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力自动化游泳池高效循环滤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04
决定日:2007-06-19
委内编号:5W085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66304.2
申请日:2001-10-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市沃奇新德水处理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6-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市碧波水处理设备厂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崔震
参审员:巩克栋
国际分类号:E04H4/14, B01D24/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实用新型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 年 6 月26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力自动化游泳池高效循环滤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266304.2,申请日是2001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是北京市碧波水处理设备厂。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水力自动化游泳池高效循环滤机,包括有通过水泵与水池直接连通的储水室、过滤器、污水储水器、以及连通过滤器和污水储水器的虹吸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室通过两根连通管分别与两个并列设置的过滤器相连通,并且所述储水室高于该两个过滤器;所述连通过滤器和污水储水器的虹吸管与过滤器相连的上升管呈倾斜状。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循环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污水储水器通过连通管连接有一沉淀池,该沉淀池在其上部通过连通管、水泵直接与水池相连通,在其底部设有与外界相连的排污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循环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的纵截面呈T型,同时,连通过滤器上部密封腔室和下部净水腔室的连通管为半圆形管,该半圆形连通管直接焊接在过滤器的管外壁上,并且该半圆形连通管的上端口直接伸入到所述过滤器上部的密封腔室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循环滤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虹吸管的上升管与水平面呈60度角倾斜角。”
针对本专利权,北京市沃奇新德水处理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 月24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6 年3 月 13 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2162Y(专利号为ZL95207190.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 6 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4 年 7 月 20 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72285Y(专利号为ZL93217916.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 6 页;
附件3:北京市沃奇新德水处理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碧波水处理设备厂于1996年3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 年 1 月24 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 年 3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和2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7 年 3 月 26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 年5 月14 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 月14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协议书)仅用来说明双方有过协议,不用做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证据。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
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为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没有当庭提交该附件的原件。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和2,均为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附件予以确认,附件1和2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和2的公开日期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和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未能当庭出示附件3的原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此附件3的真实性不能确定,附件3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实用新型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附件1公开了一种水处理机,与本专利的水力自动化游泳池高效循环滤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中的水处理机包括(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至第2页第2行、第2页最后一段和说明书附图1-4):进水管(15)、配水箱(14)、多层过滤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过滤器)、水封箱(附图标记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污水储水器),和虹吸管(包括虹吸上升管9、虹吸斜管8和虹吸下降管7),该虹吸管一端连接与多层过滤器连通的斜板沉淀室,另一端连接水封箱,其作用是利用虹吸作用将反冲洗过滤器的水引导至水封箱中。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所述配水箱通过连通管分别和4个并列设置的多层过滤室连通,并且配水箱的位置高于多层过滤室。上述虹吸管包括上升的虹吸斜管(8)。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a)在权利要求1中,储水室通过水泵和水池直接连通,而附件1中只记载了配水箱有进水管;(b)权利要求1虹吸管一端连接的是过滤器,而附件1中虹吸管的一端连接的是斜板沉淀室;(c)权利要求1的方案包括2个过滤器,而附件1包括4个过滤器。关于区别特征(a),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中没有明确说明利用水泵将水池中的水泵送到配水箱中,但是由于配水箱设置在比较高的位置处,所以附件1中的水处理机必然需要利用水泵提供动力将水池中的水泵送到配水箱中,因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出附件1中的配水箱通过水泵与水池连通;关于区别特征(b),从附图3中可以明显看到虹吸管位于多层过滤室的上游,并且其作用和本专利的相同,都是利用虹吸作用使冲洗过滤器的水流到污水存储装置中。因此,在附件1公开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虹吸管的一端和多层过滤器相连。关于区别特征(c),由于附件1中过滤器的工作原理、连接方式和本专利的都相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设置2个过滤器的技术方案,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也明确表示本专利2个并列的过滤器与附件1中的4个过滤器相比只是数量的区别,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口审时,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水封箱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的污水储水器。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附件1中水封箱是和虹吸管相连的,并且从附图3中可以明显看到水封箱的容积大于虹吸管的管径,因此水封箱必然可以起到存储污水的作用。而在本专利中,要保持虹吸管中的负压,实现虹吸作用,一般情况下污水储水器中也是需要形成水封的。由此可见,附件1中水封箱作用与本专利污水储水器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附件1中的水封箱相当于本专利的污水储水器。
3、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虽然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合议组认为通过设置沉淀池、水泵来回收利用污水中的部分净水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尤其是在水资源越来越匮乏、人们的节水意识越来越强的当今社会。并且这样设计也没有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起到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之中的循环利用水的作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附件1图3的左侧和右侧可以清楚地看到,多层过滤室包括位于水处理机下部的容纳净水的腔室和位于净水腔室上方的腔室,从附图3的左侧还可以清楚地看到大致呈矩形的冲洗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通管)将这些腔室连通在一起,冲洗管的上端口直接深入到多层过滤室的上部腔室内。并且,冲洗管直接连接在过滤器的外壁上。由上可知,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下述特征:(a)过滤器的纵截面呈T型;(b)过滤器上方的腔室为“密封”状态;(c)连通过滤器上部密封腔室和下部净水腔室的连通管为“半圆形”管,并且该半圆形连通管“直接焊接”在过滤器的管外壁上。合议组认为:将过滤器的纵截面设计成T形是一种常规选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是容易想到的;此外,为了防止过滤后形成的净水受到污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过滤器上部容纳输送净水的腔室设计成密封的;另外,权利要求3采用半圆形管替代附件1中大致呈矩形的冲洗管只是一种简单的等效替换,二者所起的实际作用相同。而“直接焊接”也是一种常见的连接方式。因此,在附件1公开的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确认T形是指在附图3示出的过滤器中,上部(出水口69处)直径大,而下方直径小。专利权人主张这样设计的T形截面的过滤器可以减少过滤器的占地面积。但是从附图3中可以明显看到,过滤器下部左侧的维修孔67和右侧的半圆形连通管8(按照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6-18行的说明,该半圆形的管是紧贴在过滤器的管外壁上的)都比过滤器上部还要宽,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实际上过滤器是否节省占地面积只有在过滤器水处理量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才有意义。而从本专利的附图3中可以看到,污水只是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声称的过滤器T形下部较窄的区域流过,因此在水处理量相同的情况下,过滤器下部的截面积根本不会减小。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声称过滤器上部的密封腔室是本专利的创新之处,但是专利权人未能陈述具体的理由,并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也没有说明密封腔室有什么“创新之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5.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附件1中的虹吸管具有倾斜部分,但附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其和水平面的夹角。合议组认为,由流体力学的基本知识可以知晓影响虹吸作用的因素有流体的速度头、位头、压头和沿程阻力损失。根据该基础知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很容易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60度的虹吸管占地面积小,并可以最大有效地把污水排出去。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6-9行也说明了采用60度的虹吸管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流体力学的常识可以预见到采用60度虹吸管所能产生的有益技术效果,专利权人所述的上述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和水平面成60度夹角的虹吸管只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26630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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