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12
决定日:2007-06-21
委内编号:4W014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2761.4
申请日:2003-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秀锋
授权公告日:2004-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葛跃进
主审员:赵明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刘犟
国际分类号:B32B 21/02,B27M 3/04,E04F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着将该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12761.4,申请日是2003年1月22日,专利权人是葛跃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强化木地板,具有地板主体(1)和分处于地板主体(1)四侧的榫和槽(2、3),地板主体(1)具有纤维板(11)和设置在纤维板(11)底面上的平衡纸层(12);其特征在于:纤维板(1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1-1)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组成,纤维板(11)上表面上粘接有木纹纸层(13),木纹纸层(13)上粘接有耐磨纸层(14),且木纹纸层(13)和耐磨纸层(14)在纤维板(11)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斜面的倾斜角α为16.5~20.5°,深度h为0.55~0.65mm。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长度a为800~1285mm,宽度b为80~140mm、厚度c为8~13mm;平衡纸层(12)和耐磨纸层(14)中的起粘接作用的成分为三聚氰胺胶;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
4、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木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具有如下步骤:
①在热压机的下模钢板上按由下而上的次序设置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以及耐磨纸(14);热压机的上模钢板是其工作面上具有间隔距离宽窄相间的“V”形凸筋的钢板,热压机通过具有“V”形凸筋的上模钢板对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和耐磨纸(14)施压,在温度为190~200℃、压力20~25Mpa的条件下保压25秒~45秒,而使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和耐磨纸(14)依次粘接,同时在纤维板(11)、木纹纸(13)和耐磨纸(14)上一次性模压出“V”形凹槽(1-22),形成具有间隔距离宽窄相间的“V”形凹槽的大板,大板宽度中心线两侧的“V”形凹槽间的距离为窄距f; ②用锯板设备将具有“V”形凹槽的大板锯成所需尺寸的小片,并沿其各“V”形凹槽窄距之间的中心线锯开,每一小片两侧各具有“V”形凹槽;③进行码堆时效养生,养生时间为至少八天;④在小片四侧加工形成纵向和横向的榫和槽,而得到成品;此时小片两侧的“V”形凹槽只保留一半,左右两侧每侧的半个“V”形凹槽即为地板主体左右两侧边缘的斜面(1-2)。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强化木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平衡纸(12)由原纸经过主要成分为三聚氰胺的胶液浸渍后制得;耐磨纸(14)为在原纸上喷涂三氧化二铝微粒后再经过主要成分为三聚氰胺的胶液浸渍后制得;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步骤②小片的边缘直线度控制在0.1mm/m以内。
6、一种强化木地板,具有地板主体(1)和处于地板主体(1)四侧的榫(2)和槽(3),地板主体(1)具有纤维板(11)和设置在纤维板(11)底面上的平衡纸层(12);其特征在于:纤维板(11)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1-1)和行走面(1-1)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组成,纤维板(11)上表面的行走面(1-1)上依次设有木纹纸层(13-1)和耐磨纸层(14-1),并依次粘接,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1-2)上粘接固定有木纹纸层(13-2),木纹纸层(13-2)上固化有树脂清漆层(14-2)。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地板的斜面的倾斜角α为16.5~ 20.5°,深度h为0.55~0.65mm。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强化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平衡纸层(12)和耐磨纸(14-1)中的起粘接作用的成分为三聚氰胺胶;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树脂清漆层所用的树脂清漆为单组份UV树脂清漆;地板的长度a为800~1285mm,宽度b为80~140mm、厚度c在8~13mm。
9、一种制造权利要求6所述的强化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具有如下步骤:
①在热压机的下模钢板上按由下而上的次序设置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1)以及耐磨纸(14-1);热压机通过光面或浮雕的模压钢板对平衡纸(12)、纤维板(11)、木纹纸(13-1)和耐磨纸(14-1)施压,在温度为180~200℃、压力为20~25MPa的条件下保压25~45秒,而使平衡纸(12)、密度纤维板(11)、木纹纸(13-1)和耐磨纸(14-1)依次粘接,形成平面大板;②用锯板设备将大板锯成所需尺寸的小片;③进行码堆时效养生,养生时间为至少八天; ④在小片四侧加工形成纵向和横向的榫和槽;⑤在设有榫和槽的小片工作面左右两侧加工形成斜面,斜面上粘贴木纹纸(13-2),表面喷涂树脂清漆;树脂清漆干燥后,则制得成品。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造强化木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平衡纸(12)由原纸经过主要成分为三聚氰胺的胶液浸渍后制得;耐磨纸(14-1)为在原纸上喷涂三氧化二铝微粒后再经过主要成分为三聚氰胺的胶液浸渍后制得;纤维板(11)为中密度纤维板或高密度纤维板;树脂清漆采用单组份UV树脂清漆;步骤②小片的边缘直线度控制在0.1mm/m以内。”
针对本专利权,王秀锋(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7533Y(专利号为02227083.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1504Y(专利号为01234913.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5893Y(专利号为02277124.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特开2001-193267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1年7月17日,共9页;
