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器的冷媒回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26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846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36183.8
申请日:2016-11-2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东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闫磊
国际分类号:F25B45/00,F25B4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地写明为解决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施该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36183.8,名称为“空调器的冷媒回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3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的冷媒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空调器的回收冷媒模式下,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在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时,所述空调器的压缩机将冷媒从所述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蒸发器和连接管吸收后存储到所述空调器的室外机的冷凝器中,其中,所述蒸发器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的吸气端,所述冷凝器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的排气端;
控制电子膨胀阀关闭,其中,所述电子膨胀阀设置在所述冷凝器和所述蒸发器之间的连接管路上;
其中,在所述空调器的回收冷媒模式下,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包括:
在所述空调器接收到开机指令后,控制所述电子膨胀阀复位,其中,处于所述复位状态的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为预设开度;
调整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为制冷初始步数;
在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达到所述初始步数的预设时长后,开启所述压缩机以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其中,蒸发器通过单向阀与压缩机的吸气端相连接,并且单向阀的流向为从蒸发器流向压缩机;
其中,控制电子膨胀阀关闭包括:
检测所述压缩机从所述蒸发器吸气的吸气压力;
判断所述吸气压力是否小于等于预定值;
如果所述吸气压力小于等于所述预定值,则关闭所述电子膨胀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时,所述空调器的压缩机将冷媒从所述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蒸发器和连接管吸收后存储到所述空调器的室外机的冷凝器中包括:
检测所述压缩机向所述冷凝器排气的排气压力;
判断所述排气压力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排气保护值;
如果判断出所述排气压力大于等于所述预设排气保护值,则降低所述压缩机 的频率来吸收所述蒸发器中的冷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开启所述压缩机以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包括:
控制所述压缩机按照预设频率运行,其中,在所述空调器制冷的过程中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保持所述初始步数,并且所述压缩机的频率保持所述预设频率。
4. 一种空调器的冷媒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空调器的回收冷媒模式下,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时,所述空调器的压缩机将冷媒从所述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蒸发器和连接管吸收后存储到所述空调器的室外机的冷凝器中,其中,所述蒸发器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的吸气端,所述冷凝器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的排气端;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控制电子膨胀阀关闭,其中,所述电子膨胀阀设置在所述冷凝器和所述蒸发器之间的连接管路上;
其中,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包括:
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空调器接收到开机指令后,控制所述电子膨胀阀复位,其中,处于所述复位状态的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为预设开度;
调整模块,用于调整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为制冷初始步数;
开启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达到所述初始步数的预设时长后,开启所述压缩机以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其中,蒸发器通过单向阀与压缩机的吸气端相连接,并且单向阀的流向为从蒸发器流向压缩机;
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包括: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压缩机从所述蒸发器吸气的吸气压力;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吸气压力是否小于等于预定值;
关闭模块,用于在所述吸气压力小于等于所述预定值时,关闭所述电子膨胀阀。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单元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压缩机向所述冷凝器排气的排气压力;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排气压力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排气保护值;
降频模块,用于在判断出所述排气压力大于等于所述预设排气保护值时,降低所述压缩机的频率来吸收所述蒸发器中的冷媒。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启模块包括:
控制子模块,用于控制所述压缩机按照预设频率运行,其中,在所述空调器制冷的过程中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保持所述初始步数,并且所述压缩机的频率保持所述预设频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书中将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并调整了权利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点: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限定在空调器在回收冷媒的模式下,控制空调器进行制冷,也即空调器已经处于回收冷媒的状态下,即可实现回收冷媒的目的,在回收冷媒到达一定程度时,控制电子膨胀阀关闭,实现完成了回收冷媒的过程。第二点:在回收冷媒的过程中,因为冷媒逐渐被回收至室外的冷凝器中,因此,蒸发器中的冷媒气体会随着越来越少,随之压缩机从蒸发器的吸气压力会减小,等到吸气压力减小到预定值后,就可以判定回收冷媒的过程结束,接着关闭电子膨胀阀以完成冷媒回收的过程。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的冷媒回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空调器的回收冷媒模式下,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在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时,所述空调器的压缩机将冷媒从所述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蒸发器和连接管吸收后存储到所述空调器的室外机的冷凝器中,其中,所述蒸发器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的吸气端,所述冷凝器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的排气端;
控制电子膨胀阀关闭,其中,所述电子膨胀阀设置在所述冷凝器和所述蒸发器之间的连接管路上;
