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保护儿童,人人有责。儿童是祖国的未来,给所有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近年来,一些良莠不齐的儿童用品出现在市场上,其中不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今天,跟随本报一起看看,有哪些涉及儿童产品、关注度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吧!
1.“贝比赞”童车案终和解
贝比赞公司(BABYZEN)是法国一家著名童车生产商,也是 “可折叠的婴儿车”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80125622.4)的专利权人,旗下“ZEN”“YOYO”及“YOGA”等均为知名童车品牌。该公司于2017年发现国内某企业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一款童车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沟通无果后,遂将其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且销售数量巨大,据此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即: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被告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该案二审处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二审合议庭经合议确定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思路。经多轮磋商,在双方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贝比赞公司法国总部与被诉企业的实际负责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诉企业应向贝比赞公司支付和解金229万元,并承诺不得再次侵权,否则将承担500万元的赔偿金;在此基础上,被诉企业撤回上诉,贝比赞公司同意放弃原审判决中的现金给付内容。
和解协议顺利签署后,贝比赞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转达了由衷谢意,该公司表示,感谢法官们在该案中所做的工作。另一方面,被诉企业代理人也向该案合议庭表达了谢意,并依照约定及时向贝比赞公司支付了首笔和解金200万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定会听取法官告诫,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研发童车产品过程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进行必要的专利检索,加强自主创新,防止此类情形再次发生。(孔立明)
2.“哪吒”电影涉改编侵权风波
2021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改编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中影华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系戏剧作品《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的情景舞台表演戏剧作品,该作品通过声、光、电等多种高科技手段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演绎一个关于两种不同能力幻化成黑白精灵来到人间经历成长的故事。原告主张《五维记忆》舞台剧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戏剧作品或者其他作品,且主张2019年7月上映的《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侵犯其改编权,索赔5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哪吒”电影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该案中的相似性比对应当遵循上述规则。经比对,原告主张的关于人物设定(包括人物形象、人物性格及人物关系)、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二者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刘琳)
3.“盲盒”引发专利纠纷
2021年4月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为知名的盲盒品牌公司,就其核心产品“茉莉Molly”娃娃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娃娃玩具(MOLLY)”(专利号:201630170522.6)。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巧克喵”系列产品,并通过天猫商城“若态旗舰店”等渠道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原告认为,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巧克喵”系列产品,与原告专利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巧克喵”系列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人偶玩具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在关注产品整体形状的同时,还会对产品的头部造型、服饰设计等施以关注,尤其是面部五官及表情的具体设计,而在五官中,又以眼睛和嘴部更容易对面部的整体形态和具体表情产生显著影响。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面部五官、发型以及服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前述差异会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品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实质性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巧克喵”系列产品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被告已就该案提起上诉。(孙芳华)
4.公园擅用“喜羊羊”需担责
2020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紫竹院公园管理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紫竹院公园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的游乐设施侵犯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等作品的相应权利,法院最终判决紫竹院公园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
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其是一家集影视制作、卡通动漫创作及衍生产品开发销售于一体的文化产业企业,依法享有“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创动力公司发现,紫竹院公园未经许可,在公园内向公众提供的游乐设施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展览权。据此,原创动力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请求紫竹院公园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紫竹院公园辩称,紫竹院公园使用的部分美术作品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不同;涉案游乐设施是从市场上购买的,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紫竹院公园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紫竹院公园儿童游乐园悬挂的红色彩旗上使用了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喜羊羊”“美羊羊”美术作品形象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紫竹院公园应为其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赵瑞科)
5.擅用“美素佳儿”被判侵权
2020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起诉美素佳儿(香港)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美素佳儿香港公司等多名被告在婴幼儿纸尿裤上使用“美素佳儿”“friso美素佳儿”等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美素佳儿”“FRISO”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菲仕兰康必奶公司经济损失208万元。
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始创于1871年,总部位于荷兰。为拓展中国市场,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美素佳儿”“FRISO”等多件商标。该案被告涉及多家公司,其中,厦门顽乐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自行注册或者转让受让等方式获得“美素佳儿”“FRISO”“FRISOCARE”等多件被诉侵权标识,福建萌芽婴儿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则委托泉州雀儿喜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等加工生产被诉侵权产品。随后,上述被诉侵权产品通过萌芽公司开设的“美素佳儿母婴旗舰店”“FRISO美素佳儿(香港)纸尿裤自营店”等网络店铺中进行销售。菲仕兰康必奶公司认为,对方不仅涉嫌侵犯了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萌芽公司等四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雀儿喜公司等四被告共同赔偿8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建高院。其中,萌芽公司、美素佳儿香港公司等主要上诉理由为: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所核准商品均为“奶粉”,其也仅从事奶粉行业,从未生产过案涉纸尿裤产品,在纸尿裤行业并无任何经营活动,萌芽公司等四上诉人的行为不会造成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菲仕兰康必奶公司并无任何实际损失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二审判决。(姜旭)
6.恶意模仿“乐高”被判赔3000万元
2021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名被告构成对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因相关被告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判令美致公司等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
乐高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发现,美致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上使用了“LEPIN”“乐拼”“CHIMO”“NexuKnights”等标识,这些标识与自己的“LEGO”“乐高”“CHIMA”等注册商标近似,四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乐高公司将上述四被告起诉至法院。对于乐高公司的起诉,美致公司等辩称:“乐高”是拉丁字母的发音,而“乐拼”是由中文拼音声韵母结合出来直接以文字转换成的发音,“乐拼”“LEPIN”与“乐高”“LEGO”从构成因素、表现形式、读音、含义都有非常大的区别;被诉侵权标识与乐高公司涉案商标并不近似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的相关行为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综合考虑乐高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四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后,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连带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姜旭)
7.“小猪佩奇”在华维权获胜
2021年3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原告娱乐壹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动画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发行后风靡全球。娱乐壹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将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权利授权给中国境内17家公司,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母婴、食品等。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相应标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陈某涉案行为属于复制摹仿原告“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猪佩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孙芳华)
8.“惠氏”奶粉获赔3055万元
因认为广州惠氏等六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美国惠氏及其在华关联公司将广州惠氏等六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在起诉书中表示,其在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婴幼儿奶粉等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经过长期的推广使用,“惠氏”“Wyeth”商标在婴幼儿奶粉等产品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该公司旗下奶粉业务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
美国惠氏认为,广州惠氏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广州惠氏在受让取得的六个“惠氏”“Wyeth”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使用“惠氏”“Wyeth”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其仍继续使用上述标识销售相关母婴洗护等商品,侵权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5万元。
2020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广州惠氏等六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恶意明显,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应适用惩罚性制度,于是判决广州惠氏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5万元,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浙江高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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