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混合式焊线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混合式焊线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53
决定日:2007-06-06
委内编号:W5082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39906.0
申请日:2005-03-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洪淑菁
授权公告日:2006-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勤益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汤锷
国际分类号:H01L23/488, H01L21/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6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混合式焊线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20039906.0.,申请日是2005年03月02日,专利权人是勤益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混合式焊线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金属导线架,其包括第一电接脚、第二电接脚及第三电接脚,于第一电接脚的末端,即金焊线连(焊)接区域位置,预先电镀一层银;

一功率晶粒,设置于第三电接脚处,至少具有一第一电极区及一第二电极区,该结构还包括:

一金焊线,该金焊线被焊接于该第一电接脚末端及该第一电极区;

至少一条以上的铝焊线,该铝焊线被焊接于该第二电接脚及该第二电极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特征在于,

该第一电极区系为一闸极区,第二电极区则为一源极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特征在于,

该第一电极区系为一基极区,第二电极区则为一射极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特征在于,

在该导线架的第一电接脚的末端以外的该导线架的其余区域包覆镀上镍金属或原素材裸铜。”

针对本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洪淑菁(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0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款的规定,请求宣布该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200520039906.0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复印件,共10页;

附件2:公告日为2004年09月01日的台湾专利公报M242856及其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1 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已经被附件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1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答复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于2007年03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在发给专利权人的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中指出:专利权人如对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可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针对上述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也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1、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已经被附件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混合式焊线结构,其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功率半导体元件之混合式焊线结构,包括:

一金属导线架,其包括第一电接脚、第二电接脚及第三电接脚,于第一电接脚的末端,即金焊线的连(焊)接区域位置,预先电镀一层银(Ag);

一功率晶粒,设置于第三电接脚处,至少具有一第一电极区及一第二电极区,该结构尚包括:

一金焊线,该金焊线被焊接于该第一电接脚末端及该第一电极区;

至少一条以上的铝焊线,该铝焊线被焊接于该第二电接脚及该第二电极区。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结构,其中该第一电极区系为一闸极区,第二电极区则为一源极区。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结构,其中该第一电极区系为一基极区,该第二电极区则为一射极区。

4. 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结构,其中在该导线架之第一电接脚的末端以外之该导线架的其余区域包覆镀上镍(Ni)金属或原素材裸铜。”。

由此可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4项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项的全部技术特征,即,附件2权利要求1-4项的技术方案分别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4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3990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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