附件5:特开2000-265652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0年9月26日,共6页;
附件6:特开2002-349049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2年12月4日,共7页;
附件7:特开平7-266305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5年10月17日,共4页;
附件8:特开平8-11104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6年1月16日,共3页;
附件9:特开2001-152652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1年6月5日,共5页;
附件10:特开2002-339556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7日,共7页;
附件11:特开2000-210909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0年8月2日,共3页;
附件12:申请日为2001年1月12日、申请人为地板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公开日为2003年8月13日、公开号为CN1436268A(专利申请号为01811117.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9页;
附件13:申请日为2001年6月12日、申请人为地板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公开日为2003年8月13日、公开号为CN1436267A(专利申请号为01811116.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6页;
附件1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7733Y(专利号为00262828.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15:公开日为1991年4月3日、公开号为CN1050422A(专利申请号为90105951.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1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8905Y(专利号为99204810.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17: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1259Y(专利号为99234350.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18:公开日为1970年8月12日、公开号为1202324的英国专利文献,共3页;
附件19:平3-33362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1年2月13日,共4页;
附件20:特开平7-88992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5年4月4日,共5页;
附件21:特开2001-96512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1年4月10日,共10页;
附件22:特开2001-260107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1年9月25日,共3页;
附件23:特开2002-355910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0日,共5页;
附件24:EP1262607B1号欧洲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2年12月4日,公告日为2004年9月22日,共7页;
附件25:特开平7-305486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5年11月21日,共6页;
附件26:《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国家标准GB/T 18102-2000,2000年5月19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封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7:“发展强化复合地板”,《木材工业》2000年1月第14卷第1期,第21-23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8:“强化复合地板及其发展趋势”,《林业科技开发》2001年第15卷5期,第11-13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9:“三层实木复合地板性能特点及工艺关键”,《林业科技》2001年5月第26卷第3期,第40-42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0: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圣象品牌整合策划纪实》,2000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页、版权页、第36-37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31: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张勤丽编著的198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人造板表面装饰》封页、版权页、目录、第91-94页、第99-106页、第121-128页、第188页、第150-151页、第190-192页、第195-196页复印件,共33页;
附件32:特开2001-329680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1年11月30日,共9页;
附件33:特开平5-39664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3年2月19日,共4页;
附件34:特开2001-357963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1年12月26日,共6页;
附件35:本专利的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6:本专利的授权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⑴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5不具有新颖性。