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逆流动静脉留置针-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逆流动静脉留置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60
决定日:2007-06-21
委内编号:5W077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78043.3
申请日:2004-07-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本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商钱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A61M5/1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的ZL200420078043.3号、名称为“防逆流动静脉留置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 2004年7月13日,专利权人是张商钱。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逆流动静脉留置针,包括肝素帽(7)、针管(1)、针管座(2)、套管座(4)及固设在套管座(4)前端的套管(3),套管座(4)中心轴向设有与针管座(2)前端相配的型腔,型腔与套管(3)间设有连通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连通通道内壁上设有一对向套管(3)方向延伸并在连通通道中心对合的、成楔形的片状防逆瓣膜(5),所述的防逆瓣膜(5)的对合线处留有线状开缝。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逆流动静脉留置针,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管座(4)外壁对应所述开缝的两端处设有一对用于挤压的凸起(6)构成防逆流开关。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逆流动静脉留置针,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6)为倒椎形。”



针对本专利权,?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公开号为CN144358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9月24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3372642D的外观设计公报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9日。

其具体的无效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8月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6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或附件2公开,其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指出:附件1的附图3以及说明书第18、19页公开了“肝素帽”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中的肝素帽是起到密封管子的开口和防止凝血的作用,而附件1的第7页中的“盖59a”也是起到凝血的作用。本专利中的“针管1”和“针管座”分别对应于附件1中的附图标记为42和43的部件,本专利中的“套管座”相当于附件1中的附图标记为33和11的部件,附件1中图3的单向阀3在说明书第18页倒数第2段中说明其前部可以是两部分的,可以是瓣膜,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防逆瓣膜5”。附件1中标号为“3”和“3’”的两个部件是完全相同的单向阀,它们分别单独使用起到两次防止血液倒流的作用,可参见附件1第19页最后3段,并且从图3中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两个单向阀可以只使用一个,虽然本专利中只有一个单向阀,两个单向阀配合使用比本专利中一个单向阀的效果要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附图标记为“3”的部件做成瓣膜,本专利的第4页倒数第3行可看出肝素液是可加可不加的,肝素帽的组成部分本身与肝素并没有关系,肝素是用来防止凝血的,附件1的说明书第22页第13行中公开了阀体包括直线笔状部分,直线笔也是楔形的,与本专利是相同的。此外,附件1的图1示出了只有一个单向阀的结构,且肝素帽是本领域的常用结构。

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图11、13、15、17、18中可以看出附件1的产品中有一个凸起,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产品制成两个凸起,附件2中的产品也是留置针,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一样的,且附件2中的凸起与本专利的凸起是一样的。

关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图11公开了倒锥形的结构,附件2也公开了倒锥形的结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公开、公报文件,且附件1、2的公开日期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2均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记载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防逆流动静脉留置针,附件1也涉及一种留置针,其中从图4(a)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留置针包括导液管内的注射针部分42、透明毂43,从图5(a)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留置针还包括导液管外部注射针的致密杯33和毂11,在毂11中心轴向设有与毂43的前端相配合的型腔,固设在毂11前端的注射针部分12,型腔与注射针部分12之间设有连通通道(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3页第2行至第14页倒数第2行,附图3-5)。其中,结合附件1的上述附图及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注射针部分4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针管,透明毂4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针管座,附件1中的致密杯33和毂11构成的腔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套管座,注射针部分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套管。附件1公开的上述部件的功能及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均与本专利相同,此外附件1还公开了单向阀3的阀体32包括一根空的直管322和一根与322连着的“直线笔”状部分321,设有其长边靠近“直线笔”状部分321的尖端彼此接触的两个平片324和325并且尖端的结构与“直线笔”尖端的结构相似,当作用在阀体32外表面上的力(液压)等于或大于作用在其内表面上的力(液压力)时,两平片324,325严密地彼此接触在一起,液体不能流过,另一方面,当作用在阀体32内表面上的力(液压力)大于作用在外表面的力(液压力),达到预定值或更多时,两平片324,325分开以便其间留出间隙并打开,液体能从空隙流过(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7页第5段及图8)。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附件1中留置针的注射针部分设有单向阀以防止液体逆向流动,而该单向阀也是向注射针部分方向延伸并在连通通道对合,从图8(a)的剖视图可以看出,两个平片324,325的截面成楔形,从图8(b)中还可以看出,在两平片324,325的对合处留有线状开缝。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肝素帽而该肝素帽的用途为“在肝素帽内加入一定比例的肝素,防止凝血,以实现封管留置”。对于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1图3中附图标记为4的部件的上方的盖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肝素帽。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图3中的该部件的位置关系与本专利中肝素帽的位置关系是一样的,虽然其威名却该部件是用来放置肝素的,但为了实现防止凝血的目的而在留置针的导管盖体内放置肝素,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并加入了如下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套管座(4)外壁对应所述开缝的两端处设有一对用于挤压的凸起(6)构成防逆流开关”。从附件1的图11以及说明书第20页第3段可以看出,按钮67实际上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防逆流开关,在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在开缝的另一端也设有同样的按钮来达到控制液体流出,这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并加入了如下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凸起(6)为倒锥形”。从附件1的图11可以看出,按钮67的形状也是倒锥形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2007804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