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限流避雷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30
决定日:2007-06-14
委内编号:5W07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237734.4
申请日:1997-09-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市成华区新实接地工程材料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1999-03-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德言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T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由于证据中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相近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限流避雷针”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7年9月17日、专利号为97237734.4、专利权人为王德言。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是:
“1、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14a、14b、14c、14d、14e),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限流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放电器呈并式布置或/和串式布置,在放电器外围有屏蔽保护罩(17)。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限流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支架有与接闪器相联的绝缘的支柱(2),有套装在主阻抗器和分流阻抗器外的绝缘的保护套管(5),有与支柱和保护套管的中部相联的屏蔽罩座(6),与支柱和保护套管的底部相联的支座(1),所说的屏蔽保护罩呈中空的球形,其下端与屏蔽罩座相联、顶端与接闪器中部相联。
4、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限流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接闪器与跨接线(12)相联,该跨接线与主阻抗器的联接部有接头(10),所说的分流阻抗器上有接头(13),所说的支架上的绝缘板(4)上有调节杆(15),上述接头(10、13)有调节杆(11),所说的放电器与上述调节杆(11、15)相联,所说的放电气隙的宽度δ为0<δ≤3000mm。
5、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限流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主阻抗器(8)和分流阻抗器(9)是感性阻抗器、容性阻抗器、电阻性阻抗器中的至少一种。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限流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主阻抗器(8)和分流阻抗器(9)是感性阻抗器、容性阻抗器、电阻性阻抗器中的至少一种。
7、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限流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限流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限流避雷针,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成都市成华区新实接地工程材料研究所(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743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8页,其公开日为1993年7月14日;
证据2:公告号为CN862061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1份6页,其公告日为1987年9月9日。
其主要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6年4月10日受理,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同时也提交了与请求人提交的相同的本专利、证据1和证据2的说明书。
合议组于2007年4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15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至6,将原权利要求7至9变更为独立权利要求1至9,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请求人;
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修改后的)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9为:
“1、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 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14a、1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2、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 (14a、1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
所说的放电器呈并式布置或/和串式布置,在放电器外围有屏蔽保护罩 (17)。
3、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 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 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14a、1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所说的放电器呈并式布置或/和串式布置, 在放电器外围有屏蔽保护罩(17),
所说的支架有与接闪器相联的绝缘的支柱(2), 有套装在主阻抗器和分流阻抗器外的绝缘的保护套管(5), 有与支柱和保护套管的中部相联的屏蔽罩座(6), 与支柱和保护套管的底部相联的支座(l), 所说的屏蔽保护罩呈中空的球形, 其下端与屏蔽罩座相联、顶端与接闪器中部相联。
4、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 (14a、14b、14c、14d 、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
所说的接闪器与跨接线(12)相联,该跨接线与主阻抗器的联接部有接头(10), 所说的分流阻抗器上有接头(13),所说的支架上的绝缘板(4)上有调节杆(15),上述接头(10、l3)有调节杆(11) , 所说的放电器与上述调节杆(11、15)相联,所说的放电气隙的宽度δ为0<δ≤3000mm。
5、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 接地的接闪器(7),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 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 (14a、l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
