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16
决定日:1899-12-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0971.4
申请日:2004-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付以东
授权公告日:2006-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陆水如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R13/5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且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如果实用新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简单的分析即可以得到,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日、名称为“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的第200420020971.4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瑞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由一个绝缘接头座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接头座的一端设置有一个密封盖,所述的密封盖外侧呈圆锥台形,所述的密封盖中设置有三个电缆通孔,任意两个所述的电缆通孔之间均有绝缘板分隔,所述的密封盖的上端设置有一个上旋盖,所述的上旋盖通过螺纹与所述的密封盖连接,所述的密封盖的下端外部沿圆周设置有径向凸台,在所述的径向凸台外侧设置有一个下旋盖,所述的下旋盖通过螺纹与所述的绝缘接头座连接,所述的绝缘接头座内设置有高压动触头套,所述的高压动触头套内设置有三个孔道,任意一个所述的孔道均与一个所述的电缆通孔相通,任意一个所述的孔道中均设置有一个高压动触头杆,任意一个所述的孔道均开口于所述的绝缘接头座的下端,任意两个所述的孔道之间均有绝缘板分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旋盖上设置有中心通孔,所述的中心通孔内侧设置有密封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盖的下端插入所述的绝缘接头座,所述的密封盖和所述的绝缘接头座之间设置有密封圈。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绝缘接头座内,任意一个所述的高压动触头杆的下端均设置有一个接触器,任意两个所述的接触器之间均有绝缘板分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埋式变压器高压电缆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接头座的外侧呈圆柱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付以东(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262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1份8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4日

请求人认为:a)本专利的移动部件“三相电缆”与固定设置在绝缘接头座内的高压动触头杆之间的连接因电缆头形状和尺寸难以保证统一而无法保证其电连接的可靠性,即不能起到电缆连接器的作用也不能制造出此电缆连接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b)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在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专利权人认为:a)证据1于2004年2月已失效;b)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且于2009年2月3日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3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a)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b)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是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c)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3日作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当庭转给专利权人,请求人表示口头审理以此意见陈述书为准;d)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e)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并表示以此口审代理词为准,放弃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f)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电缆和高压动触头杆之间的连接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例如压接),其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g)??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和本专利对应的名称和结构无异议,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后5行是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h)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电缆连接器设置在变压器上,而证据1的电缆插头插座是成套电缆连接器,非固定部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亦确认证据1的真实性,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有效证据使用,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应注意:a)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b)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经专门设计的移动部件“三相电缆”与固定设置在绝缘接头座内的高压动触头杆之间的连接因电缆头形状和尺寸难以保证统一而无法保证其电连接的可靠性,即不能起到电缆连接器的作用也不能制造出此电缆连接器,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电缆和高压动触头杆之间的连接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例如压接),其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变压器外壳防护等级达到IP68标准以用于地埋式变压器的高压电缆连接器,为此采用的技术方案是:电缆连接器由绝缘接头座和密封盖组成,密封盖的上端设有螺纹连接的上旋盖,下端径向凸台处设有与绝缘接头座螺纹连接的下旋盖,绝缘接头座内的高压动触头套设有由绝缘板分隔的容纳高压动触头杆的孔道,此孔道与密封盖内的由绝缘板分隔的电缆通孔相通,以此使连接有电缆的高压动触头杆和变压器的静触头杆电连接在良好的隔离绝缘防护环境内。对于密封在绝缘接头座内的电缆与高压动触头杆之间的连接可按照本领域通常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例如压接)来实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如果实用新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简单的分析即可以得到,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9-26行,附图1)公开一种电缆插头插座(其作为一种通用的电缆插头插座也可以应用于变压器上而成为一种变压器电缆连接器),电缆插头插座包括基座5,基座5一端设有由前壳体13和电缆密封套15构成的密封盖,密封盖上端外侧呈圆锥台形(参见附图1右侧),密封盖内设有由插针绝缘柱10(相当于本专利的绝缘板)分隔的三个零相线通孔(相当于本专利的电缆通孔),密封盖上端设有与密封盖螺纹连接的压盖14(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旋盖),密封盖下端外部沿圆周设有径向凸台,径向凸台外侧设有与基座5螺纹连接的锁紧螺盖7(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旋盖),基座5内设有绝缘芯柱1(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动触头套),绝缘芯柱1内设有三个分别与零相线通孔相通的孔道,孔道内也设有零相线插针11、12(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动触头杆),孔道均开口于基座5的下端(参见附图1左侧)且孔道之间由绝缘芯柱1分隔,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是:证据1未公开其内设有绝缘芯柱1的基座5是绝缘接头座,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对需与导电部件直接接触的情况时必然会采取绝缘部件来与此导电部件进行接触,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仅将连接高压电缆的高压动触头杆8密封于连接器内部,连接器下端仅提供供地埋式变压器的静触头杆插入的孔道;而证据1的基座5内除设有零相线插针(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动触头杆)外还设有零相线插孔柱(相当于本专利的静触头杆),零相线插针和零相线插孔柱分别与电缆线连接,即全部接插件均密封在基座内,其结构特征和功能效果与本专利不同,因此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表述在绝缘插头座下端设有由绝缘板分隔的孔道和孔道内设有高压动触头杆,而没有表述孔道内另一端设有什么,这意味着孔道内另一端设有什么不是本专利请求保护的内容,因此证据1额外公开的技术特征“在由绝缘芯柱1分隔的孔道内设有与零相线插针11、12对应插接的零相线插孔柱2、3(相当于本专利的静触头杆)”不影响对本专利的评述。另外即使退一步考虑此公开的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临着将证据1的通用的电缆连接器应用在已携带静触头杆的地埋式变压器时,也很容易即可想到除去零相线插孔柱2、3(相当于本专利的静触头杆)以将电缆连接器直接连接到具有静触头杆的地埋式变压器上从而实现电缆与地埋式变压器的连接,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压盖14(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旋盖)内设有中心通孔(参见附图1的附图标记14),中心通孔内侧设有作为密封盖一部分的电缆密封套15,此电缆密封套15即起着本专利密封圈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1公开了由前壳体13和电缆密封套15构成的密封盖下端插入基座5内且密封盖和基座5之间设有密封垫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1公开了基座5内的零相线插针11、12(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动触头杆)下端设有由绝缘芯柱1分隔的弹簧圈6(相当于本专利的接触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1公开了基座5的外侧呈圆柱体(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42002097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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