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50
决定日:2020-02-05
委内编号:1F2571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63576.6
申请日:2014-11-20
复审请求人:上海汝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梦琦
合议组组长:陈丽娜
参审员:李圆
国际分类号:G06Q5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的一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其余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63576.6,名称为“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汝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A公司餐饮连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杨华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0年第01期,正文第8-19页,公开日为2010年01月1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基于云技术构建管理系统,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锁餐饮管理系统,通过总部管理系统管理生产过程;(2)外界智能终端通过或者不通过防火墙连接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3)权利要求1对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相关的子功能模块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盟连锁管理系统的订货申请、库存管理、会员信息管理等子模块,物料管理、订单管理、配送管理模块。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7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云端数据库服务器,该云端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和加盟连锁管理系统;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包括加盟连锁管理单元,用于对物料、产品、加盟连锁和品牌门店进行管理;外界智能终端通过或者不通过防火墙连接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
所述加盟连锁管理系统用于对生产过程和其门店经营过程进行管理;所述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包括订单确认模块、订货申请模块、销售分析模块、库存管理模块、会员信息模块、多门店管理模块、公告模块与对账模块;
所述品牌总部管理系统用于对生产过程和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包括总部管理单元和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所述总部管理单元包括品牌设立模块、集团销售报表模块、集团营销分析报表模块和集团会员数据模块;所述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包括订单管理模块、配送管理模块、物料管理模块、订单报表模块、门店库存报表模块和物料订单管理模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终端是为基于安卓系统的智能终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总部管理单元包括产品管理模块、品牌门店管理模块、产品定价模块、品牌门店销售分析模块、策略管理模块和配方与订货规则管理模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设置在门店的智能一体化终端,该智能一体化终端上设有品牌门店管理单元并包括一台打印机,该打印机与智能一体化终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网络进行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一体化终端包括数据库和服务器,通过该数据库可以存储该一体化终端和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发送的信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品牌门店管理单元包括点单收银模块、库存分析模块、品牌门店销售报表模块、订单送货模块和厨房管理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及本申请说明书第0047段的内容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3,并调整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四项从属权利要求2-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所述品牌总部管理系统用于对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而且并未涉及“品牌策划”。(2)与现有技术中的餐饮加盟连锁管理系统相比,本申请可以直接在云端注册设置其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云端数据库服务器,该云端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和加盟连锁管理系统;
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包括加盟连锁管理单元,用于对物料、产品、加盟连锁和品牌门店进行管理;
所述加盟连锁管理系统用于对生产过程和其门店经营过程进行管理;
所述品牌总部管理系统用于对生产过程和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包括总部管理单元和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
外界智能终端可通过或者不通过防火墙连接所述云端数据服务器;
所述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包括订单确认模块、订货申请模块、销售分析模块、库存管理模块、会员信息模块、多门店管理模块、公告模块与对账模块;
所述总部管理单元包括品牌设立模块、集团销售报表模块、集团营销分析报表模块和集团会员数据模块;
所述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包括订单管理模块、配送管理模块、物料管理模块、订单报表模块、门店库存报表模块和物料订单管理模块;
