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性聚酯纤维和窗帘面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性聚酯纤维和窗帘面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72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642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5749.4
申请日:2016-07-28
复审请求人:宁波三同编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邵苏秀
合议组组长:刘丹
参审员:宋琳
国际分类号:D01F6/92,D01F1/07,D01F1/10,D03D1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如果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25749.4,名称为“一种改性聚酯纤维和窗帘面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三同编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性聚酯纤维,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
聚酯纤维80-100份、功能填料2-10份、阻燃剂0.5-5份,所述功能填料是以纳米材料为核,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为壳的复合粒子,所述纳米材料为纳米二氧化钛和/或纳米二氧化硅,所述功能填料按照如下方法制备:步骤a)在N2气氛下,将纳米材料和去离子水混合,加入聚乙烯吡咯烷酮,搅拌,搅拌速度为500-1500r/min,搅拌时间为30-60min,形成第一悬浊液,所述纳米材料为纳米二氧化钛和/或纳米二氧化硅;步骤b)将所述第一悬浮液在搅拌条件下加热,升温至78-82℃后稳定2-10min,加入过硫酸钾,形成第二悬浊液;步骤c)向所述第二悬浊液中滴加二乙烯基苯,反应1-3h后滴加1-乙烯基咪唑,继续反应3-5h,停止反应;步骤d)将步骤c所得反应液冷却至室温后真空抽滤,干燥后粉碎,得到功能填料,所述聚乙烯吡咯烷酮的加入量占二乙烯基苯和1-乙烯基咪唑总质量的0.5-1%,所述过硫酸钾的加入量占二乙烯基苯和1-乙烯基咪唑总质量0.5-3%。
2. 一种窗帘面料,其特征在于,由经线和纬线交叉编织构成,所述经线和纬线各自独立为改性聚酯纤维,所述改性聚酯纤维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
聚酯纤维80-100份、功能填料2-10份、阻燃剂0.5-5份,所述功能填料是以纳米材料为核,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为壳的复合粒子,所述纳米材料为纳米二氧化钛和/或纳米二氧化硅,所述功能填料按照如下方法制备:步骤a)在N2气氛下,将纳米材料和去离子水混合,加入聚乙烯吡咯烷酮,搅拌,搅拌速度为500-1500r/min,搅拌时间为30-60min,形成第一悬浊液,所述纳米材料为纳米二氧化钛和/或纳米二氧化硅;步骤b)将所述第一悬浮液在搅拌条件下加热,升温至78-82℃后稳定2-10min,加入过硫酸钾,形成第二悬浊液;步骤c)向所述第二悬浊液中滴加二乙烯基苯,反应1-3h后滴加1-乙烯基咪唑,继续反应3-5h,停止反应;步骤d)将步骤c所得反应液冷却至室温后真空抽滤,干燥后粉碎,得到功能填料,所述聚乙烯吡咯烷酮的加入量占二乙烯基苯和1-乙烯基咪唑总质量的0.5-1%,所述过硫酸钾的加入量占二乙烯基苯和1-乙烯基咪唑总质量0.5-3%。”。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改性聚酯纤维。对比文件1(CN103726310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公开了一种抗紫外线阻燃耐光窗帘面料的生产工艺(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关于纤维材质,权利要求1是“聚酯纤维”,而对比文件1是聚酯纤维与聚丙烯腈纤维、精梳棉、阻燃尼龙混纺而成的面料;(2)关于整理剂,权利要求1是功能填料与阻燃剂,并限定了功能填料是“以纳米材料为核,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为壳的复合粒子,所述纳米材料为纳米二氧化钛和/或纳米二氧化硅”,而不含有对比文件1的涂料、涂料白FTW、丙烯酸酯粘合剂、尿素、甘油、Gemini阳离子柔软剂、烷基聚氧乙烯醚丁二酸酯磺酸盐、三苄基酚聚氧乙烯醚,并对聚酯纤维、功能填料、阻燃剂三者的份数作了限定;(3)权利要求1对“功能填料”制备方法的具体步骤作了限定,具体是“步骤a)在N2气氛下,将纳米材料和去离子水混合,加入聚乙烯吡咯烷酮,搅拌,搅拌速度为500-1500r/min,搅拌时间为30-60min,形成第一悬浊液;步骤b)将所述第一悬浮液在搅拌条件下加热,升温至78-82℃后稳定2-10min,加入过硫酸钾,形成第二悬浊液;步骤c)向所述第二悬浊液中滴加二乙烯基苯,反应1-3h后滴加1-乙烯基咪唑,继续反应3-5h,停止反应;步骤d)将步骤c所得反应液冷却至室温后真空抽滤,干燥后粉碎,得到功能填料,所述聚乙烯吡咯烷酮的加入量占二乙烯基苯和1-乙烯基咪唑总质量的0.5-1%,所述过硫酸钾的加入量占二乙烯基苯和1-乙烯基咪唑总质量0.5-3%”。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相近的窗帘面料。关于区别特征(1):聚酯纤维是本领域常规的窗帘面料纤维品种,使用聚酯纤维或者含有聚酯纤维的混纺织物均是常规的替换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聚酯纤维作为纤维材质;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纳米氧化物”,而对比文件2(CN102050919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公开了1-乙烯基咪唑与交联剂二乙烯基苯合成得到的负载型咪唑离子液体交联聚合物纳米粒子(参见其说明书第11-2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作为壳对对比文件1的微纳米氧化物进行表面修饰,而二氧化钛与二氧化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的微纳米氧化物品种。