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大功率继电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小型大功率继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03
决定日:2007-06-08
委内编号:5W076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18304.9
申请日:1999-07-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市鄞州永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8-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外合资宁波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H01H50 /00, 50 /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中得到能够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8月2日授权公告的99218304.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小型大功率继电器”,申请日为1999年7月21日,专利权人是中外合资宁波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小型大功率继电器,由连接有铁心(2)、线圈(6)、轭铁(8)、引线脚(9)、带静触点(12)的上、下接触片(13)、(11)的线圈架(10)和带有动触点(1)的动触片(4)与衔铁(5)、轭铁(8)连接,通过引线片(9),上、下静触片(13)、(11)、轭铁脚(16)固定在底板(14)上,安装在罩壳(3)内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线圈(6)与轭铁(8)间的线圈架(10)上还连接有绝缘片(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继电器,其特征在于线圈架(10)中间为圆管,上端的一侧有两个连成一体,并上有通孔和凹槽的框架,上端另侧的下表面的边缘有一凹槽(15),下端为矩形,上表面边缘有一凹槽(15)与上端凹槽(15)相对应,下表面有凹槽与轭铁(8)配合,中间有两引线脚(9)镶件;绝缘片(7)为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形薄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继电器,其特征在于绝缘片(7)固定连接在线圈架(10)上的上、下凹槽(15)内。”

2006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宁波市鄞州永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用作证据的附件:

附件1:公告号为US4267540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授权公告日为1981年5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专利号为ZL95213824.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共14页,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5月8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实质相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属于“继电器”这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3相比,二者的绝缘部件的底部都是与线圈轴或者线圈架采取凹槽连接,二者的唯一区别是: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部件上部与其他部件采取“孔配合”方式连接固定,权利要求3仍然采取的是凹槽方式连接固定,从二者的比较可以看出,二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实质相同,并且同能达到固定安装绝缘部件这一技术目的,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6年4月21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不相同,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小型大功率继电器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铰链式电磁继电器相比,二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不同还导致了不同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或者暗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特征“线圈架(10)上端的一侧有两个连成一体,并上有通孔和凹槽的框架,上端另侧的下表面边缘有一凹槽(15),线圈架(10)下端上表面边缘有一凹槽(15)与上端凹槽(15)相对应;绝缘片(7)为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形薄片”,所述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的静触片与线圈大体成垂直交叉的方式设置,并且绝缘片可以通过其独特形状以非常简单和容易的方式被定位;(3)特征“绝缘片(7)固定在连接在线圈架(10)上的上、下凹槽(15)内”并没有被公开,而该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简单地插入和取下绝缘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收到双方当事人的口审通知书回执,双方均表示参加2007年1月15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2、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5、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陈述了各自关于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意见,双方均坚持原有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小型大功率继电器。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零部件的技术特征以及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而且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在线圈与轭铁之间插入绝缘片,增加了线圈与轭铁间的爬电距离”,这与对比文件1记载的“增加了线圈22与轭铁13的爬电距离”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铰链式电磁继电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页“具体说明”第1段-第2页第5段、附图1、2):铁芯10与线圈轴11配合,线圈轴由上边缘26、中间部分27与下边缘31组成,铁芯的底座端以铆接的方式固定在轭铁13的底座14上,铰链弹簧片15在其底座上用螺丝固定于轭铁13上,并且与衔铁18铆接,衔铁18与在铁芯10的顶端部分形成的磁极面17相对,铰链弹簧片15在其一端形成向前伸展的动触片19,在其另一端形成向下伸展的外接端子20,一对引线端子60和61在底座35和36处嵌入下边缘31,端子60、61穿过壳体59的底壁64,带绝缘罩21的继电器主体58被安装固定在壳体59和71之间,绝缘罩21为模制塑料套,绝缘罩内含线圈轴11和绕在轴上的线圈22,凸块30在绝缘罩21的底部开口29的外围部分上形成,置于线圈22和轭铁13之间,并与下边缘31中形成的凹槽32配合,绝缘罩21置于并固定在线圈轴11上,从而增加了线圈22与轭铁13的爬电距离,一对静触点54和55分别由排架46和47承载,由动触片19承载的动触点56位于其间。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铁芯10、线圈22、轭铁13、引线端子60、61、静触点54、55、排架46、47、线圈轴11、动触点56、铰链弹簧片15、衔铁18、底壁64、底座14、上、下壳体71、59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铁心(2)、线圈(6)、轭铁(8)、引线脚(9)、静触点(12)、上、下接触片(13)、(11)、线圈架(10)、动触点(1)、动触片(4)、衔铁(5)、底板(14)、轭铁脚(16)、罩壳(3),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特征:(a)带静触点的上、下接触片的线圈架;(b)线圈与轭铁间的线圈架上还连接有绝缘片。

对于特征(a),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铰链式电磁继电器中,静触点端子44和45从端子架41的开口42和43上穿入,静触点端子44和45分别有一对排架46和47,静触点54和55分别由排架46和47承载,也就是说,带静触点54和55的排架46和47设置在端子架41上,由于端子架41是绝缘罩21的延伸部分,即带静触点54和55的排架46和47设置在绝缘罩21上,同时,由于静触点端子44和45从端子架41的开口穿入,即连接排架46和47的静触点端子44和45设置在绝缘罩21内,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线圈轴11和绝缘罩21是两个独立的结构,线圈轴11仅连接铁芯及线圈,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静触点端子、排架以及静触点并非设置在线圈轴11上;而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继电器中,线圈架既连接铁心及线圈还连接静触点及其触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保护的继电器的线圈架结构及静触点及其相应触片的位置设置是不相同的。

