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机动车燃油表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43
决定日:2007-06-21
委内编号:5W081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39440.3
申请日:1998-1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慈溪市龙南夏利汽配厂
授权公告日:1999-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淑珍
主审员:王琦琳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李礼
国际分类号:G01F 1/56 G01D 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对该区别特征未给出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具有特定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机动车燃油表传感器”的9823944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1998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是王淑珍。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机动车燃油表传感器,该传感器是由插接件(1),底座(2)、固定板(3)、导线(4)、(11)、塑料支架(5)、厚膜电阻(6),滑动接触片支架(7)、杠杆(8)、浮子(9)、滑动接触片(10)等主要部件组成,其特征在于:在传感器上采用了厚膜电阻代替绕线式的电阻,结构,同时采用了塑料支架代替钢支架或锌合金支架结构;
a、底座(2)与固定板(3)以点焊形成组装在一起,塑料支架(5)与固定板(3)用螺钉紧固,并固定在固定板(3)的下端,插接件(1)通过铆钉与底座(2)翻铆固定;
b、厚膜电阻(6)通过塑料支架(5)上的抓钩(12)被固定在塑料支架(5)上,杠杆(8)的一端压入滑动接触片支架(7)中与塑料支架(5)配合,另一端与浮子(9)通过档圈固定;
c、导线(4)一端焊在厚膜电阻(6)上,另一端焊在插接件(1)的铆钉上,另一根导线(11)一端焊在滑动接触片(10)上另一端焊在固定板(3)上。插接件(1)通过铆钉与底座(2)翻铆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机动车燃油表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厚膜电阻(6)是在基片上先后印刷导电层(13)、电阻层(14),电极(15),经烧结后制成;塑料支架(5)为注塑件,其上设置有抓钩(12)用来固定厚膜电阻(6)。”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慈溪市龙南夏利汽配厂(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9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电器维修》1997年(下)第10期的封面、目录页、第34~35页以及《汽车电器维修》1997年第1期的目录页的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9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7年3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和证据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图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固定板、、塑料支架、厚膜电阻、滑动支架、杠杆、滑动接触片、浮子;证据1的正文中则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件、导线;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特征在证据1附图中有所体现,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a~c均在证据1附图2中隐含公开,并且证据1附图2中隐含的技术特征是很常见的技术手段,本专利的导线连接方式也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回路,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插接件、导线、滑动接触片支架、固定板,而这些特征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认为厚膜电阻是本领域公知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将厚膜电阻用在本专利传感器上所具备的效果是具有创造性的。双方当事人均对证据1能否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证据1是由电子工业出版社主办的名为《汽车电器维修》的1997年杂志的摘选页,该杂志属于国内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且出版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动车燃油表传感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奥迪轿车燃油表的结构特点,其中也披露了一种燃油传感器的结构,该燃油传感器具体包括:用高强度塑料制成的传感器盖和传感器骨架(正文第34页第2栏倒数第13~10行,其中传感器盖对应本专利的底座,传感器骨架对应本专利的塑料支架),导线(正文第34页第2栏倒数第10行),厚膜电阻(正文第35页第1栏第1~3行),浮子杆(正文第34页第2栏倒数第7行,对应本专利的杠杆),浮子(正文第34页第2栏倒数第5行),滑动触点(正文第34页第2栏倒数7行,对应本专利的滑动接触片),另外正文第35页图2具体公开了浮子杆一端连接至传感器骨架一端与浮子通过档圈连接,从图中可以看出,存在与滑动触点接触的结构,而且为滑动触点提供支撑也是必然的,因此其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滑动接触片支架。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插接件通过铆钉与底座翻铆固定;(2)与底座以点焊形成组装在一起的固定板;(3)塑料支架与固定板用螺钉紧固,并固定在固定板的下端;(4)厚膜电阻通过塑料支架上的抓钩被固定在塑料支架上;(5)一端焊在厚膜电阻上另一端焊在插接件的铆钉上的导线,一端焊在滑动接触片上另一端焊在固定板上的导线。
请求人认为:A、证据1图中传感器盖上部两个凸出的部分就是传感器的插接件,证据1正文中的“与指示表相连接的接头插座”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插接件,其同样是实现电连接功能的,证据1图2的插接件与传感器盖是不可逆的连接方式,一般是铆接或者焊接,而铆接和焊接是惯用手段的置换,因此证据1公开了插接件通过铆钉与底座翻铆固定的特征;B、证据1图2中上部传感器盖和下部骨架之间的连杆对应本专利固定板,证据1传感器盖和传感器骨架都是用塑料制成的,连接这两者的是金属材料制成,此柱状体公开了本专利固定板;C、证据1中的厚膜电阻是陶瓷的,要固定在塑料件上,唯一的固定方式是抓钩;D、证据1的文字部分中“与厚膜电阻相连接的导线”公开了导线,至于导线的连接关系,本专利导线的另外一端只能连接在固定板上用以接地,而证据1中的柱状连杆是金属材料制成的,因此导线也可与其相连,实现接地。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A,首先,证据1图2上既没有文字注明也无法唯一确定存在与本专利插接件相应的结构,当然从中也不能看出插接件与传感器盖是不可逆的连接方式,至于是铆接或者焊接自然无从说起,其次,证据1文字部分限定的是在传感器盖和传感器骨架上有与指示表相连接的接头插座,但并未对其固定方式进行限定,故,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的区别特征(1);对于B,证据1图2传感器盖和下部骨架之间是一柱状连接结构,而本专利中公开的是一种板状结构,并且证据1的图2中并不能看出柱状连接结构与传感器盖是以何种形式组装在一起的,故,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的区别特征(2);对于C,证据1文字和图中未对厚膜电阻的固定方式进行任何揭示,并且请求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将陶瓷器件固定在塑料件上的唯一方式是抓钩方式,所以不能认定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区别特征(4);对于D,证据1文字部分的内容仅公开了存在与厚膜电阻连接的导线,但是在证据1文字的其它部分以及图中未对该导线的连接方式进行任何限定,并且证据2中并未直接或间接说明导线是与柱状连杆连接的,故,证据1未公开导线的具体连接方式。
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存在上述区别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上所述,本专利的上述区别特征中具体限定了:插接件是与底座翻铆固定的;固定板是与底座以点焊形成组装在一起的;塑料支架与固定板用螺钉紧固,并固定在固定板的下端;厚膜电阻是通过抓钩方式固定的;有两根导线分别连接在厚膜电阻和插接件以及滑动接触片和固定板之间。
请求人认为:a、利用抓钩卡接固定的方式是很常见的一种技术手段,本专利的导线连接方式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回路,是常见技术手段;b、本专利的创造点仅是材料的替换,优点也都是厚膜电阻带来的效果,证明了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请求人的观点a,其仅简单陈述抓钩卡接固定及导线连接方式属于常见技术手段但并未给出任何证据支持其观点,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2、对于请求人的观点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仅包括厚膜电阻的具体应用结构和安装方式,还包括传感器整体结构和各个部件之间的固定连接关系,虽然证据1公开了在燃油传感器中使用厚膜电阻,但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有如此多区别特征,且证据1也未针对上述区别特征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证据1既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进来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上述区别特征对机动车燃油表传感器的结构和部件连接方式进行了具体限定,从而实现了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阻值稳定,装配稳定性好,不易造成短路和断路现象,成品率高,生产工序简单”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9823944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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