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排椅背板及座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41
决定日:2007-06-18
委内编号:5W077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06812.8
申请日:2001-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亿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朱洪兴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A47C7/40;A47C7/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该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上评价。
如果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实质性特点,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1206812.8、名称为“排椅背板及座板”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7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1日,专利权人为朱洪兴。
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改木质层板材料为ABS、PVC、PP工程塑料材料或玻钢材料制作成排椅背板及座板,其特征在于背板两侧各有一背板插孔;座板背面有与排椅架结合的固定孔;背板、座板均有一定的弧度,边缘外翻,且背面有加强筋,以便对背板,座板进行加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椅背板及座板,其特征在于背板插孔与排椅架插管直接相结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成都亿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以及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 22245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4月17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310570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24日;
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是:(1)附件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2)附件1和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受理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
合议组于2007年1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使用方式为附件1破坏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附件1结合附件2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认为附件2用于说明已知的背板和座板有一定弧度和边缘外翻的特征。双方当事人在口审过程中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和2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附件1破坏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附件1结合附件2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在判断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该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上评价。
附件1公开了一种钢塑餐椅,包括坐框架,四条脚及坐垫和背垫,后二条腿向上延伸,构成椅子后背部的纵向架,坐垫嵌入在含有凹槽、筋板及压边的坐塑料底板内,坐塑料底板与坐框架通过螺钉固定在一起,背垫嵌入在含有插孔及压边的背塑料底板内,椅子后背部的纵向架插入背塑料底板上的插孔内(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部分第1页第9行至14行)。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是一种排椅背板和座板,其中排椅背板和座板是由ABS、PVC、PP工程塑料材料或玻钢材料制成,背板、座板均有一定的弧度,边缘外翻且背面有加强筋;而在附件1中公开一种用于餐椅的背板和座板,该背板和座板包括塑料底板和压入塑料底板内的背垫和坐垫。塑料底板上设有压边、凹槽和筋板。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具备新颖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附件1所公开的用于餐椅的背板和座板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排椅背板的座板在结构设计上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结构合理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附件2是一份关于排椅座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其中示出了关于排椅座板的六个视图,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背板和座板有一定弧度和边缘外翻的特征,因此附件1和附件2结合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但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2给出的六个视图中不能明确地得出其中的座板和背板具有一定弧度和边缘外翻的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附件2的图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图示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附件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新颖性以及附件1和附件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0120681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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