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强企,根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豫知〔2018〕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采用备案制。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三类。重点针对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强企的备案、监管、奖励等工作。对通过的知识产权强企由市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配备有专职人员;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或市内同行业中领先,专利申请量的平均增幅在全市平均增幅以上。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500万元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20%以上。
5.原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根据备案条件重新申报备案。
第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备案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配备有专职人员;建立了包括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50%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融入企业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全过程。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50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10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3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
3.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实施工作。
4.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年度营业收入超3000万元,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30% 以上。
5.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建立了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通过合理方式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有效保护。
6.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
第六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备案条件:
1.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
2.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且满足以下两个以上条件: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100件以上、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获得授权专利7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
3.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实施工作。
4.具有本行业领先地位,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过亿元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的3%以上。
6.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专利申请在本行业领先或拥有本行业核心专利,开展国外专利申请;连续三年保持盈利,合法经营,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根据行业特点,申报单位在行业内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或转化运用等工作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的,参照申报条件,也可作为储备企业推荐备案。
第八条 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程序:
1.备案审核推荐。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强企备案条件,筛选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
2.备案入库。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备案后,纳入“知识产权强企”库进行存档管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强企有效期满后,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复核企业资格,提出继续有效或取消意见,并将复核结果正式行文至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后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对有效期满,经复核符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下发复核文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发生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的知识产权强企,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取消相应强企资格,并正式行文至市知识产权局,此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强企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15万元。鼓励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申报省级强企备案企业。
第十四条 对经备案的强企,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导航、专利权质押融资、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专利维权援助、专利评议和知识产权培训辅导等专项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各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关培育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强企专项资金保障,加强专利申请授权费用资助和产业化项目等具体政策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驻马店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试行)》(驻知〔201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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