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压缩机油路结构及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压缩机油路结构及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06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666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1181.1
申请日:2016-09-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春华
合议组组长:郭绪垚
参审员:吕青林
国际分类号:F04B39/00(2006.01),F04B3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1181.1,名称为“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压缩机油路结构及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8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54580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3404048U,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3850915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缩机油路结构,包括气缸座(6),设置在气缸座(6)的气缸座轴孔(16)内的曲轴,以及与曲轴通过连杆(7)连接的活塞(8),所述曲轴包括主轴(1)和曲柄(10),所述连杆(7)的一端套接在曲柄(10)上,所述主轴(1)与曲柄(10)的内部设置有连通主轴(1)和曲柄(10)的斜孔油路(11),所述连杆(7)内沿其轴向设置有连通斜孔油路(11)至活塞(8)内部的中间油路(12),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1)具有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所述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包括曲轴的主轴(1)和与曲轴传动连接的转子(2),所述主轴(1)表面设置有贯穿其轴向的供油油路(4);所述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还包括轴套(3),所述轴套(3)安装在转子(2)的轴孔中,且套设在主轴(1)的下端,所述主轴(1)与轴套(3)和转子(2)之间形成上油油路,所述斜孔油路(11)与供油油路(4)相连通;所述曲柄(10)的顶部中心开设有储油槽,所述斜孔油路(11)与储油槽连通,所述曲柄(10)的径向开设有与储油槽连通的散油槽孔(14),所述散油槽孔(14)与中间油路(12)连通,所述供油油路(4)为环绕主轴(1)的外周设置的螺旋油槽,所述螺旋油槽的进油端位于主轴(1)的最下端,所述螺旋油槽的出油孔(5)设置在主轴(1)的上表面上,所述主轴(1)与轴套(3)过盈配合;轴套(3)套设在主轴(1)的下端,且所述轴套(3)的下边缘与所述主轴的下边缘平齐;所述活塞(8)内设置有套装在连杆(7)中的活塞销(15),所述中间油路(12)延伸至连杆(7)与活塞销(15)的套接端面上,所述储油槽与活塞(8)的活塞缸孔(13)连通。
2. 一种压缩机,包括压缩机壳体和设置于压缩机壳体内部的压缩机主体,所述压缩机主体上设有对其工作提供润滑油的压缩机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油路结构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油路结构。”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a.连通主轴和曲柄销的油路为斜孔油路,所述连杆内沿其轴向设置有连通斜孔油路至活塞内部的中间油路,所述活塞内设置有套装在连杆中的活塞销;b.所述曲柄的顶部中心开设有储油槽,连通主轴和曲柄销的油路与储油槽连通,所述曲柄的径向开设有与储油槽连通的散油槽孔,所述散油槽孔与中间油路连通,所述储油槽与活塞的活塞缸孔连通;c.所述主轴与轴套过盈配合;轴套套设在主轴的下端,且所述轴套的下边缘与所述主轴的下边缘平齐。区别特征a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区别特征b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c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的给油器42的设置位置和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于转子的轴孔中,且套设在主轴的下端,并且其包含了轴套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润滑油经由轴套和主轴之间形成的上油油路上油,至于给油器的具体形状例如下边缘和主轴下边缘平齐且都浸入油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螺旋油槽的设置,具有本申请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润滑活塞连杆结构的油路,伴随着活塞的运动,其可以实现对运动副15的润滑作用,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储油槽以充分润滑的技术构思,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给油器42的下部分上油时所需要的离心力,本申请螺旋的方式上油所需要的离心力更小,上油时主轴的转动速度能够大幅度减小,能够保证在相比离心方式上油更低的转速下,实现稳定上油,从而使压缩机在主轴转速低的情况下保证良好的润滑效果。2)对比文件1中先使用给油器42取油,然后润滑油进入曲轴41外侧的螺旋状油槽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完全省略了给油器这一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只会进一步改进给油器的形状和构造,但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省略给油器,将曲轴外侧的油槽末端直接伸入油中。所以,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技术启示。3)本申请开设了两个油路分别对连杆与活塞销的套接端面以及活塞缸孔进行润滑,避免出现润滑油分配不均的问题,保证各部分润滑更好。