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电陶瓷及使用该压电陶瓷的压电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98
决定日:
委内编号:1F040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19949.8
申请日:2000-06-30
复审请求人:TDK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强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参审员:刘建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压电陶瓷及使用该压电陶瓷的压电器件”的发明
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00年6月30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7月2日,公开日为
2001年4月25日,申请号为00119949.8,申请人为TDK株式会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5月17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
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并建议申请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3的技术内容合
并,形成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技术内容合并形
成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以便克服上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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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2年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
1和2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和7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1月15日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驳
回了该申请。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压电陶瓷,在该独立权
利要求1中仅记载这种陶瓷包含锆钛酸铅,并且在烧结后的碳含量小于36ppm,而缺乏对该压
电陶瓷实质性技术特征的描述,例如压电陶瓷所使用的的原料,其最终的化学结构等等,所
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
独立权利要求5涉及一种压电陶瓷,在该独立权利要求5中仅记载这种陶瓷包含钛酸铅,并且
在烧结后的碳含量小于37ppm,而缺乏对该压电陶瓷实质性技术特征的描述,例如压电陶瓷
所使用的原料,其最终的化学结构等等,所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5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驳回决定是针对申请人于2000年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
13页,附图第1-3页和摘要以及2002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作出的,其中独立权
利要求1和5的内容如下:
“1、一种压电陶瓷,它主要包含锆酸钛酸铅,并且在烧结后的碳含量小于36ppm(重量)。
5、一种压电陶瓷,它主要包含钛酸铅,并且在烧结后的碳含量小于37ppm(重量)”。
申请人TDK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不服该驳回决定,于2003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同意修改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和6的技术特征
分别加入原权利要求1和5中,并提交新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3年3月10日向请求人发出
《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案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加入了新的权利要
求,但新的权利要求仍然没有克服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所以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上述复审请求进行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
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果本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根据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就应当认
为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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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所针对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一种压电陶瓷,它主要包含锆酸钛酸铅,并且在烧结后的碳含量小于36ppm(重量),
其中所述锆酸钛酸铅具有下述化学式:(Pb1-XMX)n{AlyA2(1-Y)}aTibZrcO3
式中:
0<x<0.1
2/6<Y<5/6
0.01≤a≤0.2
0.2≤b≤0.6
a b c=1
0.9≤n≤1.1
M:Ca、Ba和Sr中的一种或多种
A1:Nb、Sb、Ta、W和V中的一种或多种
A2:Mg、Mn、Fe、Co、Ni、Zn、Sn、Cu、Cr或Sr、Y、Bi和Ln中的一种或多种(Ln:镧系元
素)。
4、一种压电陶瓷,它主要包含钛酸铅,并且在烧结后的碳含量小于37ppm(重量),其中
所述钛酸铅具有下述化学式:(Pb1-a-bMaBib)n(Ti1-x-yMnxNby)O3
式中:0<x0.1
0.01≤a≤0.5
0.01≤b≤0.30
0.005≤x≤0.05
0.005≤y≤0.05
0.9≤n≤1.1
M:Ca、Ba、Sr和Ln中的一种或多种(Ln:镧系元素)”。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涉及主要由PZT(二氧化锆-钛酸铅)基材料或PT(钛酸铅)
基材料组成的压电陶瓷,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烧结后压电体的碳含量以提高机械强
度,同时保持其压电特性。烧结后的碳含量主要是由于压电材料中的碳酸盐与有机粘合剂中
的碳组分产生的(见说明书第1-3页)。由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权利要求保
护的是一种压电陶瓷的组合物。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给出了压电陶瓷的含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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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小于36ppm(重量),以及其主要成分锆酸钛酸铅的具体化学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
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使本发明的压电陶瓷既有
优良的机械性能又能保持压电特性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
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合议组注意到,2002年5月17日,在原审查部门向请求人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中,要求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和2、3以及权利要求1和7、8合并以克服原权利要求1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缺陷。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已经完全按照原审
查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从而满足了一通中对此问题的要求。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加入了新的权
利要求,但新的权利要求仍然没有克服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但是,“新的权
利要求”的具体所指并不明确,因此,合议组不再评价。
故此,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1月15日对00119949.8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摘要以及请求人于2003年2月18日提交的修
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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