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挂”抢红包?“互联网专条”出手!

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既沟通了感情,又活跃了气氛。但有些人不满足于抢红包的随机性,偏要给自己开个挂,利用自动抢红包软件,在抢红包上快人一步,导致抢红包这种“比手速、拼运气”的娱乐方式瞬间变了味儿。事实上,这种自动抢红包软件暗含侵权风险!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深圳市掌上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掌上远景公司)、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卓易讯畅公司)开发运营自动抢红包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宣传、运营涉案抢红包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

“红包快手”抢红包,快人一步

抢红包是社交软件微信的附加功能之一,具有使用方便、社交性强、娱乐性大、用户体验好的特征,打造了一个娱乐场景。微信红包采用了随机算法,大家在抢红包之前,没有人知道会拿到多少钱的红包,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活动的戏剧性,让参与者变得更兴奋,更乐于“晒单”,激发出用户更大的分享和传播热情。

从2016年起,掌上远景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又名“红包快手”软件),该软件不仅具有“加速抢红包”“抢大包”“抢最佳”等功能,还可以“开启防封号保护”。

然而,这一软件也让掌上远景公司成了一起5000万元索赔案的被告。

2019年4月,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由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卓易讯畅公司通过“豌豆荚”平台提供下载的涉案软件非法监听微信聊天记录,使用户在不需要启动微信软件的情况下就可以自动抢到微信红包,这不仅降低了用户对微信软件的黏性,破坏了微信正常运行环境和运管秩序,而且侵犯了用户隐私和微信数据安全。掌上远景公司、卓易讯畅公司这种傍微信品牌、搭微信红包便车、截取腾讯公司商业资源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卓易讯畅公司通过“豌豆荚”平台为涉案软件提供下载服务,构成涉案行为的帮助行为。

腾讯公司为此提出了5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掌上远景公司否认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抗辩理由主要包括:该抢红包软件曾于2018年在腾讯应用宝平台上线,该平台是腾讯公司的应用分发平台,负有事前审核义务,腾讯应用宝平台审核通过了涉案软件上架申请,且腾讯优量汇广告投放平台在全网下载的涉案软件上投放广告,并分取大部分广告收益,充分表明二原告已经通过行动确认涉案软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形;涉案软件与微信软件之间功能定位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之间的适度关联性不能推导出二者处于相关市场、存在竞争关系;涉案软件并未改变或破坏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自动抢红包功能只有在获得相关用户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并未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掌上远景公司就涉案软件在全网所获广告分成收入总计仅为9.6万余元,原告索要5000万元的高额赔偿,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卓易讯畅公司称其运营的“豌豆荚”平台是应用分发平台,涉案软件由掌上远景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其并未宣传涉案软件,且在“豌豆荚”官网明示了投诉入口和具体投诉流程,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不存在过错。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4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与掌上远景公司、卓易讯畅公司均属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在功能上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改变了微信红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动抢红包代替手动抢红包,架空了微信红包功能的娱乐性和社交性,损害了微信软件的竞争优势和用户体验,未使用涉案软件的普通用户可能对微信服务产生不满,损害微信服务商誉。同时进而可能减少微信用户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时间,微信流量减少,削弱了腾讯公司通过微信流量变现的能力,实质上破坏了腾讯公司运营微信获益的正常商业模式,直接妨碍和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此外,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会增加微信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

法院认为,涉案软件不当地利用了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互联网环境中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软件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功能,并设置有专门页面详细介绍防封号说明及技巧,可见掌上远景公司并未按照商业道德寻求与微信软件运营者的授权或合作,而是在明知腾讯公司对涉案软件持否定态度的前提下,未经许可运营涉案软件且设置防封号功能应对腾讯公司的治理措施,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主观恶意明显。

关于卓易讯畅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该公司运营的“豌豆荚”平台系软件分发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卓易讯畅公司并未宣传涉案软件,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意图,且其在“豌豆荚”官网明示了投诉入口和具体投诉流程,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掌上远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腾讯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25.4万元。

据了解,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互联网专条”,出手兜底保护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互联网产业规模逐年扩大,互联网领域内的创新非常活跃,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行业内的竞争也异常激烈,自然带来了诸多新的竞争法问题。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研究员李伟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深化发展及运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而2019年修订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也正是为应对互联网领域频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而生,被称为“互联网专条”。该案是较好地理解与适用该条款的案例之一,法院的判决及说理也十分令人信服。

李伟华表示,“互联网专条”规定了三种具体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强行插入链接或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或欺骗用户卸载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服务产品,以及恶意对其他网络产品实施不兼容,同时规定了第四条兜底条款即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网络服务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该案从被告具体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应该不属于“互联网专条”规定的三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引用条款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与第十二条的兜底性条款,实际上还是遵循了我国法院既往对于类似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判定的精神和原则,如互联网服务者之间的竞争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经营者之间遵循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等。该案中,被告开发及运行的“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属于与微信产品及微信红包功能高度关联的产品,甚至是功能指向明确的“专用产品”,因此在考察其是否干扰微信红包服务的正常运行时应该适用更加严格的尺度。被告开发的“微信自动抢红包”插件在被鉴定通过程序监听监测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下,通过模拟点击屏幕的手段改变微信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已经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去改变、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而这种干扰或破坏又并非是站在全部微信用户基础上的服务或服务体验优化,而是蓄意破坏微信红包功能原本想实现的商业功能与运行逻辑,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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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张航)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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