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运动副15也能得到润滑,但因为结构的制约,润滑效果有限。对比文件2的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与连杆润滑通道13连通,连杆3内的润滑油9一方面润滑第三运动副(连杆与活塞销的套接端面),另一方面通过活塞销4内的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排出并润滑第四运动副17(活塞缸孔)。由于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的存在,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的内径比连杆与活塞销之间的间隙大,因此润滑油在压力作用下容易进入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并通过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直接对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7润滑,而导致润滑油进入第三运动副的量减少,第三运动副的润滑效果差。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中间油路延伸至连杆与活塞销的套接端面上,储油槽与活塞的活塞缸孔连通,即,中间油路仅是对连杆与活塞销的套接端面进行润滑,润滑油没有其他的油路通道,因此在润滑油的压力作用下,对于活塞销和连杆之间的套接端面可以进行较好的润滑,对于活塞缸孔的润滑则采用储油槽和活塞直接连通进行润滑。所以,对比文件2中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同,润滑效果有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不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给油器包括伸入油池液面下的给油部分和用作轴套的给油部分,关于轴套部分的作用与本申请的结构和作用都相同,都是用于使润滑油在曲轴螺旋油槽和轴套内表面上升从而进行润滑,本申请省略了给油器伸入油池液面下的给油部分,但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置给油器的伸入油池液面下的给油部分,这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2公开的润滑油路已经实现了对活塞销的润滑,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曲轴顶部设置储油槽润滑活塞缸孔的技术构思,关于活塞缸孔润滑,采用对比文件2的润滑方式或对比文件3的润滑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主轴与曲柄的内部设置有连通主轴和曲柄的斜孔油路,连杆内沿其轴向设置有连通斜孔油路至活塞内部的中间油路,所述斜孔油路与供油油路相连通;所述曲柄的顶部中心开设有储油槽,所述斜孔油路与储油槽连通,所述曲柄的径向开设有与储油槽连通的散油槽孔,所述散油槽孔与中间油路连通,所述中间油路延伸至连杆与活塞销的套接端面上,所述储油槽与活塞的活塞缸孔连通;b.所述主轴与轴套过盈配合,且所述轴套的下边缘与所述主轴的下边缘平齐。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中一部分且所起作用相同,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曲轴油路也是螺旋油路,因此,能够实现上油时所需要的离心力小,对比文件1中的给油器42对应于本申请的轴套,本申请的轴套与对比文件1的给油器相比仅仅是形状不同,其作用都是用于形成曲轴的上油油路,对于轴套与曲轴下端平齐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形式的轴套与曲轴配合上油。2)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压缩机的活塞和活塞销的运动副均需要润滑,本申请采用储油槽与活塞缸孔连接润滑活塞运动副,储油槽与中间油路连接润滑活塞销运动副,对比文件2公开的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润滑活塞销运动副,同时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排出油润滑活塞运动副,虽然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的内径比连杆与活塞销之间的间隙大,但是活塞销与连杆的间隙仍可以存储润滑油,并对其润滑,即使如本申请那样采用单独的中间油路润滑活塞销运动副,但是活塞销与连杆间隙小,其间隙中存储的润滑油也是有限的,与对比文件2相比,并不能储存更多的润滑油,因此,并不能说明本申请的活塞销的润滑效果比对比文件2的润滑效果更好。对于压缩机的活塞和活塞销的运动副的润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对比文件2的油路形式,也可以采用如本申请那样对活塞和活塞销分开供油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油路对活塞销和活塞运动副进行润滑,这些都属于常规油路变换形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完全省略了给油器这一结构,不仅仅是形状不同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只会进一步改进给油器的形状和构造,没有动机省略给油器,将曲轴外侧的油槽末端伸入油中; 2)对比文件2中连杆内设置有连杆润滑通道13,连杆润滑通道13和横向润滑通道12相联通。活塞销中设有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与连杆润滑通道13连通,连杆3内的润滑油9一方面润滑第三运动副15,另一方面通过活塞销4内的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排出并润滑第四运动副17,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中间油路延伸至连杆与活塞销的套接端面上、储油槽与活塞的活塞缸孔连通,中间油路仅是对连杆与活塞销的套接端面进行润滑,润滑油没有其他的油路通道,因此,在润滑油的压力作用下,对于活塞销和连杆之间的套接端面可以进行较好的润滑。而对于活塞缸孔的润滑则采用储油槽和活塞直接连通进行润滑。