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六方面完善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从申请、审查、保护、运用、监管、国际合作六个方面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完善”

专利制度是有效的创新激励制度。作为保证专利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自启动开始就一直备受关注。

新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专利法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作出多项新的制度安排,这些新的制度,需要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地。

为保证新专利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开展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研究论证工作,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经司法部审议后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13章149条,将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

“《细则》从申请、审查、保护、运用、监管、国际合作六个方面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延迟审查制度为高质量专利提供合理空间

专利审查是专利保护和运用的前提,《细则》对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作出多项重要规定。

“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在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在2023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

丛立先认为,延迟审查制度的增加对生产高质量专利有非常大的帮助,“专利申请人担心别人抢先占领市场份额,所以会尽早提出申请,申请的过程需要时间,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期间可以尽快进一步对专利进行完善。延迟审查给专利申请人合理的空间,在专利法制度中属于正常规定的宽限期限”。

他指出:“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在全世界遥遥领先,但其中能够产生实际效用的高水平、关键性技术专利占比较少。延迟审查可以让专利技术更加完善,授予的专利技术质量更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王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次增加的延迟审查制度,与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相互配合,使得审查周期经营主体有了更多自主统筹部署专利成果与商业运营相互作用的空间,为经营主体落地以专利成果为核心动力的商业活动提供了更多的自主空间,同时也为权利人究竟采取何种权利形式保护智力成果提供了更长的决策周期。

诚实信用条款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滥用行为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这一基础上,《细则》要求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要求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丛立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非正常申请是专利领域的顽疾,部分专利申请人利用各级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骗取政策红利或其他优惠待遇。“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属于原则性条款,《细则》重申诚实信用原则,更有利于落地。”

近年来,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文件,从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公开通报、不予资助或奖励、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资助和奖励)、限制参与某些经营活动的资格等方面,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规制。但这些文件没有针对申请人的直接行政处罚措施。

此次《细则》为诚实信用条款武装上了牙齿,第一百条规定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该类行为的行政执法机构级别,对于规范管理专利申请和维持应用行为有积极意义。”王菲说。

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专章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专利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针对专利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延迟情况,专利法修正时引入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即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在第四十二条设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为使得相关制度更好的落地实施,本次《细则》新增一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对此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丛立先表示:“由于专利的授予的背后通常需要大量工作,导致专利申请通常期限比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审查期,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限可能长达4至5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仅为20年,等到专利申请成功就凭空少了四分之一的期限。因此发明专利期限补偿有利于专利权保护。”

此外,《细则》还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有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增加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丛立先介绍:“一般来讲,发明创造一旦公开了就认为丧失新颖性。专利立法上有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即公开了但不认为丧失新颖性的是一些国家认可的展览会、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这次将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列入其中是合理的。在这些会议上公开发表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符合专利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多种措施强化专利转化利用率

“专利的生命力的核心本质在于转化和应用,实践中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不尽如人意。”王菲坦言,一端是产业没有好技术成果可以实施,一端是高校等科研机构专利成果闲置。

她解释,信息不对称是成因之一,另一方面,科研团队不擅长法律和商业问题处理,合作中纠纷影响权利人转化积极性也是部分成因。

丛立先也提出:“专利的转化利用率不高是一个现实问题。一方面虽然专利量大,但高质量专利不多;另一方面是由于权利人与产业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利用机制未建立,许多专利都掌握在权利人手中,产业信息不对称和机制不配套。同时还存在转化平台和服务保障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细则》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具体内容。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了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细则》为专利的转化运用提供了保障,开放许可就是促进转化利用的重要手段。专利法希望通过制定鼓励性政策,例如费用减免、奖励机制等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让专利可以走向实用和应用。”丛立先说。

“《细则》中明确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同时进一步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王菲认为,这精准回应了实践中的难点。

她强调,《细则》将确权专利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还拓展了专利创新激励的法定形式,对于专利创新成果打造方面也会有正向刺激。这些具体的制度细化举措都将进一步为专利的转化运用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此外,王菲还关注到《细则》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这一条款也为后续专利数据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落地接口。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与国际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相衔接,《细则》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审查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时,已经为加入《海牙协定》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增设了外观设计优先权,将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相应地,《细则》层面结合实践需求,作出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二是细化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明确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以及与发明、实用新型在先申请的关系;三是其他制度完善,如权利恢复、延迟审查规定等,也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同时,为了与《海牙协定》更好地衔接,《细则》新增了一章“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专门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国内和国际衔接的审查程序,以及在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衔接性规定等。

丛立先告诉记者:“专利法的修改与《海牙协定》初步衔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上的问题借助《细则》的修改进行细化也具有示范意义,未来知识产权所有部分法均需要与国际接轨。”

“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制度关注到了当前社会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理解正在百花齐放,相应的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呈现也日渐多样化,《细则》为这种需求提供了制度出口。”王菲说。(法治周末 记者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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