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来加热行进中的纤维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54
决定日:2007-06-18
委内编号:4W013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02741.X
申请日:1996-03-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5-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拉有限及两合公司
主审员:武树辰
合议组组长:崔峥
参审员:张娅
国际分类号:D02J 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首先应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根据该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在于弥补权利要求的表述含糊或存在多义理解的缺陷,但是,如果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通过“解释”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则违背了解释的立法本义。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96102741.X、名称为“用来加热行进中的纤维的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6年3月8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3月10日和1995年8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3日,专利权人为苏拉有限及两合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加热行进中的纤维(7)的装置,它的纵向延伸的加热体(1)具有一个纵向槽(2),在它的面对面而立的侧壁(4、5)上支起许多导向器(6),纤维(7)之字形沿纵向通过纵向槽(2)。
其特征在于:
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金属带(3.1,3.2)上,金属带(3.1,3.2)面对面地支承在侧壁(4,5)上,其中面对面的凸起(6.1,6.2)相互错开设置。
2、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导向器在纵向的间距一样大。
3、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导向器在纵向的间距不一样大。
4、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对置的金属带(3.1,3.2)在纵向各自交替地具有一个或两个在它上面(冲压)成形的导向器(6)。
5、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金属带(3)制成带状板材,导向器(6)制成带状板材上的凹槽、沟或者压痕。
6、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面对面设置的金属带(3.1,3.2)通过沿纵向槽(2)横向设置的隔板(8)相互连接。
7、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金属带(3.1,3.2)制成型材的侧板(14.1,14.2),其横截面相应于纵向槽(2)的横截面。
8、按权利要求7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器(6)在所述的带状板材金属带上形成凹槽、沟或者压痕,并且型材(14)由一块平的板材(15)制成,它相应于纵向槽(2)的横截面折弯而成,其中每个凹槽(21)从板材(15)的一个切口(16)出发,切口(16)沿折弯线(18)或者与它平行、相隔很小的间距延伸。
9、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槽底(9)相对两侧上的导向器(6)以一个倾斜的斜坡(10)结束。
10、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导向器(6)在纤维导向区内具有一个在纤维行进平面内的弯曲的导向面(20)。
11、按权利要求10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导向器(6)具有部分圆弧形或部分椭圆形的横截面。
12、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导向器(6)具有一个在纤维导向区的基本上平行于侧壁(4、5)分布的导向面(22)。
13、按权利要求12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导向器(6)具有一个矩形横截面。
14、按权利要求8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型材(14)在槽底具有多个一个接一个地设置的底槽(12),每个底槽(12)通过两个面对面的在区域(15)内的平行切口(17)限定,其中切口(17)就在折弯线(18)上或者与它相隔很小的间距延伸。
15、按权利要求14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底槽(12)具有部分圆弧或部分椭圆形的横截面,并沿纵向槽(2)的横向形成柱面形。
16、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金属带(3.1,3.2)在内侧面上,至少在纤维导向区内具有硬质材料镀层。
17、按权利要求16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金属带(3.1,3.2)在内侧面上,至少在纤维导向区内氮化或硼化处理。
18、按权利要求16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金属带(3.1,3.2)在内侧面上,至少在纤维导向区内具有一个氮化铬或氮化钛镀层。
19、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纵向槽(2)的纵向相互衔接地安装多个金属带(14.1,19.1)。
20、按权利要求19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相互衔接的金属带(14.1,19.1)的纵向导向器(6)的间距不匀均。
21、按权利要求19或20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相互衔接的金属带(14.1,19.1)具有相同的长度。”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三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DE4423202A1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1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DE4227115A1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3月4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欧洲专利申请文件EP0412429A2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1年2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请求人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而言,无论发明目的、构成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还是该技术方案所具备的技术效果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9、10、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3与对比文件1的差别仅属于常规设计,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7、18均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从属于权利要求19和20,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请求人还认为,上述不具备新颖性的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证据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6年4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11日提交了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8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0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都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范围为全部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余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中的意见相同。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三份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具体如下:(1)对比文件2中译文第18页倒数第5行中“冲压”应译为“滚压”;(2)第19页第2段第1行中的“切口断面”应译为“俯视图”。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应理解为“直接加工成一体”,而请求人认为“做在”是一个上位概念,例如可采用焊接、粘接、冲压、滚压等形式,而具体到权利要求4才体现出本专利实施例中的“一体冲压”的加工方式,因此不能理解为“直接加工成一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指出:鉴于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均对对方提交的DE4227115A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本通知书以及“外文证据翻译委托书”到双方均认可的翻译单位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的“北京中专翻译有限公司”办理委托翻译手续,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该单位出具的译文。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委托翻译手续。
