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全封闭复合树脂浇注母线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77
决定日:2007-06-19
委内编号:5W082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9024.1
申请日:2003-0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镇江市电力设备厂
授权公告日:2004-03-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杰帝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H02G5/06,H01B7/08,H01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因此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3229024.1、名称为“全封闭复合树脂浇注母线槽”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2月25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杰帝实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全封闭复合树脂浇注母线槽,其特征是包括裸母线(2)和复合树脂体(1),每根裸母线(2)被复合树脂体(1)包裹,裸母线(2)和裸母线(2)间被复合树脂体(1)隔开,多根裸母线(2)被复合树脂体(1)固化成一个整体。”
针对上述专利,镇江市电力设备厂(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和2: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5496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18362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2)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1月23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对比文件1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在该专利文献中已记载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也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在该专利文献中也已记载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9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30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母线槽无金属外壳,母线槽的外形由模具而定,这是本专利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对比文件1和2与本专利最显著的区别都是有外壳,其他还包括树脂的差异、母线形状的差异和相间绝缘的差异;对比文件1和2都把外壳作为专利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中无外壳这个必要技术特征,这是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2的最大区别,也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30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陈述意见,口审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2都是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其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封闭复合树脂浇注母线槽,其包括裸母线和复合树脂体,每根裸母线被复合树脂体包裹,裸母线和裸母线间被复合树脂体隔开,多根裸母线被复合树脂体固化成一个整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防固体母线槽,该母线槽由左、右侧板1、封头2、6、底板10焊接成槽形外壳,放入导电排3(相当于本专利的裸母线)、接线7,采用合成树脂4(相当于本专利的复合树脂体)浇注,将导电排3与槽形外壳浇注成整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4-13行,附图1)。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存在下述区别: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母线槽只有复合树脂体包裹多个裸母线固化形成一个整体,并不包括外壳,而对比文件1的母线槽有槽形外壳;而且,本专利母线槽的制作是把复合树脂缓缓倒入装有裸母线的模具内,经自然固化后脱模得到,由于裸母线全部被复合树脂包裹,因此母线槽具有优良的抗冲击能力,不仅可省去金属外壳,还可在腐蚀环境中使用(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16-23行),由此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就是要省去金属外壳。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采用CEC高温合成树脂将导电排与外壳紧密地浇注在一起,能将导电排输电时产生的热量迅速传递,向空气中散发(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3-25行),其母线槽是将外壳与合成树脂浇注成整体的。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置式全绝缘输电母线槽装置,其由工程塑料封闭槽管1、园管状输电母线3、连接器4、插接座等部件构成一母线槽布线系统,工程塑料封闭槽管1内腔有四个长孔,由长筋支撑,长孔内穿入园铜管和园铜杆母线(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8-11行,附图1);裸露母线相序间均被固态介质绝缘,过渡母线根据转向要求进行弯制,然后裹覆聚四氟乙烯薄膜或套上玻璃纤维绝缘管,并有绝缘隔板进行相序间绝缘(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2-7行,附图2)。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方案存在下述区别:本专利的母线槽没有外壳,而对比文件2的母线槽有槽管外壳,且对比文件2的母线不是由复合树脂体包裹然后固化形成的整体结构。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决定
维持0322902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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