所述总部管理单元还包括产品管理模块、品牌门店管理模块、产品定价模块、品牌门店销售分析模块、策略管理模块和配方与订货规则管理模块,所述总部管理单元通过所述产品管理模块、所述品牌门店管理模块、所述产品定价模块、所述品牌门店销售分析模块、所述策略管理模块和所述配方与订货规则管理模块对品牌门店的经营数据进行分析以便对不同的品牌门店数据进行汇总,得到利益最优化的品牌策划。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终端是为基于安卓系统的智能终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设置在门店的智能一体化终端,该智能一体化终端上设有品牌门店管理单元并包括一台打印机,该打印机与智能一体化终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网络进行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一体化终端包括数据库和服务器,通过该数据库可以存储该智能一体化终端和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发送的信息。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品牌门店管理单元包括点单收银模块、库存分析模块、品牌门店销售报表模块、订货送货模块和厨房管理模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数据中转服务器等手段实现集团连锁整体信息的整合处理,显然对比文件1的系统架构属于分布式信息系统。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方案的基础架构。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对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相关的子功能模块做了进一步限定,但功能性模块的进一步的限定仅是基于连锁经营所需基本业务容易想到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1),对比文件1的图1中有连锁总部管理信息系统,即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分店电脑的系统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在此模块划分下,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餐饮连锁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是高效的配送管理体系,餐饮连锁经营管理的具体流程是:预测:需求预测能让企业管理者结合以往的销售需求、每日预定情况来组织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而配送中心通过各种数据能预测各分店每日、每周甚至每月对净料、半成品的需求量,以便安排原料采购计划、加工计划以及对各分店的供应工作”,该对比文件1的总部系统对各个分店的供应和协调包括安排原料采购计划、加工计划和对各分店的供应工作,即公开了总部系统管理生产过程;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连锁总部管理信息系统部分主要包括品牌管理、促销管理、订货管理(接口)、报表管理,跟据其营销方式,各区域门店的餐牌可能都不一样,有总部促销、门店促销两块,总部营运部门经常需要一些门店的数据来进行营销方案的建立,需要对门店的营业状况和餐点的销售情况进行不同维度的分析,客户关系管理和会员管理信息”,即总部系统包括品牌管理,汇总各门店销售与财务,即公开了总部系统管理品牌销售,即品牌营销。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报表管理指的是目前门店使用的一些报表以及总部使用的一些统计分析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报表,同时总部营运部门经常需要一些门店的数据来进行营销方案的建立,需要对门店的营业状况和餐点的销售情况进行不同维度的分析”,即对门店的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以建立营销方案。品牌策划是营销方案的具体内容之一,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系统具备数据分析、汇总和统计的功能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系统的自动化程度,通过多个模块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实现品牌策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本申请中品牌总部管理系统的仅是与对比文件1的总部管理系统在名称上不同,其实现的具体生产过程管理和品牌管理和连锁的功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在云端注册品牌管理系统”的特征,即使将该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其也仅是利用了云技术平台本身可通过用户注册,实现向用户提供云服务的特征,而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加公知举证文件(“物联网安全导论”,李联宁,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245-253页,2013年4月30日):“基于云数据中心的分布式文件系统构建在大规模廉价服务器群上,提供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快速读取,要求系统具备良好的容错能力,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快速检索能力,多用户并发访问问题”。云服务能够降低IT成本,无需定制开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基于云技术构建所述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包括云端数据库服务器,其中包括加盟连锁管理单元进行所述对物料、产品、加盟连锁和品牌门店的管理,外界智能终端通过或者不通过防火墙连接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2)总部管理单元包括配方与订货规则管理模块;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包括订单报表模块、门店库存报表模块和物料订单管理模块;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并包括订单确认模块、销售分析模块、会员信息模块、多门店管理模块、公告模块与对账模块。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1)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锁总部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基础设置、品牌管理、菜单管理、促销管理、订货管理(接口)、报表管理、权限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功能,用于进行门店营销方式管理,总部促销或门店促销的促销管理,以及总部营运部门经常需要一些门店的数据来进行营销方案的建立,需要对门店的营业状况和餐点的销售情况进行不同维度的分析,以上公开内容即披露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对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其中,总部通过品牌管理建立营销方案即公开了品牌策划。