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压给料三产品重介旋流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028
决定日:2007-05-24
委内编号:5W081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14985.9
申请日:2003-0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智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冯涛
国际分类号:B04C5/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21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无压给料三产品重介旋流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月25日,申请号为03214985.9,专利权人为李智。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压给料三产品重介旋流器,包括桶体,桶体的一段为导向桶,导向桶的一端为盖板,在导向桶上设置物料流通口,其特征在于物料流通口内表面靠近盖板的侧面与盖板内壁之间的轴向距离小于30毫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压给料三产品重介旋流器,其特征在于物料流通口内表面靠近盖板的侧面与盖板内??之间的轴向距离为零。”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9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煤炭工业出版社于1988年11月第1版的《重介质选煤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185页、189-192页的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1);
附件2: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7年11月第2版的《机械工程手册》专用机械卷(二)的封面、版权页、以及2-182至2-184页的复印件,共5页(下称证据2);
附件3:煤炭工业出版社于1987年10月第1版的《重力选矿》一书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142-144页的复印件,共5页(下称证据3);
附件4:化学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1月第1版的《水力旋流器》一书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122-124页、126-127页、134页的复印件,共8页(下称证据4);
附件5: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公证处出具的(2006)唐北证经字第14号公证书复印件(下称证据5);
附件6: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与开滦矿物局物资供销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共1页(下称证据6);
附件7: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 00326334复印件,共1页(下称证据7);
附件8:开滦吕家坨矿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下称证据8);
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9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反证1:“工矿产品供销合同(GF90-0101)复印件”,反证2:“《选煤技术》2003年第2期封面、封底和广告插页复印件”,反证3:“山东新汶孙村煤矿洗选厂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复印件”。
请求人又于2006年10月10日补充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补充附件1: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公证处出具的(2006)唐北证经字第018号公证书复印件(下称证据9);
补充附件2:科尔工贸中心关于购销该专利对比产品过程的证明复印件(下称证据10);
补充附件3:科尔工贸中心与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于2000年12月8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下称证据11);
补充附件4: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邯郸市开发区科尔工贸中心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下称证据12);
补充附件5:由科尔工贸中心转付的转帐凭证、设备付款清单、以及科尔工贸中心请求付款的信函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3);
补充附件6: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 00438746、No 00438747、No 00438748、No 00438749以及销货清单复印件(下称证据14);
补充附件7: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设备维修工霍用堂关于该厂使用的两台旋流器的使用维护状况的说明复印件(下称证据15);
补充附件8: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机电科技术人员严红兴对该厂使用的两台ф710/500旋流器测量结果的说明复印件(下称证据16);
补充附件9:盖有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章的“一段底部”图纸复印件(下称证据17);
补充附件10:盖有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章的图纸复印件2页(下称证据18);
补充附件11:记录公正过程拍摄的光盘(下称证据19);
补充附件12:《选煤技术》1990年第3期,封面、第77-79页、封底的复印件(下称证据20);
补充附件13: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No 00438746、No 00438747、No 00438748、No 00438749共4张以及销货清单2页、结算通知单1页,均为复印件(下称证据21);
补充附件14:盖有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章的图纸复印件2页(下称证据22);
请求人又于2006年10月11日补充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补充附件1: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于1993年4月第1版的《选煤手册》封面、版权页、第287-290页、第292-295页的复印件(下称证据23);
合议组于2007年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于2006年10月10日和2006年10月11日补充提交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9日作出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反证4:“1997年第2期《选煤技术》的‘重介质旋流器磨损机理分析’一文”,反证5:“2001年第1期《煤矿机械》的‘新型重介质旋流器的研制’一文”,反证6:“2006年第9期《选煤技术》的‘提高大型重介质旋流器使用寿命的研究’一文”,反证7:“2006年专刊《新汶矿业》的‘吹尽黄沙始到金’一文”以及反证8:“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洗煤厂证明文件”,上述反证均为复印件,用于证明权利要求所述的重介质旋流器的使用寿命一般低于400天,个别部件使用寿命更低。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不申请回避。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9日作出的意见陈述以及附件当庭转交给请求人。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出示了证据1-3、证据5-10、证据12、证据14-17、证据21、证据23的原件,并提供了证据4的下载方法,证据19公证处存封光盘的复制品;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证据5-10、证据12、证据14-17、证据21、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13、20没有原件,证据4仅仅提供了信息下载方法,并非该证据的真实原件,证据18、22只是图纸的复制品加盖公章,而并非加工蓝图,证据19只是原件的复制品,因此不认同证据4、11、13、18、19、20、22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提供了反证1-4、6-8的原件,同时提供了反证5的下载件,请求人表示对反证1-4、6、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反证5并非原件,因此不认同其真实性,反证7为内部资料,非公开出版物。 证人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设备维修工霍用堂出庭作证,其证明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的两台旋流器的购买时间、以及使用和维护情况,合议组和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请求人当庭表示以证据5-8为一组证据,用于证明本专利产品已经在开滦吕家坨煤矿洗煤厂使用公开,以证据9-22为一组证据,用于证明本专利产品已经在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使用公开。请求人还要求使用证据1中的图6-11、6-16、6-17,证据2中的图2?6-20,图2?6-21,图2?6-22,证据3中的图5-38、5-37以及证据23中的图4-1-28以及它们的相关文字说明来否定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请求人还要求使用证据1中的相关部分来否定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以证据1分别和证据3、证据4、证据20、证据23的相关部分的结合来否定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证据2和证据1的作用相同。
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充分地阐述了意见。
请求人还在口审结束后于2007年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4和证据20的原件。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已有技术。
2、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的图6-16公开了一种无压给料三产品重介旋流器,包括桶体,桶体的一段为导向桶,导向桶的一端为盖板,在导向桶上设置物料流通口。经过分析比较,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图6-16公开的技术方案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已有技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物料流通口(包括一段筒体内的出料口和二段筒体内的入料口8)内表面靠近盖板的侧面与盖板内壁之间的轴向距离小于30mm和等于0,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减少了死区,提高产品使用寿命。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因此证据1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于无压重介质旋流器来讲,由于其工作原理是利用从一端切向进入的旋流液带动从另一端依靠重力无压进入的混合物料在筒体内旋转,根据混合物料内不同物质的比重而产生的不同旋转状态来进行分选,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为了使旋流分离效果充分,必然会将物料流通口设置在混合物料进入端附近,并尽可能靠近该端面的盖板,因为从物料流通口到混合物料进入口之间的空间对于旋流分离来讲是没有任何效果的死区,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想到将这段距离减少,甚至使之小于30mm或者最好设置为0,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来讲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至于如何使该距离减少,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结构和技术方案,而在权利要求1、2中并没有对该具体技术方案进行描述,因此在评价创造性的时候对其不予考虑。
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8,其中专利权人使用反证1、3、4-8来证明三产品旋流器的使用寿命低,其导向桶和盖板为易损件;专利权人用反证2说明请求人在2003年使用的产品宣传中的产品与其证据5中所示照片中的产品的结构完全不同,以此证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5中所示照片所拍摄的旋流器并非原购销产品。合议组认为:上述反证1-8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没有直接影响,因此专利权人关于反证1-8所要证明事实的主张并不影响上述的证据1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创造性的审查结论。
三.决定
宣告0321498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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