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517
决定日:1899-12-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94829.4
申请日:2004-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卫东
授权公告日:2006-0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段祥明
主审员:穆丽娟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E03B1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很容易的,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1日授权公告的200420094829.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申请日为2004年11月9日,专利权人是段祥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由进水管(21)、阀门(1)、过滤器(2)、传压储水罐(3)、气阀(4)、开泵电极(5)、停泵电极(6)、电接点压力表(7)、变频控制柜(8)、阀门(9)、阀门(10)、水泵(11)、水泵(12)、止回阀(13)、止回阀(14)、阀门(15)、阀门(16)、止回阀(17)、阀门(18)、压力传感器(19)、阀门(20)组成。其特征在于该设备的传压储水罐(3)的顶部设有气阀(4);传压储水罐内设有开泵电极(5)与停泵电极(6);传压储水罐的入水口设在其顶部,出水口设在其底部;传压储水罐之前设有过滤器(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的传压储水罐可以为球形或两端为弧扇的圆柱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出水口与变频控制柜之间设有压力传感器(19)。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传压储水罐与变频控制柜之间设有电接点压力表(7)。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其特征在于传压储水罐内的开、停泵电极采用信号线与变频控制柜联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式自动变频增补压直供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可以设一个高位传压储水罐,同样,其顶部设有气阀,入、出水口分别设在其顶部和底部。”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卫东(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和附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8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8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8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本专利全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所为证据:

附件1:中国第02271341.7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2年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21日,共5页;

附件2:中国第96116835.8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日为1996年2月6日,公开日为1997年8月13日,共8页;

附件3:中国第02269468.4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2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7日,共5页;

附件4:中国第01241842.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1年8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5日,共5页;

附件5:中国第01210571.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26日,共5页;

附件6:中国第98236368.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8年9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日,共9页;

附件7:中国第98222448.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8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8日,共7页;

附件8:中国第02269692.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2年9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共5页;

附件9:中国第02293570.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2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共5页;

附件10:本专利公开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9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意见陈述。

2007年3月26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007年4月11日合议组因故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时间改为2007年8月14日举行。

由于专利权人地址不详,合议组发出的两次口审通知书均被退回,因此,合议组于2007年5月23日在专利公报上刊登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公告。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

2.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3.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3、5、7、9作为证据使用。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其中:

附件1(下称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加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加附件6(下称证据2)加公知常识,或附件1加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加公知常识,或附件1加附件8(下称证据3)加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加公知常识,或附件1加附件8加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加附件4加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加附件6加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2008年4月2日,合议组再次在专利公报上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的公告,期满专利权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做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附件1、4、6、8是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附件1、4、6、8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负压自动变频增压直供水设备,它由进水阀1、密封式贮水罐2、控制箱4、加压供水泵组6~13、止回阀14、阀门15组成,所述的密封式贮水罐顶端设置一双孔口组合排气阀3,罐内还设置了水位开关18,所述的密封式贮水罐与进水管成切线方式连接;出水口19与控制箱4之间安装一压力传感器16,进水口与控制箱4之间安装一压力开关5(参见说明书第2-3页以及附图1)。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传压储水罐内设有开泵电极与停泵电极,而证据1相应部件为一个压力开关5;(2)权利要求1的传压储水罐的入水口设在其顶部,出水口设在其底部;(3)权利要求1的传压储水罐之前设有过滤器。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明确得知,证据1中的压力开关5与权利要求1的开泵电极与停泵电极所起作用相同,均可以实现水泵启闭的控制,因此证据1实质上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开泵电极与停泵电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供水设备这一技术领域,由于水的重力作用,将入水口设置在储水罐的顶部,同时将出水口设置在其底部,这也是一种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供水设备这一技术领域,将水在进入储水罐之前先经过过滤,这是一种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可以很容易的将特征(2)、(3)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设备的传压储水罐可以为球形或两端为弧扇的圆柱形。将储水罐设置成为上述两种形状,在供水设备这一技术领域,这也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可以很容易将其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防负压供水设备,包括带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的蓄水罐,出水口的管道上串联水泵机组;压力传感器、水泵机组连接控制柜;水泵机组出水管与变频控制柜21之间安装压力传感器20,蓄水罐出水口与变频控制柜21之间设置压力传感器23,压力传感器20将信号反馈给变频控制柜21,变频控制柜21控制水泵机组19 的运转,当蓄水罐17内的水被抽空,压力传感器23将信号反馈给变频控制柜21,变频控制柜21控制水泵机组19停止转动,避免空转;蓄水罐的顶部设置开关阀(参见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权利要求3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设备出水口与变频控制柜之间设有压力传感器(19)。该特征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为了更好的实现供水可以很容易的将其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传压储水罐与变频控制柜之间设有电接点压力表(7)。该特征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为了更好的实现供水可以很容易的将其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传压储水罐内开、停泵电极采用信号线与变频控制柜联接。将储水罐储水罐内电极采用信号线与控制柜相连,在供水设备这一技术领域,这也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手段,可以很容易的将其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中的小型立式气压水罐,它在钢制罐体(1)两端封头中心部位开设的孔口分别焊接非标凸缘(4)管道联接件,另一端焊接由短管(2)和法兰(3)组成的管道联接件,非标凸缘(4)和法兰(3)采用同一联接规格,小型立式气压水罐采用这种结构,可以根据具体用水量很方便地用于罐体增容,如取串、并联增容(参见说明书第2-3页以及附图4)。权利要求6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可以设一个高位传压储水罐,同样,其顶部设有气阀,入、出水口分别设在其顶部和底部。如前所述,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可以对储水罐采取串、并联的方式来达到增容的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将其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结合而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09322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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