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1、《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的出台,目的在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其意义是: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局内各部门更好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局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2、《暂行办法》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条例》中对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局制定的《暂行办法》是在《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暂行办法》共五章,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该办法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及领导机构等;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保障和落实。
3、《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要件做了具体规定,出于什么考虑?
答:《暂行办法》中规定依申请公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便于受理部门充分了解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准确、迅速的为申请人查找其所希望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答复申请人;二是为了保证申请的严肃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人与受理部门就申请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化解矛盾,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严肃性。同时考虑到电子传真、互联网等信息沟通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公众日常交流的重要手段,因此还专门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这样可以为公众提供极大的便利,节省成本;三是书面形式的申请便于我局对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作出分析统计,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4、《暂行办法》对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了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我局会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处理。如果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部门会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如果所申请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部门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所申请内容属于《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不得公开的内容,受理部门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所申请内容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部门会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会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如果所申请的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部门会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在时间上的要求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对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我局是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的。另外,因我局的业务特点,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有些信息无法按照《条例》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此类信息则会按照《专利法》中对时间的规定进行公开。
6、《暂行办法》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工作的工作考核制度、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保证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并接受局纪检检察部门对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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