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7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8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油路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封闭式压缩机,其中涉及一种压缩机油路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48段,图1-3):包括框架30(相当于气缸座),设置在框架的开口(即气缸座轴孔)内的曲轴41,以及与曲轴41通过连接杆23(即连杆)连接的活塞22,所述曲轴41包括主轴和曲轴销部41c(即曲柄),所述连接杆23的一端套接在曲轴销部41c上,所述主轴具有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所述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包括曲轴41的主轴和与曲轴传动连接的转子12,所述主轴表面设置有贯穿其轴向的供油油路41a;所述压缩机曲轴上油结构还包括给油器42(相当于轴套),所述给油器42安装在转子12的轴孔中,且套设在主轴的下端,所述主轴与给油器42和转子之间形成上油油路;所述供油油路为环绕主轴的外周设置的螺旋油槽41a,所述螺旋油槽的进油端位于主轴的最下端,所述螺旋油槽的第一油孔41d(相当于出油孔)设置在主轴的上表面上;给油器套设在主轴的下端;所述活塞22内设置有套装在连接杆23中的活塞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主轴与曲柄的内部设置有连通主轴和曲柄的斜孔油路,连杆内沿其轴向设置有连通斜孔油路至活塞内部的中间油路,所述斜孔油路与供油油路相连通;所述曲柄的顶部中心开设有储油槽,所述斜孔油路与储油槽连通,所述曲柄的径向开设有与储油槽连通的散油槽孔,所述散油槽孔与中间油路连通,所述中间油路延伸至连杆与活塞销的套接端面上,所述储油槽与活塞的活塞缸孔连通;b.所述主轴与轴套过盈配合,且所述轴套的下边缘与所述主轴的下边缘平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润滑活塞连杆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缩机用增压供油润滑的机构,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18段,图1-5):主轴与曲柄的内部设置有连通主轴和曲柄的斜孔油路,连杆内沿其轴向设置有连通斜孔油路至活塞内部的连杆润滑通道13(相当于中间油路),所述斜孔油路与供油油路相连通(说明书第17段),连杆润滑通道13延伸至连杆3与活塞销4的套接端面上。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润滑活塞连杆结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供油曲轴的吸油管连接结构及其封闭往复式压缩机,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19段,图1-4):曲柄la的顶部中心开设有储油槽6,曲柄la的径向开设有与储油槽连通的散油槽孔7,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给活塞连杆结构的油路供油,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结合对比文件1的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润滑活塞连杆结构,可以采用不同的油路结构对活塞和活塞销运动副进行润滑,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曲轴供油油路与中间油路连通润滑活塞销和活塞运动副,本申请采用斜孔油路与储油槽连通,储油槽与活塞缸孔连通,散油槽孔与中间油路连通来分别润滑活塞和活塞销运动副,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油路润滑活塞销和活塞运动副,而这些均是本领域润滑活塞销和活塞运动副的常规油路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油路的常规变换形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采用斜孔油路与储油槽连通,储油槽与活塞缸孔连通,散油槽孔与中间油路连通对活塞连杆结构进行润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润滑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b,主轴与轴套采用过盈配合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连接需要所采用的常规配合固定方式,轴套的下边缘与所述主轴的下边缘平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对轴套配合曲轴上油形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48段,图1-3):包括压缩机壳体和设置于压缩机壳体内部的压缩机主体,所述压缩机主体上设有对其工作提供润滑油的压缩机油路结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压缩机油路结构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压缩机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给油器42相当于本申请的轴套3,都是用于其与主轴和转子之间相配合形成上油油路,因此,本申请并没有省略给油器,仅仅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轴套与对比文件1的给油器的形状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形式的轴套与曲轴配合上油,决定是否设置给油器的伸入油池液面下的给油部分,这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压缩机的活塞缸和活塞销的运动副均需要润滑,本申请采用储油槽与活塞缸孔连接润滑活塞运动副,储油槽与中间油路连接润滑活塞销运动副,对比文件2公开了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润滑活塞销运动副,同时活塞销润滑油通道14排出油润滑活塞运动副,对比文件2给出了润滑活塞销运动副和活塞缸的启示。对于压缩机的活塞缸和活塞销的运动副的润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对比文件2的油路形式,也可以采用如本申请那样对活塞和活塞销分开供油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油路对活塞销和活塞缸运动副进行润滑,这些都属于常规油路变换形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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