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叮当当咚咚当当,葫芦娃……”经典动画片《葫芦兄弟》曾风靡一时,是数代人儿时的美好回忆。围绕着一件注册使用在婴儿纸尿裤等商品上的“葫芦娃Cucurbit baby”商标,该动画片出品方与湖南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展开了激烈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湖南省安迪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安迪尔)的上诉请求,判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9515273号“葫芦娃Cucurbit baby”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于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的公告。
是否使用各执一词
安迪尔于2012年3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卫生用品、日用品的生产、销售等,主要经营婴儿纸尿裤和纸尿片等商品。2019年9月6日,涉案商标经公告转让至安迪尔名下。
中国商标网显示,涉案商标由长沙洁韵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2012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纸制或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裤(一次性)、印刷出版物等第16类商品上。而后,涉案商标经多次转让后被转让予安迪尔。
2019年12月2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上美影)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主张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对此,安迪尔提交了该公司简介、检验报告、产品图片等证据,辩称其在指定期间内将涉案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安迪尔提交的其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涉案商标不予撤销。上美影不服该决定,随后申请复审。
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安迪尔提交的证据与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上美影提出质证意见表示,安迪尔提交的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已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其并未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找到安迪尔所提供的报告信息,而且安迪尔提交的产品图片为单方自制证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安迪尔提交的该公司简介和产品图片均为其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具体形成时间和进入市场流通情况;安迪尔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法证明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已实际投入市场交易活动。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安迪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的复审决定。
安迪尔不服上述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补充提交了商标转让协议、发货单证明、账户交易明细、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加工协议与送货单、产品原材料包装图片及产品线下部分门店汇总等证据材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迪尔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涉案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认,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据此判决驳回了安迪尔的诉讼请求。
证据效力成为关键
安迪尔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迪尔提交的产品加工协议并未显示涉案商标及具体商品,检验报告上并未记载抽样地点为商场、超市等销售场所,该证据为生产环节的证据,不能证明标识有涉案商标的婴儿纸尿裤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安迪尔称银行交易转出记录系采购“葫芦娃”婴儿纸尿裤原材料的费用,但其未能提交采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加以佐证;安迪尔提交的产品送货单显示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且上述证据亦为生产环节的证据;有关商品销售的证据仅为银行交易转入记录,其中仅有一笔款项附言显示有“葫芦娃尿裤款”字样,而且缺乏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加以佐证;安迪尔提交的产品、包装及门店图片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无法确认。综上,法院认为安迪尔提交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在这起案件中,证据效力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法院多次提到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也列举了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由此可见,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情况不能仅限于内部流通的领域,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值得考量的一个因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安迪尔的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具体形成时间;二审法院认为安迪尔提交的产品、包装及门店图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亦无法确认。
此外,不仅是证据效力,如果举证内容并不能有力证明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范围内,那么注册商标依然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问题上,列举了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提到‘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姚小娟表示,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来指定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避免因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符而被撤销。
姚小娟建议,经营者在经营使用注册商标时要注意核定范围、保留使用商标的证据并存档,例如相关商品及包装或者服务所需使用物品、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及交易凭证、鉴定文书等,同时需要注意证据之间应存在关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纠纷。(记者 王国浩)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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