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还是输了?这个问题,对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哈尔滨威翰电器创始人纪延超来说,还真是难题。尽管指导了数十个博士、硕士,企业也新三板上市运营成功,但是纪延超还是无法回答那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用三年多时间,几乎又进军了一个新的学术领域,利用种种法律、人际,保护住了多年深耕而得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受到惩罚,企业获得了赔偿,重新赢回了市场,又回到快速发展的轨道……似乎,他赢了,然而,望着镜中满头的白发,想到那些曾经倾注自己几乎全部心血如今成阶下囚的“侵权人”,一声叹息,辛酸上涌,这种“赢”了的感觉,实则痛彻心扉。
博导被亲学生侵权了
纪延超发现,西安一家电气公司拿走了威瀚以往的市场份额,而侵犯自己多年学术心血的,竟然是自己培养了十几年的学生。
纪延超,哈尔滨工业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在电力有源滤波和动态无功补偿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他曾于1995年提出了“移相成组叠加消谐理论”,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凭借该理论,纪延超在2007年通过创办威瀚电气公司(以下简称“威瀚电气”),制造出了高低压TSC可控硅动态无功补偿器、TSF动态谐波滤波器、有源电力滤波器、ASVG动态无功发生电源、静止移相器等FACTS装置。作为高科技企业,威瀚电气凭借独有的科技创新,成为了行业内的龙头老大。
威瀚电气的业务风生水起,直到2012年,市场部门把一个个“噩耗”告诉给纪延超:传统的市场,一个一个丢了。不仅如此,市场上种种对纪延超和威瀚不利的传言开始甚嚣尘上。
纪延超拿出了科研中的严谨和较真。经过调查,他发现,西安一家电气公司拿走了威瀚以往的市场份额,而想进一步了解这个家公司情况时,他竟然意外发现,侵犯自己多年学术心血的,竟然是一名自己培养了十几年的学生。这个学生从读硕士到博士,甚至博士后出站后,工作都是他给联系的,纪延超还把自己实验室甚至公司技术部门的钥匙,都交给这个学生保管……
更让他痛心不已的是,为了躲避他的追查,该学生跟别人合伙,把研发机构设在南京,生产基地放在西安,而把总部放到了郑州。
短短两年,威瀚电气损失近亿。纪延超怒了。“我个人经济上没所谓,可企业几百人的饭碗不能让你们用这样的办法偷走。专利是我的,技术是我的,我有证明。”
于是,他开始寻求法律途径。
黑龙江省法院有关文书显示,该学生2010年3月进入威瀚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8月,谭某从威瀚辞职后,违反保密协议,擅自披露、使用威瀚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西博公司研发出高、低无功补偿和电力滤波装置,销往多家公司,销售收入2700余万元,利润630余万元,给威瀚电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电气专家要不要改行
如今,说起纪延超,都知道是国内外著名的电气专家。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如今的他,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的法律实践研究,也足以堪称专家。
2012年底,纪延超拿着该学生跟威瀚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找到公安机关报案。他随身携带着的,是一本新修订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他们组成了一个团伙,用公司行为公然侵犯我们企业的商业秘密。”纪延超掷地有声。
在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的支持下,一个针对威瀚电气商业秘密侵权的侦查工作开始了。
然而,商业秘密侵权,取证之难,让所有人愕然:怎么确定罪与非罪?怎么确定技术证据与生产证据?之前的司法实践没有什么可借鉴的,而且以该学生为首的一群人早就订好了攻守同盟……然而,随着侦查审讯的进行,一个早就预谋通过非法侵占、转移威瀚电气技术的团伙的面目,也渐渐清晰起来。
2013年12月12日,随着第三方鉴定机构报告的出炉:该学生等人所谓的自研技术,全部来自威瀚电气。
事后,经法院审理,该学生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与某公司权利人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非法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非公知技术信息,通过西博公司生产、销售涉及权利人威瀚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给权利人威瀚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具有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该学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团伙中其他的人,也受到了刑法惩罚。
据此,一个刑法中并不被太多人熟悉的法条,帮纪延超圆了心愿。而到了这一天,纪延超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从法律本身到司法实践,都有了独到的认识和简介。甚至一些专业律师,也闻名向他讨教。很多人开玩笑,说他要改行了。
威瀚电气遭遇的这起商业秘密侵权案,成了2015年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而纪延超却说,自己宁愿从来不懂这方面的任何一点知识。
商业秘密保护为啥难
亲身的经历让纪延超相信,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地方科技经济有序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按照法律要求,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仅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威瀚公司的案件,是黑龙江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纪延超说,该学生擅自使用威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威瀚公司的利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从刑法的角度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审判工作理念。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难、难、难!”
作为一个亲身经历者,也作为一个业余的“法律专家”,纪延超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社会创新体系建设的主体,随着市场规模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对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意味着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企业保持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作为人大代表,纪延超在几乎每一次人大会上,都十分关注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他认为,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给予政策保障和特别支持,可整合公、检、法、司、政府各部门资源,成立跨部门的联动指挥小组,建立跨部门的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对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破案程序适当简化,在经侦、预审、司法等环节协作执法,实现快速反应、及时侦破,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而最要紧的,是优化法治环境,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要推动和完善地方法规,加大对知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对跨省、跨地区的知识产权犯罪应完善执法监管措施,提高打击能力,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持续发展。(记者 刘洁 蒋承志)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