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偏心轴铰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61
决定日:2007-06-19
委内编号:5W077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83622.5
申请日:2002-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佰达超市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石竞
参审员:张汉国
国际分类号:E05D7/08,E05F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与其参数特征,该参数限定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常规运算和有限次的实验即可得到的,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偏心轴铰链”的02283622.5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2年12月25日,专利权人是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短轴和上、下铰链托架构成的偏心轴铰链,其特征在于上铰链托架(1)固定有大致与之垂直的上铰链短轴(3),该短轴远离上铰链托架的一端设有滚轮轴(6),滚轮轴的两端分别装有滚轮(7),托板(5)固定在门的上端部,托板的中部与滚轮(7)相接触,下铰链托架(2)固定有大致与之垂直的下铰链短轴(4),下铰链短轴插入门下端的相应轴孔内,下铰链短轴(4)轴心线与上铰链短轴(3)轴心线的距离为20毫米至120毫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心轴铰链,其特征在于下铰链短轴(4)轴心线与上铰链短轴(3)轴心线的距离为35毫米至55毫米。
3、根据要求1或者2所述的偏心轴铰链,其特征在于托板(5)中部与滚轮相接触处向上凸起。”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上海佰达超市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5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其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两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US3289244专利说明书及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授权日为1966年12月6日;
附件2:96240654.6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5月6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附图1、7、9、10、12中已经清楚的公开了上、下铰链结构,以及该铰链装置与门配合安装的情况,本专利的偏心轴铰链构造与之完全相同;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由上、下偏心铰链构成的铰链结构,本专利与之的结构相似,因此,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应予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31日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6月21日提交了答复意见,认为附件1、2均未涉及本专利中上、下铰链短轴轴心线之间的距离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具有新颖性。本专利与附件1、2的发明目的、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2006年10月17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答复意见转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2月4日上午9:00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当庭放弃使用附件2,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名称有异议,对其它部分的译文无异议。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上、下销轴与门边之间形成的角度,该角度涵盖了本专利对轴心线间距的限定;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并未公开轴心线间距,承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已被公开。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以附件1中附图12-18所示的实施例作为最接近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进行对比,认为下铰链起限位作用,可以采用多种结构实现;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下铰链结构比本专利复杂,本专利更便于安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一篇美国专利文献及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专利权人对该专利文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除发明名称之外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针对其进行了答辩。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1予以采信,在除发明名称之外的中文译文的基础上判断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由于请求人已经放弃附件2,对其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能使门自动闭合的偏心轴铰链,该铰链由短轴和上、下铰链托架构成,其特征在于上铰链托架固定有大致与之垂直的上铰链短轴,该短轴远离上铰链托架的一端设有滚轮轴,滚轮轴的两端分别装有滚轮,该滚轮与固定在门的上端部的托板的中部相接触,下铰链托架固定有大致与之垂直的下铰链短轴,下铰链短轴插入门下端的相应轴孔内,下铰链短轴轴心线与上铰链短轴轴心线的距离为20毫米至120毫米。
