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名侦探柯南》,百度旗下“好看视频”被诉至法院,结果……

近年来,随着用户规模的迅猛发展,短视频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高发地。平台方应承担怎样的义务与责任,成为大众热议的话题。

近日,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华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有了新的进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百度公司撤回上诉。此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与其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能力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构成对新创华公司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判令百度公司赔偿新创华公司10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百度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视频平台被诉侵权

新创华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动漫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等。该公司经授权获得知名影视剧《名侦探柯南》在我国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好看视频”系百度公司于2017年推出的短视频平台,向用户提供个性化视频分享、信息流浏览、评论、直播搜索等功能及服务。

2020年,新创华公司发现,“好看视频”中提供了数百个由用户上传的《名侦探柯南》相关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涉嫌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创华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与作为网络用户的上传者存在分工合作关系,共同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视频的提供行为,系直接侵权,遂将百度公司诉至浦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其既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涉案被诉侵权短视频发布者非百度公司,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没有与作者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直接侵权。此外,百度公司在运营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用户上传视频时尽到了提醒义务,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及时删除了涉案被诉侵权视频,故亦不构成间接侵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可以认定百度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短视频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判定,司法既不能超越技术发展而对其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亦不能任其躲进“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而对大量可能的侵权行为袖手旁观。对短视频平台是否具有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的判定,应坚持管理能力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护权利与促进作品传播相平衡、责任承担与经济收益相对等的基本原则,综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是否对被诉侵权作品进行了选择、编辑、推荐,是否从被诉侵权作品中获得收益等因素加以考量。该案中,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综上,浦东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百度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百度公司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

新创华公司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谭耀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说理清晰,准确判定了短视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短视频侵权涉及平台责任的一起典型案例。

本报就该案联系百度公司代理人,对方婉拒了采访。

提高平台注意义务

近年来,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相关话题一直受到大众热议。如何准确认定平台方责任,以及相关企业如何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引发了业内广泛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明确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过错认定,该案确立了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相适应原则、责任承担与经济收益相对等原则,同时,明确了引发侵权的可能性、是否对侵权作品进行推荐、是否从侵权作品中获得收益均是考量过错的因素。该案为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不能过分依赖“避风港”原则而将其视为逃避侵权责任的理由。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雨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打破了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的常见裁判思路。此外,该案将短视频平台精准投放广告获利,尤其是利用被诉侵权作品有针对性的投放广告获利行为与“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的情节区分开来,在此情形下认定平台经营者的过错更高并要求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该案判决给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在用户作品上传、发布审核的过程中应承担的主动作为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那么,对于此类企业而言,应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在纠纷发生时又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阮开欣表示,对于短视频平台方而言,应适当优化侵权内容的屏蔽技术,针对知名的影视作品,通过设置作品时长、作品名称等关键词进行侵权视频的屏蔽等。

杨雨轩表示,平台方应当变“通知—删除”的被动为主动,通过制定用户协议、作品上传规则、权利人投诉指引等措施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及保护机制,通过过滤、筛查、屏蔽侵权作品链接等方式主动事前出击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要持续保持全网监测,在发现侵权作品后通过发送律师函方式及时通知账号持有人、网络平台经营者,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于经通知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要及时完成证据保全,进而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在诉讼维权取证时,要对短视频平台的经营模式多加关注,如投放广告内容行为与权利作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的证据,要及时进行保全并在诉讼中进行着重强调。”杨雨轩表示。(赵瑞科)(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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