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涂料、涂料白FTW、丙烯酸酯粘合剂、尿素、甘油、Gemini阳离子柔软剂、烷基聚氧乙烯醚丁二酸酯磺酸盐、三苄基酚聚氧乙烯醚等功能已知的成分省去后,其作用与效果也相应地消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来确定聚酯纤维、功能填料、阻燃剂三者的份数。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1-21段记载了1-乙烯基咪唑与交联剂二乙烯基苯制备离子液体交联聚合物纳米粒子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掌握的一般的试验技能,即容易常规地在N2气氛下,将纳米材料和去离子水混合,加入聚乙烯吡咯烷酮,搅拌,形成第一悬浊液;将所述第一悬浮液在搅拌条件下加热,升温后稳定,加入过硫酸钾,形成第二悬浊液;向所述第二悬浊液中滴加二乙烯基苯,反应一定时间后滴加1-乙烯基咪唑,继续反应足够的时间,停止反应后将所得反应液冷却至室温后真空抽滤,干燥后粉碎,得到功能填料。而反应的具体参数(温度、时间、搅拌速度与时间等)以及各个反应物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有限次常规的试验所容易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窗帘面料,其与对比文件1(出处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2)、(3)同权利要求1相对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3);(4)限定了面料由经线与纬线交叉编织构成,经线与纬线各自独立为所述改性聚酯。关于区别特征(1)、(2)、(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关于区别特征(4),面料由经线与纬线交叉编织构成,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将改性聚酯用于制备窗帘的材料是容易想到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使用该改性聚酯纤维独立地作为经线与纬线。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为:采用聚酯纤维单一成分或者聚酯与其他纤维的混纺面料作为窗帘面料成分,均为本领域常规的选择。在采用聚酯纤维单一成分是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没有证据显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由于纤维材料选择仅为聚酯而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表1的数据仅能表明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得到的窗帘产品具有遮光性、抑菌性与阻燃性,但无法说明“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具备粗糙的微纳米表面和独特的介孔结构能起到阻隔空气分子而隔热的协同作用”,本申请缺乏申请人所主张的表面结构的必要的表征结果(诸如SEM电镜照片等)。根据现有知识,使用诸如1-乙烯基咪唑的咪唑离子液体与交联剂二乙烯基苯合成得到的负载型聚合物纳米粒子的用途是用于工业催化领域(例如CN101280042A、CN102050919A等文献所披露的内容),与构筑面料粗糙的纳米表面、隔热等完全不相关联,本申请并没有提供可信的表征手段来证实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能获得具备粗糙的微纳米表面和独特的介孔结构。
申请人宁波三同编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项),其中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了功能填料的SEM图。
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2)和(3)基本上就是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没有意义 。关于区别(1),驳回决定仅提及“容易想到”,没有给出任何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关于区别(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微纳米氧化物”,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离子液体交联聚合物,两篇对比文件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离子液体交联聚合物作为壳对对比文件1的微纳米氧化物进行表面修饰……”缺乏逻辑。关于区别(3),也是认为是常规内容。发明人不能接受。本申请达到隔热效果并不是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单独的作用,是通过功能填料来实现隔热效果的,是在纳米二氧化钛和/或纳米二氧化硅为核的表面制备出一层壳形成新的核壳结构物质从而改善面料隔热效果的,驳回决定中单一将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拿出来进行说明分析,明显是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与本申请的功能填料根本就是两种物质。本申请通过性能测定(表1),证明了面料具有很好的抑菌、遮光、隔热、阻燃效果。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缺乏所主张的表面结构的必要表征结果(比如SEM电镜照片),对此,发明人补充本申请功能填料的SEM图,从图中可以看出二氧化钛为核的表面包裹了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