其中,在所述空调器的回收冷媒模式下,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包括:
在所述空调器接收到开机指令后,控制所述电子膨胀阀复位,其中,处于所述复位状态的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为预设开度;
调整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为制冷初始步数;
在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达到所述初始步数的预设时长后,开启所述压缩机以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其中,蒸发器通过单向阀与压缩机的吸气端相连接,并且单向阀的流向为从蒸发器流向压缩机;
其中,控制电子膨胀阀关闭包括:
检测所述压缩机从所述蒸发器吸气的吸气压力;
判断所述吸气压力是否小于等于预定值;
如果所述吸气压力小于等于所述预定值,则关闭所述电子膨胀阀;
其中,在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时,所述空调器的压缩机将冷媒从所述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蒸发器和连接管吸收后存储到所述空调器的室外机的冷凝器中包括:检测所述压缩机向所述冷凝器排气的排气压力;判断所述排气压力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排气保护值;如果判断出所述排气压力大于等于所述预设排气保护值,则降低所述压缩机的频率来吸收所述蒸发器中的冷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开启所述压缩机以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包括:
控制所述压缩机按照预设频率运行,其中,在所述空调器制冷的过程中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保持所述初始步数,并且所述压缩机的频率保持所述预设频率。
3. 一种空调器的冷媒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空调器的回收冷媒模式下,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时,所述空调器的压缩机将冷媒从所述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蒸发器和连接管吸收后存储到所述空调器的室外机的冷凝器中,其中,所述蒸发器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的吸气端,所述冷凝器设置在所述压缩机的排气端;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控制电子膨胀阀关闭,其中,所述电子膨胀阀设置在所述冷凝器和所述蒸发器之间的连接管路上;
其中,所述第一控制单元包括:
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空调器接收到开机指令后,控制所述电子膨胀阀复位,其中,处于所述复位状态的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为预设开度;
调整模块,用于调整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为制冷初始步数;
开启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达到所述初始步数的预设时长后,开启所述压缩机以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其中,蒸发器通过单向阀与压缩机的吸气端相连接,并且单向阀的流向为从蒸发器流向压缩机;
所述第二控制单元包括: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压缩机从所述蒸发器吸气的吸气压力;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吸气压力是否小于等于预定值;
关闭模块,用于在所述吸气压力小于等于所述预定值时,关闭所述电子膨胀阀;
其中,所述存储单元包括: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压缩机向所述冷凝器排气的排气压力;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排气压力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排气保护值;降频模块,用于在判断出所述排气压力大于等于所述预设排气保护值时,降低所述压缩机的频率来吸收所述蒸发器中的冷媒。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启模块包括:
控制子模块,用于控制所述压缩机按照预设频率运行,其中,在所述空调器制冷的过程中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保持所述初始步数,并且所述压缩机的频率保持所述预设频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方案的记载以及说明书的记载,在开机后,控制电子膨胀阀复位并调整为制冷初始步数,然后开启压缩机进行制冷,在开启压缩机制冷时,控制压缩机按照预设频率运行,在制冷过程中保持压缩机运行频率不变,电子膨胀阀开度初始步数不变(说明书第41、72段)。根据上述记载,在冷媒回收模式下进行制冷运行时,在制冷过程中电子膨胀阀开度保持初始开度不变,压缩机频率为预设频率不变,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其它回收手段的前提下,在正常制冷运行时如何使冷媒回收稳定至冷凝器中,在排除泄漏等其它故障情况的前提下,压缩机吸气压力如何会自然小于预设值,均未进行清楚的解释,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书中将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并调整了权利要求序号。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通知书针对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6年11月22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1-79段(1-9页)、说明书附图1-4、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一项发明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地写明为解决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施该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具体到本案,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的冷媒回收方法,限定了“在所述电子膨胀阀的开度达到所述初始步数的预设时长后,开启所述压缩机以控制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
其中,蒸发器通过单向阀与压缩机的吸气端相连接,并且单向阀的流向为从蒸发器流向压缩机;
其中,控制电子膨胀阀关闭包括:
检测所述压缩机从所述蒸发器吸气的吸气压力;
判断所述吸气压力是否小于等于预定值;
如果所述吸气压力小于等于所述预定值,则关闭所述电子膨胀阀”。
即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控制空调器制冷的过程中来判断吸气压力是否小于预定值,然而,从上述内容可见权利要求1并没有说明在制冷过程中如何使吸气压力降低,同时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对在制冷过程中如何使吸气压力降低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从说明书的记载,不能清楚得知如何使吸气压力变小。
同样,权利要求1限定“在所述空调器进行制冷时,所述空调器的压缩机将冷媒从所述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蒸发器和连接管吸收后存储到所述空调器的室外机的冷凝器中包括:检测所述压缩机向所述冷凝器排气的排气压力;判断所述排气压力是否大于等于预设排气保护值;如果判断出所述排气压力大于等于所述预设排气保护值,则降低所述压缩机的频率来吸收所述蒸发器中的冷媒”。但是在说明书中也没有说明在空调器进行制冷时如何使“所述排气压力大于等于所述预设排气保护值”,从而也没有说明如何将“在所述空调制冷时,所述空调器的压缩机将冷媒从所述空调器的室内机的蒸发器和连接管吸收后存储到所述空调器的室外机的冷凝器中”。说明书中只给出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同理,说明书中也未能对权利要求3及从属权利要求2、4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发明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由于人工操作进行空调器冷媒回收导致回收不准确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本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来实施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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