所说的放电器呈并式布置或/和串式布置, 在放电器外围有屏蔽保护罩(17),
所说的接闪器与跨接线 (12) 相联,该跨接线与主阻抗器的联接部有接头(10),所说的分流阻抗器上有接头(13),所说的支架上的绝缘板(4)上有调节杆(15),上述接头(10、13) 有调节杆(11),所说的放电器与上述调节杆(11、15) 相联, 所说的放电气隙的宽度δ为0<δ≤3000mm。
6、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 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 (14a、l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所说的放电器呈并式布置或/和串式布置,在放电器外围有屏蔽保护罩(17),
所说的支架有与接闪器相联的绝缘的支柱(2), 有套装在主阻抗器和分流阻抗器外的绝缘的保护套管(5), 有与支柱和保护套管的中部相联的屏蔽罩座(6), 与支柱和保护套管的底部相联的支座(l), 所说的屏蔽保护罩呈中空的球形, 其下端与屏蔽罩座相联、顶端与接闪器中部相联。
所说的接闪器与跨接线(12)相联,该跨接线与主阻抗器的联接部有接头(10),所说的分流阻抗器上有接头(13),所说的支架上的绝缘板(4)上有调节杆(15),上述接头(10、13) 有调节杆(11),所说的放电器与上述调节杆(11、15) 相联, 所说的放电气隙的宽度δ为0<δ≤3000mm。
7、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 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14a、1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所说的主阻抗器(8) 和分流阻抗器(9)是感性阻抗器、容性阻抗器、电阻性阻抗器中的至少一种。
8、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 接地的接闪器(7),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 (14a、l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所说的放电器呈并式布置或/和串式布置,在放电器外围有屏蔽保护罩(17),
所说的主阻抗器 (8) 和分流阻抗器(9)是感性阻抗器、容性阻抗器、电阻性阻抗器中的至少一种。
9、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 (14a、1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所说的放电器呈并式布置或/和串式布置,在放电器外围有屏蔽保护罩(17),
所说的支架有与接闪器相联的绝缘的支柱(2),有套装在主阻抗器和分流阻抗器外的绝缘的保护套管(5),有与支柱和保护套管的中部相联的屏蔽罩座(6),与支柱和保护套管的底部相联的支座(l),所说的屏蔽保护罩呈中空的球形,其下端与屏蔽罩座相联、顶端与接闪器中部相联,
所说的主阻抗器(8) 和分流阻抗器(9)是感性阻抗器、容性阻抗器、电阻性阻抗器中的至少一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7年9月17日,证据1的公开日为1993年7月14,证据2的公告日为1987年9月9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和证据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6,将分别直接或者间接引用原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7-9分别列为独立权利要求1-9,这样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接受。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修改后的)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限流避雷针,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限流避雷针,包含支架,支架上经主阻抗器(8)接地的接闪器(7), 其特征在于有至少一个接地的分流阻抗器(9),在接闪器与分流阻抗器上及其之间有至少两个放电器(14a、14b、14c、14d、14e), 在放电器之间有放电气隙(16), 所说的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证据1为一种消闪限流灭雷设备,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金属架2上装有单根或多根指向空中的金属针1或避雷线14组成的引雷器,其下部用绝缘子3隔开固定在主支撑杆6上,主支撑杆6连接或固定在铁塔10或建筑物上,引雷器下方用导线4并联接于电感线圈8和电阻5的一端,另一端用引下线9连接于铁塔10或建筑物并接入大地11(详见说明书第2页第9行至第12行、附图1)。
将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的技术特征与证据1相比,铁塔10、主支撑杆6和金属架2相当于支架,金属针1相当于接闪器;证据1中所公开的并联的电感线圈8和电阻5做成的电流通路只能说明电感线圈8和电阻5均是一直导通接地的,雷电一直是可以通过两条通路引向大地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避雷针中分流阻抗器的导通是通过放电器和分流阻抗器接地是要在雷电击穿放电器间的气隙时才发生的;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中接闪器通过主阻抗器直接接地,而分流阻抗器通过具有放电气隙的至少两个放电器接地,并且进一步限定了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
证据2为一种多组放电间隙避雷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避雷器适用于一般小型无线电接收天线上,通过螺钉3将天线接线7、8分别与天线齿形金属板放电片4、5连接,同时螺钉3也将地线接线9与地线齿形金属板放电片6连接,其中天线齿形金属板放电片4、5和地线齿形金属板放电片6之间具有间隙(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12行、第1页第23行至第2页第9行、说明书附图1、2)。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具有放电间隙的避雷器,但是该避雷器是用于小型无线电接收天线上的,而本专利和证据1均是用于大型的避雷针领域,而且证据1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来使得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小型电器上使用的避雷器,并且证据2中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说明该避雷器可以应用于大型避雷设备中,并且证据2中也没有给出该具有放电间隙的避雷器可以与其它避雷器的阻抗器组合形成分流阻抗器的放电导通部件的技术启示,因此结合证据1和证据2无法得到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多条放电通路减小电流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9均包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由于其也具有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接闪器通过主阻抗器直接接地,而分流阻抗器通过具有放电气隙的至少两个放电器接地,并且进一步限定了放电器呈球形、或n≥2的有曲面或/和平面的n面体形,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7237734.4号实用新型原始授权的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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