(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个基于大型餐饮集团的分布式数据管理系统,其中利用了数据中转服务器作为数据的下发汇总设备,以提高数据处理的性能和运行效率,所述数据中转服务器。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系统质量、对系统进行服务升级,利用现有的数据库技术对所述管理平台进行优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云计算具备吞吐量大、稳定性高、容错强等技术优势,利用现有技术中的云计算平台对餐饮数据管理平台进行优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相应地,基于提高系统安全的考虑,在服务器外设置防火墙,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外界智能终端是否通过防火墙连接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是基于不同安全需求和成本计算而做出的常规决策,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在举证文件(“物联网安全导论”,李联宁,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245-253页,2013年4月30日)中有所记载““响应延迟小、负载均衡和容错能力强等优点,在银行等大型企业,分布式数据库系统被广泛使用;以Google BigTable和Hadoop Hbase为代表的分布式数据库是符合云计算基础架构要求的典型分布式数据库;基于云数据中心的分布式文件系统构建在大规模廉价服务器群上,面临以下一些挑战,服务器等组件的失效现象将经常出现,需解决系统的容错问题,提供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快速读取,需解决并发控制和访问效率问题,解决动态扩展问题;与传统分布式文件系统相比,云基础架构的分布式文件系统在设计理念上更多地考虑了机器的失效问题、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可靠性问题,这种设计理念更符合云计算数据中心由大量廉价PC服务器构成的特点,为上层分布式应用提供了更高的可靠性保证;基于云计算数据中心大规模廉价服务器群的分布式数据库同样面临以下挑战,组件的失效问题,要求系统具备良好的容错能力,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快速检索能力,多用户并发访问问题,服务器频繁增减导致的可扩展性问题;在云计算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方面,应采用划分安全域、提高基础网络健壮性、加强主机安全防护、规范容灾及应急响应机制等方式,提高云计算网络和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健壮性以及服务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安全域一般应根据安全需求,采用防火墙进行安全隔离,确保安全域之间的数据传输符合相应的访问控制策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0045段记载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以下特征“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对每一个品牌门店进行管理、采集各种数据和接收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及所述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发送的相关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品牌管理”是指经营者所使用特定品牌的商品,例如“咖啡豆”,而非该经营者自身的品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品牌门店”、“所述品牌总部管理系统用于对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营销方案”并不能相当于“品牌营销”;(2)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时,在“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已经“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的前提下,没有动机再引入“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复审请求人答复复通时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云端数据库服务器,该云端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和加盟连锁管理系统;
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包括加盟连锁管理单元,用于对物料、产品、加盟连锁和品牌门店进行管理;
所述加盟连锁管理系统用于对生产过程和其门店经营过程进行管理;
所述品牌总部管理系统用于对生产过程和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包括总部管理单元和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对每一个品牌门店进行管理、采集各种数据和接收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及所述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发送的相关信息;
外界智能终端可通过或者不通过防火墙连接所述云端数据服务器;
所述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包括订单确认模块、订货申请模块、销售分析模块、库存管理模块、会员信息模块、多门店管理模块、公告模块与对账模块;
所述总部管理单元包括品牌设立模块、集团销售报表模块、集团营销分析报表模块和集团会员数据模块;
所述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包括订单管理模块、配送管理模块、物料管理模块、订单报表模块、门店库存报表模块和物料订单管理模块;