对于特征(b),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铰链式电磁继电器中,凸块30在绝缘罩21的底部开口29的外围部分上形成,置于线圈22与轭铁13之间,即线圈与轭铁之间的绝缘是通过罩状的绝缘罩21来增加爬电距离的,同时,绝缘罩21和线圈轴11是两个独立的结构;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继电器中,线圈架既连接线圈还连接轭铁,因此在线圈与轭铁之间有线圈架,同时,片状的绝缘结构设置在线圈与轭铁之间的线圈架结构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继电器的线圈架结构、绝缘体与线圈架间的位置关系以及绝缘体的形状是不相同的。

基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线圈架结构的设置使得静触点及其相应的静触片的设置简单,并且能保证触点间隙的距离,同时绝缘片的设置能增加线圈与轭铁之间的爬电距离,而且绝缘体设置成片状使得结构简单、安装也方便。

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线圈轴、静触点及其相应静触片的结构,但是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相对应结构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线圈架既连接铁心及线圈还连接静触点及其触片、线圈架既连接线圈还连接轭铁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绝缘罩结构为罩状,虽然该绝缘罩也具有增加线圈与轭铁间的爬电距离的技术效果,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得到将罩状的绝缘结构仅设置成片状的绝缘绝缘结构,并将该绝缘片连接在线圈架上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使得静触点及其相应的静触片通过简单的设置就能达到保证触点间隙的距离并提高继电器安全性能以及绝缘片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并能增加线圈与轭铁之间的爬电距离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也具有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线圈架(10)中间为圆管,上端的一侧有两个连成一体,并上有通孔和凹槽的框架,上端另侧的下表面的边缘有一凹槽(15),下端为矩形,上表面边缘有一凹槽(15)与上端凹槽(15)相对应,下表面有凹槽与轭铁(8)配合,中间有两引线脚(9)镶件;绝缘片(7)为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形薄片。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线圈架的上端的一侧有两个连成一体,并上有通孔和凹槽的框架。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线圈框架与权利要求2中的线圈架相同,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对比文件2完全能够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正如在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引用部分(即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b),此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如下特征:线圈架上端的一侧有两个连成一体,并上有通孔和凹槽的框架,上端另侧的下表面的边缘有一凹槽,上表面边缘有一凹槽与上端凹槽相对应,绝缘片为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形薄片。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线圈架框架的一体设置使得静触点及其相应的静触片的设置简单,并且能保证触点间隙的距离,而线圈架上的形绝缘片及其相应凹槽的设置能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地增加线圈与轭铁之间的爬电距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继电器的线圈骨架,该线圈骨架既连接铁心及线圈还连接静触点及其触片、线圈骨架既连接线圈还连接轭铁、即线圈骨架也设置成上端的一侧有两个连成一体,并上有通孔和凹槽的框架,其所起的作用也是一体设置使得静触点及其相应的静触片的设置简单,并且能保证触点间隙的距离。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端另侧的下表面的边缘有一凹槽,上表面边缘有一凹槽与上端凹槽相对应,线圈与轭铁件的线圈骨架上还连接有绝缘片,且绝缘片为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形薄片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绝缘罩结构中,虽然公开了以下特征 “绝缘罩21的顶部23有一个孔24,用于与铁芯10配合,并且铁芯10通过该孔24插入线圈轴11中。绝缘罩21的顶部23位于铁芯10的环状凸块25和上边缘26之间,并由环状凸块25和铁芯10的底座端12加以固定,这样,由于铁芯10通过铆接固定在轭铁13上,绝缘罩21也就在顶部23固定于上边缘26之上了。(参见具体说明部分第2段)”“凸块30在绝缘罩21的底部开口29的外围部分上形成,置于线圈22和轭铁13之间,并与下边缘31中形成的凹槽32配合。由此,绝缘罩21置于并固定在线圈轴11上,从而增加了线圈22与轭铁13的爬电距离(参见具体说明部分第3段)”。但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的技术启示为:用对比文件2的线圈骨架去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线圈架结构,从而解决静触点及其相应的静触片的设置简单,并保证触点间隙的距离的技术问题;而关于绝缘结构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部与其他部件采取“孔配合”的罩状的绝缘结构的特征的基础上,仅能获知采用罩状绝缘结构的技术手段,而无法从仅公开线圈骨架的对比文件2中得到设置片状绝缘结构的技术启示,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本身获得将绝缘罩结构改变设置成绝缘片结构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用以增加爬电距离的绝缘结构,但该结构并不足以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将该罩状结构替换成片状结构的技术启示,也不足以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在片状绝缘结构的上端和下端同时采用凹槽来固定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具有采用片状绝缘结构使得结构简单、安装方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也具有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绝缘片(7)固定连接在线圈架(10)上的上、下凹槽(15)内。

请求人明确,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3二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实质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 决定

维持9921830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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