⑵附件27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耐磨层、装饰层以及芯层上没有斜面,而附件2、8、10、22、23都给出了在地板组坯之后通过热压模具在地板上热压出斜面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7和附件2的结合、附件27和附件8的结合、附件27和附件10的结合、附件27和附件22的结合、附件27和附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5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纤维板上的装饰层和耐磨层不是连续分布到纤维板及其斜面上,而附件8公开了一种用凹凸模板使装饰板形成表面与凹槽连续设置的方法,附件10给出了在斜面上设置连续的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8的结合、附件5和附件10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当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27的结合、附件4和附件28的结合以及附件4和附件30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当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2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具体尺寸的限定,但上述限定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⑷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地板的长、宽、高等尺寸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选择范围,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⑸附件27公开了强化复合地板的基本工艺,权利要求4的制造方法是生产强化木地板的最基本方法,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7不具有创造性。⑹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可以确定,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⑺权利要求6与附件2、4或5的区别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附件4或附件5不具有创造性。⑻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有创造性。⑼附件5公开的地板的制造方法与权利要求9的制造方法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5不具有创造性。⑽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实验可以确定,因此在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⑾由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6年5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顺序编号):
附件37: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38:附件5的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39:附件6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40:附件7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41:附件8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42:附件9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43:附件10的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44:附件11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45:附件18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46:附件19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47:附件20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48:附件21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49:附件22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50:附件23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51:附件24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52:附件25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53:附件32的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54:附件33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55:附件34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8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与附件28的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3、4、6、7、9、10、11、16、18、19或2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10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3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6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7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9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11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16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18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19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2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14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没有斜面,而附件3、6、7、9、11、16、18、19、21都给出了在地板上设有斜面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和附件25、附件24和附件32、附件24和附件33、附件24和附件3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附件5、17中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附件5、28中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附件28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2、13、15、20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12的结合、附件28和附件13的结合、附件28、附件20以及附件1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具体理由同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具体理由同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6年5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强化木地板在由行走面以及位于行走面两侧边缘的斜面构