所述总部管理单元还包括产品管理模块、品牌门店管理模块、产品定价模块、品牌门店销售分析模块、策略管理模块和配方与订货规则管理模块,所述总部管理单元通过所述产品管理模块、所述品牌门店管理模块、所述产品定价模块、所述品牌门店销售分析模块、所述策略管理模块和所述配方与订货规则管理模块对品牌门店的经营数 据进行分析以便对不同的品牌门店数据进行汇总,得到利益最优化的品牌策划。”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和2019年10月10日答复复通时均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的一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其余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A公司餐饮连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杨华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10年第01期,正文第8-19页,公开日为2010年01月1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云技术的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餐饮连锁管理信息系统(相当于“一种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正文第8-19页):包括连锁总部管理信息系统(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连锁前、后台销售管理信息系统,连锁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如图1所示,餐饮连锁管理信息系统由中心服务器, ERP管理服务器(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等)、营运管理人员用于查询计算机在内的总部局域网、分店的计算机局域网、远程移动工作站组成,其中将中心服务器安装到总部局域网中,在总公司设立数据服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中转服务器(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库服务器);分店的管理电脑通过ADSL连接到数据中转服务器,实时传送营业数据到数据中转服务器(公开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加盟连锁管理系统),总公司的数据服务器也通过ADSL连接到数据中转服务器,实时下载营业数据到总公司的数据服务器,实现连锁信息的集中下发和及时汇总分析管理(公开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品牌总部管理系统,以及品牌总部管理系统接收数据库服务器发送的相关信息)(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分店的管理电脑实时传送营业数据到数据中转服务器,总公司的数据服务器连接到数据中转服务器实时下载营业数据,实现连锁信息的集中下发和及时汇总分析管理”披露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获得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发送的相关信息,即,隐含地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接收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发送的相关信息),总部汇总各门店销售与财务、物流进销存管理、客户管理,针对集团管辖下各连锁加盟企业日常发生的经营数据的汇总自动生成销售报表、财务营收报表(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对每一个品牌门店进行管理、采集各种数据),在物料配送中的总部管理平台中,可随时查询的信息有:各分公司及分店库存物品品种数量、占用金额信息、订货量、进销存量、其它相关信息,实现统一采购、配送及店面营业环节的控制,从而保证连锁门店物料产品的一致性,实现公司管辖下各连锁加盟企业前台销售和管理,总部系统模块应包括品牌管理,总部汇总各门店销售与财务、物流进销存管理、客户管理(公开了对物料、产品、加盟连锁和品牌门店进行管理),连锁前、后台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司管辖下各连锁加盟企业前台销售和管理,包括门店前台日常销售业务(如预订接待、无线点菜、分单打印、出菜监控、收银结账)和后台管理(如客户管理、报表管理及门店库存管理)(公开了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对其门店经营过程进行管理),连锁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一采购、配送及店面营业环节的控制,从而保证连锁门店物料产品的一致性,严防跑冒滴漏,达到合理控制成本(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包括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餐饮连锁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是高效的配送管理体系,餐饮连锁经营管理的具体流程包括“预测”:需求预测能让企业管理者结合以往的销售需求、每日预定情况来组织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而配送中心通过各种数据能预测各分店每日、每周甚至每月对净料、半成品的需求量,以便安排原料采购计划、加工计划以及对各分店的供应工作(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对其生产过程进行管理),连锁总部管理信息系统部分主要包括基础设置、品牌管理、菜单管理、促销管理、订货管理(接口)、报表管理、权限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功能,报表管理指的是目前门店使用的一些报表以及总部使用的一些统计分析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报表,综合来说,根据门店营销方式,各区域门店的餐牌可能都不一样,这时候就需要门店自行设置餐点和价格,促销有总部促销、门店促销两块,总部营运部门经常需要一些门店的数据来进行营销方案的建立,需要对门店的营业状况和餐点的销售情况进行不同维度的分析(公开了总部管理单元包括并通过产品管理模块、品牌门店管理模块、产品定价模块、品牌门店销售分析模块、策略管理模块对品牌门店的经营数据进行分析以便对不同的品牌门店数据进行汇总,得到利益最优化的品牌策划;而且,上述公开内容实质上还披露了所述总部管理单元包括品牌设立模块、集团销售报表模块、集团营销分析报表模块),而所述客户关系管理包括会员管理信息,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公开了总部管理单元包括集团会员数据模块)(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包括总部管理单元,对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中心服务器通过专线或宽带直接接入INTERNET,并申请固定lP地址,为安全起见,可以安装防火墙,各分公司、分店可通过各种方式(普通电话线拨号、ISDN拨号、ADSL、宽带)接入INTERNET,实现对配送中心服务器的远程访问、连