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磁卡安全防护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87
决定日:2007-06-19
委内编号:5W07742
优先权日:2003-10-08
申请(专利)号:200320127323.4
申请日:2003-1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绍川
授权公告日:2005-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淼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孙克良
国际分类号:G06K19/06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是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相应材料,或者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某材料,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磁卡安全防护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320127323.4,申请日是2003年12月18日,优先权日是2003年10月8日,专利权人是王淼。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磁卡安全防护套,由磁卡套套体组成,其特征在于在磁卡套套体内复合有具有防磁场和电磁波的金属屏蔽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卡安全防护套,其特征在于金属屏蔽层可为金属网、金属粉、金属箔或金属镀膜。”
针对本专利权,李绍川(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ZL2003201273234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 4 页(本专利);
附件2(下称证据1):ZL94227956.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5年5月3日)共 4 页;
附件3(下称证据2):ZL99254674.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1日)共 5 页;
附件4(下称证据3):CN1412091 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4月23日)共 3 页。
请求人认为:
1. 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已被申请日前的证据1、证据2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案与证据2的方案相同,并且证据1已经给出了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复层结构。因此,无论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的内容,其方案都已经在申请日前公开。
2.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 2 由于对金属屏蔽层的材料进行限定,该附加特征属于材料特征,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应当保护的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5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与请求人提交的4份证据相同),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磁卡安全防护套,由磁卡套套体(1)组成,其特征在于在磁卡套套体内复合有具有防静电和电磁波的绝缘层和屏蔽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卡安全防护套,其特征在于这种绝缘层和屏蔽层是在塑料薄膜上镀制一层铝膜(称为真空镀铝膜)。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卡安全防护套,其特征在于绝缘层和屏蔽层可由1-5层真空镀膜构成。”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权利要求书所提及的磁屏蔽层以及证据3的权利要求书所提及的金属对磁电辐射屏蔽原理,与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磁卡套套体内复合具有防静电合电磁波的绝缘层和屏蔽层:特征在于这种绝缘层和屏蔽层是塑料薄膜上镀制一层金属铝膜(简称金属镀铝膜)”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专利权人还进一步解释了本专利的专利实施方式。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发?o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交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内容为:
“1、一种磁卡安全防护套,由磁卡套套体组成,其特征在于在磁卡套套体内复合有具有防磁场和电磁波的金属屏蔽层,金属屏蔽层可为金属镀膜。”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当庭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准。请求人当庭声明放弃新颖性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放弃使用证据2、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了3份证据,并当庭明确放弃使用证据2、3。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2、文本认定
由于专利权人在2007年5月30日的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可以作为审查的基础。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是一份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的专利,它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产品??磁卡保护套,也就是本专利所称“磁卡安全防护套”。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由磁卡套套体组成磁卡安全防护套,在磁卡套套体内复合具有防磁场和电磁波的金属屏蔽层,金属屏蔽层可为金属镀膜。证据1在其说明书第2页第1段以及附图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磁卡保护套由护套层、磁屏蔽层、衬里层三层材料组成,磁屏蔽层直接封设在护套层和衬里层的中间,磁屏蔽层用至少一层的软磁合金材料制成。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磁卡保护套的基本结构是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在于:中间层的材料有所不同。本专利采用的是金属屏蔽层,金属屏蔽层可为金属镀膜,而证据1中的是软磁合金材料。合议组认为,用金属屏蔽层(例如金属镀膜)代替软磁合金材料是否具有创造性,主要看这种替换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很容易想到。
很明显,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屏蔽层与证据1中的软磁合金材料制成的磁屏蔽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为了防止磁场和电磁波的干扰,尽管金属镀膜本身的制作工艺是在塑料基材上镀金属层,区别于软磁合金材料,但是它是整体地作为防护套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即金属屏蔽层)而存在的,它对磁卡防护套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证据1中的软磁合金材制成的磁屏蔽层是一样的。而且,金属屏蔽层,包括金属镀膜及其屏蔽特性是本领域公知的,所以采用金属镀膜来解决屏蔽的技术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用金属屏蔽层(例如金属镀膜)代替软磁合金材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2012732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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