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窗帘面料,其特征在于,由经线和纬线交叉编织构成,所述经线和纬线各自独立为改性聚酯纤维,所述改性聚酯纤维由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将聚酯纤维100重量份、功能填料2重量份和阻燃剂3重量份混合,挤出拉丝,得到改性聚酯纤维;
其中,所述功能填料的制备方法为:
(1)将纳米二氧化钛和纳米二氧化硅、去离子水混合配制成质量分数为6%的水悬浮液后加入分散剂聚乙烯吡咯烷酮,在500r/min条件下搅拌分散60min,其中,聚乙烯吡咯烷酮加入量占二乙烯基苯和1-乙烯基咪唑总质量的0.5%;
(2)将悬浮液在450r/min条件下搅拌加热升温至78℃后稳定10min后加入所述引发剂过硫酸钾,其中,引发剂加入量占二乙烯基苯和1-乙烯基咪唑总质量0.5%;
(3)向步骤(2)所得的悬浮液中滴加二乙烯基苯,反应1h后滴加1-乙烯基咪唑,继续反应3h,停止反应;
(4)将步骤(3)所得反应液冷却至室温后真空抽滤,将滤饼置于干燥箱中于60℃条件下干燥24h,将干燥后的滤饼粉碎得到功能填料,备用;
上述步骤(1)至(4)中的反应在N2气氛下进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补充提交的SEM图,并没有对测试对象、测试条件、测试仪器等进行必要的说明,难以认定其真实性与严谨性。况且,从这个图中也看不出“核”、“表面包裹”等信息(100nm尺度范围内看不出具体的信息)。并且,复审请求人所持观点“通过功能填料来实现隔热效果”也不同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共聚物具备粗糙的微纳米表面和独特的介孔结构能起到阻隔空气分子而隔热的协同作用”。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存疑。涤棉混纺面料与纯涤纶面料确实是本领域常规的替代;对比文件2代表了现有技术中涉及二乙烯基苯与1-乙烯基咪唑的聚合的技术方案,如上所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存疑,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视为现有技术中不同技术方案的组合,而这种组合(例如将对比文件1、2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项)。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如果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窗帘面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抗紫外阻燃耐光窗帘面料的生产工艺:
将3~3.5重量份的阻燃聚酯纤维、4~5重量份的聚丙烯腈纤维、2~2.5重量份的精硫棉、0.2~0.3重量份的阻燃尼龙混合纺织成纱线,然后将纱线纺织成半成品面料;
将上述制得半成品面料放入整理液中进行浸轧,然后干燥冷却得到成品窗帘面料;所述的整理液包含以下组分:
涂料45~55 g/L,涂料白FTW 2~4g/L,丙烯酸酯粘合剂15~30 g/L,尿素10~20g/L,甘油2~3 g/L,Gemini阳离子柔软剂35~40g/L,阻燃剂3~4g/L,微纳米氧化物2.5~15g/L,烷基聚氧乙烯醚丁二酸酯磺酸盐1~2g/L,三苄基酚聚氧乙烯醚2~2.5g/L;
阻燃剂由三羟甲基丙烷、亚磷酸三甲酯、磷酸三甲酯按照1:1:1的摩尔比合成得到; Gemini阳离子柔软剂由硬脂酰胺丙基二甲基胺与双(2-氯乙基)醚按照2:1的摩尔比合成得到(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或者说明书第0005-0009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窗帘面料是由经功能填料和阻燃剂改性后的聚酯纤维交叉编织制成的,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功能填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中的窗帘面料是由含阻燃纤维的混纺纱纺织成面料后,浸轧阻燃整理液而制成。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有专利文献中介绍隔热窗帘面料柔软、透气性好且具有阻燃性,但是隔热性较差,同时不具有抗菌效果。也有专利文献中介绍的防辐射窗帘面料具有耐久性好、耐洗涤、耐高温且柔软透气等效果,但是采用了不锈钢金属丝作为原料,造成了成本增加和工艺的操作难度,同时并不具有遮光隔热性和阻燃性。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改性聚酯纤维,其形成的窗帘面料遮光隔热性能好、抗菌效果好,且阻燃。本申请的目的还在于提供一种窗帘面料,具有遮光隔热性能好、抗菌效果好和阻燃的特点(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0003]-[0005]段)。实现上述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阻燃剂和本申请的方法所制备的核壳结构的功能填料加入纺丝原液中,经挤出拉丝而形成改性聚酯纤维,再由所述改性聚酯纤维交叉编织,制成窗帘面料。本申请公开了8个实施例,从说明书表1实验数据可以看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遮光率、隔热性(温差较小)、抑菌率和氧指数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技术效果。实施例8是实施例2的对比实验,实施例8中功能填料仅为二氧化钛和二氧化硅,没有壳材料,从实验数据可以看出,本申请功能填料的壳材料对技术效果的影响较小。因此,可以确定作为功能填料核原料的二氧化钛和二氧化硅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实施例4是实施例2的对比实验,实施例4中没有添加功能填料,从实验数据可以看出,不添加功能填料,抑菌率和氧指数(阻燃性)均有显著下降,并且温差增大(即隔热性下降)。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赋予窗帘面料良好的遮光率、隔热性、抑菌性和阻燃性。
