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里“风光”美 商标保护需先行

“元宇宙会议”“元宇宙数字人”“元宇宙城市体验馆”……日前,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下称互联网大会)落下帷幕。会议期间,一大批市场主体携“黑科技”亮相,与会品牌方围绕元宇宙等主题展开研讨,元宇宙产业的一系列创新场景陆续落地。

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是元宇宙领域创新主体密切关注的话题之一。元宇宙背景下,商标品牌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创新主体应如何答好商标保护这道题?

申请火热 结果“遇冷”

“互联网之光”博览会是此届互联网大会的一大亮点:用户可以乘坐伊利公司的虚拟“碳”索号飞船,沉浸式体验伊利产品的打造过程;借助中兴通讯的“元宇宙探索”,观众能够体验虚拟景区的四季风光;中国移动让观众进入3D仿真会议场景,与同台嘉宾互动体验“元宇宙会议”。面对元宇宙的热潮,率先推出创新体验和深耕元宇宙产业的创新主体,是否有必要进行商标布局?

“当前元宇宙处于起步阶段,相较于直接在虚拟世界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眼下更多市场主体是借助新技术进行现实世界业务的宣传。因此,如果企业希望通过元宇宙进行宣传和推广,可以考虑围绕元宇宙进行商标布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艳介绍,未来各类商品或服务可能会在元宇宙中集中呈现。因此,创新主体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可以防范元宇宙背景下的商标风险。

近两年,“元宇宙”商标也是互联网企业、知名车企等市场主体“争夺”的对象。“QQ元宇宙”“阿里元宇宙”“网易元宇宙”……截至目前,“元宇宙”及相关商标注册申请量已有1.6万余件。但这些商标申请的结果并不理想,大量“元宇宙”及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元宇宙中的商标保护绝不仅是对‘元宇宙’3个字作为商标进行保护,而是涉及现实世界的品牌在元宇宙中进行商业使用而产生的保护相关问题。企业扎堆申请带有‘元宇宙’字样的商标并非明智之举。”赵成艳介绍,一些“元宇宙”相关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显示,“元宇宙”作为商标组成部分,可能直接指示了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特点,或者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目前进军元宇宙的国外品牌主要聚焦第9、35、41、42类,申请了与数据、软件、计算机行业相关商品及服务,对企业自身发展非常重要,值得国内企业借鉴和参考。

“‘元宇宙’3个字可能直接指示了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特点,或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缺乏商标显著性,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亦不宜为个别申请人所独占使用。同时,因元宇宙技术尚未真正普及,其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方式及注册分类在我国尚未明确,即便申请注册含有元宇宙字样的商标,现阶段在我国仍很难获得注册。”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鹏介绍,一些“元宇宙”商标异议裁定表明,元宇宙为一种未来数字技术,他人将“元宇宙”作为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或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等特点或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同时,“元宇宙”作为公共资源,由个别申请人注册为商标进行独占有失公允,易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进而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虚实结合 按需布局

面对元宇宙带来的新需求,我国是否需要制定新法律法规予以保护?作为创新主体,又该如何进行商标布局和品牌保护?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适用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和连续。因此,在未颁布新的法律之前,应尽可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用新的视角解释现行法律。同时,解释不能严重超过文字本身,还要厘清法律规定的意图,并平衡新产业下的利益分配问题。”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校铨表示,在他看来,保护商标就是禁止他人损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妨碍其运用商标的功能,尤其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无论是在现实还是虚拟世界,判断他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主要是判断使用他人的商标品牌是否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元宇宙背景下,选择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市场主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直接关系到商标能否注册。

“就商标注册分类的选择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元宇宙的发展情况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张校铨介绍,当下,创新主体主要是借助现有的技术来增强现实世界的体验,还不能完全与现实世界相割裂。例如中国移动推出“元宇宙会议”,本质上还是通过元宇宙技术推广其在现实世界中的互联网业务。因此,企业若想阻止他人冒名推出元宇宙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时可以选择与元宇宙技术比较贴近的类别,如第9类中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

“如果元宇宙发展再进一步,这时企业要理性分析其主业与元宇宙的关系。例如在虚拟世界中,想要发展通信服务及通讯设备的周边,需要申请注册相应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标,因为在能以假乱真的虚拟世界中推广新品牌,本质是在虚拟世界中销售相关实物或提供实在的服务。而对一些起先只专注虚拟业务的企业来说,也需要考虑未来在现实世界中可能要拓展的业务并进行相应布局。”张校铨表示,企业在元宇宙背景下进行商标布局,应当秉持在虚拟和现实两个世界之间来回穿梭的思路:既需要关注新的数字经济模式是否涉及新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时也要思考在实体经济中商标布局是否完善。更重要的是,要兼顾企业未来是否存在将数字经济模式和实体经济模式相结合的可能性。

“不顾自身品牌发展需要和实际使用需求,盲目跟风申请注册元宇宙相关商标,而导致忽视自身实际经营使用、已经积累了一定商誉和真正需要保护的品牌,是得不偿失又毫无必要的。”秦鹏表示。(王 晶)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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