专利权人于2006年10月24日提交了口头审理代理词,专利权人在该口头审理代理词中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由于上述理由与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相同,因此合议组不再将其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3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具体如下:(1)对比文件2中译文第18页倒数第5行中“冲压”应译为“滚压”;(2)第19页第2段第1行中的“切口断面”应译为“俯视图”。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委托翻译手续,因此合议组将依据对比文件2的原文对其中文译文进行认定。根据罗沛霖、李远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2004年5月第3次印刷的《德汉工程词典》,对比文件2中的德文词“eingepr?gten”可翻译为:“压印、冲压、模压、雕刻”,但如果采用作为示例的压花辊形成凹槽27则应理解为滚压;对比文件2中的德文词“L?ngsschnitte”可翻译为:“纵剖面”。
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而言,无论发明目的,构成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还是该技术方案所具备的技术效果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可知,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是直接加工在金属带3.1、3.2上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导纱器为单独的零件,通过止动钢板上的缝隙进行安装,并用加厚部分来定位,因此导纱器不是直接加工在止动钢板上的,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导纱器可与钢板一体形成的技术启示,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专利大大减少了导向器零件的数量,有利于导向器的拆装与清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首先应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判断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双方当事人的争点集中在 “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金属带(3.1,3.2)上”的技术含义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金属带(3.1,3.2)上”中的“做在”是一个上位概念,例如可采用焊接、粘接、冲压、滚压等形式。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应理解为“直接加工成一体”。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根据该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在于弥补权利要求的表述含糊或存在多义理解的缺陷,但是,如果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实施例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通过“解释”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则有违解释的立法本义。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上述争点,仅从权利要求1中“做在”的含义来理解,应当是导向器(6)加工固定在两个金属带上,其既可以具体体现为通过焊接、粘接、插接等方式将导向器固定在金属带上,也可以表现为通过冲压、滚压、铸造等方式将导向器与金属带直接加工成一体。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所体现的导向器与金属带的关系是在金属带上冲压形成导向器,但如果将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1中明显是违背专利法第56条的立法本义的。在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结合发明的整体内容来进行考虑。本发明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导向器作为单个隔板设置,因此在需要清洗导向器时必须将导向器逐个拆卸下来再安装上去造成费工费时的问题而作出的,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使导向器零件数量减少并简化导向器的更换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进行理解时,必然会考虑到只要金属带与导向器是相互固定的,就可以实现导向器与金属带一起拆装并一起清洗,从而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和效果,至于金属带与导向器实现相互固定的具体加工方式则并非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所必需的,并不需要具体体现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以上也可从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4才具体限定了导向器是通过冲压方式与金属带形成一体中得到验证。综上,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应当理解为导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属带上。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加热行进中的纤维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给连续运行纱线加热用的加热装置,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中给运行中的纱线7加热用的加热装置由加热体1构成,该加热装置的中央体形成两个纵向走向的槽8、9,这两个槽内装有多只单独的导纱器2(参见图2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器);正如可以从图1和图2中看到的那样,两个相继的导纱器的位置总是如此情况,一涉及槽的中间面6,它们就会重叠。因此,正如人们依据纱线7看到的那样,可以在之字形曲线34上(参见图2)引导纱线。最主要是在每个槽8、9内嵌入了一块止动钢板40(相当于本专利的金属带),该钢板在垂直于纱线流程方向的平面内具有一个U形或者V形横截面;止动钢板在其相对的两个U-侧面或V-侧面具有缝隙41。再者,每只导纱器2都设计成板形并且是从外面插入这些缝隙的一条缝隙内。为了防止导纱器穿过,每只导纱器都具有加厚部分49,加厚部分的平面设计尺寸大于相应的缝隙尺寸;另外从图2中可以看出,凸起的导纱器面对面相互错开设置(参见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11页及附图1和2)。
根据上文的评述,导向器做在两个金属带上应当理解为导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属带上。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12页第5-7行中记载有:“因此在以裕量方法制作的缝隙41和导纱器2之间可以达到紧密嵌固,通过导纱器的向外弯曲的底座和止动钢板之间的配合精确的线性接触可以预先对单义的和不可逆的嵌固加以规定,它可以保证加热装置的操作无振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导纱器是加工固定在止动钢板上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另外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12页倒数第4行记载有:“那么使用简单方法就可以将止动钢板连同导纱器一起去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能解决现有技术中导向器必须单独更换费时费工的问题,实现导向器更换操作简化,便于清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7、9-11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带(3.1,3.2)制成型材的侧板(14.1,14.2),其横截面相应于纵向槽(2)的横截面”。