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紫薇”走红,“小林心如”侵权了吗?

近日,某直播平台上,一个ID为“小林心如”(后改为“夏紫薇”)的女主播,因为模仿影视剧《还珠格格》里的角色紫薇而冲上新浪微博热搜。她堪称惟妙惟肖的模仿,让网友惊呼“太像了”“回忆杀”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模仿秀是否侵权”的讨论。一起来看看。

模仿紫薇引争议

视频中,这位女主播身穿紫薇的服饰,模仿紫薇颇具辨识度的“哭腔”,还原《还珠格格》里紫薇失明的名场面。不少人评论说这个模仿秀“真能以假乱真”“她不是紫薇,她是大明湖畔的夏雨荷”。而女主播说出“什么才能治好我的眼睛,让紫薇来告诉你,除非火箭,或者是嘉年华”后,引来了“榜一大哥”刷道具火箭打赏,然后“她的眼睛复明了”。


据悉,在这个视频平台上,一枚火箭的价格约为1428元人民币。而这样的视频,女主播“小林心如”已经录制了数百个,内容除了涉及紫薇,还有《情深深雨蒙蒙》里的陆如萍,这两个角色的扮演者,都是演员林心如。



截至7月16日,这位女主播在该平台上的粉丝数量达到了278.7万人,作品点赞数超过了600万,在新浪微博上,#紫薇被榜一大哥治好眼睛##紫薇和小燕子连麦#等话题都冲上了热搜。





有网友评论说,女主播的模仿带来了“穿越的既视感”,不过也有人质疑,“哭求刷火箭治眼睛”的行为,是对紫薇这一形象的丑化。

专家分析是否侵权

在“小林心如”热度越来越高时,不少网友却提出了质疑,她的ID“小林心如”是否侵犯了演员林心如的合法权益?模仿知名影视剧里的经典形象并获利,是否侵犯了原表演者的权利?

针对“小林心如”模仿紫薇走红事件,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著作权法中,使用表演的行为仅限于直接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如直接复制粘贴表演者的一段表演,而不包括模仿表演行为。这与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不同,作品的使用不仅包括直接使用,也包括实质性相似的使用行为。既然模仿表演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表演的行为,那么就不涉及表演者权的侵犯,包括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不过,阮开欣同时认为,如果“小林心如”在模仿秀中使用台词或歌曲,那么可能涉及文字作品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如果模仿秀会导致一定的公众误认其是真的林心如,那么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恶搞的模仿秀导致本尊的尊严或名誉产生损害的,也有侵犯肖像权或名誉权的可能性。当然,表演秀一般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模仿秀存在风险

近年来,娱乐行业中的模仿者数见不鲜,而其中被起诉侵权的也不在少数。

2015年7月,歌手汪峰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将“草根歌手”丁勇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4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丁勇随后在微博上向汪峰道歉。

2019年,刀郎的模仿者卢进被诉至法院。2021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卢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演唱会上演唱刀郎的两部音乐作品,并获得了相应的表演费用,侵犯了刀郎公司享有的表演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卢进赔偿原告8.6万元。

在安徽卫视的《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艺人王祖蓝曾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2019年7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安徽卫视及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变身丫蛋粉丝》节目中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共同赔偿著作权方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随后王祖蓝工作室发表声明,称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本报会持续关注事件最新进展。(记者 高云翔)(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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