成的整个表面上设有连续分布的耐磨纸层,整个耐磨纸层下面对应设有木纹纸层这一技术特征,附件5没有记载木纹纸层(13)和耐磨纸层(14)连续地覆盖着地板行走面(1-1)和两侧边缘的斜面(1-2)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5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7与其它证据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与其它证据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其它证据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26与其它证据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具有创造性;附件27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5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附件4或附件5具有创造性;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7、8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具有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9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0也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9月2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木地板技术标准汇编》封面页、封底页、目录、第4-5页、23-24页、37-38页复印件,2004年5月第一次印刷。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所涉及的权利要求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如下,其中所使用的外文证据的内容以2006年5月11日补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① 权利要求1相对于下述附件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7和附件2的组合、附件27与
附件8的组合、附件27和附件10的组合、附件27和附件22的组合、附件27和附件23的组合,上述组合方式中附件27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附件5和附件8的组合、附件5和附件10的组合,上述组合方式中附件5为最接近的对比
文件;
附件4和附件27的组合、附件4和附件28的组合,上述组合方式中附件4为最接近的对比
文件;
附件28和附件10组合,附件28和附件4组合,附件28和附件7组合,附件28和附件9组合,
上述组合方式中附件28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附件14和附件7组合,附件14和附件9组合,上述组合方式中附件14为最接近的对比文
件。
②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者附件5公开。
③ 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附件28或者附件26-29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组合公开。
④ 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用附件27来评价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⑤ 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29之一公开。
⑥ 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附件4或附件5单独使用、附件28和附件12的组合、附件28和附件13的组合、附件28和附件20及附件15的组合来评价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⑦ 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⑧ 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29之一公开。
⑨ 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用附件5评价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⑩ 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29之一公开。
请求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使用附件31的第150-151页说明权利要求6中的树脂清漆是公知常识,并确认放弃未使用的其他附件。
专利权人对上述所使用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在口审中明确所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2、4、5、7-10、12-15、20、22、23、26-29、31,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上述附件为公开出版物,且其中除附件12、13外,其它附件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附件12、13是他人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文件,只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对于请求人依据附件12、13提出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请求人确认所使用的外文证据的内容以2006年5月11日补交的中文译文为准,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中文译文也没有异议,因此附件4、5、7-10、20、22、23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着将该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
本专利涉及一种强化木地板及其制作方法,该地板在铺设时相邻地板间不会产生角棱且具有仿实木地板的效果,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强化木地板,具有地板主体和分处于地板主体四侧的榫和槽,地板主体具有纤维板和设置在纤维板底面上的平衡纸层,纤维板的上表面由与底面相平行的行走面和行走面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纤维板上表面上粘接有木纹纸层,木纹纸层上粘接有耐磨纸层,且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①附件27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附件27公开了强化复合地板的结构及制造工艺,其中公开的标准型(通用型)强化复合地板由耐磨层、装饰层、芯层及平衡层组成,其中芯层为中、高密度纤维板,平衡纸(平衡层)胶粘在芯层底面,芯层的上表面胶贴表层纸(耐磨层)和装饰纸(装饰层)(参见附件27第21页左栏)。其与权利要求1相比,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地板主体四侧的榫和槽;纤维板的上表面由行走面及行走面两侧边缘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