尽管专利权人对附件1发明名称的翻译存在异议,但从译文中发明目的部分的描述可以看出该发明也涉及一种用于双开式转门,利用门的自重使其可以自动闭合的偏心铰链结构,其与本专利属于同样的技术领域,谋求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附件1中一共包含三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参见译文第2-5页,附图1-8)公开的铰链结构由上、下铰链组成。上铰链包含一个枢轴件(相当于上铰链托架),其与一个向上延伸的枢销轴(相当于上铰链短轴)牢固地结合,一两端分别装有滚柱(相当于滚轮)的滚轴横穿过该枢销轴,其滚柱与支撑板(相当于托板)上的横向、向上开口的凹槽相啮合。支撑板安装在支撑托架上,并与后者一起被固定在顶柱上。下铰链包含一个枢轴件(相当于下铰链托架),其上有一竖立的枢轴销(相当于下铰链短轴),该枢销轴穿过固定在门下端的导向件插入门下端相应的凹孔内。上、下铰链销轴的共同轴线最好跟毗连的门边形成一个大约3°的角。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a托板固定在门的上端部,b上、下铰链销轴的轴心线间距为20到120毫米。关于区别特征b,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的上、下铰链销轴的共同轴线最好跟毗连的门边形成一个大约3°的角的特征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本专利关于上、下铰链轴心线间距数值范围的限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实施例1虽然公开了上、下铰链销共同轴线相对门边的倾斜角度,但并未对其适用的门的尺寸、重量进行任何说明,无法根据倾角的度数直接得到上、下铰链销的轴心线间距。权利要求1相对于实施例1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实施例2(参见译文第5、6页,附图9-10)与实施例1的区别是支撑板和支撑托架构成的支撑件固定在门的上端部,支撑板与滚柱接触处向上凸起,上、下销板连为一体,上铰链销与侧柱间的距离较下铰链销与侧柱间的距离稍远,使得门的枢轴线偏离相邻的门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实施例2的区别在于上、下铰链销的轴心线间距为20至120毫米。实施例2仅提及上、下铰链销相对侧柱的距离不同,以便形成偏心轴,未公开二者之间间距的数值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实施例2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实施例3(参见译文第6、7页,附图11-18)公开的铰链结构由上、下铰链组成。相当于上铰链托架的上枢轴件固定有大致与之垂直的枢销轴(相当于上铰链短轴),一两端分别装有滚柱(相当于滚轮)的滚轴横穿过该枢销轴,其滚柱与支撑板(相当于托板)上的横向、向上开口的凹槽相啮合,支撑板被固定在门的上端部。下枢轴件(相当于下铰链托架)上固定有一竖立的枢轴销(相当于下铰链短轴),该枢销轴穿过固定在门下端的导向件插入门下端相应的凹孔内。上、下铰链销的轴线分别排列着,以便转门的枢轴线向门板的交合边倾斜。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实施例3的区别在于上、下铰链销的轴心线间距为20至120毫米,实施例3也未公开上、下铰链销轴心线间距的数值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实施例3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综上,附件1虽然公开了上铰链销与下铰链销的共同的轴线最好与相邻门边形成大约3°的倾角或者二者之间应存在间距以形成偏心轴线的特征,但都未公开上、下铰链销轴心线间距的具体数值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3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同样具有新颖性。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以附件1附图12-18所表示的实施例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实施例3的区别是上、下铰链短轴轴心线间距为20至120毫米。本专利和附件1中三个实施例的原理都是一致的,即通过使上、下铰链短轴轴心线间相互错位,形成偏心的枢轴线,这样门在开启之后即围绕该偏心的枢轴线旋转,依靠门的自重,使托板、滚轮之间作相对转动,从而使门自动闭合。根据这一原理,该轴心线的间距大小要受到所适用的门的尺寸和重量的影响。附件1第1个实施例中指出上、下铰链销的共同轴线最好跟毗连的门边形成一个大约3°的角,以便门在重力的作用下平缓地关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一教导,结合适用的门的具体尺寸和重量,经过常规的运算即可得到具体的轴心线间距。此外,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说明将上、下铰链短轴轴心线间距限定为20至120毫米的原因和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达到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由于该参数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计算和有限的实验就可以得到的,因此在实施例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例1中关于上、下铰链销与门边形成的角度的教导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与附件1的发明目的不同,本专利的下铰链结构相对于附件1更简单、易安装,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发明目的中包含了提供一种用于固定双开式转门的铰链结构,其允许转门在离开静止位置后可在门自身重力的推动下回到原静止位置,这与本专利相同。关于下铰链的结构和安装,附件1实施例3中下铰链销与下铰链托架也是大致垂直的,不存在相对于本专利更难安装的问题,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上、下铰链短轴轴心线的间距进一步限定为35至55毫米。本专利的说明书并未描述选择这一缩小的数值范围的原因和其相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特别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达到什么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偏心铰链结构适用领域的门通常的尺寸和重量,通过常规运算和有限次数的试验即可获得该参数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托板中部与滚轮相接触处向上凸起,该特征已在实施例3中被公开。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都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228362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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