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棋牌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05
决定日:2007-06-06
委内编号:4W016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34968.1
申请日:2002-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顺华
授权公告日:2006-0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彩云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毕艳红
国际分类号:A63F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同时给出了应用现有技术与该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1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7日、申请号为02134968.1、名称为“一种棋牌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吴彩云(下称专利权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棋牌,由厚层、薄层和牌芯组成,厚层上设有凹槽,凹槽内设有牌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厚层呈长方形,薄层置于厚层上并密闭所述凹槽,所述厚层与薄层之间还设置粘合层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棋牌,其特征在于:所述厚层与薄层之间的粘合层是交联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棋牌,其特征在于:所述薄层渗入到厚层壁与牌芯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棋牌,其特征在于:所述交联剂是二氯甲烷-聚甲基丙烯酯溶液。
5.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棋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用水泥凝土模压成大小相匹配的牌芯,备用;
2)、用注塑方法注塑上述带有凹槽的长方型厚层,其壁厚为1mm至5mmm;
3)、上述厚层在其开口处涂上交联剂,晾干,备用;
4)、将上述的牌芯置入厚层的凹槽内,放入模具再注上薄层。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制造棋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厚层的开口处放入交联剂浸渍0.5至5秒,取出后,在空气中晾干。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制造棋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注塑上述厚层的模具内设置有牌名、图案,在注塑时一次性将牌名、图案注在厚层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制造棋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注塑工艺的注塑条件,温度在200℃至240℃之间,压力在12mp/cm 2至17mp/cm2。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制造棋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厚层和/或薄层所用材料是聚甲基丙烯酸甲脂为原料,即PMAA,由低聚PMAA和高聚PMAA混合而成。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制造棋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低聚混合料中,高聚PMMA占97%至60%,低聚PMMA占3%至40%。”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顺华(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中国第00117369.3号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中国第99204410.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中国第00228793.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结合对比文件对无效宣告理由的具体意见陈述。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被请求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基本常识,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1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基本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0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7年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07年1月1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2月6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提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厚层与薄层之间还设置粘合层,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和4是变劣发明,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对比文件1附图可以直接得到的“在底层(也就是薄层上)设有定位柱,在实心体上设有定位孔,底层的定位柱伸入定位孔中”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和“定位柱” 基本相同的功能,实现和“定位柱” 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①增加了“涂上交联剂”的步骤,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要采用粘合的方式,那么“涂上交联剂”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步骤;②增加了“长方形壁厚为1mm至5mm”的限定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长方形的壁厚是3mm-8mm,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交联剂使用的普通常识,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没有创造性;从对比文件1可知,牌名是单独注塑还是和其它一体注塑,可以根据统筹方法来安排,一体注塑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特别的有益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没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36号受理通知书及其传票复印件各一页。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牌底浸入到面层和实心体之间的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所述产品的生产方法与本专利的明显不同;对比文件2、3与本专利注塑生产的牌体不同,本专利就是为了解决上述对比文件存在的缺陷而发明的。因此无论对比文件1、2、3单独或组合都没有完全公开本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本专利符合专利授权条件,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2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于2007年5月24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臧慧彦参见口头审理,并当庭提交了授权书;专利权人委托祁纯阳参见口头审理,并当庭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异议,对其当庭出示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对对方出庭辩论是否有效提出质疑;专利权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鉴于专利权人方的出庭人员当庭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有误,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方的出庭人员应在口审之后7日内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否则专利权人方的出庭人员视为无代理权,其在口头审理中表达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考虑;(2)由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00117369.3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2年10月17日之后,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请求人坚持使用对比文件1作为评价创造性的证据;(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价方式为:以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5、6、9的创造性;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7、8、10的创造性。(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31日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合议组于2007年6月1日将上述事宜电话通知请求人的联系人以及请求人委托出席口头审理的臧慧彦女士,其同意合议组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进行核实。
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关于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由于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2年10月17日,故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对比文件3的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30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比文件2、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二)、无效的理由
在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2007年2月6日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头审理中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仅有以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这一具体理由未使用对比文件1,其余具体理由均涉及对比文件1,而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审理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棋牌,由厚层、薄层和牌芯组成,厚层上设有凹槽,凹槽内设有牌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厚层呈长方形,薄层置于厚层上并密闭所述凹槽,所述厚层与薄层之间还设置粘合层连接。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中间带填料的麻将牌,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下(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7-9行,附图1、2):在由厚薄两层组成的麻将牌的厚层中间制成一个长方形坑,坑内注入比该麻将牌材料价廉的且密度与其相当的填料,然后将薄层压制在厚层上。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麻将牌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棋牌,对比文件3中的厚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厚层,对比文件3中的薄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薄层,对比文件3中的填料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牌芯,对比文件3中厚层中间制成的长方形坑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厚层中设的凹槽,对比文件3中坑内注入填料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凹槽中内置牌芯。由对比文件3中长方形坑及附图1、2,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对比文件1中的厚层是长方形的,由对比文件3中的“由厚薄两层组成的麻将牌的厚层中间制成一个长方形坑” 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薄层和厚层是密闭所述长方形坑的。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厚层与薄层之间还设置粘合层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麻将牌,其中是用不透明有机玻璃制造出带凹坑的牌面1和平板型牌底2,粘合成内有空框4的牌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第26-27行)。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麻将牌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棋牌,对比文件2中的牌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厚层,对比文件2中的平板型牌底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薄层,对比文件2中的牌面1和平板型牌底2采用粘合的方式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粘合层连接棋牌的厚层与薄层的技术启示。
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02134968.1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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