而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11页第20行明确记载了“图1和图3表明止动钢板的横截面主要相当于槽所给定的轮廓”,在图2和3中也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9、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的图1、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12页倒数第11-10行,对比文件1的图2所公开,因此在它们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其它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相邻导向器在纵向的间距一样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相邻导向器在纵向的间距不一样大”。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第12页倒数第4行至倒数第3行记载有:“可以通过改变距离或者通过改变插片的插入深度就可以对之字形导向装置适当加以调节”,由对比文件1可知,导向器之间的间距是可调节的。另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加热行进中的纱线的装置,该对比文件中译文第3页第2行以及图3分别公开了相邻导纱器(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器)在纵向的间距相等或者不相等两种情况,且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均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导纱器在纵向的间距相等或者不相等的技术方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对置的金属带(3.1,3.2)在纵向各自交替地具有一个或两个在它上面(冲压)成形的导向器(6)”。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①对置的金属带在纵向各自交替地具有一个或两个导向器,②导向器在金属带上冲压成形。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置的金属带在纵向各自交替地具有一个导纱器的情况,对比文件3图4中则公开了两个导纱器成一组的情况,另外,交替地形成一个或是两个导纱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引导不同纱线时可以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选择的,因而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4中的导向器是在金属带上冲压成型的,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将导纱器紧密嵌固在止动钢板(相当于本专利的金属带)的缝隙41中,即对比文件1中的导纱器与止动钢板之间也是相互固紧的,而且使用简单的方法就可以将止动钢板连同导纱器一起去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导向器必须单独更换费时费工的问题,实现导向器更换操作简化,便于清洗的技术效果,至于是在金属带上冲压形成导向器还是在止动钢板上紧密嵌固导纱器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金属带与导向器相互固定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2中译文第18页最后一段公开了:“强烈弯曲区域20内冷却轨道13的导纱轨道14具有横向对着纱线流程21的、按一定的间隔相继的和达到纱线流程21中的轨道变形22、27。它们是由轨道表面28中通过‘压印、冲压、模压、雕刻’(例如使用压花辊滚压)出的凹槽27组成的,在这些凹槽之间保留了引导纱线4的插片22。……纱线4在具有凹槽27的区域20内只与遗留下在同样造形的凹槽27之间的插片形的隆凸部分22相接触”,虽然该插片22(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器)是位于冷却轨道中的,但该轨道也是用于引导纱线的,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可以通过在导引纱线的表面通过压印、冲压、模压、雕刻、滚压等方式一体形成用于引导纱线的导向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具体采用何种成型方式则均是机械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带(3)制成带状板材,导向器(6)制成带状板材上的凹槽、沟或者压痕”。对比文件1中的止动钢板也是带状板材;另外,从对比文件2中译文第18页最后一段(参见上文)也可以看出,用于引导纱线的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器的插片22是在导轨表面上用压花辊压出成型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用于引导纱线的表面上形成凹槽、沟或压痕作为引导纱线的导向装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面对面设置的金属带(3.1,3.2)通过沿纵向槽(2)横向设置的隔板(8)相互连接”。本专利说明书中指出,设置隔板的作用是连接金属带并可防止纤维与槽底的加热面接触。而对比文件1中译文第11页倒数第15-16行以及图1公开了U型止动钢板40,该止动钢板40平行的两侧即相当于面对面设置的金属带,U型止动钢板的底部则起连接两侧面并防止纤维与槽底的加热面相接触的作用。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U形止动钢板的技术方案的差别仅在于选用一体设计还是两侧面加隔板的分体设计,而它们所能实现的效果是相同,至于采用一体设计还是分体设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则均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导向器(6)在所述的带状板材金属带上形成凹槽、沟或者压痕,并且型材(14)由一块平的板材(15)制成,它相应于纵向槽(2)的横截面折弯而成,其中每个凹槽(21)从板材(15)的一个切口(16)出发,切口(16)沿折弯线(18)或者与它平行、相隔很小的间距延伸”。其中的技术特征“每个凹槽(21)从板材(15)的一个切口(16)出发,切口(16)沿折弯线(18)或者与它平行、相隔很小的间距延伸”在对比文件1、2和3中均未披露,而且也未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导向器成型方式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14和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导向器(6)具有一个在纤维导向区的基本上平行于侧壁(4、5)分布的导向面(22)”,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导向器(6)具有一个矩形横截面”。然而,在处理不同纤维时,对导向器的导向面进行调整,或者对导向器的截面进行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在对尼龙等纤维进行热处理时需要与导向器有较大的接触面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选择基本上平行于侧壁的导向面或者将导向器的截面做成矩形从而增大纤维与导向面之间的接触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增大接触面积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带(3.1,3.2)在内侧面上,至少在纤维导向区内具有硬质材料镀层”。权利要求17和18均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金属带(3.1,3.2)在内侧面上,至少在纤维导向区内氮化或硼化处理”和“金属带(3.1,3.2)在内侧面上,至少在纤维导向区内具有一个氮化铬或氮化钛镀层”。利用硬质材料镀层来增加表面耐磨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权利要求17和18中限定的镀层处理方式及镀层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纵向槽(2)的纵向相互衔接地安装多个金属带(14.1,19.1)”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金属带时必然会考虑到纵向槽的长度和金属带的长度之间的关系,从加工角度考虑,短金属带比长金属带易于加工,在将短金属带装入长纵向槽内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在纵向上相互衔接地将多条金属带安装在纵向槽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相互衔接的金属带(14.1,19.1)的纵向导向器(6)的间距不均匀”。然而,对比文件3的图2和图3清楚地公开了用于纱线(即纤维)加热装置中导向器间距不均匀设置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从属于权利要求19或20,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相互衔接的金属带(14.1,19.1)具有相同的长度”。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将多条金属带装入纵向槽中时选择相同长度的金属带或是不同长度的金属带都是易于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9或2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6、12、13、16-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8、14、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96102741.X号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7、9-13、16-21无效,维持权利要求8、14、15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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