附件2公开了一种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包括表层、基材(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纤维板)和底层,在其周边开有凹槽和榫舌,在表层周边形成宽0.1-5mm并比表层其余部分低0.05-4mm的台阶,该台阶与表层其余部分之间用弧面或斜面过渡(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图2、4)。由此可见,附件2的木质地板所产生的斜面位于表层上,其在基材的表面没有产生任何变形,即附件2没有给出“纤维板的上表面由行走面及行走面两侧边缘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和“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的技术启示,由于地板主体上表面两侧边缘具有斜面,给地板铺设带来方便,视觉上更加平整、美观,同时斜面上具有的纹理图案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对于附件27和附件2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8公开了一种化妆板,目的在于不但保持木质纤维板的柔软性,而且不容易破断。它是在木质纤维板的表面通过热硬化性树脂粘合剂放上化妆薄板后,用凹凸的整形模板将其热压成型,在木质纤维板的表面形成凹凸的同时,在凹下去的部位填上热硬化树脂粘合剂(参见附件8权利要求书及附图)。可见,附件8公开的不是强化复合地板,至少没有记载 “纤维板的上表面由行走面及行走面两侧边缘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和“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附件10公开了一种地板材料及所制成的地板,由此构成的地板在其沟部具有耐水性、装饰板不易剥落、具有进深感等特点。其是把具有木纹图案的装饰板3,粘贴在矩形木质类基体材料2的一面上,并在粘贴了装饰板3侧的四周边缘部分形成用装饰面板覆盖的斜面4;在各地板材料1之间的接合部,形成用装饰板覆盖的沟部,在地板材料1的侧部,通过对木质类基体材料2进行实加工,形成可以相互嵌合的母实5和公实6;为了提高表层的耐擦伤性、耐磨性和耐污染性,在装饰板3的表面设置表面保护层(参见附件10第【0007】-【0017】段,图1、2)。由此可见,附件10公开的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其也没有公开 “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附件22公开了一种软木层地板,能够防止地板表面不平整产生的异常感觉,同时提高步行的舒适感及方便铺设施工。该地板由软木层1a作为上层材料,橡胶或木质材料制成的芯板1b作为下层,叠加构成整体地板1,在其断面具有倒角4a(参见附件22【0004】-【0007】段,图3)。可见,附件22公开的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其也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附件23公开了一种阻燃装饰板,以无机发泡体及粘合剂为主体阻燃性基材,铺设浸渍热固化性树脂的纸层,经热压成型,在成型时在装饰板的边缘形成倒角。可见,附件22公开的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其至少没有公开 “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附件8、10、22、23所涉及的均不属于强化复合地板,而且都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这一技术特征,即上述附件均没有给出 “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的技术启示,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强化复合地板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对于附件27和附件8的组合、附件27和附件10的组合、附件27和附件22的组合、附件27与附件23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附件5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附件5公开了一种耐磨性好不易擦伤且施工性能优良的木质地板,木质纤维板作为基体材料,基体材料的表面用浸渍三聚氢胺树脂的纸叠加,构成型纸板和平衡纸一体化的地板,地板主体在其表面侧的四边棱角部位施行轻倒角加工,地板主体的残余厚度上刻划多个平行于短边的凹沟,地板主体的四周端面上形成可以嵌合的雄实部和雌实部。为了进一步提高表面的耐磨耗性、耐药性,型纸板的表面可以叠加覆盖纸(参见附件5【0004】-【0016】段,图1)。可见,附件5公开的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同时也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由上面的评述可知,附件8和附件10所公开的也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并且也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这一技术特征,即上述附件均没有给出 “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的技术启示,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强化复合地板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8的组合、附件5和附件10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③附件4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附件4公开了一种地板材用装饰材料,包括由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形成的表面保护层21、合成树脂制成的透明片材22、木质基体材料3和合成树脂制成的防潮片材4。在表面具有V型槽10,表面侧角部位加工出斜面11,木质基体材料3的侧面设有相互配合的凹口实体12和凸出实体13。该地板通过在基材上加工出V型槽和边缘斜面,粘结表面保护层21、合成树脂制成的透明片材22和合成树脂制成的防潮片材4形成,这样保护层21和合成树脂片材22在地板的行走面、上表面上的V型槽和行走面边缘的斜面上连续分布(参见附件4【0011】-【0034】段,图1-4)。可见,附件4公开的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它的结构也不同于本专利的四层结构,因此并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附件27公开了强化复合地板的结构及制造工艺,由前面的论述可知,它也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这一技术特征。
附件28介绍了强化复合地板及其发展趋势,其中公开的标准型(通用型)强化复合地板由耐磨层(表层纸或透明纸)、装饰层(印刷纸)、芯层(HDF)及平衡层组成。该地板通过树脂浸渍、组坯、热压、裁板等工序后,将裁好的板子进行榫槽加工(参见附件28第2、3节)。可见,附件28也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这一技术特征。
