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1 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办理了一批有震慑力和影响力的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经审定,现公开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学习。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4月14日
案例一: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泌阳县豫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合格PP-R管材案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接到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泌阳县豫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PP-R管材和外包装均带有“金牛 上海金牛管业”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 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管材标注有“金牛 金牛抗冻管业”字样,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尔必达”PP-R管材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PP-R管材的行为。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2、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印有“金牛抗冻管业(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PP-R管材40件(598支)及外包装袋203条和生产制造侵权商品的喷码机设备1套;3、罚款36000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5元;2.处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14157元;罚没款合计14762元上缴国库。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5元。2、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印有“金牛抗冻管业(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PP-R管材40件(598支)及外包装袋203条和生产制造侵权商品的设备喷码机1套;3、处以罚款50157元上缴国库(其中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罚款36000元,生产、销售不合格PP-R管材的行为罚款14157元)。
案例二: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谢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 年4月6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正阳县谢晋富万家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5日,以每件490元的价格,分三次从一名叫“燕雪红”处购进“洋河”海之蓝白酒9件、酒精度:52%VOL、产品标准:GB/T10781.1(优级)、规格:480ML×6、生产日期:2017.3.25.厂址: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购进后以每件82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4月8日,该批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谢晋在采购商品时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供应价格,其主观上知道该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谢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5件零8瓶;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万志超侵犯“骆驼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 年6月21日,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在万冢镇万冢集万志超涉嫌销售侵犯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骆驼”牌蓄电池。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方”)的投诉,执法人员及时会同厂方技术人员,并由当事人万志超见证,对被投诉人所经营的“骆驼”牌蓄电池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共存放有3台标注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牌农用车蓄电池。后经厂方技术人员对涉嫌侵犯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牌农用车蓄电池的产品全部逐一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万志超为所经营的“骆驼”牌蓄电池全部侵犯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承认自己2021年3月份、4月份(具体日期已记不清)从外地经销商那里共计进了3台标注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牌农用车蓄电池(其中型号120AH的2块、型号85AH的1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对当事人万志超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万志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骆驼”牌农用车蓄电池3台(其中型号120AH的2块、型号85AH的1块);3、罚款2000元.
案例四: 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蔡县张立志饭店侵犯“塔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当事人门市位于上蔡县东岸乡东岸集中段路西,现场门面一间,面积约40平米,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上蔡县张立志饭店,门店招牌“塔桥猪蹄面片”,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 2018年04月17日开业,该门市开业时门店招牌是“张立志饭店”,因生意一直不太好,当事人认为塔桥猪蹄很有名气销售量比较好,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2021年1月份擅自将自己的门店招牌更换成“塔桥猪蹄面片” 后经上蔡县吴老二猪蹄卤肉店鉴定, 招牌上“塔桥”字样侵犯了上蔡县吴老二猪蹄卤肉店注册商标专用权。“塔桥”商标是上蔡县吴老二猪蹄卤肉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注册证号第4863878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类)权利人对此享有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门店招牌所用“塔桥”字样:和上蔡县吴老二猪蹄卤肉店塔桥完全一致。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立即拆除门店招牌“塔桥”字样;
2、 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驻马店至优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案
2021 年4月8日, 驻马店至优传媒有限公司 在招生时,为了吸引学生家长的注意,在经营场所门口的外墙上制作了免费发放风筝的喷绘广告,内容为中国共产党党徽的“镰刀、锤子1921、2021及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及喜迎建党100周年至优首届千人风筝节,我心向党.放飞梦想,3月29日-4月28日千只风筝免费派送”等字样。发布广告后,没有新生报名缴费,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发布户外广告时,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标志,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 标志 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以构成违法。 根据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后果,参照《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六章第二节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属情节较轻,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此, 将其违法行为确认为较轻。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六章,第二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住所的变更登记,为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9000元。对其擅自招收学生补课的行为,已函转驻马店市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案例六: 驻马店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提供“一种混凝土电杆移动式试验平台”专利侵权咨询意见案
请求人 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8年12月4日获得名称“一种混凝土电杆移动式试验平台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10291044.3。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11月25日,请求人委托驻马店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依据提供的材料对 西平县华鼎电气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2021年11月25日驻马店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受理了此咨询案件。 驻马店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受理该咨询案件后,立即与郑州立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家组进行了沟通,专家组于2021年12月4日提供了咨询意见书。 经过比对,被诉侵权 专利(产品) 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中没有包含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 技术特征 3. 多个滑轮,10.所述滑轮固定在所述平台主体侧边;4.挂线板,11.所述挂线板固定连接在所述平台主体端面;9.牵引机构,21.所述牵引机构包括手扳葫芦、钢丝绳,22.所述钢丝绳缠绕在所述滑轮上,23.所述钢丝绳的一端与所述挂线板固定连接,所述钢丝绳的另一端为自由端,24.所述感应单元设置在所述钢丝绳的本体上。 结合专家组意见 ,驻马店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出具了 西平县华鼎电气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咨询意见书。 专利侵权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等表现情况,该案件在侵权认定上及时咨询郑州立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家组,严格依据专家组意见出具 侵权咨询意见书,符合创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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