锁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架构见图2,连锁物流管理系统针对餐厅所需原材料或半成品的领料申请计划、以及根据此用料计划进行集中统一采购,连锁前、后台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包含:PDA点单(点菜宝)收银、收银台点单收银、后厨打印、日结处理、报表、数据传输、系统设置等(公开了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包括订货申请模块、库存管理模块),关于连锁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餐饮连锁经营管理的具体流程是:配送中心通过各种数据能预测各分店每日、每周甚至每月对净料、半成品的需求量(公开了“物料管理模块”),以便安排原料采购计划、加工计划以及对各分店的供应工作,采购计划:按照需求分析的结果,制订采购计划,选择合适的供货商,发出采购订单(公开了“订单管理模块”),配送计划,按照需求分析结果,制订配送计划,生成各分店配送清单(公开了“配送管理模块”),按照采购订单验收采购入库商品,按照配送清单,发出配送商品,库存查询等等的管理,自动生成促销报表,按照采购订单验收采购入库商品,按照配送清单,发出配送商品,库存查询等等的管理,可以分析各个门店的业绩与损溢的比例等等情况,按照入库商品验收单及事先约定的帐期,与供货商结算应付款,按照回收的自营分店的销售报表,核收自营店的销售收入,按照对加盟店的配送清单及事先约定的帐期,与加盟店结算应收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基于云技术构建所述连锁餐饮管理系统,包括云端数据库服务器,其中包括加盟连锁管理单元进行所述对物料、产品、加盟连锁和品牌门店的管理,外界智能终端通过或者不通过防火墙连接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2)总部管理单元包括配方与订货规则管理模块;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包括订单报表模块、门店库存报表模块和物料订单管理模块;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并包括订单确认模块、销售分析模块、会员信息模块、多门店管理模块、公告模块与对账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基于数据库架构实现连锁餐饮管理。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基于大型餐饮集团的分布式数据管理系统,其中利用了数据中转服务器作为数据的下发汇总设备,以提高数据处理的性能和运行效率,所述数据中转服务器。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系统质量、对系统进行服务升级,利用现有的数据库技术对所述管理平台进行优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云计算具备吞吐量大、稳定性高、容错强等技术优势,利用现有技术中的云计算平台对餐饮数据管理平台进行优化,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利用云端数据库服务器通过特定的管理单元(例如加盟连锁管理单元)实现所述对物料、产品、加盟连锁和品牌门店的管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相应地,基于提高系统安全的考虑,在服务器外设置防火墙,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外界智能终端是否通过防火墙连接所述云端数据库服务器是基于不同安全需求和成本计算而做出的常规决策,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在举证文件(《物联网安全导论》,李联宁,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245-253页,2013年4月30日)中有所记载“响应延迟小、负载均衡和容错能力强等优点,在银行等大型企业,分布式数据库系统被广泛使用;以Google BigTable和Hadoop Hbase为代表的分布式数据库是符合云计算基础架构要求的典型分布式数据库;基于云数据中心的分布式文件系统构建在大规模廉价服务器群上,面临以下一些挑战,服务器等组件的失效现象将经常出现,需解决系统的容错问题,提供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快速读取,需解决并发控制和访问效率问题,解决动态扩展问题;与传统分布式文件系统相比,云基础架构的分布式文件系统在设计理念上更多地考虑了机器的失效问题、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可靠性问题,这种设计理念更符合云计算数据中心由大量廉价PC服务器构成的特点,为上层分布式应用提供了更高的可靠性保证;基于云计算数据中心大规模廉价服务器群的分布式数据库同样面临以下挑战,组件的失效问题,要求系统具备良好的容错能力,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快速检索能力,多用户并发访问问题,服务器频繁增减导致的可扩展性问题;在云计算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方面,应采用划分安全域、提高基础网络健壮性、加强主机安全防护、规范容灾及应急响应机制等方式,提高云计算网络和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健壮性以及服务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安全域一般应根据安全需求,采用防火墙进行安全隔离,确保安全域之间的数据传输符合相应的访问控制策略”。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正文第9-12页)“连锁物流管理系统针对餐厅所需原材料或半成品的领料申请计划、以及根据此用料计划进行集中统一采购、并经过半成品制作加工车间处理后转给物资配送中心进行发放,分店仓库系统自动从中转服务器下载总公司发送的原材料数据,电脑自动将下载的数据导入到分店的仓库系统中,在收货人签收完毕后,数据自动发往中转服务器,实现库存管理数据的及时再现,便于管理者及时了解一线经营门店的状况,连锁前、后台销售管理信息系统为连锁系统提供一致的接口,无需送单,生产部门自动出单”,由此可知,销售门店的生成过程处理同样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实施,为了方便信息处理和共享,进一步完善门店终端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加盟连锁管理系统设置与总部系统对应的生产过程管理功能,为了方便连锁店进行全面的业务管理,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包括订单确认模块、销售分析模块、会员信息模块、多门店管理模块、公告模块与对账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安排原料的采购、加工、供应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应用性,在工厂生产服务管理单元中设置相应的订单报表模块、门店库存报表模块和物料订单管理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实际管理需求,在总部管理单元中设置配方与订货规则管理模块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选取基于安卓系统的智能终端连入通信网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正文第8-19页):连锁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架构见图2,门店1为信息服务智能终端,连锁前、后台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分单打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门店设置智能一体化终端,在智能一体化终端上设品牌门店管理单元并包括一台打印机,该打印机与智能一体化终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网络进行连接。