综上,附件27和附件28均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这一技术特征,即上述附件均没有给出 “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的技术启示,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强化复合地板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27的组合、附件4和附件28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④附件28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附件28介绍了强化复合地板及其发展趋势,其中公开的标准型(通用型)强化复合地板由耐磨层(表层纸或透明纸)、装饰层(印刷纸)、芯层(HDF)及平衡层组成。该地板通过树脂浸渍、组坯、热压、裁板等工序后,将裁好的板子进行榫槽加工(参见附件28第2、3节)。其与权利要求1相比,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纤维板的上表面由行走面及行走面两侧边缘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
附件7公开了一种建筑板,该建筑板在基材的上面做出凹沟2及倒角3,基材上粘合的木纹板积层4热加压后完全覆盖基材的表面,形成的建筑板凹沟及倒角处的复合板基材不会露出,又可以在使用油漆时颜色均匀,不产生色差(参见附件7【0005】-【0012】段,图1-3)。可见,附件7所公开的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它的结构也不同于本专利的四层结构,因此并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附件9公开了一种地板,该地板通过在基板1形成条沟5或端部边缘6上形成R面后,通过粘接剂把突起板2重叠在基板1上,再把具有与R面相吻合形状面的缓冲材料设置在凸起板2上进行热压,这样形成的地板可以避免基板从条沟或端部周围边缘露出,从而防止水分渗入产生的翘曲、裂缝、凸起等(参见附件9【0005】-【0023】段,图1-3)。可见,附件9所公开的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它的结构也不同于本专利的四层结构,因此并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由前面的评述可知,附件4和附件10公开的均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它们的结构也不同于本专利的四层结构,因此也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综上,附件4、附件7、附件9和附件10均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这一技术特征,即上述附件均没有给出 “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的技术启示,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强化复合地板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4的组合、附件28和附件7的组合、附件28和附件9的组合、附件28和附件10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⑤附件14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附件14公开了一种耐水耐磨强化复合地板,由耐磨表层1、装饰层2、单木板层积塑合板基材3、平衡层4、弹性橡胶层5组成,耐磨表层1、装饰层2、单木板层积塑合板基材3、平衡层4先热压粘合在一起,再裁成一定规格并在其四边铣出互相咬合的榫槽(参见附件14说明书及附图)。其与权利要求1相比,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纤维板的上表面由行走面及行走面两侧边缘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
由前面的评述可知,附件7和附件9公开的均不是强化复合地板,它们的结构也不同于本专利的四层结构,因此也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等技术特征。
综上,附件7和附件9均没有公开“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这一技术特征,即上述附件均没有给出 “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的技术启示,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强化复合地板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对于附件14和附件7的组合、附件14和附件9的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5公开;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附件28或者附件26-29之一及公知常识的组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显然,基于同权利要求1的评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请求也不能成立。
3)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附件27中公开了强化复合地板的制造工艺,其基本流程为组坯、热压、冷却、进料、金属探测、规格下料、纵裁、横裁、开榫、检验、成品、包装入库;在热压步骤通常采用低压周期工艺,热压温度为160-180℃、热压压力为2.5-4.0Mpa、热压时间为30-40s(参见附件27第2节)。
与权利要求4相比,附件27没有公开:热压机的上模钢板是其工作面上具有间隔距离宽窄相间的“V”形凸筋的钢板;热压机通过具有“V”形凸筋的上模钢板同时在纤维板(11)、木纹纸(13)和耐磨纸(14)上一次性模压出“V”形凹槽(1-22),形成具有间隔距离宽窄相间的“V”形凹槽的大板;将具有V形凹槽的大板沿其各“V”形凹槽窄距之间的中心线锯开,每一小片两侧各具有“V”形凹槽,左右两侧每侧的半个“V”形凹槽即为地板主体左右两侧边缘的斜面(1-2);进行码堆时效养生,养生时间为至少八天。同时附件27与权利要求4中的热压温度、热压压力也不相同:附件27中热压温度为160-180℃、热压压力为2.5-4.0Mpa,权利要求4中热压温度为190-200℃、热压压力为20-25Mpa。
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按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工艺方法制造的强化复合地板具有“纤维板的上表面由行走面及行走面两侧边缘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和“木纹纸层和耐磨纸层在纤维板的整个上表面上整体连续分布”的技术特征,由于地板主体上表面两侧边缘具有斜面,给地板铺设带来方便,视觉上更加平整、美观,同时斜面上具有的纹理图案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相对于附件27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29之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显然,基于同权利要求4的评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请求不能成立。
4)权利要求6-8的创造性:
①附件4公开了一种地板材用装饰材料,其耐擦伤性、耐磨耗性及耐水性优异,该地板材包括由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形成的表面保护层21、合成树脂制成的透明片材22、木质基体材料3和合成树脂制成的防潮片材4。在表面具有V型槽10,表面侧角部位加工出斜面11,木质基体材料3的侧面设有相互配合的凹口实体12和凸出实体13。该地板通过在基材上加工出V型槽和边缘斜面,粘结表面保护层21、合成树脂制成的透明片材22和合成树脂制成的防潮片材4形成,这样保护层21和合成树脂片材22在地板的行走面、上表面上的V型槽和行走面边缘的斜面上连续分布(参见附件4【0011】-【0034】段,图1-4)。
