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炸糕“京天红”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位于北京虎坊桥,始于1991年的“京天红”炸糕,已然成为北京的地标美食小吃。为了尝一口“京天红”炸糕,很多人不惜排队一个多小时。随着名气的增大,关于“京天红”商标的纠纷也频繁引发大众的关注。

2019年7月,京天红炸糕品牌方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下称京天红公司)曾在京召开品牌维权媒体见面会,就公司被诉商标侵权诉讼等进行了介绍。京天红公司与手握数件“京天红”商标的刘某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被大众熟知。

近日,双方的纠纷终于迎来了最终定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刘某诉京天红公司商标侵权、京天红公司诉刘某不正当竞争两案分别作出二审判决,均维持了此前的一审判决,即认定刘某起诉京天红公司商标侵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京天红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刘某授权他人使用“京天红”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京天红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

互诉侵权有定论

公开资料显示,京天红公司创立于1991年,其原本是一家国有企业,后经转制成为民营企业,专门制作炸糕等食品。2009年10月,京天红公司申请注册“京天红”图文及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等服务上。

同样在虎坊桥一带售卖炸糕的刘某,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第30类炸糕商品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余件“京天红”“虎坊桥”等商标。并于2019年左右授权他人在炸糕店铺、包装上使用“京天红”等标识。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京天红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京天红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刘某及被授权公司诉至西城法院。

在刘某起诉京天红公司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刘某申请注册“京天红”商标之前,京天红公司的炸糕产品和使用的“京天红炸糕”名称就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京天红公司使用“京天红炸糕”具有正当性。其次,刘某作为同业竞争者,在虎坊桥这一相同地域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理应知晓“京天红炸糕”的知名度,其囤积商标的意图较为明显,取得权利的主观恶意较为突出。最后,刘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多次起诉京天红公司,要求其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在京天红公司起诉刘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西城法院认为,京天红公司的“京天红”字号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京天红炸糕”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刘某使用以及授权其他主体在“炸糕”商品和炸糕店铺招牌上使用“京天红”商标,具有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京天红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京天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西城法院就两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合理布局少“是非”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滥用权利行为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抢注商标,滥用权利恶意诉讼,终将得不偿失。

对于该案,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的案件。商标权人虽然拥有注册商标,但该商标权利属于恶意注册取得,权利基础不具有正当性,其起诉他人侵权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张宏表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均未支持此类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该案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进一步明确了对权利滥用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该案是对抱有通过抢注他人商标牟利的恶意商业主体的又一次当头棒喝,也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以及恶意诉讼行为的成果阐释,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商业主体诚信经营,进一步促进商业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如此评价。

那么,诸如京天红公司此类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除诚信经营外,又应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的权益呢?

张宏认为,全面的商标布局十分必要,例如该案中,京天红公司虽然早在第43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京天红”商标,但因为没有及时在炸糕等食品(第30类)上申请注册,从而给他人恶意抢注留下了可乘之机。此类纠纷在餐饮企业中非常常见,如“鲍师傅”商标纠纷,对企业的经营将会造成较大的困扰。因此,相关企业主动全面布局,可以防范他人抢注。

对此,崔红表示认同,无论新老字号的品牌都应当全方位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明晰品牌归属,在企业的改制、分立、许可、合作等商业经营的过程中尽可能明确品牌的归属,从源头上避免纠纷。另一方面,随着企业经营发展、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企业更是要积极与时俱进,主动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布局,避免长期使用的品牌被他人抢注。一旦发现品牌被抢注,要及早采取措施,尽早通过行政程序移除隐患商标,使企业在民事维权中抢占先机。同时,企业在商业经营中也应当注意品牌使用证据的保全,定期、定量且规范化收集品牌使用证据,无论是未来抵御商标“撤三”(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还是主动维权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再者,随着我国打击恶意商标抢注、恶意诉讼成果的不断显现,即使不得不面对恶意诉讼,企业也应积极应对、主动出击,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给恶意抢注人可乘之机,切实践行诚信经营、净化营商环境。(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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