分级标注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并归入了生字类内容,在翻起标签翻块后,同样可以看到印刷有该内容的注释内容,所述生字类内容为单字或单词或短语或句子,因此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6年6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21世纪出版社出版发行,雅图仕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好蛇多比》,1998年12月第1版,1998年12月第1次印刷,ISBN7-5391-1329-4/J?190)和证据2(朝华出版社出版的《女孩与天鹅》,1997年第一版,第一次印刷,ISBN7-5054-0533-0/J?0268)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证据2是请求人于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提交的证据,其举证期限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其予以考虑。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了证据2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故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是由出版社出版的带有统一书号及定价,可经各新华书店经销的书籍,其出版日期和印刷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包括封皮和内页(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页(1)采用单面印刷,在印刷有文字的一面根据分级而归入生字类的内容压制成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3、4、5),在该翻块的背面印刷有该内容的注释内容。”。
证据2是朝华出版社出版的《女孩与天鹅》,也是一种语言学习类书籍,该书籍包括封皮和内页,其内页是由两层叠合粘压构成的单页,第一层正面印刷有文字及图案,相应位置处制成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该层背面除所述翻块的背面印刷有相应的注释内容外,其余均为空白,小标签翻块正面为图案,背面为标注汉语拼音的汉字;而第二层与第一层贴合的一面仅在与第一层翻块对应的位置处印刷有相应图案,该相应图案与第一层的图案构成完整的画面。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点在于:(1)、本专利的书籍内页仅在小标签翻块的背面印刷有注释内容,而证据2内页不仅在翻块的背面印刷有注释内容,而且在该翻块翻开后的正对位置处还印刷有相应图案,该相应图案与第一层的图案构成完整的画面;(2)、本专利书籍内页是“在印刷有文字的一面根据分级而归入生字类的内容压制成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而证据2中则是根据需要学习的词或短语在与相应的图案处制成可翻起的小标签翻块。
对于区别点(1)而言,证据2采用的方案实际上是在本专利方案的基础上在小标签翻块翻开后的正对位置处还印刷有相应图案,该相应图案与第一层的图案构成完整的画面,从而给出了更多的信息,从证据2内页的形成方式上来看,其实际上已经给出了本专利单面印刷、且在小标签翻块背面印刷注释内容的技术启示,因此,这种印刷及翻块制作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点(2)而言,本专利是根据分级而归入生字类的内容制成小标签翻块,而证据2中则是根据需要学习的词或短语并根据其他文字及图案的提示,在相应图案处制成小标签翻块。二者均是通过小标签翻块的形式来达到语言学习的目的,且都体现了通过翻块正面的内容与背面的注释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来达到学习语言的效果。证据2中采用的外文与其相应母语注释之间的对应关系和本专利中采用的图案与其相应的语言文字之间的对应关系两者均是语言学习通常所采用的对应关系,都体现着人类学习语言的客观规律。因此,在证据2给出的通过图案与相应语言文字之间的对应关系制成小标签翻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通过外文与其相应母语注释之间的对应关系制成小标签翻块,从而实现语言学习目的。因此,在证据2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而言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生字类内容为单字或单词或短语或句子”。然而,如上文的评述可知,在证据2给出的启示的基础上,获得通过外文与其相应母语注释之间的对应关系制成翻块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单字、单词、短语、句子均是构成语言表达的具体形式,因此采用单字、单词、短语或句子作成翻块,在背面给出其相应母语注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已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20686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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