与权利要求6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中表层为耐磨纸层、耐磨纸层下面为木纹纸层,两侧边缘的斜面粘接有木纹纸层,木纹纸层上固化树脂清漆层;附件4中基体材料的上面为电离射线固化型树脂形成的表面保护层21和合成树脂制成的透明片材22,保护层21和合成树脂片材22在地板的行走面、上表面上的V型槽和行走面边缘的斜面上连续分布。
由于附件4所公开的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强化木地板,其结构实际上与本专利的四层结构不同,并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请求人使用附件31也仅证明了使用树脂清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由于本专利地板主体上表面两侧边缘具有斜面,在斜面上通过粘贴木纹纸层,不仅给地板铺设带来方便,视觉上更加平整、美观,同时斜面上具有的纹理图案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相对于附件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②附件5公开了一种耐磨性好不易擦伤且施工性能优良的木质地板,木质纤维板作为基体材料,基体材料的表面用浸渍三聚氢胺树脂的纸叠加,构成型纸板和平衡纸一体化的地板,地板主体在其表面侧的四边棱角部位施行轻倒角加工,地板主体的残余厚度上刻划多个平行于短边的凹沟,地板主体的四周端面上形成可以嵌合的雄实部和雌实部。为了进一步提高表面的耐磨耗性、耐药性,型纸板的表面可以叠加覆盖纸(参见附件5【0004】-【0016】段,图1)。
由此可见,附件5没有公开两侧边缘的斜面粘接有木纹纸层,木纹纸层上固化树脂清漆层等技术特征。同时附件31也仅能够证明使用树脂清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附件5没有给出地板边缘的斜面粘接有木纹纸层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由于本专利地板主体上表面两侧边缘具有斜面,在斜面上通过粘贴木纹纸层,不仅给地板铺设带来方便,视觉上更加平整、美观,同时斜面上具有的纹理图案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相对于附件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③附件28介绍了强化复合地板及其发展趋势,其中公开的标准型(通用型)强化复合地板由耐磨层(表层纸或透明纸)、装饰层(印刷纸)、芯层(HDF)及平衡层组成。该地板通过树脂浸渍、组坯、热压、裁板等工序后,将裁好的板子进行榫槽加工(参见附件28第2、3节)。与权利要求6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地板主体的上表面由行走面和行走面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上粘接固定有木纹纸层,木纹纸层上固化有树脂清漆层。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相对附件28和附件12的组合、附件28和附件1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附件12、13仅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合议组对上述组合方式中的附件12、13不予支持。由于本专利地板主体上表面两侧边缘具有斜面,在斜面上通过粘贴木纹纸层,不仅给地板铺设带来方便,视觉上更加平整、美观,同时斜面上具有的纹理图案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8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20公开了一种地板,由基材2和装饰地板3构成,装饰地板3由层合木质基板粘贴装饰片构成,在装饰片的切除面采用刷或辊等涂覆和切除面相同的颜色,或者采用转移印刷、贴装饰片等表面处理(参见附件20【0018】-【0022】段,图1、2)。
附件15公开了一种模压菱镁粉木质墙地板,由菱镁粉、木屑、卤液、细砂、滑石粉、防水剂、颜料、玻璃纤维、表层及罩面涂料等原辅材料经模压、喷涂而成(参见附件15权利要求书)。
由此可见,附件20、15所涉及的均不是强化木地板,也没有公开“地板主体的上表面由行走面和行走面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组成”和“两侧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斜面上粘接固定有木纹纸层,木纹纸层上固化有树脂清漆层”等技术特征,虽然附件31能够证明使用树脂清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上述附件没有给出地板边缘的斜面粘接有木纹纸层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由于本专利地板主体上表面两侧边缘具有斜面,在斜面上通过粘贴木纹纸层,不仅给地板铺设带来方便,视觉上更加平整、美观,同时斜面上具有的纹理图案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8和附件20及附件15的组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29之一公开。
显然,基于同权利要求6的评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请求不能成立。
5)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附件5公开了木质地板的制造方法,在木质纤维板的表里面叠合浸渍了三聚氰氨树脂的型版纸和平衡纸,通过热压法使其与木质纤维板形成一体化的大版面的三聚氰氨装饰板,再用切割法将其切割为多块地板主体,在地板主体四个端面加工出实部,在表面侧的四个棱角部位施行轻倒角加工,通常情况下,热压的温度为160-190℃,压力为15-30kg/cm2,时间为30-90秒。
与权利要求9相比,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进行码堆时效养生,养生时间为至少八天;斜面上粘贴木纹纸(13-2),表面喷涂树脂清漆。同时附件5与权利要求9中的热压压力也明显不相同:附件5中热压压力为15-30kg/cm2,权利要求9中热压压力为20-25Mpa。
虽然附件31能够证明使用树脂清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上述附件没有给出地板边缘的斜面粘接有木纹纸层的技术启示,同时热压压力的明显不同也没有证据表明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通过在地板主体上表面两侧边缘的斜面上通过粘贴木纹纸层,不仅给地板铺设带来方便,视觉上更加平整、美观,同时斜面上具有的纹理图案在外观上可以达到实木地板的效果,而且具有强化木地板耐磨损、阻燃、价格低、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即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相对于附件5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29之一公开。
显然,基于同权利要求9的评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请求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12761.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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