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表演传统舞蹈《丽人行》被判侵权——尊重版权方能舞出精彩

在组织学生参加国外比赛时未经授权表演了传统舞蹈《丽人行》,一所公立中学及中介机构被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学(下称梅林中学)组织学生在参加欧洲比赛时表演《丽人行》(下称涉案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重庆歌舞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歌舞团)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版权,北京福诺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福诺斯公司)作为组织梅林中学参赛的中介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驳回了梅林中学的上诉请求。

伴随中外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赴外参加艺术比赛。在此程中,参赛者及组织参赛的中介机构如何做好版权功课避免侵权隐患,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比赛舞蹈被诉侵权

《丽人行》节选自经典舞剧《杜甫》,在文艺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015年,重庆歌舞团聘请韩真、周莉亚担任舞剧《杜甫》总导演,由韩真、周莉亚协助重庆歌舞团组建创作团队。双方约定重庆歌舞团享有除署名权外全部知识产权。

重庆歌舞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2018年6月,重庆歌舞团通过微博、梅林中学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现梅林中学因表演舞蹈《丽人行》而获奖的新闻、视频、图片。据统计,梅林中学在展演及赛事中4次表演了《丽人行》,并且在4次表演的宣传报道中均未指明作者名称。在发现这些线索后,重庆歌舞团曾委托律师向梅林中学发送律师函,请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但未收到梅林中学的回复。之后,重庆歌舞团代理律师与梅林中学时任校长取得联系,双方就侵权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基于此,重庆歌舞团将梅林中学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

重庆歌舞团上述负责人表示,北京福诺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福诺斯公司)作为梅林中学第4次参加的第四届欧洲国际艺术大奖赛(下称欧洲大奖赛)的承办单位,其未尽到参赛作品著作权审查义务,同样涉嫌侵权。因此,福诺斯公司一并被起诉至法院。

本报就该案联系梅林中学及其代理人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法院判定侵权成立

庭审中,梅林中学认为重庆歌舞团就作品《丽人行》并不享有署名权,无权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舞蹈教育并不限于教室及课堂,当众表演也是一种常态化舞蹈教育方式,且学校未获取报酬,因此,梅林中学对舞蹈《丽人行》的表演构成合理使用。

福诺斯公司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智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福诺斯公司作为梅林中学参加欧洲大奖赛的中介机构,仅为其进行行程安排,为其在法国进行艺术交流提供对接服务,至于梅林中学表演舞蹈节目的选择,福诺斯公司既不知情,亦未干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重庆歌舞团有权以舞蹈《丽人行》的表演权为基础起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梅林中学组织学生表演的行为未盈利,并且其通过宣传荣誉、表演机会等体现了艺术特长招生优势,获取了实质性利益,影响了重庆歌舞团就该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梅林中学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福诺斯公司来说,其作为欧洲比赛的承办单位,报名章程要求比赛表演节目应取得书面授权,而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梅林中学赔偿重庆歌舞团经济损失等共计9.5万元,福诺斯公司在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梅林中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加强保护促进创新

如今,很多学校会组织学生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海外交流或比赛,此时,学校及组织参赛的中介应做好哪些功课方能避免版权隐患?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林敬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最重要的是注重原创、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实践中,若仅是在教学时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且只是在课堂等小范围内公开,此种使用在理论上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校园使用”都构成合理使用,比如该案中,梅林中学可能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对于组织学校参赛的中介机构而言,有些机构对其自身所应承担的版权注意义务程度不是很明晰,认为自己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相类似可以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刘林敬表示,事实上,避风港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与合理利用制度立法目的相类似,组织参赛的中介机构并不一定适用避风港原则。比如在该案中,福诺斯公司作为欧洲比赛的承办单位,其在比赛规则中写明参赛选手使用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这说明该公司其实具有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只是其未尽到的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梅林中学当初组织学生通过福诺斯公司到国外交流学习和参加比赛,由福诺斯公司具体负责行程对接、安排等事务,但法院最终判决福诺斯公司承担责任,很大原因就是认为其作为引荐经办单位,未对学生表演的节目的版权许可进行事先甄别及核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该案提醒开展同类业务的公司,不能认为自己仅仅是提供了表演交流的平台就可以免责,版权保护的理念要时刻铭记在心。(赵振廷)

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类似于福诺斯公司一样的从事中介服务的组织单位,由于其所组织的线下表演、比赛不像电视节目那样拥有广泛的传播范围,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对参赛者所表演节目的版权问题不够重视。因此,有观点认为,应当考虑到此类组织单位的专业能力,不应当对其苛求过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在笔者看来,版权保护就像一张网,网眼扩大后势必会出现更多漏网之鱼,导致更多作品的版权被侵犯。版权保护不仅仅是对已完成作品的权益保护,更是旨在通过对于新作品的可期待利益的严格保护,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创作热情,让越来越多的文化产品丰富人们的生活。(赵振廷)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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