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动浆料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气动浆料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83
决定日:2007-06-15
委内编号:W5067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51168.X
申请日:2003-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姜振明
授权公告日:2004-06-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纯钦
主审员:路传亮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F04B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省略了某个要素,或者说将现有技术中的某两个连接在一起的要素合并制成一个整体要素,该要素的省略使现有技术的相应功能也消失或者要素的合并并没有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定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上述两种改变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均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251168.X、名称为“气动浆料泵”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2日,专利权人为张纯钦。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浆料泵,由动力部分连接提料部分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部分是气动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动装置具有气缸(1),在气缸(1)下部固定下弹簧(3),气缸(1)上部固定上弹簧(4),在下弹簧(3)和上弹簧(4)之间有活塞(5),活塞(5)上开有排气口(6)和换气口(7),在活塞(5)一侧的换气口(7)上装有密封底座(8),在活塞(5)另一侧的排气口(6)上装有密封盖(9),所述密封底座(8)和密封盖(9)连成一体,所述密封底座(8)和密封盖(9)之间的距离大于所述活塞(5)两侧换气口(7)、排气口(6)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气缸(1)上,活塞(5)的行程外开有进气口(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盖(9)在排气口(6)与上弹簧(4)之间,所述密封底座(8)在换气口(7)与下弹簧(3)之间,密封底座(8)与密封盖(9)通过螺丝连接,所述进气口(2)在活塞(5)的下方。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料部分具有导料缸体(10),在导料缸体(10)下部有进料阀(11),在导料缸体(10)内有导料活塞(12),导料活塞(12)通过连杆(15)与所述活塞(5)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料活塞(12)内有导料止逆活塞,在所述进料阀(11)内有进料止逆活塞。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料止逆活塞是直径大于导料活塞(12)下口直径的导料钢球(13),所述进料止逆活塞是直径大于进料阀(11)下口直径的进料钢球(14)。”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姜振明(下称请求人)于 2005年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一份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057227U、公告日为1990年5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产品的结构相同,已经被证据1全部公开,故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5年5月11日,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将本专利与证据1进行具体的技术对比,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方案,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5年6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5年7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并对原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并相应修改原权利要求3-6的引用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浆料泵,由动力部分连接提料部分组成,其所述动力部分是气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动装置具有气缸(1),在气缸(1)下部固定下弹簧(3),气缸(1)上部固定上弹簧(4),在下弹簧(3)和上弹簧(4)之间有活塞(5),活塞(5)上开有排气口(6)和换气口(7),在活塞(5)一侧的换气口(7)上装有密封底座(8),在活塞(5)另一侧的排气口(6)上装有密封盖(9),所述密封底座(8)和密封盖(9)连成一体,所述密封底座(8)和密封盖(9)之间的距离大于所述活塞(5)两侧换气口(7)、排气口(6)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气缸(1)上,活塞(5)的行程外开有进气口(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盖(9)在排气口(6)与上弹簧(4)之间,所述密封底座(8)在换气口(7)与下弹簧(3)之间,密封底座(8)与密封盖(9)通过螺丝连接,所述进气口(2)在活塞(5)的下方。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料部分具有导料缸体(10),在导料缸体(10)下部有进料阀(11),在导料缸体(10)内有导料活塞(12),导料活塞(12)通过连杆(15)与所述活塞(5)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料活塞(12)内有导料止逆活塞,在所述进料阀(11)内有进料止逆活塞。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浆料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料止逆活塞是直径大于导料活塞(12)下口直径的导料钢球(13),所述进料止逆活塞是直径大于进料阀(11)下口直径的进料钢球(14)。”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应用于皮革行业的浆料提料,而证据1的应用于石油、化工等生产部门的倒罐、装罐作业,故两者所属技术领域不同,且证据1公开的活塞泵是由驱动装置和液压总成组成,其气缸1部分总成、活塞杆6及液压缸部件均必须靠缸座2支撑,其进气口是设置在缸座上的,故证据1公开的活塞泵的结构比本专利的浆料泵复杂,因而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5年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5年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表示放弃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作为无效理由,仅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无效理由,并表示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本专利由动力部分和连接提料部分构成,而证据1是由动力部分、缸体部分和提料部分构成;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距离”、“缸体”、“螺丝”、“密封底座与盖连为一体”等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连杆”不同于证据1中的“活塞杆”,故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6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文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技术方案不同,应用领域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是公告号为CN2057227U、公告日为1990年5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该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鉴于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8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审理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05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气动浆料泵。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立体往复活塞泵,该活塞泵可用于抽取桶内液体,其由气缸、缸座、液缸总成(相当于本专利的提料部分)构成,且气缸设置在缸座上,并通过缸座与液缸连接在一起,气缸和缸座构成活塞泵的气动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动力部分),其中气缸1的上部设置有阀盖12(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盖9),阀盖12的上部设有阀盖关闭弹簧5(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弹簧4),阀盖关闭弹簧5固定在缸盖4的下部,气缸1的下部设置有阀盖13(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底座8),阀盖13的下部设有垫片18和阀盖关闭弹簧17,阀盖12和阀盖13之间的距离大于活塞两侧排气口7和阀孔16之间的垂直距离,活塞11位于阀盖关闭弹簧5和阀盖关闭弹簧17之间,活塞11安装在气缸活塞杆6上,活塞11上部形成排气口7和阀孔1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排气口6和换气口7),活塞11一侧的排气口7上装有阀盖12,另一侧的阀孔16上装有阀盖13,阀盖12和阀盖13通过连接件14连接成为一体,在气缸1下方的缸座2上设有进气口9,阀盖12位于排气口7与阀盖关闭弹簧5之间,阀盖13位于阀孔16与阀盖关闭弹簧17之间,液缸总成具有液缸3(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料缸体10),液缸下部设有进液阀(见图1)和液缸活塞20(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料活塞12),液缸活塞20通过活塞杆6与活塞11连接起来,液缸活塞20内设有球形液缸单向阀21,液缸下端的吸液口处设有球形吸口单向阀19,液缸活塞20内的单向阀21的直径大于液缸活塞下口直径,吸液口下部开口直径大于单向阀19的直径(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2页及其附图1-2)。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区别在于:进气口的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的进气口是直接设置在气缸上的,而证据1中进气口是设置在气缸下方并与气缸连为一体的缸座上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进气口的设置位置不同,具体为: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进气口设置在气缸座上,而本专利进气口是直接设置在气缸上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省略了汽缸座,结构更加简单,同时减轻了重量。首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浆料泵,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抽取桶内液体的泵,因此两者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次,合议组认为将进气口设置在气缸上或者气缸座上并没有改变进气口所起到的作用,这种位置的改变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省略气缸座或者说将气缸体与缸座制成一整体部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并没有给本专利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是通过螺丝将两个密封盖连接起来,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活塞两侧的密封盖是通过连接件相连接的,合议组认为使用由“连接件”想到具体的“螺丝”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且所起到的作用均相同,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0325116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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