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巾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但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当心遇到侵权产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电商平台售卖模仿“清风”牌纸巾包装、装潢产品的侵权案件,判决涉案三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品牌方500万元。
近似包装引纠纷
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生活用纸生产的企业,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红叶公司)在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生产的“清风”品牌系列生活用纸在全国生活用纸市场拥有较高的占有率。
1999年9月、2010年3月,金红叶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第1315469号、第6342127号“清风”商标。2015年12月,金红叶公司提交了名为“纸手帕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该设计的主要特征是以金黄色为底色的树木年轮状图案覆盖包装正面,包装正面、侧面中间均有以树木年轮状图案为底色的方形图案,其中印有“原木纯品”字样,各方形图案下方均印有“源于纯净 归于健康”字样。
自2014年起至今,金红叶公司持续在其官方微博推广其“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下称涉案产品),并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商业广告、电视剧广告植入、线下推广等形式对包括“清风”在内的多个品牌进行商业宣传。持续的商业推广使涉案产品包装、装潢获得一定知名度,也让金红叶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然而,市场上开始出现一些包装“撞脸”的同类纸巾产品。
2020年4月,金红叶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售卖的“亲爽”品牌纸巾的包装与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该商品涉及的苏州肆耀星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肆耀星程公司)、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宝洁纸业公司)、孝感亲爽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亲爽纸业公司)共同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100万元。
据了解,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合,“亲爽”既是亲爽纸业公司的字号,又是宝洁纸业公司与亲爽纸业公司共同的股东洪某注册的商标,肆耀星程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开设“亲爽家居旗舰店”,在其销售的“亲爽”牌纸巾商品详情中不作区分地对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的成立和发展、生产能力和经营资质进行了详细的图文介绍。
对于此次诉讼,三家公司认为,金红叶公司商品的包装、装潢每年都在升级改进,且仅使用了简单的文字、色彩组合,没有突出的设计贡献度,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三被告销售的“亲爽”牌纸巾包装与涉案产品包装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终审判赔500万元
金红叶公司主张的涉案产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以及赔偿金额成为该案审理的焦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红叶公司成立于1996年,早在1999年已经核准注册“清风”商标。根据在案证据,经金红叶公司长期推广、使用,2014年时“清风”品牌已在生活用纸总体品类中名列前三,市场占有率达15.6%,品牌价值较高。前述商标及产品的知名度对于“清风”牌“原木纯品”系列纸巾的知名度有提升和促进作用,可以认定金红叶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涉案产品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金红叶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在被诉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两款产品对比可知,两者包装、装潢通体颜色及构图近似,主要部分要素组合近似,且两者均为纸巾,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结合涉案产品的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者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被诉侵权商品系与涉案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侵权商品。
在三公司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家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在涉诉且经平台通知后,仍不及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损害范围,加重侵权后果,侵权故意明显。鉴于金红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三家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综合考量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家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知识产权报就该案联系采访三家被告公司二审共同代理人,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严惩侵权护创新
近年来,日化行业竞争愈演愈烈,模仿抄袭之风时有发生。面对诸如此案中的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山寨”与“傍名牌”问题屡屡出现,为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在企业发展初期或者品牌创立阶段,就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倘若遭遇被侵权,还应选择最适宜的维权方式。以金红叶公司为例,其知识产权布局就可圈可点。比如,该公司在第一时间申请注册了“清风”等商标,还针对产品装潢风格,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此外,金红叶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这也可以看出该公司对诉讼策略进行了精心准备。由于专利法、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企业拥有自主决定权。如果选择不当,则有败诉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两审法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考虑到被模仿产品的影响力、侵权产品的销售额,认定相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高达500万元的侵权赔偿金。对此,陈春光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通常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判赔金额能够对模仿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陈春光建议,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若在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方面一味模仿名牌,将会承担侵权法律风险。企业若要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依靠的不能是“蹭热度”“搭便车”等行为,而是要自主创新,不断推出让用户满意的产品或服务。(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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