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先在纤维中添加阻燃剂和含二氧化钛、二氧化硅的功能填料制成改性聚酯纤维,之后再制备遮光隔热抗菌阻燃窗帘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可知,对比文件1旨在提供一种抗紫外阻燃耐光窗帘的生产工艺及其制备的窗帘面料。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制备窗帘面料的纱线中含有阻燃聚酯纤维,并且在制成面料之后要浸轧阻燃整理液。对比文件1整体以及实施例中均未关注阻燃聚酯纤维的具体组成,实施例中也是主要关注阻燃整理液的组成及整理工艺。实施例中没有研究阻燃聚酯纤维的组成对窗帘面料阻燃性能的影响,同时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关注窗帘面料的隔热性和抑菌性,只是关注了防紫外线性能、阻燃性和耐光色牢度(参见对比文件1第[0033]段)。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
对比文件2公开了负载型咪唑离子液体交联聚合物纳米粒子及其制备和应用,其为催化剂领域的纳米粒子,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差较远,且公开的纳米粒子并非核壳结构,粒子原料仅涉及1-乙烯基咪唑和二乙烯基苯,并不涉及在本申请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氧化钛和二氧化硅。即对比文件2中的纳米粒子和本申请的功能填料是不同的物质,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
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中虽然提及面料中可以含有阻燃聚酯纤维,但从对比文件1整体公开的技术方案来看,其关注重点在于阻燃整理液的组成及浸轧工艺条件。对比文件1中同时采用阻燃聚酯纤维和阻燃涂层两种手段赋予窗帘面料阻燃性,其目的在于提高阻燃效果,其未公开阻燃聚酯纤维的具体组成和含量,未关注阻燃聚酯纤维中含有的功能填料,也未关注窗帘面料的隔热性和抑菌性。面对“如何赋予窗帘面料良好的遮光率、隔热性、抑菌性和阻燃性”这一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采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改性聚酯纤维赋予窗帘面料上述性能的技术启示,更没有涉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功能填料的具体组成和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不会想到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制备具有良好遮光率、隔热性、抑菌性和阻燃性的窗帘面料。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两者的发明构思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一般知识也没有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手段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本申请实施例1-3验证了采用本申请改性聚酯制备的窗帘面料具有良好的遮光性、隔热性、抑菌性和阻燃性,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仅凭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实施例8是实施例2的对比试验,实施例8中功能填料仅为二氧化钛和二氧化硅,没有壳结构。从实验数据可以看出,本申请功能填料的壳材料对遮光、隔热、抑菌和阻燃性的影响较小。因此,可以确定是作为功能填料核材料的二氧化钛和二氧化硅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7段的记载,纳米粒子表面包覆的聚合物层对基体只是起到乳化桥联作用,从而与合成聚酯纤维相容性较好,不易脱落。对比文件2公开的纳米粒子并不含有二氧化钛和二氧化硅。本申请实施例1-3均验证了采用本申请改性聚酯制备的窗帘面料具有良好的遮光性、隔热性、抑菌性和阻燃性,因此,即使没有功能颗粒的SEM图,本申请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较好的技术效果是可以确认的。
对比文件1第[0011]段记载了“实验发现不同的原料、整理液制得成品窗帘面料的抗紫外线、高耐光、阻燃性能耗时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大量实验分析和优化,最终确定按照如下技术方案进行实施”,可见对比文件1的关注点在于原料搭配以及整理液的组成。而本申请的关注点在于聚酯纤维的改性,所制备窗帘面料的性能是由该改性聚酯纤维决定的。本申请在制成窗帘面料之后并不需要浸轧阻燃整理液,即可获得良好遮光率、隔热性、抑菌性和阻燃性,这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公开,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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