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智能终端设置数据库和服务器,利用数据库存储智能一体化终端和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发送的信息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正文第8-19页):门店前台日常销售业务(如预订接待、无线点菜、分单打印、出菜监控、收银结账)和后台管理(如客户管理、报表管理及门店库存管理, PDA点单(点菜宝)收银、收银台点单收银、后厨打印、日结处理、报表、数据传输。在此基础上,在品牌门店管理单元设置点单收银模块、库存分析模块、品牌门店销售报表模块、订货送货模块和厨房管理模块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品牌管理”是指经营者所使用特定品牌的商品,例如“咖啡豆”,而非该经营者自身的品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品牌门店”、“所述品牌总部管理系统用于对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营销方案”并不能相当于“品牌营销”。
(2)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时,在“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已经“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的前提下,没有动机再引入“加盟连锁管理系统”。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针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A公司餐饮连锁管理信息系统所包括的品牌管理模块,例如A公司有一商品叫咖啡豆,其他品牌也有咖啡豆,将品牌与商品绑定从而方便该品牌使用本公司该商品(见第14页),由此内容并不能得出品牌管理并非针对该经营者自身的品牌。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总部汇总各门店销售与财务、物流进销存管理、客户管理,针对集团管辖下各连锁加盟企业日常发生的经营数据的汇总自动生成销售报表、财务营收报表”即披露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对每一个品牌门店进行管理;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锁总部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基础设置、品牌管理、菜单管理、促销管理、订货管理(接口)、报表管理、权限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功能,用于进行门店营销方式管理,总部促销或门店促销的促销管理,以及总部营运部门经常需要一些门店的数据来进行营销方案的建立,需要对门店的营业状况和餐点的销售情况进行不同维度的分析”,以上公开内容即披露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对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其中总部通过品牌管理建立营销方案即公开了品牌策划。综合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包括总部管理单元,对其品牌营销过程进行管理。
(2)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其中“连锁前、后台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司管辖下各连锁加盟企业前台销售和管理,包括门店前台日常销售业务(如预订接待、无线点菜、分单打印、出菜监控、收银结账)和后台管理(如客户管理、报表管理及门店库存管理)”即公开了: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对其门店经营过程进行管理;“分店的管理电脑通过ADSL连接到数据中转服务器,实时传送营业数据到数据中转服务器”实质上公开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分店的管理电脑实时传送营业数据到数据中转服务器,总公司的数据服务器连接到数据中转服务器实时下载营业数据,实现连锁信息的集中下发和及时汇总分析管理”隐含地公开了品牌总部管理系统接收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发送的相关信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并包括订单确认模块、销售分析模块、会员信息模块、多门店管理模块、公告模块与对账模块。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锁物流管理系统针对餐厅所需原材料或半成品的领料申请计划、以及根据此用料计划进行集中统一采购、并经过半成品制作加工车间处理后转给物资配送中心进行发放,分店仓库系统自动从中转服务器下载总公司发送的原材料数据,电脑自动将下载的数据导入到分店的仓库系统中,在收货人签收完毕后,数据自动发往中转服务器,实现库存管理数据的及时再现,便于管理者及时了解一线经营门店的状况,连锁前、后台销售管理信息系统为连锁系统提供一致的接口,无需送单,生产部门自动出单”,由此可知,销售门店的生成过程处理同样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实施,为了方便信息处理和共享,进一步完善门店终端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加盟连锁管理系统设置与总部系统对应的生产过程管理功能,为了方便连锁店进行全面的业务管理,加盟连锁管理系统包括订单确认模块、销售分析模块、会员信息模块、多门店管理模块、公告模块与对账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而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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